方莎
摘要 在倡导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今天,具备法律素质是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内在要求,也是应用型人才必备技能之一。文章从高职院校开设劳动法课程之社会背景及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应有内涵、劳动法在职前教育与职后发展中之意义、高职教育要为劳资双赢服务等方面,阐述了将劳动法纳入高职院校职业必修课程体系之必要性。
关键词 高职院校 劳动法课程 必修课 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
1 高职院校开设劳动法课程之社会背景
1.1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
劳动关系是一个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它直接关乎社会的建设发展。正如恩格斯指出的:“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现代全部社会体系所依以旋转的轴心。”因为这种关系不和谐的话,这个社会就无法安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是劳资双方在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去处理双方的关系,而不是基于双方现有的经济地位与经济实力来处理。在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同时,也保障企业的权利。完善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和劳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和及时处理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和冲突,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社会稳定就有了可靠的基础和保证。反之,没有劳动关系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
1.2 社会关系的调整利器是法律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问题给社会稳定带来的震荡与中国加快转型的趋势,充分彰显了加强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在倡导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今天,无论是对于高校中的在校大学生,还是对于业已工作的社会人士而言,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都极具社会现实意义。
2 法律素质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应有之内涵
2.1 职业能力的构成
职业能力可分为专业能力和社会能力,而社会能力又可分成基本社会能力和关键社会能力两个层面。基本社会能力是指从事职业活动所需要的行动能力,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本领,包括人际交往、公共关系、职业道德、环境意识;关键社会能力是指基本社会能力的进一步发展,是学生获得为完成今后不断发展变化的工作任务而获得的一种综合应对能力,包括社会责任感、法律素质、团队和组织协调、包容及心理承受力、自信心、积极主动性、思辨性、语言文字沟通力等。
高职院校要以就业导向为重心,需全局性地审视和规划自身的人才培养目标与课程体系架构,人才培养质量是高职教育的生命线,就业对高职教育来讲同样是一条生命线。高职教育实际是就业教育,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建设和完善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服务体系,坚持职业能力教育、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的综合设计。如果我们不能培养出具有很强职业能力并能适应市场需要的毕业生,那么我们就难以生存,终究将会被市场所淘汰。
具备法律素质是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内在要求,也是应用型人才必备技能之一。劳动法调整和保障的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重要的民生问题。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需要创新务实,以此推进“校园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互动与共生”,将劳动法纳入必修课程设置大势所趋。通过劳动法教育促使学生从“自然人”向“社会人”顺利过渡,从“准生力军”向“职业人”过渡。
2.2 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趋势要求高职生提高法律素质
劳动就业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前提,是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享有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的基础,它不仅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同时又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形成与建立的重要条件和依据。作为高职学生,在我国目前就业形势相当严峻的状况下,如何提高竞争力尤为重要。因此,有必要了解我国的劳动就业方针及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为就业做好充分准备,同时也有利于学生毕业后利用相关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劳动法教育缺失对高职毕业生求职择业之影响
3.1 求职大环境中的不利
教育部在北京召开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视频会议。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会上说,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630万人,比2009年增加20万人。而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将达660万人,比去年增加约30万人。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对此,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提出,要拓宽渠道、完善制度,大力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然而,在涉及如何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题时,有调查显示21.62%的学生将政府的相关政策支持视为“解决就业问题的有效方法”。但是大学生却往往对政策的知晓率非常低,例如,在被问及学生对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各项就业政策与鼓励措施的了解程度时,分别有11.18%和51.62%的学生表示“不了解”和“不太了解”。更有毕业生社会经验不足,同时对法律知识缺乏,使得自己依法保护的能力欠缺,客观上助长了用人单位不依法用人、恶意侵犯毕业生劳动权益的现象,种种因素让毕业生在求职择业和劳动关系建立的过程中完全处于弱势的地位,部分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矛盾也日渐突出,如以就业协议书代替劳动合同的签署等。
由于就业法律意识的薄弱,学生不了解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的具体规定,缺乏对法律的内心信仰,使得毕业生在求职就业的过程中不能分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或者忍气吞声、不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采用报复、“以暴制暴”、“以侵害对侵害”的手段来解决问题,给社会给自己造成很大伤害。因此,高职毕业生想提升就业率及质量就必须加强就业法律意识的培养。
3.2 高职毕业生的自身不足
毕业生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职业,包括自由选择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在哪一类或哪一个用人单位从事职业劳动等权利。毕业生自由选择工作岗位,成为人才市场的主体,通过与企业的双向选择实现就业,自由独立地享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选择用人单位。此外,用人单位也不能用高额的违约金来剥夺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否则违法。但不排除有部分无良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社会经验欠缺、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等弱点,侵犯其的合法权益;而毕业生伪造证书、随意毁约、随意违背就业协议上所约定的条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都是毕业生在求职择业的过程中的法律意识淡薄所造成的。
3.3 高职必修课设置重专业能力轻社会能力
我国对职业院校的相关课程也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如中央明确规定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纳入必修课程,各职业院校也根据具体情况开设了诸如体育与健康类、心理咨询类、社交礼仪类、文学欣赏类、就业与职业道德类等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和实施,对学生社会能力的培养起到了极大促进作用。然而在高职院校中能开设劳动法课程的并不多,即便有也是将其作为选修课程开设。笔者曾对此以在校生和毕业生为对象做过问卷调查,结论是:认为该课程对提高就业质量很有帮助的占41.7%、有所帮助的占58.3%;权衡学习劳动法及相关知识后在工作中产生的利弊,认为:十分有利,是求职者必须掌握的或利大于弊。姑且不论抽查样本的全面性,至少没人对学习劳动法持否定态度。由此可见,高职劳动法教育是有学生需求的。但从课程设置的角度来看,作为选修课程开设,受众面不宽,学生也有不太重视甚至逃课的现象。
高等职业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按照能力本位的职业教育观,在必修课程体系的设置方面,应当把社会能力培养纳入专业课程体系整体考量;即职业能力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专业能力与社会能力须并重。故社会能力培养应融入专业能力培养过程中,其培养的人才方能顺应市场经济规律和大自然“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法则,否则不符合市场的需要终究会被无情地淘汰出局。
简言之,将劳动法教育纳入职业必修课程体系,对大力推进学生社会能力培养,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性彰显无遗。
4 劳动法在职前教育与职后发展中之意义
4.1 校内先期教育
劳动问题和社会保障问题几乎涉及到每一个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永恒主题;同时也是我们必须遵循的最高法则。为了使我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划得以实现,使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障建立在法律制度的层面上,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劳动就业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工资法律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制度、劳动保护、就业培训法律制度、职工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职工失业保险法律制度、职工医疗保险法律制度、职工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职工生育、社会福利与救助法律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等制度。
通过劳动法课程学习要让学生了解劳动者的主要权利、主要义务以及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法定程序和劳动纠纷解决方式,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等,进而加深对知识的理解落实和忧患问题意识的养成。眼下正是大学生求职签约的高峰期,由于求职的学生人数持续暴涨,就业形势严峻,部分用工企业借机向求职学生“下黑手”, 对在校生进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教育,增强学生在勤工助学和求职期间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防患于未然。
4.2 职场角逐持续发展
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的遵纪守法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具备了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是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成为一名合格社会人的需要。随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的施行,对于扩大就业,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增强就业的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推动我国劳动关系的全面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将产生深远影响。如在劳动法律的规范下,中国建立了劳动预备制度,对规定的职业制定了职业技能标准,实行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及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制度等。这一系列职业培训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力地推动了用人单位加强对员工职业技能的培训,同时为劳动者提供了不断更新知识,增强多种技能的渠道。从而使中国劳动者的素质有了可持续提高的保障,其就业与再就业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5 高职教育要为劳资双赢服务
劳动创造世界,劳动行为是社会的基本行为,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核心部分。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利和用人单位的自主用人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生产资料的最优化组合成为可能。劳动法的重要功能就在于通过规范劳动行为,使主体双方按照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义务,正当行使权利。劳动合同制度,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在社会生产活动的劳动关系中,各种矛盾冲突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劳动纠纷若不能及时地得以化解、处理,就会加深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隔阂和矛盾,从而影响生产秩序与社会安定团结。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监察制度,在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为协调稳定劳动关系和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创造了条件。唯有劳资共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才能双赢。
《职业教育法》第3条:“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第4条:“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能力”是“每个人特有的一种混合物”,它是把通过技术和职业培训所获得的严格意义上的资格、社会行为、协作能力、创新精神结合在一起的一种“综合表现”。这种能力能够应付各种情况,尤其是包括某些预料不到的情况。现在雇主们越来越注意能力方面的要求,而不仅仅是资格方面的要求。鉴于此,高职教育必须要有前瞻性。前瞻性的课程设置成为高职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依据预测后的需求对课程进行超前设置,是高职教育的需要,也是高职教育的特色所在。培养高强职业能力的毕业生必须要有战略性的就业服务课程体系,劳动法教育在就业指导中无疑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将其纳入高职院校必修课程体系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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