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证券化是一种在近三十年时间里得到了迅速发展的金融创新,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多样的,次贷危机的发生无法否认其对于微观主体或整个经济体系的积极意义。我国商业银行必须以有效地手段处置不良资产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因此利用证券化处理不良资产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本文对次贷危机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不良资产证券化次贷危机商业银行
一、资产证券化得基本概念
资产证券化简而言之即是将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化为证券的金融活动。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在于将一部分未来现金流从整体中剥离。
华尔街有一句名言,“如果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可见,稳定的现金流是资产可以被证券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更进一步地从理论上来讲,任何存在着现金流的资产都是可以被证券化的,只是证券化的难易程度不同而已。
被证券化的资产也叫做基础资产,以基础资产的不同分类便可将资产证券化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和资产证券化(ABS)。一般来说,最容易被证券化的资产是住房抵押贷款,而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始于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也正是由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开始的。众所周知,爆发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正是以债务抵押担保证券(CDO)这一资产证券化产品为媒介扩散的。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以风险较高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是应该被禁止的呢?对于这一问题应该辩证地看待。
二、次贷危机中资产证券化突现的问题
(一)风险的转移与分散
证券化的一个作用正是转移与分散风险,而也仅限于此,也就是说风险是无法被消除的,尽管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中商业银行移除了风险,但是从整个经济体系来看,风险的总量是不变的。因此,单纯的风险转移不能说对整个经济体系存在积极的作用,关键是要对风险进行分散。假设不良资产正如次贷危机中的次级贷款违约率大幅上升,一家商业银行如果事先不将不良资产剥离,那么其经营状况的恶化有可能使其倒闭;当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转移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如果不进行证券发行,所有的风险还是要由这一家金融机构来承担,这两种情况都会该整个社会带来负的外部效应。但是如果不良资产通过证券化的形式在这个经济体系中形成了完全的分散,那么损失所造成的后果并不会致使一个机构或投资者本身遭受毁灭性的打击。
事实是残酷的,国外学者的研究发现,美国次贷危机中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有49%是由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这类杠杆比率高的金融机构所持有的。此类高杠杆金融机构由于其自有资本较少,当由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成为现实,养老基金这类投资者会遭受较大的损失,但高杠杆部门的损失更加巨大及易使其经营情况恶化甚至破产。另外一种情况下,SPV这一机构往往与发起资产证券化的商业银行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高风险资产并没有从商业银行体系当中完全脱离。这些都说明风险的分散并不充分。因此,单单将不良资产剥离,不管是作为商业银行本身还是整个经济体系而言都不能高枕无忧。
(二)监管不尽责,市场自我约束不到位
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对于证券化的监管流于形式,这是一些贷款机构错误利用证券化工具的一个重要原因。美国的证券监管部门对于Fannie Mae、Freddie Mac这类有政府背景的机构所发行的证券化产品采取了豁免审核。
市场中介机构也担负有责任,在这次次贷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仅仅凭借着对于房价上涨的盲目估计就高估了资产池的信用等级,以致房价下跌后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市场中介机构当然不止是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实务所、律师实务所的失职都会导致信息的传递出现偏差,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三、次贷危机对我国的启示
很难去比较计算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对于整个经济造成的利弊到底有多大。风险与盈利共存在两者的博弈中商业银行为自身发展就需要寻求一个针对自己来说风险,相对较小而盈利相对丰厚的交点这是一个复杂艰难的选择,次贷危机暴露得正是商业银行过分逐利而淡化了对风险的认识。但是我们同样应该看到价值的流动正是金融的魅力所在,而证券化这个手段又为流动创造了各种的可能性,因此,在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的前提下,让原本不流动的资产流动起来并无错误。我国的金融市场依然不发达,产品种类的缺乏意味着投融资渠道的狭窄,市场本身需要通过以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手段去激活。避免负面效应就是要正确地使用资产证券化。监管与市场约束是一方面,这里所要强调的是,监管的手段和法律的制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所采取的“立法与试点并行”的方针就是对这种动态性的体现。即便是在试点走向成熟以后,监管的方法和法律的制定也要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而作出调整。
四、总结
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而金融创新的目的在于让不流动的资产流动起来,使不完全市场变得完全,这样价值才能够在空间与时间上进行更为有效的转移。这对于整个经济体系来说都是有积极意义的。因此,资产证券化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地运用。但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同其他种类的资产证券化一样化还处在起步阶段,从事和参与这类项目的金融机构极少。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确认,我国商业银行在未来应摆脱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这一机制,而由自己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建设银行尝试的成功为今后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次贷危机发生以后,人们对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产生了质疑。但是这些并不应该影响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进行,因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正确地使用资产证券化这一工具,只要加强对制度的建设,注意风险的防范,严格管理,精心组织,就能避免资产证券化产品所造成的灾难性后果。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够完善,因此要在探索中完善制度建设,绝不能因噎废食。
参考文献
[1]沈炳熙.次贷危机与证券化证券化[J].上海:中国货币市场,2007,(12).
[2]袁崇坚,杨淳,朱永红,王晓.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分析[J].云南:思想战线,2009,(S2).
作者简介:刁博珏(1988-),男,青海西宁人,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金融工程。
(责任编辑: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