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如何惩治官员“庸懒散”?

2012-04-29 00:44李志刚
党员文摘 2012年3期
关键词:都察院缺勤大板

李志刚

中国历朝历代都有不少惩治“庸懒散”官员的招数,尽管有些乏善可陈,但有的也让我们眼睛一亮。

明代缺勤20天处廷杖100大板

古人治“庸懒散”,首先从“迟到早退”抓起。古代官员以“清慎勤”为原则,“勤”的起码要求,便是按时“上班下班”。对“迟到早退”、缺勤或朝班失仪等“庸懒散”行为,历朝均有惩治办法。

明朝“治庸”流行“打屁股”(即廷杖),规定缺勤1天处笞(用竹板或荆条打人的脊背或臀腿)20小板,每再满3天加一等,满20天处廷杖100大板。

为了不因迟到而挨打,明朝曾发生一起冬天高官误跌御河溺死的事件。那是在魏忠贤当权时,紫禁城不准点路灯,说是为防“火患”,还禁止官员骑马坐轿。冬天天亮得晚,路上又黑灯瞎火,结果百官“戊夜趋朝,皆暗行而入,相遇非审视不辨”。一天,一名住得离宫较远的官员可能起晚了一点,因怕朝会迟到,一路小跑,加之当天早上下大雨路又滑,慌乱中没辨清方向,竟失足御河,命丧九泉。

唐代缺勤扣“工资”

对于迟到缺勤,除了“打屁股”外,还有扣“工资”、降级、撤职甚至坐牢等五花八门的处罚措施。

先说缺勤扣“工资”。唐玄宗时,“文武官朝参,无故不到者,夺一季禄”。到唐肃宗时,“朝参官无故不到,夺一月俸”。再到唐文宗时,“文武常参官,朝参不到,据料钱多少每贯罚二十五文”。

再说缺勤被撤职。清乾隆时,一个叫钱在上的翰林给皇孙当老师,只因连日缺勤,便奉旨革职留任,由此失去了外放考差、收受孝敬的赚钱机会。还有“因旷工而坐牢”的规定,如唐律规定,“旷工”满35天,判处“有期徒刑”1年。倘是在军事重镇或边境地区工作的官员,还要罪加一等。

明代张居正的“考成法”

如何对付那些“碌碌无为、尸位素餐”的“庸懒散”官员,历代都在“推陈出新”,明朝张居正的“考成法”就很有代表性。

“考成法”类似现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但张居正的做法似乎更有操作性,用“三字”概括就是“稳准狠”。

现以对六部尚书(相当于现国务院各部长)的考核为例,其管理方法是:首先,将各部长每年须完成的工作和完成期限登记在册,并分别在本部“给事中”(专门负责弹劾事项,不受本部门领导)、都察院(监察)、内阁(国务院)留存;其次,各部长每月须呈供完成工作情况的依据,分别亲赴给事中、都察院和内阁,对照账簿,完成一件就勾销一件;最后,给事中、都察院、内阁等三部门,逐件核实官员提供的工作完结依据,如发现其没有如期完成工作,就按规定予以处分。

(邱宝珊、曹世明、李云贵荐自2012年1月31日《现代家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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