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迅速,当代企业通过各种方案筹资以获取发展的机会已经成为必然。但在各式各样的融资下,企业表外融资却成为一个具有争议的焦点。避免融资行为在会计报表中反映后引起财务状况恶化成为企业表外融资的一个主要动因。在无法规避表外融资行为的前提下,规范企业融资行为的会计政策选择以及会计处理就显得极其重要。
【关键词】表外融资会计政策会计处理
一、表外融资在我国的应用
表外融资几乎是随着租赁业务的出现而产生的,通过经营租赁和应收债权出售等方式融通资金是长期以来企业普遍采用的表外融资方法。近几十年来,在金融工具创新、新经济兴起、创造性会计出现的大背景下,我国表外融资的方式得以不断翻新。尽管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对其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化的管理,但表外融资层出不穷的花样令投资者和监管部门难以应付。具体而言,表外融资之所以能在我国得到大规模的推广,存在着必然,原因如下:
(一)现行会计准则对表外融资提供利用空间
现行会计准则指出,资产和负债只有在已经发生的交易事项下才能确认,未发生的交易事项原则上是不能确认为资产和负债的。从现有会计准则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资产和负债并未对其现实的经济原则和意义赋予高度重视,只是在法律条文中给出粗略的解释,这使得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融资业务在实际经济交易中不能归纳为企业的一项债务。由此,表外融资业务无法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得到体现。可见,现行会计准则对表外融资提供了可利用空间。
(二)当前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无法使一些融资工具在表内得到反映
传统意义上,财务会计倾向于选择历史成本作为其计量的属性。但是,在通货膨胀的压力下,历史成本计价显然会给财务核算带来一定的麻烦。从债务角度来考虑的话,经营者唯有将部分债务转移到表外才能缓解通货膨胀所带来的压力。但是,如果资产价值能够以现值计量,表外融资的压力将会有较为明显的释放。与此同时,对于创新型金融工具的计量和确认,历史成本计价模式并未很好地提出解决办法,以至于这部分金融工具仍然只能以表外形式存在。
二、表外融资事项会计政策的选择
表外融资事项由于本身业务性质的特殊性,对财务会计工作者而言,最大的难题就在于表外融资有关会计政策的选择。为了使研究对象更具有针对性,笔者主要选择表外融资计量属性的选择以作为本文的研究重点。就会计理论而言,在表外融资的会计处理上,有关计量对象和尺度的问题已经有了解决的办法,但是如何确定表外融资的计量属性则是留给当前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一个难题。
一直以来,作为财务会计计量的基础,“历史成本”强调只要当相关交易确定下来,资产和负债在入账以后不能轻易变动,因此,历史成本的确认就是过去经济交易所形成的一个成本价格,并不能完全客观地反映现有资产、负债的存量。但是,对表外融资而言,其交易由于涉及到不同利益相关者,在合约履行过程中必然需要一个长时间的履约周期。随着时间的延长,其价值也会经历涨跌的变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这一会计原则,会计界有必要对表外融资事项寻找更恰当的会计计量属性。
对表外融资的初始确认,目前的做法时在交易开始、合约生效时按照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计入账面价值,这一处理方法类似于前文所说的历史成本,但是一个突出的矛盾是,由于市场环境变动造成表外融资的各项权利义务均发生公允价值变动所形成的损益应该如何处理。
目前会计界普遍认为,对于短期的应收应付项目均可按照结算净值列报,而对于长期应收应付项目则应按照当期现值予以列报。从决策有关观的角度来看,相较于历史成本,现值显然符合经济交易的实质。在处理表外融资合约时,根据重要性原则以及成本效益原则,按相关现值予以列报是可取的。
不过,当交易合约的确认时点提前到合同签订时,相关资产和负债的形成时间也会随之延长。此时,如果忽略时间价值的话,而单以现值计量,则其处理方法的实际经济意义将会削减。不同的经济业务适用不同的计量属性和计量程序,对此,笔者将就两种比较典型的表外融资合约计量属性进行讨论:
1.对于合约中明确规定了履约金额和内含报酬率的事项,应采用传统现值法,使用内含报酬率对未来的履约金额一组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如租赁;当合约的履约金额在金额和时间或二者均不确定时,则按各种情况下发生的概率计算其期望现金流量,然后用相应的内含报酬率对期望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2.当表外融资合约延期履行或无法履行时,如融资方为主要责任方,应按合约约定的条款将预计支付的赔偿金额合理确认为损失,调整相关资产、负债的金额。如融资方为主要受害方,则在取得法定违约赔偿索取权时,按赔偿金额与损失金额的差额确认为损益。
三、表外融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研究
附追索权转让应收账款与产品筹资协议是我国企业表外融资常用的两种方法,基于此,笔者将对这两种表外融资方式进行具体的会计处理研究。
(一)附追索权转让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
在笔者看来,附追索权转让应收账款并不是真正将应收账款转让出去,而只是一段时间内应收账款的抵押。因此,附追索权应收账款的转让只能在资产负债表上继续确认资产,而交易所得需要记录为负债。同时,从我国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来看,对附追索权转让应收账款的定义主要是围绕“风险和报酬分析”来进行。即报酬和奉献对等地实现转移才能将附追索权应收账款确认为销售行为,否则只能确认为负债。若转让方对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存在后续涉入,则需要进一步对转让合约进行分析,应收账款涉入部分应当继续确认资产,对应地这部分资产也需要继续确认负债,只有在应收账款没有任何后续涉入时方可确认为销售收入。
事实上,在会计实务中,一项资产的转让可能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约,每一个合约都代表着新的金融工具。要对资产转让全面精确的反映,则需要按照各项金融工具确认的条件和要求,对初始计量和终止确认予以分别处理。但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还达不到这种要求状态,在现有条件下,只有按照经济交易的实质分情况对类似于附追索权转让应收账款的行为进行分项计量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
(二)产品筹资协议的会计处理
产品筹资协议最具代表性的应用就是一方将自由存货或者产品出售给另一方以获取融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资产出卖方可再回购存货或产品。通常意义上,这类似于财务管理中售后租回的概念,在资产转移过程中附回购协议。
一般而言,我国会计准则对售后回购业务不视为销售行为,不予以确认收入,但是实际中,一些特殊性质的产品筹资协议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准则允许可以确认收入。
1.有买方选择权回购
有买方选择权,是指买方购买商品后,可以要求卖方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某个价格将产品回购。而回购的价格可以固定,也可以约定其他方式。若回购商品价格事先固定,只要商品价格持续下跌并跌破回购价时,买方就很有可能行使选择回购权,要求卖方按照既定价格将商品回购,因商品价格下降而造成的损失则由卖方承担;若商品价格持续上涨,买方就会选择不行权,自己持有该商品以获得升值收益。
这就说明,若买方有选择权,卖方只是暂时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报酬转移给了买方,而相关风险是否一并转移则取决于买方行使选择权的可能。因此,从收入确认的条件来看,如果买方选择行权的可能性极小,说明卖方售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报酬与风险均转移给了买方,符合收入确认的要求,卖方在售出时即可确认收入,反之,卖方是不能确认为收入的。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这种收入确定的方法和原则会给一些不当企业钻空子提供一些机会,一些企业会随意使用产品筹资协议来人为调节利润。因此,从出于反映客观真实财务状况的角度考虑,笔者觉得在采取售后回租这种方式销售商品,不能随意确认收入,只有待回购期限满,买方确定不行权时再进行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
2.有卖方选择权回购
与有买方选择权的情况刚好相反,有卖方选择权回购,只有在商品上涨时卖方才会选择行权,此时,卖方只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转移给了买方,但主要报酬权还可能保留在自己手中。由于在这种情况下,销售方在出售商品上只将风险转移给了买方,但是主要报酬权还有所保留,因此,在售出商品时,卖方也不应该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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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岳震(1975-),男,汉族,山东省茌平县人,中级会计师,就职于山东省茌平县财政局,研究方向:事业单位会计。
(责任编辑:陈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