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旭 包坤 张琳
[摘 要]本文在研究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理论基础方面采用了规范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并运用博弈论的方法针对其税收筹划过程中所面临的外部博弈建立博弈模型,以跨国公司财务目标为主线,从动态角度分析影响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的因素,并对我国反国际避税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博弈;税收筹划;转移价格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31-0073-02
1 引 言
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基于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静态研究尚且处在成长阶段,从动态角度对于此问题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在这种环境下,基于博弈论视角下的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方面的研究对我国以及外国跨国公司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
2 博弈模型的建立及分析
2.1 模型建立与分析
跨国公司纳税实体与税务机关的关系是征纳双方的关系,以赢利为目的的跨国公司企业追求的是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其自身内部存在通过各种方式减少纳税数额的激励;税务机关作为一国税收的执行部门,有尽量扩大政府财政收入的内在激励。这就导致了征纳双方之间的矛盾,从而构成了以跨国公司纳税实体与国家税务机关作为参与人的博弈关系。
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早已成为各国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因此,许多国家也针对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节税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美国是最早开始针对转移定价进行立法调整的国家,其相关立法认为对于转移价格调整的基本原则应为正常交易原则。目前这一原则已被《OECD范本》及《联合国范本》采纳,其中OECD对“正常交易值域”这一定义做出了解释,即允许跨国公司在税务机关确定的一定范围内合理使用转移价格,而不是仅仅将某一确定价格定为正常交易价格。我国立法机关也以此为依据对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规定了“正常交易值域”,并对超出值域使用转移价格的纳税实体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和处罚。
2.1.1 基本假设
(1)博弈模型中有两个参与人:跨国公司与税务机关;
(2)跨国公司通过各个分支机构进行内部交易某种商品的数量为Q,高关税分支机构所在国的税率为T1,低关税分支机构所在国的税率为T2,跨国公司应纳税额为W;
(3)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为P0,税务机关规定的“正常交易值域”为[P0-ε,P0+ε](ε>0),超出正常交易值域使用转移价格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违法避税,并对避税额处以罚款,罚款倍数为k;
(4)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反避税的调查采取随机抽样调查的方法,概率为q,每次调查耗费的调查成本为C2;
(5)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进行税收筹划的筹划成本为C1,该商品的转移价格为P1,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跨国公司可能将P1定为正常交易值域以外的数值,设P1海跴0-ε,P0+ε]的概率为r,在此范围内属合法节税,节税额为T;
(6)跨国公司与税务机关都是理性经济人,且都是风险中性的,其目标均是利益最大化。
由于跨国公司了解税务机关不是对所有交易都进行调查,但是又知道转移价格偏离市场价格程度越大,可能因被调查遭受的处罚也越严重,所以假设跨国公司在理性情况下使用转移价格的范围为:[P0-δ,P0+δ](δ>ε)。可以构造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的密度函数为:
2.1.2 博弈结果分析
通过计算已经得出上述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解,具体来说,从式(2.1)与式(2.6)可以看出:
(1)q与罚款倍数k成反比,可以理解为,罚款倍数k越大,其威慑作用越强,所以税务机关采取调查的概率就越小。
(2)δ的大小与调查成本C2呈正相关关系,由于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进行调查时信息的获取难度较大,从而可能导致调查成本较大,而调查成本越大,税务机关调查的概率就越低,导致跨国公司可能选择超出“正常交易值域”的范围就越大。
(3)δ的大小与该商品交易量Q,不同分支机构所在国税率差(T1-T2)以及罚款倍数k均呈负相关关系,这点不难理解,随着商品交易量Q的增加或者不同分支机构所在国税率差异的增大,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的节税额也将增加,这就增加了税务机关对其调查的激励,因此,为了尽量防止罚款,δ的取值将会缩小;当罚款倍数k增加时,跨国公司同样出于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也会缩小δ的取值。
(4)ε的大小与税务机关规定的“正常交易值域”ε的大小呈正相关关系,ε越大,代表税务机关允许跨国公司合理使用转移价格的范围越大,为了追求更多的利益,跨国公司将会调宽使用转移价格的范围。
2.2 模型缺陷
第一,本模型将税务机关对于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的调查假设为只要税务机关进行调查就能查出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的实际情况,这一点显然是不符合现实的。在现实社会中,由于调查方法、调查人员、调查成本等的各方面原因,使得调查结果可能真实,也可能虚假。由于在相同时间段税务机关投入调查的各种资本相对比较稳定,故能够查出真相的概率也应该趋于稳定,所以,更加合理的情况是将“自然力”这一虚拟参与人引入博弈中,自然力会在相应的结以固定的概率采取不同策略。在上述模型中,应在税务机关选择“调查”这一策略后引入自然力,其策略为“调查成功”与“调查失败”,并针对不同策略进一步分析跨国公司与税务机关的支付组合。
第二,本模型将跨国公司纳税实体假设为仅考虑经济利益而不考虑道德风险的“经济人”,然而在实际当中,跨国公司纳税实体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往往不仅仅考虑其经济利益,也会考虑道德方面的压力,即如果被税务机关调查发现其使用转移价格的范圍超过了“正常交易值域”,那么跨国公司也要承担社会舆论和企业形象下降方面的压力。
第三,本模型在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忽略了参与人合谋或合作的情况,而这种情况在我国现阶段更加不可忽略,如果征纳双方选择合谋,那么将对整个社会福利造成浪费。所以,更加合理的情况是将“自然力”再次引入模型,并令其在税务机关调查成功后的结处选择行动策略“合谋”或“罚款”,从而更加真实地反映现实情况。
3 结论与建议
在满足上述六点基本假设的前提下,征纳双方博弈均衡时,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的范围为:
从跨国公司角度讲,要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目标以及自身集团内部的资源最优配置,跨国公司应努力了解税务机关调查方面的信息,如实关注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时了解最新的“正常交易值域”及罚款倍数;评估税务机关每次进行调查的调查成本,针对调查成本确定相应的转移价格使用范围,以期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从长远角度出发,为了获得长期稳定的利益,跨国公司应避免将转移价格使用范围确定得过宽,以避免因某次调查后导致企业形象大幅度下降。
从税务机关角度讲,为了既防止国际违法避税对资源配置、公平税负带来的不利影响,又保证我国的财政收入,税务机关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反避税的工作。例如完善有漏洞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将转移定价税制逐步转变为预约定价税制、加大反腐倡廉力度以及加强国际间反避税合作等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