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红 丁玲
[摘 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飞速发展,社会利益分配中各种利益冲突日益突出,经济领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出新的特点,特别是部分经济犯罪因其侵害众多群体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出增长趋势,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治安秩序,严重威胁地方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和经济安全。本文拟将对经济犯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案态势、发案特点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控对策。
[关键词]经济犯罪;群体性事件;发案态势;防控对策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31-0126-03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之中,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相互交织,社会化趋势加剧,利益格局趋向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特别是因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事件突出,这已成为当前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因素。分析研究新时期因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发案态势及特点,探索防探的有效机制,对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经济犯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案态势
按照诉求、组织化程度、持续时间和对制度的扰乱程度等四个因素,可以将群体性事件排列成一个谱系,那就是:“集体行为”、“集体行动”、“社会运动”和“革命”。就我们的分析来看,现在的群体性事件尚表现为“集体行为”和“集体行动”,是广义社会运动的初始阶段。
中国社会科学院2010年2月25日发2010年《法治蓝皮书》指出,从犯罪类型来看,暴力犯罪、侵犯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可能会持续增加。经济犯罪发案数无疑会继续上升,经济危机和宽松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可能会为有潜在犯罪动机的犯罪人提供更多的机会。其中,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会持续增多。我国群体性事件仍处多发态势。
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要求,高度重视运用调解方式有效化解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避免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案件;要求高度重视运用调解方式有效化解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加大调解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积极作用,尽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
《瞭望东方周刊》也曾刊文明确指出,中国未来面临的五大问题,都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的触发点。第一是社会贫富差距过大,这和社会主义价值观出现了背离;第二是大规模的城市化过程中,会引发不安和动荡,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第三是腐败,腐败永远是人们对政府意见最大的地方,现在的腐败已经从腐败事件转化为一种腐败文化,这是很危险的,未来10年,国家反腐成效的好坏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第四是就业问题;第五是社会信任感的丧失,这种不信任充斥在政府和民众之间、各政府部门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而这恰恰是一个国家的软价值,信任感缺失,足以给社会稳定造成威胁[注:竹立家:瞭望东方周刊2010年01月26日]。
2 当前经济犯罪引发群体事件的主要特点
近年来,经济社会中各种利益关系处于不断调整、变革之中,经济领域的深层次、结构性矛盾不断出现,存在大量诱发和滋生经济犯罪活动的因素,各类经济犯罪呈现多发态势,因经济犯罪引发的围堵党政机关、群众集体上访、集会、聚众闹事、哄抢企业物资等群体事件也给政府的工作及日常管理、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这些群体事件呈现以下特点。
(1)人数众多,规模较大,社会影响大。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事件侵害对象多是不特定的人群,涉案金额高;涉及不同的社会层面,尤其以下岗工人、老年人、农民等弱势群体居多。据法制日报2010年7月15日报道,重庆市国家级贫困县农民幸天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8万,其受害对象包括农民、工人、国家工作人员等多达45人,给当地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注:法制日报:2010年7月15日http://www.bjjc.gov.cn/bjoweb/minfo/fwz/index.jsp]。北京西城区检察院2008年至今,共受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件4件,仅一起案件涉案金额就高达5100余万元,案件的受害群体庞大,巨额赃款很难追缴[注:北京市检察网:北京西城区人民检察院http://www.bjjc.gov.cn/bjoweb/minfo/fwz/index.jsp]。再如,影响全国的吴英集资诈骗案件的被害人确定为11人,但11人又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这11人之后跟随的受害人不计其数。
(2)受害人都具有减损的共同诉求,易形成群体效应。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是在“合法外衣”掩护下的非法行为。犯罪分子为了便于行骗,往往成立合法公司,办理完整齐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作案中又常常许以投资者高于金融机构几倍、十几倍甚至更多的收益率,诱惑公众投资。一旦发案,群众往往把目光放在了侦破案件上,但是,由于案件发案周期较长,发现较迟,嫌疑人多将资金通过多种形式已转移出境、用于经营或挥霍一空。所以,群众减少损失的诉求一般难以满足。当希望破灭时,极易诱发群体事件。如北京西城区检察院受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被害人郭某,在非法吸存初期逐步投入11700元、23400元、35100元,均在嫌疑人承諾返息期内获得高额回报,为得到更高额的利润汇报,最后大笔投入175050元,后该非法吸存组织无法维持,导致其大量财产损失无法追回。该案大量群众受损,如处理不当,势必引发群体事件。
(3)案件涉及的问题具有相对的同类性,针对的对象具有相对的集中性。近年来,我国发生群体性经济犯罪案件中,涉及对政府政策性事件不满引发的案件占全部群体性案件的50%。这些事件都涉及人民群众的某种利益,即当事人对政府部门的某种行政行为关系到自己的利益时,由于认识等方面的原因产生误解或因行政方式的不恰当等,继而引发不理智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是针对政府部门或者受政府部门委托的施工现场的工作设施或人员。
(4)案件性质具有煽动性、组织性、破坏性、复杂性等突出特点。一是案件的发生是某些个人为达到个人目的,利用政府和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挑起事端,激起群众情绪,导致事态的扩大;二是此类案件的发生都是由少数人直接策划、组织,对案件的進程进行事前的安排、部署,使其按照自己的意愿发展进行;三是此类案件的发生,都是多人参与打、砸、抢,众多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办公、生产秩序严重混乱,具有巨大的破坏性;四是此类案件事态发展变化大,矛盾交叉,行为错综复杂,法律定性难度大,处置难度大。
3 完善经济犯罪引发群体性事件防控机制
3.1 加强法制宣传,完善法律机制
(1)采取有效的普法宣传措施,增强群众法制观念,打牢群众思想基础,从而使他们在遇到各种利益冲突时,能够有一个理智的选择,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干扰、阻挠执法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2)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在行政过程中切实正视群众的切身利益,并注重对行政措施的讲解宣传,提高群众对行政行为的认识,减少因此而造成的犯罪。
(3)通过制定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配套法规,把刑法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衔接起来,把刑事处罚与民事处罚、经济处罚、行政处罚衔接起来,为打击犯罪提供有力武器。进一步健全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以利执法部门实际操作。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有些犯罪手段已经超越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范范围,需要立法部门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打击此类犯罪能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并给不法分子以震慑。
3.2 创新工作方法,建立良好的预警机制
(1)各行政机关要和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联合,切实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广辟情报信息来源渠道,建立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严格请示报告制度,认真落实情况报告、分析、反馈制度;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掌握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苗头,准确分析、掌握群体性事件的趋势、动向,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苗头能够互通信息,互相配合,积极主动地向人大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从而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犯罪能够及早着手预防,尽可能将案件处理在萌芽状态。
(2)坚持首办责任制,严格按照业务分工,明确责任,依法及时处理,将群众信访解决在首办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坚持接访和领导包案制度,通过定标准、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因经济犯罪案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制定有效的处置预案,确定办案责任人。为了进一步明确涉众型案件在办理中的难度,要求侦查人员对所侦办的案件要制定周密的侦查计划,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责任和工作目标落实到人。
(3)健全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延伸矛盾调处阵地,切实掌握因经济犯罪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地区、行业、人群和问题,密切关注、准确评估重大政策调整、重点工程推进、企业改革改制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掌握情报信息,配合有关部门综合施策,坚持积极预防,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初始阶段,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将案件可能造成的后果缩至最小。
3.3 加大协作力度,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1)健全政法联席会议制度。由政法委牵头成立政法联席会议,对管辖权属的争议,应严格按照刑诉法对公、检、法的职能分工,明确落实责任;对多家均有管辖权的,通过协调立场,加强配合;对已经多个司法机关或部门先后依法作出处理,上访人仍无理缠诉的,通过联席会议统一立场,不再以法律程序进行处理,而是通过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法援律师等组织继续做好思想转化工作。
(2)各地警方的通力合作。在办理涉及外地的经济案件时,要积极向上一级经侦部门汇报,及时与当地经侦部门联系,寻求支持和配合。中央、省、市当前都相继召开了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会议,研究制定各部门间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联系会晤制度。各地公安机关也正在建立排除地方干扰的协作机制,全国“大经侦”格局正在形成,这为我们经侦工作开了方便之门。但这还仅仅是一个开始,这种地区间的相互协作、各部门间的协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扩大。
(3)实行层级受访制度。对属于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先由下级部门处理,对下级部门处理不服的,应逐级受访;对不经下级部门处理而越级上访的,应不予受访,以遏制越级上访、进京上访等现象。
(4)实行多级联合听证制度。对于长期反复集体访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下级部门处理决定正确的,可派员到上访人所在地联合听证,共同做好上访人的疏导工作。
(5)建立集体访信息传输机制。对于具备微机联网和微机管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可整合资源,实行案件联网传输。对越级上访,下级检察院可从上级院系统网内进行查询,上级院也可从下级承办单位中及时了解处理情况,逐步实现“网上控访”。
3.4 打击与教育相结合,健全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1)坚持打击与教育疏导相结合,力求妥善解决已经发生的群体性犯罪案件。针对群体性犯罪的煽动性、主要犯罪分子的集中性等特征,在处理群体性犯罪案件过程中,我们要坚持对主要犯罪的严厉打击和对不知真相、被利用群众的教育疏导相结合的政策,力求稳妥的解决此类案件。一是要严厉打击煽动案件发生的犯罪分子,对他们的犯罪行为在侦查清楚后要快捕、快诉、快判,要以法律权威震慑他们,起到稳定局面的作用,防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二是要针对案件发生的原因,对被利用的不明真相的群众要从政策、法律、道理、人情等各方面耐心解释、说服、教育,向他们指明事情的真相、依据的政策、案件行为的性质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并对所相关的问题向他们指明解决的正确程序,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主动退出犯罪群体。
(2)加强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不断提高发现打击经济犯罪的能力。单位内部要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权力监督制度,并狠抓落实,要通过加强对领导、财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的权力的制约,堵塞漏洞,杜绝和减少一些经济案件的发生。同时经常与银行、税务等各部门联系,建立责任倒查制,对企事业单位内部发生的经济案件,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这样才能使我们在最短的时间花最小的代价,最大地挽回损失。
3.5 坚持执法为民,完善业务部门相关工作机制
(1)建立信访风险评估机制。由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引發群体访的可能性进行预测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根据评估情况制定工作预案,有针对性地化解矛盾,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2)建立群体访案件分析研判机制,通过对已发生群体访案件的研判,并将研判成果转化为战斗力。增强处理决定的公信力和说服力,从源头上减少集体访案件的产生。
(3)妥善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进行处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出侦查取证的意见建议。对极少数插手群体性事件,策划、组织、指挥闹事的严重犯罪分子以及进行打、砸、抢等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骨干分子,依法严厉打击,予以快捕快诉;对于一般参与者应以教育为主,采取警告、训诫等方式,不轻易批准逮捕;对虽有犯罪行为但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要注意慎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并可在起诉意见书中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意见。
(4)严厉打击群体性事件背后的失职、渎职犯罪。对于那些可以避免,但由于工作渎职而引发群体性犯罪案件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司法部门和纪检部门联合对其严肃处理,属于违纪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查处,属于犯罪的,司法部门要立案侦查。
(5)完善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对经济确有困难或反映强烈的,引入民事调解或和解手段。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并明确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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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是2011年青海省法学会结项课题,证书号:青-2011-208。
[作者简介]曲红(1967—),女,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公安系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及公安教育理论;丁玲(1962—),女,青海警官职业学院科研中心教授。研究方向:治安管理及警察公共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