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流动摊贩合法化的制度构想

2012-04-29 23:39钟耀
商场现代化 2012年31期
关键词:就业问题合法化消费者

钟耀

[摘要]现今,流动摊贩已成为城市生活的常见现象,此社会问题的产生导致了城市建设管理和流动摊贩经营的矛盾也随之而来。流动摊贩在法律地位上较为尴尬,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也难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我国实施流动摊贩合法化的途径构想和相关的合理性分析。

[关键词]流动摊位 合法化 消费者 就业问题

流动摊贩这一群体的构成较为复杂,有来自各个阶层的人民,并且这个群体正在被不断扩大。流动摊贩群体的扩大无疑给城市管理和建设增加了难度,城市管理和摊贩的矛盾冲突加深,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经济发展。故此,此问题的解决已刻不容缓。

一、流动摊贩概念释义及其产生原因

流动摊贩是指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在相关部门未得到相应的经营许可,利用城市的周边空间从而进行小商品经营活动的群体。此群体在法律上不具有相应的授权经营资格,其产生的经营活动实质上属于一种的无照营业。从民法角度考虑,摊贩可以以个人名义进行买卖活动, 是一种签订合同的行为。但摊贩又以营利为目的,其行为则又超出了这种合同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既没有明确规定允许流动摊贩经营,也没有明确禁止,立法在此区域存在一定程度的失位。城管对流动摊贩的管理并不是因为摊贩非法经营,而是因为其对市容和交通的影响而实施的执法行为。法律的不明确规定加上一些弱势群体生存需要和流动摊位低成本的契合渐渐的造就了流动摊贩。

二、流动摊贩存在的合理性

流动摊贩对城市经济生活及促进就业等方面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该群体的存在必然有一定的合理之处。

1.首先流动摊贩的存在给予弱势群体生存的支持,促进就业问题的解决。流动摊贩是一种较为快速且简便的小商品经营行为,虽其收入相较于一般的个体工商户较少,但摊贩数目完全不亚于个体工商户。纵观全国各地的流动摊贩,下岗工人、老年劳动力、外来务工人员构成了这一群体的主力。他们之所以会抛弃个体工商户或者工厂打工而选择成为一名流动摊贩是因为流动摊贩的经营成本低,利润相对较高,虽然总的收入不多但是风险相对较小。摊贩们在经营的过程中节约了房租与税的成本,相对个体工商户更具价格上的竞争力,将收益放大化。为其生存增加了砝码。对于一些在校大学生而言,成为一个流动摊位的小贩在增加其生活费用的收入的同时可以培养其从事经营的能力,积累经验,利于毕业后的创业。对于已经毕业的大学生,可以让其解决一个待业的问题,促进就业问题的解决。

2.流动摊贩在一定意义上能够起到便民生活作用,有利于社会生活稳定及发展。流动摊贩的存在使得居民在采购一些食品以及生活常用物资之时能够得到不小的便利。而且相对的因为流动摊贩省去了摊位租金,使得此类的小商品买卖往往相对于其他商品更为廉价,从稳定物价层面来看确实能够起到一定稳定社会生活发展的作用。

3.流动摊贩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传统文化,丰富了城市生活。我国自古以来都有赶集的习俗,流动摊贩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这一传统文化。同时,流动摊贩,尤其是能够在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统一管理下的摊贩往往能够使得一些了无生气的城市街道变得活力十足,为城市生活增添新的色彩。

三、流动摊贩现状及存在的缺陷

流动摊贩在法律上本身没有适格的经营主体资格,故从根本而言其行为实质是非法经营行为。当然抛开主体资格的问题流动摊贩的经营还存在许多缺陷。

1.流动摊贩的存在无法有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诸多流动摊贩由于其流动性,所以其出售的商品对买家而言没有质量上的基本保障。有些摊贩进货渠道并不正规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这就导致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例如,有些消费者在流动摊位上购买不洁的食物导致身体不适,这样的侵权行为都会因为流动摊贩的流动性而使消费者维权无处申诉。

2.流动摊贩的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城市交通,堵塞城市道路,妨碍城市管理。流动摊贩的经营性往往决定了他们的营业地点在人流量较多的城市中心地带。可以预见的是人流量大的城市中心地带自身的管理压力已然很大,加诸流动摊贩的不规范经营行为,极易导致此类地带的交通瘫痪甚至导致交通事故,对城市管理造成了较大的妨碍。

3.流动摊贩的不规范经营会破坏市容,影响城市环境。流动摊贩的流动经营性往往决定了其的经营行为缺乏相应的规范及管理,在其经营过程之中极易造成废物的随意处置以及对周边环境的破坏。因其群体的广大性及经营地点的人流流动极大,往往会对城市环境造成不小的破坏,从而影响城市的市容。

四、流动摊贩合法化的构想

流动摊贩现在几乎已遍布我国大多数城市的大街小巷,正如笔者前文所述,群体数量庞大的流动摊贩群体呈现出了诸多的弊端,这样的现状也确实让许多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打击及取缔措施。但不可否认的是,流动摊贩在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就业问题及便利居民生活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优势,强行而机械的执法手段会产生诸多的负面影响。2009年国务院曾将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各方意见,但是最后没有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这条写进新的个体工商户条例而是补了“一条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可见对于流动摊贩是否合法化仍抱有很多质疑。下面笔者就提出几点流动摊贩合法化的制度建设构想。

1.实行流动摊贩登记与鼓励转型相结合制度。流动摊贩实行登记,在某种程度上给予其进行合法经营的主体资格。但是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对个体工商户的不公平。个体工商户相对流动摊贩成本较高,这样在大家都获得经营主体资格又要去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情况下几乎没人会选择继续做个体工商户。考虑到流动摊贩大多是低收入群体,本身没有经济实力去成为个体工商户,又要防止个体工商户渐渐转变成流动摊贩。所以在流动摊贩登记制度下要有个别的区别:(1)对生活困难,五保户,残疾人,以及一些待业大学生给予流动摊贩的登记。给与其相应摆摊地点范围。发放其相当于个体工商户一样效力的证件,给予其一个“摊位身份证”。同时给予其一些优惠,同时要督促其承担保护周边环境的义务,使得权利义务相统一。(2)对那些经济条件相对较良好的的人群要鼓励其实行经营转变,鼓励其投资成为个体工商户,给予其资金和场地的优惠,为其发展经营创造更好的环境。

2.实行流动摊贩集群式管理制度。不难发现,流动摊贩间亦有诸多经营上的联系,很多摊贩贩卖的为同一种类的商品,故而可以参照商城经营模式形成集群式建设。这就需要寻求一个交通便利、又具有一定商业交际可能的特定地点,将统一种类或是有相互需求性的流动摊贩放在一起经营和管理。这样摊贩直接可以交流,可以促进流动摊贩的发展,同时集群式的建设模式方便执法部门对其检查和管理。同时也可以使流动摊贩之间形成产业链,促进此类经济的发展。于此同时针对不同的摊贩群作出不同的质量检查和卫生许可。对于小吃食物类群体摊贩更要对食品安全和卫生仔细审查。对于那些出卖电器设备的摊贩群安全要严格把关。

3.实行流动摊贩自治和城管定期座谈相结合制度。流动摊贩基于其流动性虽无固定摊位用于经营,但是可以预见的是其群体设立经营场所往往在相似地带。既然对于流动摊贩不可强制打压,有关部门可以对其有秩序的管理及疏导。在城市内专门划分出一个区域供流动摊贩进行经营,同时在摊贩经营集中的地区可组织建立相关的自治组织,在组织内摊贩可以享受该组织的集体活动优惠。例如,自治组织可以用集体资金举办美食节,服装节等来增加该地人流量来增加摊贩的生意。同时自治组织可以用集体资金来清理该处的环境,做到环境和摊贩的经营两不误。同时对参加自治组织的摊贩进行备案。对因为摊贩的货物或者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自治组织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能更好的促进摊贩之间相互监督,也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城管与摊贩的纠纷越来越多,矛盾越来越明显。解决摊贩和城管的矛盾也是流动摊贩合法化无法回避的问题。沟通是化解矛盾的较好方法,自治组织是流动摊贩心声最好的表达者。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召开座谈会,邀请自治组织加入沟通。讲述双方的需要。更好促进城管的人性化管理和流动摊贩对城管的理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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