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萌 关婧晓
摘要法理学学科所具有的独特的学术品格要求在教学中将其学科特性凸显出来,研讨式教学法由于注重教学的主体性、思想性和参与性可以有效地将法理学的学科特性凸显出来,法理学研讨式教学法应建立以问题为导向进行具体操作。
关键词法理学研讨式教学问题导向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要回答“如何进行法理学的教学”这个问题,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法理学的学科特性是什么,即法理学对于学生的贡献是什么;(2)通过什么教学法可以更为有效地将法理学的学科特性凸显出来;(3)该教学法应如何具体操作。
1法理学学科的独特性
法理学的学术品格首先是其批判性。法理学自身如何定位?这是一个对“法理学是什么”的本体性的追问。法理学与哲学具有着紧密的联系,法理学“以哲学的方式去反映、讨论法的原理和法的基本问题,并尽可能给出答案”。①法理学追问的是法的本体问题,即对法的存在本身及以何种方式存在进行追问,这意味着法理学具有批判性的品格,对现存的体制的基本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探讨。法理学需要做的工作就是质疑现存的对法的原理和基本问题诸多的回答,不断地探究意义,不能停止对问题的探究。
法理学的第二个基本品格是对法的整体进行思考。法理学关注的不是具体的、个别的法学知识,而是关注于对法的现象做整体的提问。法理学因为其关注的问题具有普遍性、一般性,其提出的问题本身具有开放性。不过,对于整体的认识需要从诸多部分开始,“人的理解总是只能从关注个别事物开始”。②这样就出现了一个矛盾,即法理学需要关注法的整体而人的认识又只能从个别开始,这构成了法理学的学习和理解的难题。
法理学的第三个基本品格是参与性。考夫曼经由对纯哲学家的法理学、纯法学家的法理学与非哲学家的法理学的批判后认为,“只有经过积极的后思和共思,通过自己参与探索,人们才能占有一种哲学家的学说”。③考夫曼紧接着又指出,传授是与哲学的本质相悖的,传授也许可以收获很多,但正如纯法学家的法理学所面临的困境一样,这种科学主义的法理学最后就会蜕化为教条主义,而教条主义再也没有能力展开事物的其他方面,只会导致所传授的思想僵化、硬化和绝对化。
2研讨式教学法对于法理学教学的适用性
独白式教学强调的是知识的单向传授,在这一教学过程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受众。独白式教学的教学思维强调的是教师的权威性,强调的是所传授知识的权威性。这种独白式教学在中国的教育体制中极具影响,从小学至研究生阶段学生接受的基本上都是这种独白式教学。而且对于理工科知识的普及有其合理性,但是对于人文学科,尤其是法理学来说就很不合适,甚至会使得法理学的学习在这种独白式教学之下仅仅成为一些断语、一些知识片段。
研讨式教学是与独白式教学相对出现的一种教学方法,在西方学术世界广泛存在着一种“seminar”的教学,其含义就是一种研讨式教学,费孝通先生将其音译为“席明纳”,理解为“席”地而坐,“明”经辩理,广“纳”群贤。德国的洪堡认为“大学教授的主要任务并不是‘教,大学学生的任务也并不是‘学。大学学生需要独立地从事研究。至于大学教授的工作,则在于诱导学生的‘研究兴趣,再进一步去指导并帮助学生去做研究工作。”研讨式教学法简单地说就是师生通过对问题进行讨论的一种教学方法。联系法理学的独特性,研讨式教学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于法理学教学具有适用性:
首先,研讨式教学强调主体性。在独白式教学中,教师是主动者,教师是权威,而学生是受动者、知识的汲取者。这是一种单向度的知识传授,学习过程是机械被动的,学生的学习的积极主动性被扼杀掉。研讨式教学注重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研讨式教学将独白式教学的单向度知识传授改变为师生共同探讨的方式,这是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与主动性。
其次,研讨式教学强调思想训练。研讨式教学从问题出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发现新问题,这是一个思维逐渐深化的过程。能够提出问题意味着主体可以从自身之外对外界提出自己的看法、提出疑惑、作出评价、给出解答。这个过程本身凸显了学生的主体性。当然,这种主体性也不能是无所限制的,提出的问题、作出的评价都应该具有理论脉络,也就是说思想不是信马由缰,而是有规范、有论证的。在法理学的学习中,如果不注重法学既有的理论脉络,所作出的思考就是天马行空的玄想,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最后,研讨式教学强调参与性。研讨式教学是一种参与性学习,在这种教学方式中,师生对于问题的探讨是平等的,通过平等参与、共同探究来进行研讨。如果说独白式教学方式在知识的传授中还有其作用,但是对于法理学学科的深入学习就不合适了。法理学的学习不能通过传授,因为传授本身会将知识僵化,缺乏灵活性与开放性,而研讨式教学法正是通过平等地参与对话对问题进行探讨,拒绝传授,学生对法理学的认识因而就是开放的、不间断的深化过程。
3研讨式教学法在法理学教学中的具体操作
研讨式教学法应是以问题为导向的探讨模式,具体到法理学的教学中,可以按照以问题为线索进行操作:
3.1提出问题
提出的问题可以分为几个不同层次,包括基础知识性的问题、具有分析和启发精神的思考性问题、体现了学科前沿的具有研究性的新问题。④这几个不同层次的问题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对于法理学来说,有时基础知识性问题本身同时也是学科前沿的具有研究性的新问题,比如,对于“法律是什么”这样一个本体性问题既是学生学习法理学的基础知识基础,同时在对“法律是什么”的解答中可以开放出若干具有分析和启发精神的问题,而且“法律是什么”也是法学前沿的具有进一步研究价值的新问题。
3.2研讨问题
在做好充分的准备之后,师生可以就提出的问题进行研讨。在这一过程中,教师与学生平等地就问题进行讨论,可以是师生对话,也可以学生之间对话。这个过程具有开放性,学生可以针对问题做富有开放性的理解。在研讨的过程中可以培养学生理论透视能力、缜密的思维能力、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但应注意的是研讨过程的开放性应是在依循着相应的理论脉络的前提下进行。
3.3作出初步结论
通过研讨,师生加强了对问题的认识,此时教师应总结对问题的认识。正如法理学的学术品格那样,对于法理学中的问题,并不存在一个唯一正确答案,如果对法理学得出教条主义的解答,那得到的不过是一些关于法学僵化的知识残片。教师总结问题的认识是一个清理学生思路的过程。应认识到法理学其实质是每个人对法学的基本看法,经过长时间的法理研讨,如果在学生中能够形成“一人一个法理学”的局面,就可以认为研讨本身取得了基本成效。
注释
①[德]考夫曼.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1:3.
②[德]考夫曼.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1:6.
③[德]考夫曼.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1:11.
④刘伟.研讨式教学模式建构.高等教育研究,2008(10).
参考文献
[1]邓正来.反思与批判:体制中的体制外.法律出版社,2006.
[2]邓正来.研究与反思——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