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词类范畴”问题的语言哲学视角

2012-04-29 00:44冯莉
现代语文 2012年4期
关键词:词类范畴语法

冯莉

摘 要:本文试图研究“普遍词类范畴”的哲学问题,首先回顾古希腊的语言哲学传统如何划分词类范畴并奠定了传统语法的研究;然后提出近现代中西方语言学界如何通过语言比较,特别是洪堡特对汉语词类的研究结论,颠覆了印欧语传统语法研究的词类概念基础;最后通过汉语界对词类问题的研究反思,从哲学角度挑战作为语言学与哲学研究重要元语言的“普遍词类范畴”概念。

哲学与语言学渊源深厚,语言学讨论的基本范畴有许多是源于哲学家的思想。语言哲学认为,语言本身镶嵌了人类概念图式,每一种语言都是我们能够理解、组织我们关于世界的经验的一种概念系统和思想方式。语言不能独立于经验、现象、行为。“语言哲学的中心问题是:第一,语言和世界的关系;第二,语言或语词的意义问题”(陈嘉映,2003:17)。语言哲学对意义的研究与语言学的语法和语义研究有强烈的互动。普遍语法是一个争议已久的话题,那么,研究语法的基础——词类范畴,是否也存在普遍性?如果没有普遍性词类范畴,那么,不同语言背后的思维与逻辑机制是否有根本的不同,基于不同语言建立起来的哲学思想是否能够真正相互沟通?汉语语法的研究从《马氏文通》开始,仅有百余年的历史,词类划分始终是一个根本的困难,很多学者对此的批评都指向借自印欧语的语法体系不适用于汉语语言特点。汉语语法研究需要语言哲学高度的思想和方法,需要哲学思辨。

一、词类范畴界定的哲学起源

古希腊哲学家最早的研究为传统语法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早期的语法研究是建立在哲学范畴的基础之上的。据柏拉图的《克雷特利斯》记录,苏格拉底将一个句子分成名词部分(onoma)和动词部分(rhema)(刘润清,1995:9)。亚里士多德则全面地探讨了语词的分类、性质及词类关系问题。在《范畴篇》中,亚里士多德对语词做了范畴分类,“语言的形式或者是简单的,或者是复合的。……每一个不是复合的用语,或者表示实体,或者表示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动作、遭受”,并对这些范畴一一作了探讨:指实体的如“人”和“马”,指数量的如“二丘比特长”,指性质的如“白的”“通晓语法的”,形容词是由相应性质的名称引申而成的,指关系的如“二倍”“一半”“较大”,地点范畴如“在市场里”,时间范畴如“昨天”“去年”,表示姿态的如“躺着”“坐着”,表示状况的如“着鞋的”“武装的”,动作范畴如“施手术”“针灸”,而“受手术”“受针灸”则是遭受范畴。在《解释篇》中,他进一步详细论述了名词和动词,指出“所谓一个名词,我们的意思是一个由于习惯而有其意义的声音,它是没有时间性的,它的任一部分离开了其他部分就没有意义”,并且指出“没有什么东西借其本性就能够是一个名词或名称——只有当它成为一个符号的时候它才能是一个名词或名称”;“一个词在其本身的意义之外尚带着时间的概念者,称为动词。动词任何一个部分都没有独立的意义,动词永远是那说到另外一件事的某事的记号”。他举例说,“健康”是名词,“是健康的”是动词,因为在它的本身意义之外,它还指出所说的状况现在是存在的。而“他曾是健康的”“他将是健康的”等等,并不是动词,而是动词的时式,其区别在于:动词标志现在的时间,而动词的时式包括除现在以外的时间。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影响到几个世纪的语言学研究,但显然他对名词和动词的界定是适用于印欧语屈折语言的。

后来,亚里士多德的反对者——斯多噶学派区分了五种词类:名词、动词、连词、冠词和关系代词,区分了普通名词和专有名词,又从普通名词中区分出副词,提出了格、时、体的概念,并认为格的变化是名词、形容词和动词的基本区别之一。亚历山大学派的语法研究集中体现在斯拉克思的《语法科学》中,这是西方第一部完整的全面的语法书,提出词是语言描写的最小单位,句子是描写语法的最大单位;区分了八种词类:名词、动词、分词、冠词、代词、介词、副词、连词,并逐一描写了各个词的语法属性,包括性、类、形、数、格、人称等变化(刘润清,1995:11~14)。后世,印欧语语言学家不断地完善传统语法理论中词法和句法描写的范畴,对词的语法分类也不断完善。

从上述分析来看,词类概念从起源来看是哲学范畴,对于词类区分所需要的格、时、体、数等特征的认识,源于人们对语词如何表达事物、事件和世界关系及其意义的判断。古希腊哲学是西方语言学研究,特别是传统语法研究的基础,当时创造的一套语法术语一直沿用了两千多年。直到今天,世界上各种语法理论研究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着这些基本的概念和范畴,而这套语法范畴和概念被用来描写世界上各种已被发现的语言。源于对西方语言观察和思考的西方语言哲学通过西方语言的结构和特征来观察世界,同时也赋予了语词以相关的对世界观察得出的特征意义。比如名词表示人或事物的名称,不具有时间意义;动词表现人或事物的动作或行为,具有时间意义等等。这些观察反映在其语言结构中,语言哲学的讨论也建立在这些范畴基础之上。虽然语言哲学主要关注语词的意义问题,但事物之间的抽象关系意义当然也包括在其中。我们的问题是,这些词类的概念范畴具有普遍意义吗?对世界上各种语言都有普遍性吗?世界上的语言是否具有“普遍词类”?这个问题既挑战语言哲学的普遍性问题,也是对语法研究中元语言的重大挑战。

二、美国结构主义语言学对传统语法词类范畴的挑战

传统语法起源于欧洲,在欧洲影响很大,而在美国的影响较小。美国结构主义传统的几位代表人物博厄斯、布隆菲尔德和萨丕尔在研究和比较印第安土著语言的基础上,都曾经提出过对传统语法词类范畴的批评。

美国语言学创始人博厄斯认为,各种语言的逻辑范畴不同,每种语言对事物的分类方法不同,不能把自己的语言形式强加给别人。语言学家的重要任务是分析每种语言特殊的语法范畴。欧洲语言学家总认为自己语言的语法范畴适用于一切语言,实际上这是荒谬的。博厄斯比较了印第安土著语言和印欧语的名词、代词和动词,证明印欧语的词类范畴并非普遍存在的。例如印欧语的名词要区分性、数、格的变化,而印第安土著语言根本不存在这些范畴(刘润清,1995:166~167)。博厄斯的学生萨丕尔在1931年写道:“语言不仅谈论那些在没有语言的帮助下所获得的经验,而且实际上它为我们规定了经验的性质,因为它的形式完整,又因为我们不自觉地就把语言的隐含要求投射到经验领域之中……诸如数、性、格、时、态等范畴,不是在经验中发现的,而是强加于经验的,因为语言形式对于我们在世界中的倾向性有种残酷的控制。”在这段话中,萨丕尔所举的例子是印欧语的语法范畴,显然,在非印欧语的语言中,说话人的经验领域不可能无意识地受到这些语法范畴的控制。萨丕尔的学生沃尔夫发展了他的观点,在1940年提出,语法是人类的背景现象和背景知识,因此,所谓的自然逻辑有两大错误:其一是它没有意识到语言现象对语言使用者来说是一种背景性质,他们对它既没有意识也没有控制。所以,人们谈起什么道理、逻辑、思维规律时,都是按照自己语言中的事实来加以论证并非一切语言中都有的概念。其二是自然逻辑混淆了通过语言达到的一致意见和语言过程的知识。沃尔夫特别提出了下列想法:背景性的语言系统(即语法),不仅仅是表达思想的一种再现工具,而且是思想的塑造者,是一个人思想活动的大纲和指南……思想的形成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过程,而是某种语法的一部分。语法不同,形成过程也不一样。我们都按照自己本族语所规定的框架去解剖大自然。沃尔夫以词类为例,说明语言的结构直接影响到人们对世界的观察。英语的大部分词汇分为名词和动词,认为“雷电、火花、波浪、闪电”都是名词,但它们都是短暂的动作,在霍皮语中就将这些词认为是动词(刘润清,1995:180~183)。

美国结构主义代表人物布隆菲尔德反对传统语法把词分成动词、名词、形容词等,主张用形式类这个概念。他在《语言论》中提出,一种语言的语法包括极为复杂的一组习惯(即选择法素),这组习惯使得每一个词汇形式只用于惯例性质功能,每一个形式总是按照习惯势力指派于某一形式类。要描写一种语法,就是说明语言使用者赋予这些形式类的各种特征。传统语法试图用类别意义来区分形式类,即指出一个形式类中的词汇形式所共有的意义特征。例如,把名词规定为“人、地方或物体的名称”,这种定义远远超过人类所掌握的哲学和科学知识,把哲学家和科学家的分类与语言学上的分类混为一谈。我们把“火”说成是名词,其实很久以前物理学家认为“火”是一种动作或过程。布氏指出词类范畴是依具体语言而定的,“印欧语语言具有许多独特的词类,……认为像英语的词类体系可以代表全人类词语的普遍特征,是错误的。如果像物体、动作和属性这样一些类别是不依赖于我们的语言而存在的,作为物理的或心理的现实,那么在世界各地它们都是存在的,但很多语言里缺少相应的词类,那还是真实的。”他还认为,“想要划出一个绝对清晰的词类表是不可能的,词类本来就是交叉和重叠的”。布氏虽然在语言哲学方面没有突出的理论贡献,但他提出的对词类概念的挑战,却是有见地的。语法研究依据的是哲学范畴的逻辑意义的概念,本身就是不恰当的,这导致了后来的语法学研究的问题:当我们想对名词、动词、形容词这些基本概念究根探源时,却发现没有办法说清其语言学上的概念。布龙菲尔德认为,形式类应依其在句法结构中的位置来区分。而且形式类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形式类可以分为两种:大的形式类和小的形式类。小的形式类只区分个别词汇。大的形式类可把全部词汇归类,这叫做范畴。各语言的范畴不同。关于性、数、格、时、体、态的范畴,不同语言之间就有很大差别。布氏的贡献在于一是区分了哲学范畴意义上的词类与语言学意义上的词类,二是从跨语言比较的角度来看到词类范畴的差别,这本身就是对独尊印欧语语法传统的挑战。

美国的语言学家们由于接触了大量印第安土著语言的一手材料,又不受传统语法理论的束缚,更能够从语言事实出发,看到人类语言结构的本质。他们的词类观和语法观值得我们反思现在以印欧语传统语法词类范畴为基础的语言哲学讨论是否科学和牢固。

三、洪堡特关于汉语词类的观点

在近现代语言哲学史上,大量的多语言比较研究对我们认识词类的普遍性问题提供了丰富的材料。洪堡特在《论汉语的语法结构》和《致阿贝尔·雷慕萨先生的信:论语法形式的通性以及汉语精神的特性》(姚小平译注《洪堡特语言哲学文集》,2011)这两篇文章中,对汉语的研究可谓是深入细致而且相当准确的。他敏锐地提出,汉语的语法结构是他已知的语言中最不寻常的,它与所有其它的语言都有或多或少的区别,尤其是和印欧语系中所谓的古典语言区别最大。因此,它在世界语言中独树一帜,自成一家。

洪堡特认为汉语语法主要是隐性的,对形式关系的表达采取非语音化的手段,句子结构是完全建立在概念的排序上。所以,“就语言的性质来看,汉语属于完全不同的另一领域。”他认为,汉语词不是根据语法范畴来连接,汉语语法不是建立在词类划分的基础上。汉语没有形态标记和词类范畴,因而在汉语里,名词和动词也就不存在明确的界限。汉语没有语法意义上的动词、名词,而只有动词性、名词性概念的表达。汉语里表达动词概念的始终是一种类似不定式的形式,这种形式无所谓主动和被动,并且兼有动词和名词的性质。时间只是由于语境意义的需要才指明,它并不是从语法上限定动词的形式。因此,“别的语法分词法、句法,汉语就只有句法。别的语言要理解句子,先要看词的语法性质,然后根据性质解释词义。而这对汉语来说是不可能的,你必须直接去查字典,搞清了词义、词序和语境意义,句法结构和句法关系也就明了了。”

洪堡特为什么说汉语有词类却没有词法呢?因为词法讨论的是词的语法类别的用法,而汉语的词类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语法类别。他认为词本身的类别和词的语法类别是不同的。他指出人们把词当作真实的个体与现实中的物体对应起来,并按照词本身所表明的类别对之进行分配是一种自然趋势。有一部分词天生就具有名词性、形容词性或动词性的含义,表示独立的实体、特性或行为,但这些词同样可被用于别的语法范畴。比如一个具有动词性含义的词可以被用如名词,反之亦然。如果一种语言的词是通过某种特定的标志或别的什么方式被分配到某个特定的类别中的,那么这种语言就拥有了真正的语法意义上的词类。西方古典语言通过屈折形式对词加以分类,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语法类别,这种词类是“由语言本身构成,并为语言而构成的”。而汉语的词类只是词本身的类别,其语法意义由它们在句中的位置及语境意义决定,它与真正的语法词类是内容与形式的差别。

洪堡特指出,汉语词常常没有确定的语法形式,汉语的词类似于梵语的根词。但梵语的根词并不能单独使用,而汉语的词即使在言语中也是独立的。首先是没有屈折动词。动词可以用作一个纯粹的系词,面对一个句子中互相冲突的时间而不作任何附加说明,也极少指出一个动词是用作主动语态还是被动语态。动词的主语和补语也不随动词变化。从来不用给动词添加语法标记来表明时态,即使语义需要也可以通过别的途径指明。总之,整个句子摒弃一切不必要的添加成分,尽可能靠近数学等式的形式。同时,由于没有屈折动词,也就无从判断和确认一个汉语句子的起止。汉语其实只是对动词性概念的表达。这个动词性概念始终以不定式的方式出现,实际上是界于动词和名词之间的一种状态。

四、反思

基于对汉语的观察,洪堡特在《论汉语的语法结构》中指出:“词的语法分类作为一种语言的内在规律,不知不觉地潜藏在每个人的心灵之中,但它在多大程度上获得表达,则取决于每一种语言的语法特性”。词类研究必须尊重每种语言自身的特点,不能依赖印欧语普遍词类范畴为基础。从语言哲学角度来研究“普遍词类范畴”问题的意义在于,各种语言的词汇都可能区分出类别,但词类的具体划分则不是普遍的,可能大部分语言都有名词、动词,但每种语言对名词、动词的意义理解不同,通过词类可以看出,每种语言所表示的对世界事物及其关系的理解方式不同。各个词类所附加的语法范畴则是因语言而异的。传统语法所建立起的词类概念已经成为语言学家和语言学习者的“背景知识”,人们在日常运用这些词类概念时不自觉地认同的是它们的原初哲学范畴和母语框架下对语词意义的理解方式,但语言学家必须能够从哲学的高度反思词类以及语法的不同层面的不同意义,必须具有反思意识。汉语的研究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反思汉语的研究,一是要确定汉语的词类,不必依赖印欧语的体系;二是要建立我们自己的词类范畴,比如表人的专有名词,就有性、辈、尊卑、亲疏、属的范畴,而英语则只有性与辈的范畴。而这些范畴当然与意义有关。

词类现象的研究提醒语言哲学家们摆脱自己母语的不自觉影响,不要将母语的规律认为是所有语言普遍的规律,导致得出错误的结论。比如,胡塞尔从现象学的视点考察名称问题。他以意谓和命名的区别为依据,认为“纯粹的名词不起命名的作用,名词本身可以说不是名称。名称必须是一个完全的符号,才能够完成一个陈述的主词功能。要达到这个要求,必须在名词前冠以定冠词或不定冠词。因此,人不是名称,这个人才是名称”(涂纪亮,1996:69)。显然这个结论无法适用于汉语这种没有冠词的语言。语言哲学家的观点受制于其母语所在的体系。

一个语言学家一方面必须从哲学高度出发把握人类语言的本质以及建立一套独立于实际语言现象的普遍原则,另一方面又要具有史学家的批评意识,从大量经验事实之中为普遍的原则寻求证据,认识人类语言的存在形式。在“总体语言研究”中必须把抽象的哲学思辨与经验的个案考证结合起来。如何从语言哲学角度理解词类范畴的本质?语言哲学家认为,是语言的机制将事境分析为物与物、物与属性的、物与动作的关系。物体、形式、举止行为、关系等等首先是哲学范畴,这些范畴反映在语法范畴中,我们于是分出名词如“狼”,动词如“飞跑”,连词如“假如”,名词多用作主语而动词用作谓语,等等。把事看作围绕着物发生的,先有一个主体,然后这个主体具有某种状态或作出某种行动;先有一个指称,然后“进一步”对所指称者加以描述,这是语言设置所要求的一种理解。“固然我们看不见没有任何主体的喝水种地,但同样,我们也从不先看到一个不喝水,不种地,不站着也不坐着,不裸体也不穿着衣服,其衣服不是蓝的不是绿的也不是任何别的颜色的张三”(陈嘉映,2003:395~396)。这种语言设置就是语言的线性结构。本来是一个完整的事物和事件,由于语言表述的线性方式,必须由人将事物和事件的主体与特征加以分解,抽象出其各个部分的本质,然后再根据语词表达的需要按照组合关系进行线性排列,以此将事物、事件的整体性转换为语言的线性结构。从结构主义角度来看,每一个句法位置上的聚合,就是人们对某一主体或特征共相的判断结论的表现,每个组合则是人们对事物、事件主体与特征重组其完整性的判断的表达。词类范畴是人们受语言机制限制并生成的对世界万事万物的观察、分析与归纳的结果。语言比较的结论是各种语言间既有共性,又有差异性,不同语言的不同词类范畴体现出民族心智与认知方式的差异性。语言哲学建立在语言共性基础上,在如何把握语言差异并做出结论时必须谨慎。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现代汉语兼类分歧词动态标注及信息库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0BYY066]的研究成果之一;受到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12THC740019]“基于类型学的英汉形容词比较研究”的资助。)

参考文献:

[1]Bertrand Russell.A history of western philosophy[M].

New York: Simon & Schuster,1945.

[2]布隆菲尔德.语言论[M].袁家骅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陈嘉映.语言哲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4]洪堡特.洪堡特语言哲学文集[C].姚小平译注.北京:商务印书

馆,2011.

[5]刘润清.西方语言学流派[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5.

[6]涂纪亮.现代西方语言哲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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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亚里士多德.范畴篇·解释篇[C].方书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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