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典型模式研究

2012-04-29 15:57滕丽滕小硕
理论观察 2012年4期
关键词:比较分析模式

滕丽 滕小硕

[摘要]利用机制设计理论评析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典型模式,均衡考虑法律应用、战略管理、组织集成等影响因素,提出进一步加强目标协同,资源整合、评估监督,机制优化的建议。

[关键词]机制设计理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4 — 0081 — 03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或个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的一种相对新型的信贷方式,有助于企业缓解资金紧张,提升核心竞争力。2008年以来,我国已在20多个地区开展了三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投融资服务试点及创建国家知识产权投融资综合试验区等不同层次的试点工作,工作成效显著。2006年1月至2011年6月全国累计实现专利权质押3361件,质押金额达人民币318.5亿元。①为了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资本化与产业化,我们有必要及时总结经验以利于制度创新和应用。

一、机制设计理论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意义

机制设计理论源于赫尔维茨1960年和1972 年的开创性工作,现已成为主流经济学的核心部分。它是“研究在自由选择、自愿交换、信息不完全及决策分散化的条件下,能否设计一套机制(规则或制度)来达到既定目标的理论。”该理论认为,机制的设计都是围绕着特定目标展开的,即考虑构建怎样的博弈形式,使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个人利益和设计者既定的目标相一致,通常会涉及信息效率和激励相容两个方面的问题。信息效率是关于经济机制实现既定社会目标所需信息量多少的问题,即机制运行的成本,它要求所设计的机制只需要较少的关于消费者、生产者和其他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信息和较低的信息成本。激励相容是指当经济信息不完全并且不可能或不适合直接控制时,设计者所制定的机制应当能够给每个参与者一个激励,使参与者在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达到了所制定的目标。〔1〕

现实社会中,经济活动各子系统之间难以自发地进行组织协调,通过自组织系统从混沌变成有序结构需要较长的过程或者花费较大的代价,而此时一种外力即控制参量(如有效的制度、措施) 会发挥重要作用,外界干预行为也最终转化为经济系统的自组织行为。机制设计理论研究的核心不是为什么要进行经济规制,而是如何进行富有成效的经济规制;不仅要指出种种经济规制不可能性的困境,更要提供走出困境的途径。因此,机制设计理论可从信息公开、激励相容、资源配置、机制协调等不同角度为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理论依据,提升政府部门的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和统筹能力。

(一)市场需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前提

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的属性和动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适合我国间接融资占主导地位的国情,弥补了目前我国民间风险投资基金缺乏、现存风险投资基金数量少和规模较小等不足,对于企业技术转化和扩大生产规模具有积极效应,对于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激励相容:知识产权交易体系的内容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正在逐步打造多层次、有梯度、可持续成长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事实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所需的技术支持、管理难度、人力成本等因素均与传统的不动产抵押制度不同,并非金融机构创新一项新的担保品种那样简单,不仅需要各方参与者重新梳理法律制度、交易规则以及组织架构,更需要强化激励功能,确保融资管理专业化、流程化和链条化,以最大限度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三)协同调适:政府支持的内在要求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功的项目大部分是在政府支持下实现的,政府发挥作用不同,取得的效果也各有差异。实践证明,我国采用完全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尚不成熟。目前亟待落实的工作包括:建立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协同推进机制;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服务机制;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管理体系;建立有利于知识产权流转的管理机制等。〔2〕

二、域外主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一)美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美国政府专门设立了小型企业局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企业提供信用加强和融资保证,具体分为三种方式。

1.小型企业贷款保证

中小企业局融资保证是最为主要的一种子模式,扶助对象主要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难以通过审核的中小企业。其操作流程是中小企业局与银行合作降低风险,由中小企业局设立融资限度和标准并提供部分保证。小型中小企业局参与保证的额度、融资期限和受扶助企业条件每年不同,会随着政府每年财政政策和资金拨付顺序而变化。根据贷款用途的不同,有短期融资或中长期融资,最长可达25年之久。

2.小型企业投资公司计划

该计划是中小企业局根据1958年《小型企业投资法》制定的。中小企业局授权和管理一批小型投资公司并为其提供保证,以帮助中小企业更容易地获得融资。当中小企业产生融资需求时,可向这类公司提出申请,如果请求获得批准,则小型投资公司发放的贷款可以获得中小企业局的保证。

3.小型企业局再保证方案

该方案与前两项略有不同,前两项是为银行或小型投资企业提供保证,而该模式并不对贷款人提供保证,是对保证人提供再保证。当中小企业需要融资,金融机构要求提供保证而企业无法通过一般商业渠道找到保证人时,可由小型企业局出面向保证人提供再保证,以便帮助中小企业找到保证人。

(二)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由法定的担保机构向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质押给法定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该法定担保机构就是日本信用保证协会。日本通过1953年颁布的《信用保证协会法》规定,信用保证协会的性质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宗旨是为企业提供担保,通过信用加强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大幅降低银行风险,其不以盈利为目的,资金由政府财政支付。

这种模式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具体流程是:首先向信用保证协会提出保证申请并提供反担保,可以提供有形资产,也可提供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为反担保;信用保证协会核准保证申请,承诺为企业提供担保,当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由协会向银行清偿剩余债务;信用保证协会获得代位求偿权后,可与企业协商或通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实施等方式逐步收回款项。

三、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典型模式:以专利权为例

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起步较早,各试点地区采取很多创新的举措,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主要的融资模式。

模式一:银行+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

这一模式下,法律不允许企业直接以专利权质押为银行提供担保,而是由担保公司对企业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然后企业以其专利权质押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来换取担保公司对借款合同的保证。一旦发生企业逾期不能偿换借款的情况,则担保公司代替企业就尚未清偿的款项向银行偿付后向企业追偿,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专利权就其价款优先受偿,对其中受偿不足的部分,担保公司仍有权请求企业偿还。对银行而言,这种专利权质押融资并没有减少或分散风险,与一般的担保贷款没有区别,只是将风险转移到担保公司而已。而担保公司为了控制自身风险,往往对于这类反担保项目严格把关,对质押的专利权提出严苛的要求且尽量压低担保额度。

这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为北京市首创,有的地区也加以采用。例如,《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贷款操作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以及不符合前款准入条件的发明专利,由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借款人通过提供专利权质押的反担保形式申请贷款。”我们认为,银行或担保公司都是不可或缺的市场主体,法律政策不应顾此失彼,这种模式在银行和担保公司利益保护上有失平衡。为了减少银行风险,由担保公司单独承担较大的风险,必然会打击担保公司参与反担保的积极性,而无担保公司的参与,银行也难以贷款给企业,终会导致模式设计目标落空。实践中,正是由于担保公司对于专利权质押反担保顾虑较多,极为慎重,企业获得融资贷款的几率很少,难以全面推广实施。

模式二:银行+知识产权担保+担保公司

这一模式下,专利权质押和担保公司的保证同时作用于企业借款合同的担保,专利权质押可以直接担保主债权,为银行降低风险提供了双重保护,与模式一存在根本的区别。当发生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时,银行可以首先拍卖、变卖已质押的专利权,再由担保公司就不足部分加以清偿;也可由担保公司先行偿还所有借款,再实现专利权质押目的,向借款企业追偿。尽管对于担保公司而言,其承担的风险与模式一似乎相同,都是先清偿贷款,再实现专利权质押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但是,银行和担保公司共同关注质押专利权的质量和潜在价值,对其市场价值变化予以动态监测,可以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或减少损失。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运用该模式取得了良好的融资效果。

模式三:金融机构+专利权担保

这种模式下,专利权质押是借款合同的唯一担保,没有附加其他实物担保或第三人的保证,当借款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银行只能通过拍卖、变卖专利权获得清偿。这是政府推崇和倡导的完全市场化运作的、真正意义上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但是,对银行而言,如果企业专利价值评估不高或金融信用不佳,质押的专利权就有无效或贬值的可能,银行的质权可能随时丧失或无法实现,而且没有其他担保或保证化解风险。尽管如此,我国还是存在少量的成功范例:2009年9月,上海东升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签订了上海首笔无第三方担保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合同,融资金额300万元;① 2009年10月,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和炜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天津市首笔专利权质押融资合同,放款2000万元。②

模式四:双重质押模式和风险分担模式

这是上海市杨浦区采取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双重质押模式是指将专利权和股权相结合,进行整体的价值评估并将其作为质押标的。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首先将专利权予以拍卖、变卖,倘若专利权无法实现或转让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时,银行可将债权转化为股权,取得借款企业的股份。这种模式下,融资风险仅在银行和借款企业之间消化,不会转移到第三主体;而且债权换股权减少了银行的风险,如果银行不能通过实现专利权质押收回贷款,便可取得企业的股权,通过支配企业未来的经营收入弥补贷款损失。

风险分担模式是指融资企业向银行提供专利权质押担保,并将企业未来收益权抵押给上海杨浦区担保中心。当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专利权不能实现或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担保中心、资产评估机构和银行分别以85:5:10的比例分担风险。该模式特色之处是将融资风险分散于三个相关主体,提高了银行办理此类业务的积极性,资产评估机构因承担部分风险而对专利权价值评估更为谨慎,政府也发挥了一定的扶持引导作用。〔4〕

综上所述,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手段,专业化、市场化的发展模式更能有效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深入发展。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建议

我国需要一种开放式的立法进路,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区域和社区,培育多层次的融资供给主体,从融资联动政府保障服务、金融机构创新授信评级、第三方征信机构管理、知识产权信托、保险、作价入股等方面建立多层次的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尝试进行多种风险分散机制的组合,如建立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联合担保机制、知识产权质押反担保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等。

(一)设立专门的政府信用担保机构

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数量还不足以适应企业融资需求,难以形成一个良性竞争态势,我们建议提供政府信用担保,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设立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和用于知识产权质押的专项资金。该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实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国家产业政策为宗旨,其费用由财政支付。当一些优质企业因有形资产担保不足,依靠知识产权难以取得质押贷款时,可以向该机构申请政府信用担保。同时,该机构可与金融机构共享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的信用系统,并将申请信用保证的企业情况予以记录。当借款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金融机构有权优先拍卖、变卖质押知识产权;如果仍不足以全面清偿债务的,该信用担保机构可以专项资金先行偿还贷款,并取得对于债务人的追偿权。

(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营

在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示范作用的基础上,鼓励和扶持组建市场化和民营资本参与的科技担保公司。凡是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我国金融公司都应该被允许开展该地区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开发主要由民营资本进入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等。鼓励民间设立投资风险基金,让民间资金更多地流入技术创新领域。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以知识产权投资基金、集合信托基金、融资担保基金等为基础的投融资平台和工具。

(三)建立国家层面上的知识产权保险机构

我们建议建立一个国家层面上的知识产权保险机构,当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可向该保险机构就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投保。???在担保机构以保证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担保情况下,该机构可以对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办信用保险业务,以分散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基于保障知识产权保险基金总量的需要,该保险机构可以市场化方式经营存续,灵活运用中间裁决、ADR等综合解决机制。

(四)健全知识产权市场交易

我国应当有效落实知识产权质押、出资入股、融资担保,探索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股权债权融资方式。知识产权市场交易可以竞价转让协议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及规范的质押登记查询系统,统一登记公示程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权威发布待转让专利技术细节和专利实施的现状。研究征信系统中增加相关质押物权证编号及评估价值等信息的可行性。对于逾期的质权标的,质权人有权通过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予以挂牌公开拍卖,即时实现产权转移,放大权利价值。

(五)增强知识产权评估公信力

金融机构要建立符合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信贷管理机制,准确评估风险,选好项目以及对贷后质押品的动态监测。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规范的行业技术准则和评估资格准入制度。可由信用担保机构聘请评估机构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市场分析,建立和共享典型的评估参数数据库,并将有效评估结果的平均数作为知识产权的价值。

〔参考文献〕

〔1〕汪红梅,贺尊.200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学术贡献述评——信息与激励:看得见的机制设计〔J〕.当代经济,2008,(03):4-6.

〔2〕刘运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析〔J〕.江南论坛,2010,(09): 27-29.

〔3〕李希义,蒋琇.政府支持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及其特征分析〔J〕. 科技与法律,2009,(05):10-12.

〔4〕刘沛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依据与制度重构〔J〕.重庆社会科学,2010,(12):84-87.

〔责任编辑:冯延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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