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课题组
摘要: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在促进罪犯回归社会,减轻监狱经济压力,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西方社区矫正制度特点的研究,结合我国社区矫正的具体实践,提出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深入发展的具体策略,以期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与推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社区矫正;当代西方;启示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刑罚的指导思想发生重大变化,即产生了帮助罪犯复归社会的指导思想。二战后,由于欧美国家犯罪日益增多,犯罪率居高不下,监禁刑尤其是短期监禁刑暴露的问题日益严重,致使监狱人满为患,监狱支出费用日渐庞大,迫使各国转向找寻更多非监禁矫正罪犯措施来取代监内改造。二十世纪70年代始,基于回归社会、预防犯罪、减少行刑成本、提高刑罚效益的理论与实践,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逐渐重视采用非监禁刑。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的重要表现方式便应运而生。
社区矫正,简单的说,是指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是相对于传统的监禁式处遇而言的一种新兴的刑罚执行方式。二十世纪 50 年代以来,联合国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扩大非监禁刑和社区矫正方面的刑事司法规则,这些刑事司法规则都明确倡导尽可能避免监禁,将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这种理念大大促进了国际社会在刑罚制度中对社区矫正的适用,从而极大地推动了世界各国刑罚制度的改革和社区矫正的兴盛。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建立起了社区矫正制度,并制度定了相应的法律,也取得了预期的刑事政策效果。
一、西方社区矫正制度的特点
目前,社区矫正在世界各国已广泛开展,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其社区矫正制度已日趋成熟,已成为其刑事执行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的处罚形式,这也代表着当代世界各国刑罚执行和罪犯矫正制度发展的总体趋势。
综合对当前西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制度的考察,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立法完善
西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立法比较普遍,而且法律法规通常比较详实具体,不仅包括对矫正对象权利的限制、剥夺和权利保护,也涉及社区矫正具体程序、制度以及措施,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司法的混乱。
以德国为例,德国刑法一直比较发达。十八世纪末,德国学者克莱因在《保安处分的理论》一书中提出,“刑罚具有按现实的犯罪程序而定的确切内容,而保安处分则具有以行为者的犯罪危险性为基准而科处的不定期内容”。随着保安处分二元论向一元论的过渡,保安处分也被作为“刑”的内容之一,保安处分制度逐渐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刑罚理论的起源。德国刑法中非监禁刑主要有罚金、禁止驾驶、剥夺政治权力、和解、赔偿、缓刑、假释、保安处分、禁止执业等,目前司法实践中相对较多的还是缓刑和假释。德国刑法规定:“应特别注意受审判人的人格、履历、犯罪情节、刑罚执行期间的态度、生活状况以及缓刑可能对其产生的影响”。德国专门的《刑罚执行法》规定:“安置在社会治疗机构的犯罪人,应事先征得犯罪人本人以及治疗机构负责人的同意”。这体现了对犯罪人的尊重和负责,提高了犯罪人的配合意愿。同时,该法对社区矫正机构的运作管理方面也有详细规定,确保了社区矫正的顺利实施。此外,德国还专门制定了《少年法院法》,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矫正方面做出了详尽具体的规定,有利于青少年违法犯罪人重塑人格、重新回归社会。
(二)制度健全
现代社区矫正制度源于欧美,西方发达国家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
以美国为例,美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制度,主要涵盖了缓刑、假释和中间制裁三大类型。在美国,社区矫正是外延非常广泛的概念,包括工作释放、审前转处、缓刑、居住方案、社区毒品矫治项目、养育之家、重归社会方案以及假释等,都是社区矫正的基本内容。二十世纪70年代后期,美国又兴起了强调惩罚与社会保护并重的中间性惩罚,包括社区服役、赔偿、复合刑罚、家庭拘禁和间歇监禁等,社区矫正制度实现了新发展。
在机构设置方面,美国联邦政府下设法务部,在法务部下设监狱局,分管联邦的监狱和社区矫正工作。在州一级设有类似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下设的司法厅(局),分管社区矫正工作的政府部门大部分是矫正局,也有的称之为假释和缓刑局(如内华达州),有的州称之为矫正与改造局(如北达科他州)或改造与矫正局(如俄亥俄州)。州以下的市县一般不设社区矫正机构,而是根据司法管辖区的需要直接设置社区矫正工作站,如缓刑假释办公室、中途训练所等机构。在美国,拥有许多民营的社区矫正服务机构,提供了数十种不同类型的社区矫正项目,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模式,这是美国的一大特色。各州在遵守联邦法令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实施社区矫正制度,创出了不少特色制度。
在人员编制方面,美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绝大多数都属于政府或法院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编制系列。在监管方面,各矫正局首先需要对服刑人员进行风险程度和需要结构的评估,然后对其分别采取一般的管理、强化的管理或特别的管理。在提供服务方面,主要提供技术的培训、工作信息,以及向有关部门推荐,帮助服刑人员寻找工作、处理家庭矛盾等。
(三)措施多样
西方发达国家在社区矫正手段的设计上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与源自监狱矫正的传统型矫正手段单一、技术含量低、现代化手段运用少不同,西方各国借助雄厚的经济条件、先进的科技手段和研究成果,在社区矫正中运用了多种多样的有效手段并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以美国俄勒冈州为例,俄勒冈州社区矫正手段主要包括:(1)在制裁方面的手段:工作中心、电子监控、家中拘留、日报告中心、强化的特别的监督、社区服务、社区劳务小组等。(2)在服务和干预方面的手段:滥用酒精和毒品的门诊矫治、居住的滥用酒精和毒品的治疗、精神健康的治疗、对发怒的控制、认知的重建、对性罪犯的治疗、就业、教育、解决在危机状态和过渡期的居住条件、过渡期的服务等。(3)其他措施:尿检、测谎器、对使用抗滥用毒品和酒精药物的罪犯提供资助、提供补助金等。
这些矫正手段有的是传统型的矫正手段,如社区服务;有的则借助于先进的科技手段,如电子监控;有的是制裁性的,也有许多是服务和干预性的。制裁性的矫正手段体现了社区矫正的刑罚制裁性,而服务和干预性的矫正手段则是对矫正对象的人文关怀,使矫正对象能够回归社会。在社区矫正中采用许多不同形式的制裁、服务和干预的手段和措施,目的是使罪犯能够遵守法院和假释委员会确定的监督条件,使罪犯在社区承担刑事责任时尽可能减少其今后犯罪的可能性。这些形式丰富、内容各异的矫正手段充分考虑了矫正目标的实现,注重矫正对象个体化的差异,尊重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需要并在矫正过程中给予制度化的帮助。
(四)人员专业
西方发达国家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具有专业化的特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中包括了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是指专门的缓刑官或者假释官,非专业人员则包括志愿者和准专业人员。志愿者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居住地区的普通居民、学生、退休人员、当地的社会团体、宗教组织,甚至包括一些已成功回归社会的原社区矫正人员或者刑释人员。准专业人员是指受过培训,领取薪金,被政府承认的必须要承担相应责任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美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指缓刑和假释工作者,缓刑和假释工作者绝大多数都是属于政府或法院的工作人员,一般列入公务员系列。在日本,民间团体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矫正,这些民间团体和志愿者大多接受过专门培训,而且民间团体在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食宿、医疗、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等过程中被允许获得一定收益,从而使社区矫正效果能够得以保证。
二、当代西方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正式意义上的社区矫正的试点和推进工作,开始于二十一世纪初期。2002年,司法部专门成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对国内外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调查分析和比较研究,形成了《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报告》,为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制度的改革和试点工作提供了理论指导。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上海等6省(市)作为首批试点地区。这标志着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正式开展。
由于我国的社区矫正实践刚刚起步,仅进行了九年多,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在实践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社区矫正工作所暴露出来的制度性阻滞却是未来实践必须破解的难题。例如:观念滞后,认知程度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不明确;社区矫正队伍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等等。结合我国的社区矫正实践,借鉴西方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课题组形成如下启示:
(一)确立非监禁刑罚理念
理念变革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统计,截止2000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中加拿大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美国也都在70%以上;英国、日本超过50%;韩国和俄罗斯比例较低,但也分别为45.90%和44.48%。而我国目前适用社区矫正适用率不高,且法律在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等的适用对象和条件上规定得过于抽象和苛刻,从而导致实践中难以执行。由于我国长期受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社区矫正适用比例偏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因此,法律工作者必须确立非监禁刑罚理念,具体策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引入正确的矫正观念,大力宣传社区矫正的理念与优势,使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公众真正了解并接受社区矫正制度及其价值,这是实现社区矫正制度“本土化”应当遵循的前提。同时,实施社区矫正制度,必须从根本上转变重刑主义的思想观念,消除以监禁刑为主的观念,明确慎用监禁刑原则,确立非监禁刑和监禁刑并重的刑罚理念,强调刑罚的适用应注重对犯罪人的帮教改造,使之顺利回归社会。
其次,加大宣传。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全社会中加大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职能、作用、先进经验和典型,以及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开展社区矫正知识普及活动等,认真做好社区群众的宣传工作,使他们尽快转变观念,清除疑虑。非监禁性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特征。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投身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为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健全社区矫正相关制度
制度规范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保障。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制度相当成熟,结合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课题组认为健全我国社区矫正相关制度的具体策略如下:
首先,建立刑罚易科制度。刑罚易科是指法院根据罪犯的刑罚适应能力和再社会化需要等因素,以判决形式实现不同刑种之间的转换,以促进刑种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保证取得最佳的行刑效益。常见的刑罚易科有短期监禁刑易科罚金或劳役、限制自由刑易科短期监禁刑、罚金易科劳役等种类。为了促进刑罚适用的灵活性和优化行刑效果,我国也应建立刑罚易科制度。
第一,建立短期监禁刑和社区矫正刑易科转换制度。从国外的立法情况来看,限制自由刑与剥夺自由刑往往是配套实施的,如此可以减少监狱羁押人数,消除剥夺自由刑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关于限制自由刑易科其他刑罚的制度,对违反社区矫正刑判决、逃避社区服务劳动的犯罪分子,给予警告、行政处分等;对于个别性质严重、恶意逃避社区服务劳动、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以拘役或有期徒刑来替代,并规定替代的计算方法。从而使社区矫正刑与短期监禁刑能够相互替代,形成优势互补,实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严密性。
第二,创设转处与刑罚易科制度。转处制度也称转向方案,是指将犯罪人从刑事司法系统中“转移”出去,交给更适宜的矫正服务机构实施某种社区内处遇,如精神健康治疗、戒毒和戒酒治疗、工作和职业训练等。转处制度体现了对轻罪处理的非刑事程序化和矫正的社会化,有利于犯罪人尤其是青少年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我国可尝试建立类似的转处易科制度,以使对罪行轻微者尤其是青少年犯罪人的处遇更加科学化。
其次,制定切实可行的财政保障措施。社区矫正属于国家的刑罚执行活动,国家给社区矫正事业投入一定的资金是十分必要的。国家应把用于社区矫正的款项直接划拨给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再由领导机构划拨给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形成以政府经费来源为主体,社会赞助和募集为补充的格局。这种资金保障措施比较符合当前的实际,以后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再逐步实行全额保障。
国家财政部应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地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所需费用,再由地方财政列入当年的政府财政预算,由市、区(县)级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给基层司法所,以解决司法所因经费紧张而无法开展工作的难题。同时,完善审计检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此外,完善社区矫正的监督制度。人民检察院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执行机关规范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不仅要加强对社区矫正中违法行为的查处,还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进行打击,及时审查批捕,依法提起公诉。同时,加大对社区矫正人员执行的监督考察力度,促使执行机关严格执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执行地司法所要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掌握本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社区矫正人员考察档案和统计台帐。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切实履行对所辖区域内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考察职责,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帮教,对不服管理帮教的,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以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模式。
(三)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所在。司法行政机关应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结构合理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形成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执法主体,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各界社会志愿者为重要力量的专兼职相结合的队伍结构。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是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前提条件。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能胜任社区矫正的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规定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落实,更不可能创造性开展工作,同时还会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的效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的具体策略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首先,在编制、经费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可挑选一批责任心强、经验丰富、业务熟练的人员充实到基层司法所。同时,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引进一些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弥补现有力量在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切实按司法所现有编制配齐、配强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其次,加大对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助理员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搞好岗位练兵,使他们了解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从事矫正工作的能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作风扎实、业务精通,能适应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的专业队伍。
课题:本文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0年度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课题项目“当代西方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研究成果,课题编号:XYX201006。课题负责人:崔靖凯,成员:李娜,符天威,刘志鑫,王一冰。作者均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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