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有不可抗力和正当理由超过60日内的除外),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申诉人提交申诉书正本1份,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申诉人为职工的,要逐一在申诉书上签字,单位为申诉人的,逐一在申诉书上加盖公章。
3.3人以上同一争议理由提起集体申诉的,当事人应推举1人为代表人参加庭审活动;5人以上的,可推举2人为代表人参加庭审活动。
4.推举代表人推举人必须逐人在推举代表人委托书上签字并画押,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代表权限。
5.当事人可以委托l~2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并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6.仲裁委员会应对申诉人提交的申诉书进行审查,7日内做出决定,符合立案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按规定予以立案,向申诉人发立案通知,向被诉人发应诉通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仲裁委员会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当事人应在不予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7.被诉人接到应诉通知后,答辩期为15天,答辩期满即可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经被诉人同意,可缩短答辩期,提前开庭审理案件。
8.被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9.被诉人不应诉视为放弃权利,不影响案件处理。仲裁委员会可以以申诉人的申诉为依据,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
10.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应遵守纪律,服从指挥,对违反纪律多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由仲裁员(首席)责令退出仲裁庭,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按缺席审理,委托代理人取消其代理资格。
11.当事人对争议同意进行调解的,可由仲裁员主持在开庭前或庭上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12.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15.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摘自《吉林省人社厅仲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