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新民诉法做好民事检察申诉接待工作

2013-01-30 08:13文◎关
中国检察官 2013年11期
关键词:申诉人民诉法检察人员

文◎关 健

检察权旨在保障审判权的公正行使,从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而司法的权威性对于形成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特别重要,只有当人们相信司法是公正的,才愿意服从司法裁判,法律所倡导的秩序才能形成。要做好新民诉法实施这个新形势下的民事检察申诉接待工作,要在接待中实现两个目标,以期让申诉人真正服判息诉。

一是以案释法,让申诉人相信法律。

让申诉人在服判的同时,相信法律。要知道一个案件不只是原、被告双方的事,后面的亲戚、朋友都在关注。我们在这一个案件所做的工作,就可能让更多的人相信法律,而依靠法律来解决争议和纠纷,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二是心理疏导,让申诉人接受现实。

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大多是邻里间、熟人间的各种纠纷,当事人败诉虽是理屈词穷,但依然喋喋不休,往往心结在于“面子”。当事人在审诉无果后,依然到检察院争取其所谓的“权力”。这时,就要对申诉人进行心理疏导。特别是当申诉人败诉原因是举证不能等诉讼能力以及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时,由于时过境迁,重新举证已经不可能时,更要做好申诉人的心理疏导工作。

做好新形势下的民事检察申诉接待工作,是对基层民事诉讼检察人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巨大挑战。要达到上面两个目标,就要做到以下五点:

第一要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充分理解申诉人。在接待申诉人时,一定要不急不燥,有理有节。耐心是民事诉讼接待工作必备的基本功,要做到对每个申诉人都要耐心倾听,尊重申诉人的诉讼请求,耐心解答,尊重申诉人的意见变更反复,充分理解当事人的矛盾心理,反复解答。虽然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检察机关的法律服务没有终止,要把联系方式留给申诉人,方便申诉人随时问询。在可能的情况下,要向申诉人指明其他救济途径,为申诉人真正解决问题。

第二是要通晓法律和判例,尽早全面答复申诉人。修改后的民诉法对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的调整补充,很多涉及检察监督的新领域,全面正确理解和适用新的法律规定,做好申诉人的接待工作,需要检察人员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要静心、虚心学习,要向书本学习,向专家学习,向法官学习,向律师学习。在现在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人员少的情况下,要让每个从事民事诉讼检察人员都加强学习,尽可能多地掌握法律和判例。有了足够的量的积累,不管申诉人提出哪方面的问题,都能做到尽早全面答复,提高接待工作的时效性,让申诉人满意。

第三是要牢记监督职责,敏锐发现案件线索。在接待申诉人时,要认真审查相关材料,不只单一看案件是否能启动再审程序,而且还要了解申诉人案件在诉讼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了解案件中涉及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再通过检察建议及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方式,把办理民事监督案件与发现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有机结合起来。让申诉人的诉请在程序和实体上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同时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第四是要严格执行法律,加强自我监督。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更要严格执法。法律规定的平等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接待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原则。在接待申诉人时,严格在申诉人诉请范围内进行监督,不能代申诉人主张新的权利或诉讼请求。特别是在监督案件线索不足时,绝不能为办案而挑动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矛盾。也不能因为检察机关的工作,帮助了申诉人一方,而侵犯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双方当事人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不平等。

第五是要防范办案风险,强化办案安全。检察机关要设置专门的接待室,规范接待工作。在接待申诉人时,密切关注申诉人的情绪,防止申诉人伤害检察人员,破坏检察机关设施和申诉人自残、自杀。在工作中不断积累处理应急情况的办法,设置多种应急预案,在接待申诉人时,保障检察人员安全、保障检察设施完好,保障申诉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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