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污染现状、症结与环境税改革构想

2012-04-29 10:20唐德权,王曙光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8期
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保护

唐德权,王曙光

摘 要: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共同问题,制约着经济发展,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税是世界各国涉及公众利益的热门话题,也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我国环境税尚未正式起步,而国外环境税已有几十年的实践经验。针对我国现行有关环境保护的税费政策不健全的实际情况,设想将部分排污费改为环境污染税,征收水污染税、二氧化硫税和垃圾税等,使其成为我国环境税的主体税种。同时,调整现行资源税和消费税,合理构建我国环境税收体系。

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税;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X5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8-0089-02

近几十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也面临着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环境的严重污染直接影响人们的生存质量,它不仅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且制约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为了避免重蹈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治理模式,运用经济手段特别是税收手段来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将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长期的重要意义。

一、我国环境污染现状简析

(一)环境污染日趋严重

1.大气污染。2010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 185.1万吨,比上年减少1.3%。其中,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 864.4万吨,基本与上年持平,占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的85.3%;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320.7万吨,比上年减少7.9%,占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的14.7%。由此可见,大气污染是我国目前第一大环境问题。

2.水体污染。2010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617.3亿吨,比上年增加4.7%。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237.5亿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38.5%,比上年增长1.3%;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379.8亿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61.5%,比上年增加6.9%。辽河、海河、淮河、长江、黄河、松花江和珠江七大流域共有88 608家工业企业纳入重点调查统计范围,占全部重点调查统计企业数的78.6%。其中,42%的水质超过3类标准(不能做饮用水源),全国有36%的城市河段为劣5类水质,丧失使用功能。大型淡水湖泊(水库)和城市湖泊水质普遍较差,75%以上的湖泊富营养化加剧。

3.废物污染。2010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24.1亿吨,比上年增加18.1%;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为66.7%,比上年减少0.3个百分点。塑料包装物和农膜导致的白色污染已蔓延全国各地。

目前,我国流经城市的河流90%受到严重污染,3亿多农民喝不上干净的水,4亿多城市居民呼吸不到新鲜空气,环境可持续性在144个国家排名在第133位。由此可见,我国环境污染现象严重。

(二)环境污染的成因分析

从污染情况看,主要有四种污染导致:一是陆地污染:垃圾的清理成了各大城市的重要问题,每天千万吨的垃圾中,好多是不能焚化或腐化的,如塑料、橡胶、玻璃等,是人类的第一号敌人。二是海洋污染:主要来源于油船和油井原油的泄漏,农业用的杀虫剂和化肥的排放,工厂排出的污水,矿场流出的酸性溶液。它们使得大部分海洋湖泊受到污染,不仅危害海洋生物,而且也威胁到鸟类和人类的健康。三是空气污染:是最直接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原因,主要来源于工厂、汽车、发电厂等排放出的废气,每天都有人因接触污浊空气而染上呼吸器官或视觉器官的疾病。四是放射性污染: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而造成的污染。

二、环境税的功能及其症结

(二)环境税的基本功能

1.取得财政收入改善环境质量。环境税为政府取得财政收入,是环境税最原始、最本质的功能。目前我国环境问题严重,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大量的资金,仅仅靠收费不足以实现改善环境目标,因此需要通过实施环境税来获取资金。

从税收历史看,环境税是一种较早被各国采用的税种。在美国,征收环境税历史久远。以二氧化硫税为例,1972年,美国率先开征二氧化硫税,规定二氧化硫浓度达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的硫分别征15美分和10美分。而德国是对废水征税较早和较完善的国家,自上世纪8O年代初开始征收水污染税。开征第一年的税率为每“污染单位”l2马克,以后不断提高,在2007年其税率已达到了每污染单位35.9欧元。

2.对降低污染、破坏环境行为进行调控功能。征收环境税将使企业生产和居民消费成本将增加,有利于遏制对资源、能源的过度利用。同时,环境税提高了部分资源、能源和燃料的价格,会促使企业改进工艺和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二)环境税的症结

从我国目前的税法体系看,我国在环境税方面的立法非常薄弱,环保方面采取的税收措施也比较少。

1.缺少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种。我国尚未设置以保护环境为目的、在环境税收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的专门性税种。对生产环节产生的污染仍以排污收费为主。目前,我国征收排污费的项目有水、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废物等五大类,共113项。但收费和税收有本质区别,税收具有强制性,而收费具有行政性且随意性很大。因此,有必要将部分排污收费改革为征收污染税。

2.现有涉及环保税种的有关规定不健全,缺乏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一是资源税制度不完善。缺乏对水资源、生物资源(如:森林、草原、海洋渔业资源)征收资源税制度;现有资源税属于按量征收,纳税人缴纳的资源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资源开采的环境影响几乎无关。这将无法有效引导和监督开发者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二是现行消费税不健全。现行消费税没有把煤炭这一能源消费主体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纳入征收范围,同时没有把高档家具、电池、口香胶、一次性塑料袋、食品包装用具等易给环境带来危害的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大大削弱了消费税的环保作用。此外,汽油等部分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偏低,没有真正发挥消费税的环保功能。三是其他税种存在的问题。城建税仍然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缺乏独立性,负担与受益脱节。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比例极低,免税规定过多,此对城镇节约和合理使用土地刺激作用有限。耕地占用税也由于只涉及耕地占用,覆盖范围没有包括林地、草场等,对耕地保护的功能也相当有限。

三、我国环境税改革构想

针对我国目前环境污染面临的存在问题,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环境税收体系,用环境税激励我国经济发展向低碳方式转变,实现降低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

1.部分排污费改税

排污收费自1979年我国首次开始征收到2003年《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出台,排污收费大体经历了试行、实施和完善三个阶段,已成为我国目前环保最广的一项经济手段。尽管,排污收费已积累了以污水、废气(二氧化硫)、固体废物和噪声为收费对象的实际经验,但随意性很大的特点,并且现行制度对治理环境污染的作用较弱。因此,有必要将部分排污收费改革为征收污染税。

针对上述情况,我国目前适合开征的环境污染税为水污染税、二氧化硫税和垃圾税。水污染税可征对象不仅包括工业废水还应包括生活废水和农业废水,水污染税应以边际治理成本为确定征收税率的标准,用利益机制激励污水和激励二氧化硫排放主体,促使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治理。开征垃圾税是让垃圾的产生主体承担经济责任并对倾倒的垃圾数量按边际处理费用为税率标准来征收,使垃圾生产主体产生的污染外部性转变为内部化。在一段时间的征缴后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一方面,可直接刺激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另一方面,使企业选择适合自己治污方式,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改革现行税制

1.改革现行资源税。现行资源税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其在优化配置资源、遏制资源的过度掠夺性开采与浪费。一是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都涵盖了矿藏、土地、水、动植物、森林、草场、海洋以及地热等资源。而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基本上只涵盖了矿藏,水资源仍在论证中。因此,应当适时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二是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以矫正资源过低的价格。税率不高、税档之间差距不大是当前我国资源税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资源税的单位税额过低,不足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因此,非常有必要适当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三是完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可使企业开采后没有出售而积压或自用的资源也成为应税资源,使企业积压的资源产品也负担税收,增加企业这部分产品的成本。进而引导企业由利润最大化的观念向珍惜与节约国家资源观念的转变,避免过度开采。

2.调整消费税范围。目前,现行消费税没有把煤炭这一能源消费主体和主要大气污染源以及其他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因此,应对不同的产品根据其环境友好的程度,调整征收范围,设计差别税率,以鼓励清洁产品的使用,使消费或生产的外部性内部化。

3.完善税收优惠措施。在投资环节,鼓励企业进行治理污染和环境保护的固定资产投资,允许此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鼓励企业投资环保产业;在生产环节,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进行生产的企业以及综合回收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在增值税、所得税等方面给予优惠。对生产中严重损害环境的企业,加重税收;在其他环节,一方面,对环保产品和技术的研发、转让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通过税收的差别引导人们选择对环境友好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另一方面,取消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取消为保护农业而对农膜、农药甚至是剧毒农药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参考文献:

[1]环境保护部.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10)、环境统计年报(2010).

[2]李慧凤.中国环境税制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3).

[3]何志浩.西方国家环境税及其借鉴[J].财经论坛,2007,(21).

[4]张丽,杜培林,郝妍.环境税的国际实践经验及借鉴[J].财会研究,2011,(19).[责任编辑 王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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