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困境与出路

2012-04-18 03:39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2年9期

王 喆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长春 130600)

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困境与出路

王 喆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长春 130600)

实践教学是巩固理论知识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法学人才的重要平台。目前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开展情况并不理想,为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法学实用人才,应当着力完善我国实践教学体系,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并创造实践教学开展的基本条件。

实践教学;诊所式教学;评价模式

一、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困境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现象,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缺乏科学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我国现阶段的法学专业教学仍然是以传统课堂授课为主,理论教学一直是法学专业教学的主导,对实践教学不够重视,缺乏对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设计,有关实际操作性的理论研究成果较少,导致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即使让学生参与到实践教学中,由于时间的限制和体系的不完善,他们也仅知晓其中某个环节,难以形成预期的良好教学氛围。

第二,缺乏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价模式。实践教学在教学成果的评价模式上,往往只注重对最终学习成绩的考核,而忽视对实践教学过程中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与创新能力的考核,这样的评价模式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同时,缺乏独立的关于实践教学的评价模式。由于实践教学方式的灵活性,各高校并未对教师开展实践教学活动设定独立的严格的以及完善的评价标准,这在某种程度上,就使实践教学有了很大的任意性,教师对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评价也就具有很大的任意性,这样的评价模式不利于学生整体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第三,缺乏开展实践教学的基本条件。现在各高校中,部分教师只注重科研成果,忽视对自身职业实践技能的培养,也使得实践教学的开展困难重重。因此,培养更多既具有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创新型师资力量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同时,相比理论教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无论是实验室的建设还是实验基地的建设,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我国目前实践教学建设严重滞后,许多高校的实验室设备陈旧、老化,无法适应现代科技发展对实践教学的要求。而且由于扩招,大多实践场所无法满足和容纳所有学生参与到实践活动中去,学校又没有稳定的校外实践基地,即使学生自己找到了实习单位,也缺乏有效的专业性的指导,学习效果差。

二、加强实践教学对法学教育的意义

在法学教育逐步规范化、系统化的今天,我们不难发现,无论从社会需求还是法学学科本身的要求来看,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显得尤为重要。

1、实践教学有助于促进理论教学

实践教学的作用在于可以让学生更透彻地把握所学的书本知识,抓住重点,让书本中的知识更为具体化。教与学是一门艺术,它是老师与学生这两大主体在思想上的交流和学术上的探讨,是一种围绕知识所展开的关于传授与吸收,理解并应用的双向活动。法学实践性教学可以不局限于课堂,而是创造条件安排实践环节,让学生亲身感受并真正理解法律的真谛之所在。在学生与司法实务人员的不断接触和交流中,可以学习他们的办案经验,这有助于提高学生自身的实践能力并丰富自身的实践经历。更为重要的是,在实践的教学环节中,通过预定的实践活动,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并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样能使学生从被动接受知识转变为主动学习知识,并在实践中检验所学知识,更好地理解和吸收法学理论。

2、实践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创新性是现代法律人所应具备的素质之一。法律人才不仅应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而且应具有创造性的意识和创造能力,能够在法律工作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而实践教学作为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和有机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积极开展实践性教学,可以为学生提供自主学习的空间,提供一个独立思考、完成工作的机会。学生通过这种实践性活动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并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一方面积极进行理论认识上的思考,另一方面进行方法上的探索。这极大地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质疑法律问题的意识,使学生养成勇于探索的精神。这是一个从创新意识开辟到创新能力提高的培养过程,学生的创新精神由此孕育并得到强化。

三、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完善

1、重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

应当实现校内实践与校外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主要包括案例教学、模拟法庭与法律诊所式教学。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启发学生研究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程度。作为教学案例,内容应当简练,具有代表性;模拟法庭的教学方法,使学生通过挑选、整理、编排案例,主动地去了解、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丰富自己的法律常识,同时增加对案例研究的求知欲,最终达到提高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理想效果。这种方法使学生身临其境,将案例的审判过程重现,让每个学生都能在审判中充分发挥自己角色的作用,真正地做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互相渗透;法律诊所式教学主要是效仿医学院校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系的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①诊所式教学使学生在老师的监督下能够以准律师的身份参与到真实的案件中,直面各种社会冲突和纠纷,亲自完成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和细节,让自己的实践能力得到充分锻炼。

校外实践主要包括专业实习与法律咨询。学生要通过专业实习,学习和掌握办案的方法和技巧,这不仅是对学生实践学习效果的总检验,也是学生熟悉社会法律事务的重要途径。实习方式一般是到司法机关内部,熟悉业务流程,协助处理具体的案件,必要时可以顶岗。在咨询帮助时,学生要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并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调查,需要大量查阅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这是一个极佳的促进学习的过程,让学生在实践的过程中收获新的知识。

2、建立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价模式

评估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它对于改进实践教学、促进教学规范化和提高教学质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践教学内容是学生学习、教师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具有严格的的评价制度,因此要建立一套较完备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首先,建立一套完善的学生评价体系。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都要强化对学生的指导与管理,每次实践课程结束后,教师要做好记录并形成实践报告,作为评定成绩的依据,按学院制定的实践教学评价标准如实计入课程成绩,再按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等次单独记入成绩档案。对学生参加的各个实践教学环节提出严格要求,加强对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考评,完善实践教学评价标准,使得考评内容与方法在教学各环节都有章可循,通过笔试、模拟演习、实习报告以及论文等多种形式考评学生的综合实验能力和水平。其次,建立一个明确的教师评价体系。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优秀教师培养目标的要求,明确法学实践教学各个环节的具体评价标准,使学生对教师在指导实践教学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打分,在每学期期末给每位任课教师写出评语,如有意见,可同教师见面商讨,并将最终的评教结果纳入教师人事考核之中。

3、完善实践教学的基本条件

教师是教学的主体,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具备优秀的教师团队。作为实践教学的的教师除了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外,还需要有丰富实际经验,能够传授专业技能、技巧以及基本职业道德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因此,法学院领导在安排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那些理论功底扎实,同时又具有丰富实务部门经验且热爱教育事业的人作为学生的实践课指导教师。法学院系要积极响应国家教育部关于培养“双师型”人才的精神,努力培养出合格的优秀的教师团队,扩充符合实践教学的师资力量。

合格的师资、先进的教学设备、稳固的校外基地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必不可少的要件。为了确保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各法学院系要加大对实践教学建设的资金投入,更新实验室现有的陈旧设备,努力扩建合适规模的模拟实践场所,同时,学校要积极联系相关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同他们取得联系,建立稳固的统一的校外实践基地,并聘请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作为学生的指导教师,以此来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完善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基本条件。

注 释:

①周赞梅.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高职院校应用之思考[J].新课程研究,2008(01).

[1]文辅相.中国高等教育目标论[M].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5.

[2]陈训敬.诊所式法律教育一门深受学生青睐和欢迎的法学课程[J].高等教育研究.2009(13).

[3]方益权,申晓丽,易招娣.法律诊所式教学与法律职业人才培养[J].中国高教研究.2010(5).

[4]左卫民,兰荣杰.诊所法律教育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5(3).

G642.0

B

1008-7508(2012)09-0032-02

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模式研究”(课题批准号:ZC11138)阶段性成果。项目负责人:王,主要参加者:王琼、王华秀、姜曦、周毅。

2012-5-24

王(1980~),女,吉林长春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