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内水电工程施工中柴油价格变化引起的索赔问题探讨

2012-04-14 15:29
水电站设计 2012年2期
关键词:合同条款承包商工程师

史 自 立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河南 郑州 450003)

1 前 言

鉴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周期较长,而近几年国内油类价格持续上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柴油价差进行的索赔较多。用施工索赔获得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损失补偿,逐渐成为承包商保护其经济利益的唯一的、最基本的管理行为。由于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特殊地位,要求监理工程师能公平合理地维护业主和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索赔事件,因此对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索赔中的管理研究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实际意义。

2 典型柴油价差索赔案例探讨

柴油作为工程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主要施工原材料,比起其他主材来说,存在的价格风险更大。随着近几年国际原油价格的持续攀升,国内油价也随之上涨。随后国际油价虽有所下调,但国内油价的反应却比较滞后,呈现持续居高不下的态势,给工程建设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建设周期较长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阶段一般根据投标前28天时当地市场柴油价格编制柴油预算价进行投标,并以此签订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柴油价格大幅上涨,施工单位因无法承受价格上涨造成的施工成本的大幅增加,纷纷向建设单位递交索赔报告。本文站在工程监理的角度,以坪头水电站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柴油价格上涨引起的索赔问题为例,对出现几种比较典型的索赔问题进行探讨。

2.1 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对合同条款的争议

合同原文:由于柴油、炸药的价格涨幅超过了15%时,发包人同意按年度对超过15%部分的这两项材料费对承包人进行补偿。

施工单位索赔:柴油价格涨幅超过15%时,价差全额补偿。

业主意见:柴油、炸药价格涨幅超过15%时,只对超过15%的价差部分进行补偿,即补偿费用=(实际采购价-投标预算价×1.15)×耗量×(1+税金)。

施工单位认为该合同条款有争议,合同条款中的“15%部分”具体指什么的“15%部分”不明确,也就是说没有基数,合同条款本身就有问题。若按业主的意思理解,应将该合同条款改为发包人同意按年度对超过115%部分的这两项材料费对承包人进行补偿。而原合同条款的表达意思不准确,就存在争议。作为施工单位,当然希望利益最大化。

由于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各持己见,使该索赔迟迟不能解决,作为遗留问题搁置时间较长。这也是使施工单位资金运转困难的原因之一,生产工作积极性也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工程进度缓慢。

监理作为公正、公平的第三方,在督促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的同时,提出了以下建议:柴油价格上涨是一项不稳定因素,任何一方全部承担该风险都欠合理,而合同条款的本意应是:发包人同意按年度对超过115%(柴油合同原价为单位1)部分的这两项材料费对承包人进行补偿。但由于业主草拟合同时未注意该问题,造成现状。监理建议修改该条款,施工单位和业主应进行比例分担,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上讲,业主应占绝大多数比例。当施工单位、监理、业主三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暂以监理方确认的比例进行支付,以加强施工单位的现金流,保证现场施工生产。

2.2 柴油实际价格的确定

柴油预算价的确定: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阶段,柴油预算价的编制一般是以当地上个月或本月的柴油信息价为基准进行编制的。

而施工单位在递交柴油调差索赔报告时,往往将其实际采购柴油的发票作为计算柴油实际采购价的依据,监理工程师通过比较各个标段施工单位全年度的柴油采购发票,发现该年度各个标段施工单位柴油采购均价有一定的差异。因此,业主方提出以该地区该年度发布的信息指导价格作为柴油的采购价。

对此,部分施工单位表示,由于工程所属地区为偏远地区,且该水电站属于中小型水电站,并未得到有关石化企业的大力支持,柴油的采购都由施工单位从180km外采购,因此以该地区该年度发布的信息指导价根本无法采购到柴油。

针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情况,监理工程师经过详细的研究调查后提出:当年的柴油信息指导价也应作为参考,和施工单位柴油采购发票价进行比较,以柴油信息指导价作为基础,上浮一定的百分比后确定作为柴油采购价。该建议得到了施工单位和业主方的一致认同,随后就上浮百分比问题展开了协商,并最终达成协议。

2.3 个别月份出现柴油荒而导致的索赔

个别月份采购柴油困难,其中以2007年9月至12月最为明显。承包人提出报告:由于无法按正常市场价格采购到柴油,提出暂停施工的要求,待柴油供应恢复正常后再继续施工。若要求继续施工,则须高价购买柴油。

监理和业主协商后认为暂停施工对保证工程工期影响严重,同时,由于暂停施工后将会引起一系列的问题,总体上讲对工程建设不利,因此同意施工单位以高价购买柴油,继续施工。但在随后施工单位的索赔报告要求对个别月份高价购买柴油进行索赔时,业主方又提出原则上不予补偿;如施工单位能拿出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柴油短缺情况的依据,则酌情给予一定的补偿。

监理方认为,个别月份出现柴油荒应区分对待处理,出现柴油荒月份的柴油信息价上浮比例应适当调大处理。但施工单位要提供必要的依据。

3 监理工程师在对待诸如柴油调差等较大金额索赔时的作用

3.1 站在更高的角度综合考虑

作为监理,应站在更高的角度看问题。要综合考虑整个工程全局,从工程整体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角度出发,不能单一的、片面地看问题。如某施工单位正处于施工的关键线路上,对施工的质量、进度等要求非常高,此时,对于该施工单位的索赔,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一来可以保证其施工积极性,二来能够保证其足够的运转资金,使得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都能有较好的保证。

3.2 充分考虑业主、承包商的各自利益

从施工单位的角度看,施工单位永远希望利益能够最大化,所以,监理在看待施工单位的利益时就要把握一个度。施工单位是抱着盈利的目的来投标、来施工的,在处理重大索赔时,就要把握好这个度。若是由施工单位自身的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业主也不可能作为慈善家对其进行救助。

业主方是整个工程的投资方,当然希望以投入最少的资金拿到最优质的工程。业主与监理签订的合同为委托合同,监理所做的工作是为业主服务的。所以,监理要在保证质量、进度、安全的同时为业主最大限度地节约投资。但是,节约投资不是以牺牲施工单位的合理利润为代价。监理所做的工作应为业主所花费的每一分钱都用在工程实处,都为工程的整体效益考虑。

对两方的利益,作为监理工程师可以理解,但处理问题必须按合同规定,超过合同界定的监理无权处理。对合同存在异议或争议,只能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监理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

3.3 在业主承包商之间搭起桥梁并起到协调、平衡作用

一般业主和承包商不直接交往,具体事务都经监理工程师联系、转达。监理工程师作为双方的纽带,可缓冲矛盾,缩短双方的距离,保证双方有一个良好合作环境和气氛,提高工程的整体效益。

作为好的监理,应能够作好合同双方的纽带,对工程能够起到积极促进的作用,使各方能够在一个融洽的氛围内友好团结协作,使工程参与各方能够拧成一股绳,共同为工程建设竭尽全力。

4 结 语

我国是一个原油进口大国,受诸多国际不稳定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柴油价格一直不稳定,因此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时,应对柴油调差作出更宽限的处理。在草拟合同时,对柴油调差不能一概封死,应留有一定的余地,对业主和承包商来说从合同纠纷的处理上都是有益的。

柴油补差索赔金额大,索赔原则的制定要充分考虑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利益,有时更要站在工程全局的高度去考虑问题,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不只是解决了一个重大索赔问题,也不只是解决了施工单位资金运转困难的问题,而是解决了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甚至是安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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