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 勇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历史文化系,甘肃合作 747000)
明中后期“茶马互市”政策下民间贸易的发展和兴盛
——以“官营”和“私营”互动为中心的考察
沙 勇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历史文化系,甘肃合作 747000)
明初政府制定的“茶马互市”政策未能有效阻止中后期官营差马贸易的衰落,反而带动了民间私市贸易的发展和兴盛,主要与官营体制下政府本身的官僚作风有关,管理机构混乱,官商勾结,民间走私贩私盛行。在历史变迁和社会发展中,“官营”和“私营”茶马贸易交相发展,茶马互市被赋予的政治属性淡化,经济属性凸显,越来越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
茶马互市;民间贸易;发展
茶马互市是汉藏关系的集中体现,也是明王朝治理我国北部和西部以藏为主少数民族地区所实施的重要经济政策、民族政策。明代的“茶马互市”政策是唐宋政府以国家政令的形式控制和实施的官方经济贸易活动的延续,它的实施对象主要是针对生活在我国北部与西部从事畜牧业经济的少数民族,由于游牧文化与农耕文化的差异,使得以藏为主的少数民族不得不以马匹等牲畜及畜产品与内地汉族换取茶叶、布帛、铁器等生产、生活必需品。这一政策历经宋、元时期的发展,到了明代,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明初,统治者在总结唐宋以来茶马互市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了“以茶驭番”的策略,借助政权的力量,从加强“茶法”和“马政”着手,逐步制定了一套严密的茶马互市制度,以加强国家对茶马贸易的控制和垄断。
首先,设置茶马司。洪武四年(1371年),“设茶马司于秦、洮、河、雅诸州,自碉门、黎雅抵朵甘、乌思藏,行茶之地五千余里”。[1]令其专管茶马贸易事宜。洪武七年(1374年),每司设大使、副使各一员,主要负责收售茶叶,招易番马等事。永乐以后,朝廷又派出巡茶御史,巡查各司,总体督理茶马互市,并兼巡边防。初期,在政府的有效管理下,“茶法”方面,从产到销的整个过程中,种茶有茶税,贮茶有茶仓,贩茶设茶引,管理有茶马司,验茶有批验所,巡茶有御史;“马政”方面,设“太仆寺”和“苑马寺”等机构专管以茶交易而来的马匹的牧养和繁殖。
其次,推行“金牌信符制”。金牌正面楷书“信符”,背面篆文“皇帝圣旨”,左下文“合当差发”,右下文“不信者斩”。金牌对剖为二,上号藏于内府,下号分发各部首领。为严格控制互市,防止走私,政府将“金牌信符”分发给各卫所辖的部族首领,作为与官方进行贸易的执照。金牌共计41面,其中河州卫所辖“西蕃二十九族”发金牌21面;西宁卫所属各部发金牌16面;洮州卫所属各部族发金牌4面。政府每三年派官召集各部首领,合符交马一次,“如有拖欠之数,次年催收”。[2]“市马”最初议定为每匹上马换茶一百二十斤,中马七十斤,下马五十斤。这样,“市马”变为“纳马”、“差发”,就如内地百姓向国家纳税服役一样,“彼其纳马不曰易茶而曰差发,如田有赋,如身有庸,示职贡无所逃。国酬以茶斤不曰市马,而曰赏茶,谓因其供贡赍予之”。[3]以马代赋使茶马贸易表现出既是一种经济贸易活动,又带有少数民族向中央王朝履行义务的强制色彩。
第三,制订律例,严禁私茶入番。《明律》明确规定:“凡兴贩私茶,潜在边境,与番夷交易,及在腹里贩卖与于进贡回还夷人者,不拘斤数,知情歇家牙保,俱发烟瘴地充军”。“私茶出境者斩,关隘不觉察者处于极刑。”[1]对于走私茶叶行为,朝廷予以高度重视,皇帝也经常亲自过问,并严令有敢以私茶出境者,定要置以重法。
在政府的严格管理和控制下,洪武初年,茶马互市呈现出繁盛的局面。通过每三年举行一次正式的互市活动,政府以五十余万公斤茶换回1.38万匹马,平均每年获马4600匹,其中从洮州火把藏、思曩日等族易马3,050匹,从西宁曲先、阿端、罕东、安定四卫和巴哇、申中、申藏等族换马3,050匹,从河州必理卫的“西蕃二十九族”易马7,705匹。[1]茶马交易数量可观。茶马贸易市场的活跃直接带动了少数民族地区畜牧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川陕等地主要产茶区茶叶的栽培和种植。
明初茶马交易的规模和繁荣局面是在政府的严格调控下出现的,一旦政府调控不及时,措施不得当,即使实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且以律令的形式加以约束,互市仍然会出现危机。明中后期,政府苦心经营的茶马贸易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茶马贸易市场开始走向衰败,“明初严禁私贩,久而奸弊日生。洎乎末造,商人正引之外,多给赏由票,使得私行。番人上驷尽入奸商,茶司所市者乃其中下也。番得茶,叛服自由,而将吏又以私马窜番马,冒支上茶。茶法、马政、边防于是俱坏矣。”[1]茶马互市的衰落,最直接的表现便是以商人为主体的民间贸易的发展,严重冲击着明政府官办的以垄断茶利为前提的茶马贸易,这种趋势在永乐初年茶禁松弛时愈演愈烈,到宣德以后,更加严重。
茶马贸易本身被赋予的性质决定了这种贸易必然会由封建国家控制和垄断,或在国家政令的许可范围内才能进行,因此,自唐代有互市政策以来,各族群众都是在政府指定的地点进行交易,一般称之为“官市”。明初因为有政府的严格管理,官营茶马互市一度空前繁荣,史载:“东有马市,西有茶市”。[1]但伴随“官市”繁荣的同时,进行走私贸易的“私市”日渐发展,并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走私贩私是官营茶马贸易难以克服的障碍,随着明中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整个社会逐利之风盛行,茶叶走私这种利润空间很大的商业活动诱使不同阶层或身份的人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走私贩私,趋之若鹜。
1.商人
内地商人是民间私市贸易的主力群体,从业人数多、知晓行情、囤积好茶,深入藏区交易,既收茶马之利,又削弱官市。洪武十七年(1384年),陕西都司抓捕茶叶走私者“凡百四十人,并私茶送至京师”。[4]可见其人数众多。走私者不仅武装贩运,而且还钻法律的漏洞,“例则五百斤以上方才充军。计使一人出本,百人为伙,每人止负五十斤,百人总负五千斤。各执兵器,昼止夜行,遇捕并力。万一捉去一人,只是一人认罪,数不及五百斤以上,不过充徙。余茶总收其利。以此得计,群聚势凶,莫之敢捕。”即使被捕充军,也很难震慑贩私者,“充军下死罪一等,而贩茶之人其视充军甘如饭食。罪至于徙已非轻典,而陕西军民宁从三年之徙,不肯出杖罪之赎。盖充发军人及摆站哨之囚徒,随到随逃,以为常事。……其逃回者又复贩茶,屡犯不悛。玩法至此,可谓极矣。”[2]在私市贸易中,除进行传统的以茶易马外,商人还常以内地的铁器、食盐、布匹等生产生活用品换取边地少数民族的氆氇等毛织品或其他畜产品,因此深受欢迎。
2.官员和边吏
茶叶走私的高额利润诱使中央官员、地方官吏、边镇将吏,甚至他们的随从或家属也参与其中。洪武三十年(1397年),驸马都尉欧阳伦就因私贩茶叶越境销售,而被朱元璋下令“立即予以赐死,并恨陕西布政使知情不严言,一同处以死罪”。[4]地方官吏甚至以贩茶为主业,宣德年间,“巩昌卫都指挥佥事汪寿私造店社五百余间,停塌私茶”。[5]卷98
边镇将吏凭借和当地“番民”频繁接触的便利,或出资兴贩私茶,或受商人贿赂,与商人同贩私茶,成为茶马私市的中间环节。早在洪武年间,各司军民经常“陆续窃易马匹,以待商人,往来兴贩,岁无虚日”。[6]他们私通茶商,储备好茶与“番民”易马,再转售给商人,从中获取利润,或假借朝廷名义横科良马,对“番民”以劣茶进行交易,对朝廷则冒充支取好茶,假公济私,牟取暴利。甚至利用职权之便,让家属、随从通番走私,“洮、河、西宁等处专以不堪马匹冒顶番名中纳,或参游等官自中,并纵容其子孙冒中及将茶斤辗转兴贩通番”。[7]对官市贸易则“多视为鄙事”。
3.茶户和土民
四川、陕西自宋代就是产茶的主要地区,明初太祖就批准用川陕茶叶与西番易马,川陕茶叶在茶马交易中深受西番群众欢迎,且因川陕地区距离西北边境最近,因此,川陕茶园是当时明政府着力经营的产茶区。弘治、正德年间,政府又不断招抚流民开荒种地,川陕地区的茶园得到大量开发。流民开荒种茶,多不起课,他们生产的茶叶,大多被商人收购,私下贩运到藏区进行交易。即使课茶户,也将细茶卖给商人,而将粗茶交纳政府。针对这一情况,正统十三年(1448年),洮州茶马司奏:“盖有近年邻近府卫军民兴贩私茶者多,所以产茶处竞以细茶货卖,而以粗茶纳官,价既不论,粗茶亦非番人所好。”[8]卷163在嘉靖时期,发展到“茶户每采新茶,矖成方块,潜入番族贸易,致官市沮滞”。[7]卷147商人直接从茶户处采购,致使好茶多流入私商之手,政府所收茶叶质量低劣,造成茶课司茶叶堆积如山,因为积压日久或管理不当,以致发生霉变等情况。
在商人和官吏大肆兴贩的同时,边地土民也逐渐参与到私贩的行列。他们利用熟悉当地风土人情和通晓“番语”的便利条件,充当商人和当地“番民”的“中间人”,他们从商人手中购得茶叶,换取藏区良马,然后出售给商人,换取更多的茶叶,再与藏区群众交换其它产品。陕西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杨一清在督理马政时,就注意到这一情况,指出:“西宁、河州、洮州地方,土民且邻番族,多会番语。各省军民流聚钜万,通番易马,雇请土民,传译导引,群附党援,深入番境,潜住不出。”[2]甚至在与商人长期打交道的过程中,一些藏民熟悉了商业流程,直接做起了买卖,俨然成为专业化的商人,如在雅州(今四川雅安)一带,许多藏族人“专务贸贩碉门乌茶,蜀之细布,博易羌货,以赡其生”。[1]卷331
朝贡贸易本是中央政府为羁縻藏区各僧俗官员而采取的一种政治手段,但随着后来朝贡人数的增多,朝贡次数的增加,逐渐发展成为茶马互市的一重要形式。明初皇帝明确表示:“朝廷柔远人,宁厚勿薄。”[9]卷47太祖初年即派官员进入藏区招抚,鼓励各部头人、僧俗首领入京朝贡。对于入贡者,朝廷不仅给予他们官职册封、职位袭替等政治上的利益,而且给予优厚的经济赏赐,且允许朝贡者购买一定数量的茶叶出境。藏族僧俗官员“恋贡市之利,且欲保世官。”[1]卷331争先恐后进京朝觐,朝廷按规定给赐,贡马的回赐尤为丰厚,“马每匹纻丝一匹,钞三百锭,上等马加绢一匹”。[10]卷112藏族各部热衷于朝贡,最主要的目的是为得到茶货。除朝廷赏赐的茶叶在茶马司支取外,他们还可沿途购买,以赐物易茶。正统年间规定:“其回日所带出关食茶,人止许二百斤。”[8]卷97以后数量递减。政府虽明确规定限额,但实际上贡使带茶数量远远超过规定,正德年间,四川天全六番招讨司贡使和乌思藏贡使“得赐番茶六万斤,……挟带私茶至六倍所赐,而贿带商茶尤多。”[11]卷162嘉靖年间,“沿途势要之家,见得西番买茶数多,先期收集,临时发卖,坐获厚利。故各夷每起车辆箱匮,少者数百,多者千余,妄称礼部准买食茶,……出境每次数十万斤”。[12]卷2可见贡使私带茶叶数量极大,并具相当规模。
朝贡使向中央王朝进贡马匹、刀剑、佛像等方物,其路途花费全部由政府承担,且能获得丰厚赏赐,这其中除得到政府规定赏赐的茶叶外,赐物中的钱钞及其他绢织品也准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易,绝大多数被换成了茶叶,民间私市更加活跃。在优厚的赏赐和高额利润的刺激下,“诡名冒贡”现象产生,一批假借朝贡之名进行商业活动的寺僧、藏商千方百计加入朝贡使的行列,“假朝贡之名,潜带金银,侯回日市买私茶等货,以此缘途多用船车人力,运送连年累日,络绎道路”。[8]卷177甚至沿边土民“见其得利,故将子孙学其言语,投作番僧、通事混同进贡。”[13]卷232朝贡者鱼龙混杂,人数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据统计,陕西诸卫“番部”在洪武时期朝贡队伍一次不过三四十人,到景泰年间增为三百余人,天顺时已达二三千人;贡马次数也呈递增之势,洪武时期贡马仅为2次,至永乐时已增为17次,宣德年间达到鼎盛,增至88次。朝贡人数和次数激增,加重了中央财政支出,政府不得不采取控制进京人数和减赏等办法加以限制,但仍无济于事。随着朝贡队伍大规模涌入内地和朝贡次数的增加,更多的马匹以进贡形式流入官府,藏族僧俗也获得更多利益,通过民间私市交易,换取大量茶叶,直接冲击着官营体制下的茶马贸易。
民间贸易的发展兴盛,表明明王朝制定的“茶马互市”政策未能一以贯之,官营体制下的茶马互市也未能有效垄断茶利和良马,反而将茶马贸易推向另外一个局面,民间私市兴起、商人活跃、市场繁荣,猛烈冲击着官营茶马贸易。而在明政府“茶马互市”政策之下出现民间贸易发展和兴盛的局面,并不只是在明中后期偶然出现,而是终明一代多种原因累积造成的结果,现就主要原因作以分析:
早在明初,统治者在总结前代茶对西番诸族利害关系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明确了“以茶驭番”的政治策略,严格加强茶马互市的控制与管理。明中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已延伸至茶马贸易领域,官营茶马贸易蓬勃发展的同时,私市贸易也逐渐兴盛,然而,政府明确规定茶马贸易仅限于明政府与西番诸族之间,他们试图用封建专营的方式排斥正常发展的商品交换关系,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商品经济发展规律。我们知道,当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会产生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他们会根据市场供求变化组织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且遵循市场交换规律,所以即使是垄断性质的官营茶马贸易体制也不能阻挡民间私营贸易的发展,因为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趋势。[14]
洪武三十年(1397年),朱元璋就指出:“盖制戎狄之道,当贱其可有而贵其所无耳。”[4]卷25统治者错误地认为,“贱马贵茶”可以制服西番诸族,反之,则会造成“戎羌放肆”。这种思想从当时明政府制定的茶马比价可体现出来,洪武初,规定河州卫茶马比价:“凡上马每匹四十斤,中马三十斤,下马二十斤。”[4]卷156洪武中,“上马给茶八十斤,中马六十斤,下马四十斤。”[9]卷61永乐八年(1410 年),河州卫易马中,“上马每匹六十斤,中马四十斤,下马递减之。”[9]卷73在整个茶马贸易中,明政府始终居于主导和垄断地位,控制着交易双方的意愿和价格,掌握着贸易的主动权。实际上,明政府推行的“贱马贵茶”政策并未给政府带来多少利益,反而触及到了西番诸族的切身利益。毕竟政府官方控制经营的茶马贸易,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和交易双方的不平等性,各少数民族在交易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压制的一方,而政府避开等价交换原则任意提高茶马比价,使西番民族深受其害。面对官府的不公平交易,西番诸族已不再愿意按照官定比价和官府进行交易,转而选择和私商交易,因为私商所提供茶叶数量和质量均高于官府,私市排挤官市,私市的兴盛打破了政府对茶马互市的垄断,民间贸易进一步发展。
首先是茶课司,以低价榷茶,对茶叶无限量征调,川陕一带等主要产茶区茶户不堪重负,纷纷逃避,造成茶园荒芜,产量萎缩,茶叶生产遭到极大破坏。茶户深受其扰,苦不堪言,宣德四年(1429年),四川江安县茶户诉:“本户旧有茶八万余株,年深枯朽,户丁亦多死亡,今存者皆给役于官,欲培植无力,积欠茶课至七千七百余斤,郡县责征,急则逃散矣!嗟乎,所产者,非茶也,乃祸之尔。”[15]此外,茶课司官员徇私舞弊,将好茶私售,以粗茶和劣茶充数,正统年间,“茶课司茶不堪易马,连年收积无用”。[8]卷116其次是茶马司,官商勾结,走私贩私,因管理不善,茶积如山,以致霉变。嘉靖十一年(1532年),西宁、洮州、河州三茶马司“积茶至二十九万一千五百一十五篦,散块私茶亦十余万斤。”[8]卷116而茶马司官吏“每于茶商运到茶斤,不以时验收,或以滥恶贮库,比及支放,新陈错处出,无复调理,以致陈茶充积,朽弃无用”。[7]卷147政府不得不将腐烂茶叶烧毁处理。在茶马交易中,“有司又屡以敝茶给番族,番人抱憾,往往以羸马应”。[16]所易马匹多不堪用,良马和好茶大量流入私市。
明政府在四川立仓储茶,由水陆两路将茶叶运至各茶马司。明初,政府尚能征调大量下层军士和劳动人民承担运输,但随着中后期边防战事增多,民力不足,运茶困难日益突出,运茶成为川陕两省百姓的沉重负担,以致于两省地方长官多次请求减免茶运之役,以解民困。宣德三年(1428年),四川参政李衡奏报:“户部勘合令民运河州茶马司茶六十余万斤赴陕西。比因松潘等处番寇作乱,发动剿捕,其旁近州县民皆惊溃,而发成都等府民六十余万往运军饷,民力不足,乞暂停运。”[5]卷41宣帝许之。为解决官茶运输问题,明政府不得不依赖民间商人运茶,变官运为商运,由此便有了“召商中茶”政策的出台,“弘治三年,令陕西巡抚及布政司出榜召商报中给引,赴巡茶御史处挂号,于产茶地收买茶斤,运赴原定茶马司,以十分为率,六分听其货卖,四分验收入官”。[10]卷37这项政策的实施,在一段时期内解决了令政府头疼的官茶运输问题,经过反复实践后,正德元年(1506年),杨一清建议:“商人不愿领价者,以半与商,令自卖。遂著为例永行焉。”[1]卷80
明政府允许商运,使得中后期民间茶马贸易更加开放,大批商人运茶至茶马司后,官商对分,然后将对分所得之茶出售。由于茶马司地区地广人稀,商人储备的茶叶一时难以全部销售,只好寄存在当地居民家中,或雇请当地居民深入藏区交易,或待下半年支付官府换取新茶,从而促进了茶马地区民间贸易的发展。商营开放,西宁、河州、洮州等茶马司地区的居民,从商人手中获得的茶叶也有所增加,当地群众用所得茶叶换取藏区良马,然后出售给商人,换取更多的茶叶,再与藏区群众交换其它产品。商运和商营严重冲击着政府的茶马贸易,明政府的控制和干预明显减弱,大批商人私贩茶叶出境,加之弘治年间将私茶出境之罪由极刑减为充军,法律上出现的松动,更助长了私茶大量贩运出境,“以致官茶阻滞,易马甚难”。[6]相反,河州、洮州等茶马司却因民间贸易的发展,造成大量茶叶积压,无马可易。
“茶马互市”政策从明初一开始实施就被置于国家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之下,兼具政治和经济双重色彩。一方面统治者通过茶马互市来招抚、联络各少数民族首领,给他们加官晋爵,以维持边疆稳定;另一方面又将茶马互市作为治理边疆少数民族的一项经济政策,以茶易马。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茶马贸易完全是一种官方主导的政府行为,茶马市场的自身职能被限制在政治化的格局中,充满了统治者的边疆经略气氛和官方色彩。因为资源占有的不均衡性和需求的差异性,贸易中必然会存在双方地位的不对等性,总有一方处于劣势地位。而在茶马贸易中,明王朝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他们可以在茶马交易中任意规定茶马比价,无视商品交换规律,表现出一种脱离实际情况的官僚主义作风。在不平等交易中,处于劣势的各少数民族也不再愿意按照官定比价进行交易,转而同私商联系,将好茶出售给他们。茶马贸易管理机构腐败混乱,官员徇私枉法,茶课司、茶马司等行政效能发挥不足,使得政府掌握的好茶和良马日益减少,甚至后来出现官茶运输困难,政府不得不依赖商人运茶,变官运为商运,这一系列因素长期困扰着官营茶马贸易的运行,政府无力改变窘境,最终导致明中后期官营茶马互市衰落,民间私市发展和兴盛。民间贸易的发展兴盛,衍生了一大批从事商业贸易的群体,商人除外,官员、边吏、番僧、茶户、土民及其家属纷纷加入这个行列,他们背景不同,身份各异,却对茶利孜孜以求。明初制定的“茶法”、“马政”、“金牌信符”等制度在民间贸易的冲击下遭到极大破坏,使得可以从官方渠道获得大量茶叶的西番诸部敢于藐视中央政府的权威,参与到民间贸易中,明王朝用茶叶控制西番的制约作用被大大削弱。
在历史变迁和社会发展中,“官营”和“私营”茶马贸易交相发展,共同推动着明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茶马贸易本身被赋予的政治色彩越来越淡化,商品贸易本身的经济属性越来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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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velopment and Flourish of Private Trade under the“Tea-Horse”Trade Policy in the Late Ming Dynasty——A Study of the Center of Interaction between Official and Private Business
SHA Yong
(Department of History and Culture,Gansu Norm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Hezuo 747000,China)
While the“Tea-Horse”trade policy in the early Ming Dynasty had failed to prevent the decline of official business effectively,it did eventually lead to the development and flourish of private trade,which resulted from the bureaucratic style of the government,the chaos of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the collusion between officials and businessmen,and the prevalence of civil smuggling.During historical changes and social progress,the alternate development of official and private business has endowed the tea-horse trade with the diluted political nature and the highlighted economical nature,thus having conformed to the trend of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tea-horse trade;private trade;development
K28
A
1674-5310(2012)-01-0076-06
2011-10-09
沙勇(1980-),男,回族,甘肃天水人,甘肃民族师范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西北少数民族史的研究。
(责任编辑:田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