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图书馆〔河北省石家庄市 050011)〕
杜 群*
近些年来,关于图书馆读者借阅中超期罚款问题的讨论比较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图书借阅超期罚款是很多图书馆约定俗成的规则,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读者也已经接受,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并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图书馆与读者之间是合同关系,读者借阅超期是一种违约行为,图书馆可以收取违约金。更有人提出应将借阅超期罚款写入未来的《图书馆法》,为借阅超期罚款奠定法律基础。还有的人指出对读者借阅超期进行罚款符合图书馆的平等精神,超期罚款可以使读者尽快归还图书,保证图书的平等利用,提高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另一种观点则从法律的角度入手,认为图书馆不具备罚款的主体资格,因为它不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单位,没有对读者进行罚款的权力,而且图书借阅超期罚款是图书馆单方面制定的规章,读者是被动接受的,因此对图书借阅超期罚款的合理性与公平性提出了质疑。
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其理论依据,围绕着罚与不罚,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阐述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在中国,现代图书馆的历史不过百余年,而图书借阅超期罚款的制度却可追溯到1918年。那时的北京大学图书馆就有了图书借阅超期罚款的制度,这种制度作为图书馆的一种管理措施一直沿用至今。直到上世纪90年代初,有学者对这种制度提出质疑,并在学术刊物上对此问题进行了讨论。近几年,虽然有部分图书馆已取消了图书借阅超期罚款,但大部分图书馆仍在实行这种制度。其实,罚与不罚不是关键,如何更好地实现图书的正常流通、提高图书的利用率,更有利于文献信息资源共享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读者图书借阅超期是每个图书馆都会遇到的问题,由于其原因复杂多样,无法有效地解决,超期罚款就作为一种管理手段一直沿用至今。图书借阅超期罚款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图书的流通,提高了图书的利用率,但在实际工作中它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罚款的资格问题。关于这一点诟病较多,探讨的文章也较多,指出图书馆不是行政执法部门,无权对读者进行处罚,超期罚款于法无据,在这里不再赘述。
其次,罚款的标准混乱、不统一,罚款的制度过于简单粗糙。目前我国各图书馆的图书借阅超期罚款制度都是按天数累加的,但罚款标准各馆不一,每天有0.05元、0.1元、0.2元不等;超期罚款有以押金为限封顶的,也有上不封顶的,基本上都由各馆自己制定,既无需进行听证,也不用征求读者意见。虽然图书馆的各种规章制度都有明确的标识,但读者一般是在图书借阅超期工作人员告知需交罚款时才知道超期罚款的标准,并被动接收罚款。对于图书借阅超期图书馆大多没有别的处理方法,好像只有罚。在罚款处理中,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的图书馆可能还参考诸如出差、科研使用、做论文等因素,灵活掌握;而公共图书馆由于读者成分比较复杂,对图书借阅超期采取的就是简单的一刀切罚款方法。
再次,一旦图书借阅超期时间较长,超期罚款数额超过了读者办理图书借阅证时交纳的押金,读者很有可能就会扣留所借图书不予还回。由于图书馆图书追缴制度不健全,又无法为此投入相应的人力、精力及时间,这些图书就有可能成为死书。这种现象在公共图书馆时有发生,每个公共图书馆的历史记录中都有着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没有归还的图书,大概占到图书总量的3%~10%,这就意味着公共财产的流失,同时也使图书这种公众共有资源变成了私人财产;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图书馆由于读者群的相对稳定,情况稍好,即使发生,追缴起来也比较方便。因此,许多公共图书馆对于珍贵图书和价格较高的工具书都采取只在馆内阅览不外借的方式,给读者利用图书文献造成了不便。
第四,图书借阅超期罚款在实际执行中可能会引起读者的不满情绪,给图书馆的正常外借工作带来不便。图书借阅超期,图书馆以罚款的形式进行处理,图书馆是罚款一方,读者是被罚一方,使双方形成了一种对立关系,难免会产生矛盾。图书馆的图书有借期限制,读者超期会有一些歉意,少量的罚款还能接受,但罚款金额超过一定限度时,读者的负面情绪就会增加,和工作人员发生矛盾的概率也会加大。工作人员是照章办事,读者也有客观理由,双方的立场不同,角度不同,各执一词,但凡某句话说得不到位,就会发生口角,这种情况在公共图书馆时有发生,有读者甚至质疑图书馆收取罚款是否经过物价局批准等。
近几年,我国已有图书馆正式取消了图书借阅超期罚款的规定,笔者以为,在倡导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今天,这将是未来图书馆发展的必然趋势。
首先,图书借阅超期罚款的取消,契合了图书馆平等、免费、开放的服务理念。《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意见》,要求在2011年年底之前全面实现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作为公众共有资源的图书馆,免费开放是大势所趋,图书借阅超期罚款的取消,正是这一趋势的体现。
其次,图书借阅超期罚款的取消,有利于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和谐相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办馆理念。取消超期罚款并不意味着借书没有期限,读者在超期后,由工作人员提醒读者图书借阅过期,督促归还图书,读者一般都会欣然接受。这样既突出了图书馆的人性化服务,又使读者与图书馆的关系更加融洽。以笔者所在的石家庄市图书馆为例,我馆自2008年实行了免费开放,同时取消了图书借阅超期罚款,实际效果比预期的要好,没有出现大范围的、长期的图书借阅过期不归还情况,绝大多数读者还是能够按期归还所借图书。即使所借图书超期,大部分读者也会先行表达歉意,这样使我们的外借工作更加顺畅和谐了。据我馆统计,取消超期罚款后图书借阅过期情况与取消前并没有显著地增加。
在取消罚款制约后,读者的借期可能因此而缺乏控制,短期内借阅超期会有所增加。因此,如何完善图书借阅管理制度,减少图书借阅超期现象,加快图书的合理流通,是我们需要认真探索的问题。
图书借阅超期罚与不罚应根据各馆的实际情况,各自掌握。但是,对图书借阅超期一味地罚款,而不完善图书借还制度、改进服务方法显然是不行的;取消图书借阅超期罚款,听之任之,不采取相应的约束措施,也是不可取的。
目前,国内的图书馆,尤其是公共图书馆,图书的借阅期限大多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因为这样操作方便),虽然也有根据押金数额,设置读者权限和借期的,但由于读者成分的复杂性和非均衡性,很少有根据读者类型、图书类型而设定借书期限;高校图书馆在这方面虽有体现,但其借期设置得也比较简单,在一定程度上诱导了图书的超期。如何根据读者类型、图书类型划分借期,使图书的借期更加合理,尚需进一步探讨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为了提醒读者按时归还所借的图书,各图书馆的催还方式也是多种多样,有电话催还、清单寄送催还、图书馆管理系统催还。随着网络化的普及还出现了手机短信催还、QQ图书催还、图书馆网站催还等方式。无论那种催还方式,都是以提醒读者、敦促读者按时归还所借图书为目的,旨在提高图书利用率,更好地为读者服务,体现的是对读者的尊重和图书馆的人文关怀。
近些年来,为了使长期滞留在读者手里的图书尽快回到图书馆,许多图书馆都开展了“过期图书免费回家”活动,在每年的特定时段设置几天时间,读者还回借阅过期图书可不交罚款,以使因高额罚款望而却步的读者归还图书,从而减少图书的流失,这不失为一种人性化的做法。
“奖”是奖励那些长期按时还书的读者。例如,提升他们的借书权限,由原来一次可借2册图书增加为3册图书;在图书馆内定期公布按时还书的读者,并给予一些适当的奖励等。“罚”是采取一些非经济措施警戒长期借阅过期的读者。例如,读者借阅图书超期累计达到一定程度,停借一次或降低借书权限等。奖与罚,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促进图书的正常流通,提高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率。
公民的诚信度一般是与公民的经济因素发生关系的,比如贷款、住房买卖、保险额度、银行信用等。将借还图书的情况与之挂钩是否小题大做呢?下面讲一个真实的故事:一位留学新加坡的女孩,在回国两年后再返新加坡时却被拒签,拒签理由是诚信度有污点。女孩不明所以,仔细询问后才得知,她在回国时忘了归还所在学校的图书。目前在我国诚信度评级还没有广泛而普遍运用,借书超期,不按时还书,在一些人看来是小事,跟诚信度相联系更是很遥远的事情,希望这个故事能带给我们一些启示。
只要图书借阅超期现象存在,关于罚款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讨论就会持续。图书馆在要求读者的同时,也要不断完善自我,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改善管理机制,使每一位公民都能公平地共享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使图书馆成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力量。
[1]顾健.对中美大学图书馆罚款制度的再认识 [J].图书馆建设,2010,(1):92~95.
[2]季建莉.关于图书超期罚款的思考 [J].中国科技博览,2011,(18):271~272.
[3]李湘鸿.管理育人与图书借阅制度的完善[J].图书馆论坛,2009,29(10):171~173.
*杜 群 女,出生于1967年,副研究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