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蔡敏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传媒管理系,湖南 长沙 410100)
现代人生活的快节奏与多元性,催生了空闲时间的零散性,继微小说、微博、微信等形式盛行后,又一种以“微”字开头的新的传播形式——微电影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追捧。微电影,是指专门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适合在移动状态下观看、具有完整故事情节的“微时段(30秒-3000秒)放映”、“微周期(1-7天或数周)制作和“微规模(几千元-数十万元/部)投资”的视频短片。[1]这种短片有一定的创作门槛和较高的制作水准,要求以创意取胜,而且更便于随时下载和观看。可以说,微电影是在后现代文化大行其道的当下,网络与电影(电视)互动所衍生出来的一种新的电影形式。微电影在短短一年时间里迅速掀起热潮,优酷、爱奇艺等网站纷纷推出微电影,名演员、名导演纷纷投身微电影,更有很多年轻导演和草根创作者从中找到比文字片段更有意义的归属感和价值感,相关的制作和发布机构也从中发现有潜力的原创力量。
微电影的悄然盛行与它所处的传播环境有密不可分的关系。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泛运用,微电影靠的不全是微电影的表现力,而是它作为传播工具的优势。从微博到微信、微电影等,这些“微型事物”的信息门槛低,话语权广泛且分散,持续时间短,传播内容浅,契合了数字化传播时代人们追求个性解放和自我表达的强烈诉求。在数字传播手段不断多样化的前提下,或许还会有更多诸如“微电影”的新生事物出现,也可能这样的新生事物红火一阵后又会被其他更新的技术或手段代替。但无论是哪种形式,都是数字时代的产物,是数字传播的一种形式。因此,微电影的产生、发展,或其他新形式新手段的产生、发展,若想具备较强的生命力,就一定要把握好数字传播的发展趋势,以应对日新月异的新形势。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成熟,媒介间的界限日渐模糊,媒介融合的趋势不可阻挡。媒介融合可以是技术的融合,可以是内容的融合,可以是设施的融合,也可以是受众的融合,通过融合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很明显,微电影是媒介融合的产物,它体现着数字时代通过文字、声像、网络、通信等传播手段来传输内容的特征,融合了视频受众、电影受众、网络受众以及其他阅读终端受众。媒介融合的现实意义在于,消费者可以通过无所不能的终端,通过无处不在的网络,获取各自所需要的服务。
对于融合日趋密切的媒介及媒介产业,如何确立规范,如何建立标准,如何进行管理,是目前面临的重要问题。例如微电影就体现了网络电视与传统电视、移动终端视频与其他终端等各种媒介在技术、产业和内容与服务等方面的融合,那么,微电影适用于互联网的管理规范,传统电视的管理规范,还是移动终端视频的管理规范呢?事实上,媒介产业一直以来采取的是一种垂直管制的模式,[2]各自都有一套自己的法规政策。但媒介融合的格局日益明显之后,以前的很多相关规定就再难以适用;而且传播的无国界和全球化,使不同国家对相同的问题有不同的管理方式,因此不好统一管制。传播生态的变化和发展,必然在媒介规制上产生联动效应,势必对现存的传媒管理体制提出严峻的挑战。这就要求传媒管制突破其原有架构,重新定位并解释。规范的操作将为信息自由提供最好的环境,否则将导致一个无法掌控的局面。媒介的融合需要政府发挥重要作用,为整个传播政策制定一个大体的法律框架,同时监督各个行业对于自律规范的遵守情况,在必要的情况下要求其强制执行。
数字传播带来了全民参与的热情,播客、博客、手机出版的“点对点”特征赋予每一个受众更多的参与权与评判权,每个人都可以袒露心意、张扬个性。具有多元价值的文化解读、各种各样的价值观和审美观,势不可挡地流入多媒体终端阅读器。
从目前微电影的内容和结构形式来看,微电影主要以怀旧、伤感、现代都市等元素为题材。[3]这些微电影以娱乐放松为主要目的,迎合了当前市场消费的需要,受到了网民的欢迎。或许是为了张扬个性,或许是为了体现不一样的价值观,又或许是为了吸引受众眼球,有的微电影无病呻吟,甚至充斥一些暴力、色情、乱伦的镜头,或出现虚假的信息,这样的情况在数字传播的其他形式中也存在。例如很多网络视频或网络文章以绯闻、暴力、隐私等低俗炒作刺激受众,严重影响了传播伦理,甚至触犯法律。无论是微博、微电影,还是其他的数字传播形式,已经形成一个巨大的虚拟舆论场,[4]有着海量的信息,纷繁复杂,却能最大程度地满足大众的表达欲望,赋予大众自由发言的权利,当然也会无时不刻地为大众制造大量情绪化、非理性的内容,影响着受众的情绪,导致他们的判断力丧失,甚至可能造成社会恐慌,进而威胁社会稳定。这就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价值失范,造成社会危机。
在数字传播环境下,虽然可以采取措施斩断相关利益链条,加强各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但是每一个使用网络的个体都是一个传播终端,不可能对每一条信息进行把关。[5]因此,必须强调个人的价值标准,强化传播媒介的社会责任感,强调行业自律,实现数字传播发展与信息自由言论自由之间的契合。
在后现代文化状态与消费主义盛行的今天,数字化技术筑起全方位的信息传播空间,多元文化形态与价值观借助于数字媒体在文化互动中得到了更大的生存空间和更多的文化认同,也产生了差距甚大的各种文化解读。
与此同时,人们之间的信息差距也显著扩大。微电影的制作和传播离不开网络和新媒体播放平台,这就需要信息移动终端的持有与上网条件。这两个方面的不平等将会影响信息知情权、传播参与权的享有或行使,久而久之甚至就会使得一部分人在很大程度上被排除在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定过程之外。[6]而且这种鸿沟会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而逐渐扩大,人们在信息传播方面的不平等程度会加剧。之所以形成这种局面,既有社会经济的因素,也有个人习惯的因素。但不论是哪一方面的原因,带来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即信息知情权的不对等、传播参与权的不对等,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可以确定的是,保护受众的权益,就要消除平等的人之间的信息差距。
然而即使消除了信息差距,人们享有信息知情权、传播参与权,仍然存在无法避免的问题。数不清的网站、微博、社区等,使人们有机会只选择与自己想法相似或有共同点的平台,只关注让自己满意的、符合自己标准的信息,这就很容易导致偏激的错误、过度的自信和没道理的极端主义。虽然人们的文化需求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但受众的需求或爱好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可以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也可以随着需求的不断满足而不断发展。人们是满足还是压制某种需求,不仅受个人性格特征影响,更多地受到社会大环境的制约,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因素会制约受众的需求取向,社会文化标准、价值规范、社会舆论会引导受众的心态。因此在数字传播时代,是否关注社会事务,关注什么样的社会事务,以怎样的心态关注社会事务,关注什么平台发布的社会事务,都是由受众的爱好和需求决定的,同时也是可以引导的。关键是要有引导的意识和机制,使受众正确认识数字传播的作用,即看到它的迅速快捷、海量丰富,看到它的舆论引导作用,也能正确对待这种作用,自信而不偏激,享受而不滥用。
微电影契合了现代生活的快节奏和短暂的休闲娱乐等特性,为人们放松心情、缓解压力提供了娱乐的平台。随着科技不断的发展,还可能涌现出更多的新形式,但无论技术怎么更新,名称怎么变化,其本质是不变的。微博也好,微电影也好,它们传播的是信息,是文化。当下,人们都在主动或被动地接受由这个信息时代所带来的特有的文化形式,而在这些文化形式中,快餐性的、拼贴式的、重视感官刺激的文化形态正大行其道。
微电影、微博等数字传播形式已经自觉不自觉地成为了当下最主要的传播形式之一,也承担了重要的信息传播、文化传播的任务,这是科技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我们不希望通过数字传播体现出来的都是快餐性的、拼贴式的、重视感官刺激的内容。微电影如果没有文化的积淀,就只能作为一种传播手段,成为只是一个短暂时代的产物,而不能像电影那样经过历史磨砺而形成的一种艺术。“文以载道”,如果没有依附于现实世界的思考层面,没有思想,没有深度,而仅仅只是用以消磨时光、自我满足,那么数字传播就永远只能“传播”,而不能“传承”。一个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凝聚了世世代代的智慧和创造,是民族赖以生存的精神力量,一个民族文化的发展和复兴,离不开对优秀文化的传承。数字传播同样应该承担起这个重任。
[1] 张高伟.论微电影的叙事艺术[J].文学与传播,2011(7):113-114.
[2] 李红祥.论媒介融合下的传媒管理制度创新[J].新闻爱好者,2009(8):38-39.
[3] 侯锡彪.思想政治教育视域下微电影的发展导向探析[J].传承,2011(12):48-49.
[4] 徐亚卿.浅谈微时代下公共事件的舆论引导[J].现代企业教育,2011(22):201-202.
[5] 李铁亮.论“微时代”舆论的畸变形态[J].新闻爱好者,2012(1):31-32.
[6] 林群.理性面对传播的“微时代”[J].青年记者,2010(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