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成 葛干忠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湖南长沙 410205)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向好,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水平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当前,企业会计工作正由被动报账型向主动型、管理型转变;由事后型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转变;由传统手工方法向现代高科技、网络化、规范化转变。会计人员不仅要为管理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还要主动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这就需要会计人员不仅具备会计专业素质与专业技能,还要不断学习和掌握与会计相关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能,以全面提升会计工作的服务质量。为此,应大力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又叫会计人员后继教育或在职教育,是指对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的再培训与再教育,其目的是通过更新会计人员的相关知识,改善其知识结构,以提高会计人员的执业能力与道德水平。继续教育在国外发达国家发展时间相对较长,也较为成熟。目前我国会计持证人员超过1400万,其中大部分属于低层次的从业人员。因而,我国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任重道远。为了使会计人员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逐步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提供了较好的制度保障。
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历史原因,继续教育尽管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但并不全面系统。真正意义上的继续教育要从改革开放以后谈起,它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摸索建构期,时间大致为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中期。这一阶段突出特点是,继续教育日益受到重视,但还没有上升到制度层面。1979年起清华大学教授张宪宏相继参加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并召开的世界继续工程教育第一、二、三、四次大会后,将继续教育概念引入我国并系统介绍了国外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继续教育的成功经验及存在的问题,为我国继续教育的发展开启了大门。1984年,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成立,随后在重庆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湖南大学等大学相继成立了继续教育学院或培训中心[1]。1987年12月,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等六大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的暂行规定》。一年后,又由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发出《企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共20条)。1990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在职会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将在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问题提上日程,但对会计人员是否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仍属于非强制性。
第二阶段为规范发展期,大概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至2007年。这一阶段的特点是,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上升到了制度层面,属于一种强制行为。1995年11月,国家人事部制定并颁发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继续教育制度初步形成。在此基础上,1998年1月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程的启动。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了法制化的规定。2005年1月22日发布《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会计持证人员应当通过继续教育以提高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水平。这一阶段的继续教育尽管有了制度和法律作为保障,但这些制度和法律规定相对比较抽象,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操作难度。
第三阶段为全面发展期 (2007年至今)。2006年9月,中注协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同年11月20日财政部在对199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的基础上颁布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以下简称新《规定》),明确了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内容、继续教育应当遵循的原则及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办法等,这些规定的出台显然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2]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再次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建立健全继续教育体制机制和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继续教育已上升至国家教育发展的战略层面,引起了全国上下的高度重视。
随着对继续教育认识的深入和实践的深化,我国继续教育体系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大大提高了受教育者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后劲和可靠保障,更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尽管我国的继续教育已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的发展道路,但我们仍然不能对它存在的现实问题视而不见。这些问题在新《规定》发布五年之后逐渐显现出来,突出表现在“管不好”、 “教不好”、“学不好”等问题上,日益侵蚀着继续教育的质量,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我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明确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继续教育制度与大纲的制定与细化、教材的开发与选用、师资的培训与考核、培训机构的评估检查及培训市场的规范等等。然而,实际管理工作中往往出现事与愿违的情形。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理缺位。如财政部作为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和规划,开发相关的核心教材。但事实上这些职责在执行当中很难到位,特别是教材的开发,往往滞后于培训要求。又如对培训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缺乏对办班过程和培训结果的有效监督。培训市场中一些不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混迹其中,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二是管理越位。会计人员培训本是一项公益性质的活动,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但在实务中,一些地方的财政部门为了增加本部门的收益,直接参与培训活动,举办各种类型的会计培训班,使得财政部门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上,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扰乱了正常的培训市场秩序。还由于这些培训班具有官方背景,在具体培训过程中往往疏于监管,随意颁发结业证书的现象时有发生。
会计继续教育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质量。我国的培训机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具有官办或半官办性质,即新《规定》所强调的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术团体、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等。这些机构由于具有官方背景,在实际培训操作中,往往拥有较大的竞争优势和灵活性,如在收费标准与考核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继续教育培训市场的培育与良性发展,挫伤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损害了继续教育制度的严肃性,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后果。另一部分培训机构为市场化的培训组织。它们以盈利为目的,将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视为“创收”的手段,因而它们的收费会比上述官办机构会更高。这些机构由于过分强调经济效益而忽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在培训过程中往往采取不合适的培训方式、安排不合适的培训内容、随意减少培训时间,以减少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益。其结果是,参加了培训的人员实际能力得不到提高,没有参加培训的学员照样能通过考核。这种不认真执行国家政策,不注重培训质量,不对受训者负责的行为,不仅极大地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也是社会责任严重缺失的表现。
继续教育的目的是要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是为了会计人员更好地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更新快的特点,以不断增加会计人员的价值。本质上看,持证人员对此应持欢迎态度。但现实并非如此。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是培训时间安排不合理,工作培训难以两全。新《规定》要求会计人员每年完成24学时的面授培训。培训机构往往将面授时间集中安排在3天或几个晚上,这显然会影响会计人员的正常工作,同时也会影响学习效率。第二是培训内容缺乏实用性,难以在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些培训机构的教师没有实践经验,在授课过程中偏重理论的讲解,而较少涉及现实问题的解答;同时,由于缺少对培训对象的细分,常常出现各个层次的学员一起上课的现象,严重影响培训的针对性与实用性。第三是培训过程中考核不够严格,只要交了钱不参加培训也能蒙混过关。以上这些现象是造成持证人员对继续教育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
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本是企业重要的生产要素,企业的竞争优势很大程度取决于人才的竞争优势。通过对会计人才的继续教育,直接受益者落到了企业头上。但现实当中,企业对继续教育会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与不配合的情形出现。究其原因,大概有以下几方面:首先是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会影响到企业工作的正常开展与眼前利益。其次是费用问题。一些企业将其当作一笔额外的支出,认为增加了企业的负担。最后就是因为当前我国会计人才过多,即使不对公司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也能轻松地在人才市场招到想要的会计人才,这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企业的积极性。另外,缺少对企业的约束机制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新《规定》指出,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很显然,这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性,对于企业没有达到以上要求会造成什么后果,新《规定》中没有明确。
财政部门是我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为了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需要做到管理、培训、考核相分离。财政部应强化宏观指导,定期发布各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与规范,及时组织学术界、实务界的相关人士开发适合各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需要的核心课程与教材。各级财政部门应制定详细的继续教育实施方案,强化教材的选用、培训机构的考评等职责。政府必须从培训市场中解放出来,充分利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实现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培训机构的优胜劣汰,促使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准入、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培训收费和培训质量等各环节的监管,确保培训能达到预期目标。还要加大继续教育的宣传力度,及时发布继续教育相关信息,做好继续教育的服务工作,让广大会计人员从思想上认识到继续教育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从行动上积极参与到继续教育活动中来。
当前继续教育的经费投入主要靠持证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承担,财政部门的投入相对不足,这是制约我国继续教育发展的一大瓶颈。为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一些做法。为加速发展继续教育,美国政府不仅有财政拨款,还规定了企业、产业部门及雇主应承担部分职工教育经费,并积极倡导民间团体、个人投资于继续教育,从而保证了继续教育资金的来源,有力地保障了继续教育的发展[3]。我国的继续教育的投入也需回归公益的本质,加大各级财政的投入。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继续教育在我国从人力资源大国转向人办资源强国的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需要国家在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在资金上给予大力扶持。同时,要积极探索和创新多元化的投资形式,引导企业、行业、民间团体及个人成为继续教育的投资主体,切实减轻受培训人员的经济压力,提高其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对于培训机构的准入,新《规定》取消了过去的审批制度,代之以备案公示制度。凡是拥有一定的教学场所与设施、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的组织均可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从事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这无疑大大降低了准入门槛,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培训市场的繁荣,但也容易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当前我国会计培训机构良莠不齐,缺乏规范,为此需要设置一套培训机构的遴选与考评机制。这种机制必须以培训效果为导向,以学员实际能力的提升为最终准绳。培训效果的评价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具体可由社会中介机构来实施,由会计人员来参与。评价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师资水平、培训教材的选用、教学的方式方法、教学内容的针对性等方面。评价方式可以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网络的方式进行调查。对于评价结果,政府应予以公示。对于评价较好的培训机构,应结予一定的奖励;对于那些评价较差的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应予以查实,并作出限期整改或取缔等相应措施,以保证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对培训效果的评价,促使培训机构以受训者为中心,提高服务意识与服务水平,创新教育理念,改革教学模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最终提高受训者的业务水平与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当前我国的继续教育模式主要采取面授方式,通过集中授课方式来实施。面授方式本是一种较好的培训模式,在实践中之所以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优势来,是因为在授课过程中,往往以教师为中心,学生被动听记为主,很少采取双向交流、互动的方式来进行;也很少分行业来组织学习,更不用说分初、中、高不同级别来授课了;教学方法手段相对落后。要想改进面授效果,需要按不同层次、不同行业的会计人员来组织学习;要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与方法;以解决实际问题为主来确定继续教育方案与内容,使继续教育的全过程服务于社会,具体可通过设置培训“套餐”供学员选择的形式进行;改变学生被动学习状态,较多采用案例教学、情景教学等方式,让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当中来。
同时要积极探索其他形式的教育模式,如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让继续教育不局限于面授的那几天,以便随时随地参与学习。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更新速度快,仅靠面授来解决知识老化问题不太可能。而网络教育等模式正好可以充分发挥其优势,实现知识的快速可达与运用于实务的目的。国家应设置专门的继续教育电视节目,开设与会计相关的公开课与讲座。国家应特别鼓励开发继续教育网站,大力发展网络教学模式。随着我国网络越来越发达,网络教学模式的优势也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它突破了时空限制,会计人员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学习,及时更新知识。其次,由于网络教育的共享性,学员可以从中相互获取丰富的实用的学习资源。再次,由于网络平台的开放性,它为学习者提供了在线问答、留言及论坛等交流形式,从而达到互教互学的目的。最后,网络教育具有成本低的特点。总之,国家应着力打造立体的继续教育体系,让受教者充分感受到科技带来的教育便利。
新《规定》对未参加继续教育或考评不合格的会计人员的处理措施局限于督促与向社会公布。这种软约束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提高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首先需要提高其认识。要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使之了解继续教育对个人、企业、乃至国家发展的重要意义。其次,要加大处罚力度,包括行政的、经济的处罚。比如经济上的,可以要求其承担全部或大部分的再培训费用。行政上的处罚可以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不予年检;所在单位不给与评优评先;甚至可以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等。而对于培训效果较好的学员亦可采取经济的或行政的激励措施,包括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及工作上评优评先晋职加薪等的优先权等。
对于持证人员所在单位来说,新《规定》也鲜有提及对其激励与奖惩措施。只在第七条提到,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这无疑不利于新《规定》的落实。为了提高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对继续教育工作的支持力度,可以将会计人员参与人数、参与天数、参与效果与所在单位领导的考核相挂钩;也可以与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年检、贷款证年检等挂起钩来。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独开办或与科研院校联合开办继续教育实体,广泛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以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
经过三十多年的摸索实践,我国的继续教育工作特别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进一步提高了我国的国民素质,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尽管当前我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仍存在较多的现实问题有待解决,但只要我们从相关利益者的角度出发,加强治理,强化管理、严格考核、落实责任、细化措施,我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业就会取得更好的效果,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1]孙一兵.继续教育的产生及在我国的形成 [J].北京党史研究,1997,(4):7-10.
[2]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财会 [2006]19号)[EB/OL].http://www.chinaacc.com/new/63/64/79/2006/12/wa98573750411321600215732-0.htm,2006-11-20.
[3]刘奉越.美国继续教育的特色 [J].继续教育研究.2006,(1):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