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监督机制探析

2012-04-13 09:22:16龚习良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财务监督委托契约

龚习良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华 312000)

一、公司财务监督机制的理论基础——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 (Agency theory)认为,只要存在就业安排,并且在这一安排中一个人的福利取决于另一个人所做的贡献和努力,两者之间就不可避免存在信息不对称,从而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代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1],在这种关系下,委托人 (principal)为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设计一套完整的经营管理契约安排,实现对代理人的最优激励和监督,有效减少代理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使委托代理双方的利益基本保持一致,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委托人的利益。

委托代理理论的成立有两个前提:一是根据契约自由平等的思想,委托人和代理人在主体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契约关系;二是委托代理双方之间没有根本利益冲突,可以建立基本的信赖关系,否则双方对契约履行和契约利益实现没有足够的信心,契约关系就不可能签订。但现实的企业契约关系,不管是基于投资的股权契约还是基于雇佣关系的经营者报酬契约,或是债务契约,这两个前提条件往往不能同时满足,因此契约均衡状态往往无法实现,现实的委托代理契约关系都是非均衡的契约关系。

非均衡契约关系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双方都是市场中理性的经济人,都会以自己利益最大化设定不同的目标函数,因此双方利益无法完全统一。第二,因为不同主体的风险意识不同,双方可能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第三,契约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始终存在且无法消除,一般代理人比委托人更具有信息优势,因而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2]。因此,现实生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利益并不完全一致,消除代理冲突往往是不可能的。委托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降低代理成本、减少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需要设计一系列激励约束机制,对整个代理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

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上。第一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所有者、经营者各方构成的相互制衡的产权关系,即公司治理结构 (Corporate governance);第二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是经营者与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非产权性质的委托代理关系[3]。其中,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契约关系是最高层次的,也是最重要、最关键的。因此,要研究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应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入手。

财务信息揭示了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和经营情况,经营者通过定期向所有者提供财务报告,反映其财产责任、经营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履行情况。财务信息在企业内部第一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是委托人了解代理人受托责任完成情况的重要工具,是所有者评价和监督经营者经营绩效的主要依据,是经营者充分、准确表述自己经营才能和业绩的主要手段,也是二者根据契约分享企业经济利益的基本依据。

然而,由于经营者专业水平与时间的限制,亲自履行财务责任的机会成本太大,只能监督财务人员行使财务职能,于是经营者与财务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会产生。为保证企业财务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财务信息的质量,需要建立一套财务监督机制,使企业的财务信息最大限度地满足各层次严守制衡机制的委托代理关系的需要。

二、公司财务监督机制的作用机理与主要模式

1、公司财务监督的作用机理

公司的契约关系中存在着多层代理关系,财务监督必须包含于委托代理链相关主体之间的约束关系之中,包括所有者对经营者监督以及经营者对生产过程的监督。

(1)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

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目标取向不同,作为“内部人”,公司的经营者经常会利用信息上的优势来达到自利的目的,即经济学所关注的“机会主义 (opportunism)”和 “损人利己(Self interested)”现象。他们通过隐瞒财务信息、虚假财务信息等方式进行作弊,因此,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是财务监督的基础。

这一层次委托代理关系上,广大分散的所有者在现实中已基本放弃了对公司的直接监督权,而由外部一系列专门的监督机制来行使,即利用财务信息进行外部监督 (external supervision)。由于经理层拥有内部的剩余控制权,其目标和动机就可能会偏离股东们的目标。而公司经理与财务人员之间属于内部代理层次,不触及产权关系,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可能存在“共谋”的动机。因此,如何加大对经营者的监督力度成为构建财务监督约束机制的核心问题。

(2)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

经营者受所有者之托,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经营者与各职能部门之间可能存在诸多矛盾,如经营者要确保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以解除受托责任,而各职能部门可能只关注自身的利益。因此,经营者为保证自己目标的实现,需要运用财务监督系统,对经营管理活动的各方面进行及时了解和有效控制,即经营者利用财务信息进行内部监督 (internal supervision)。其中对财务人员的监督是最基础、最重要的。公司的内部财务人员只有在经营者的监督约束下,才会对公司内部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公司财务监督的主要模式

一般而言,财务监督是会计监督的基础,比会计监督更为关键,现代企业的财务监督是公司治理和有效经营的前提。一方面,财务监督使公司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不同经济利益达到一种相对均衡状态,形成相互制衡关系使得公司内部的矛盾和冲突不再显性化,节约公司内部的交易成本,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确保其生产经营和利益分配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财务监督机制在财务会计信息产生和财务报告过程中形成有效约束,最大限度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使得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果不会因会计的人为操作而扭曲,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契约主体的契约利益。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财务监督模式。

(1)以审计委员会为财务监督核心的英美模式

英国和美国主要采用审计委员会作为财务监督核心的公司治理模式。这种财务治理制度安排下,公司的治理层只设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没有监事会,并在董事会下直接设立具有较高独立性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财务监督的职责。该模式下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司内部监督控制体系中的地位相对较高,同时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有权参加董事会会议并享有议案表决权。常规的财务监督中,审计委员会一般行使以下几个方面的监督职责:对公司会计处理过程和财务报告进行监督;与独立审计师沟通建立联系,参与外部独立审计师的聘用及审计师工作的评价;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就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内部控制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磋商,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英美模式的公司财务监督机制以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利用外部独立董事加强公司的财务监督和内部控制,使得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运动能够在相关法律和制度的框架下运行。但是,这种模式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既是公司监督主体,又是公司董事会内部成员,他们并不能完全代表股东的利益,其独立性存在很大的质疑。因此,当审计委员会的内部审计监督存在松懈时,常常出现经理层权利滥用,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侵害的现象。

(2)以监事会为财务监督核心的德日模式

设置独立的监事会是德日等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重要特征。这种公司治理模式下,公司高层管理部门不设立审计委员会,只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会设立于股东大会之下,主要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包括决策与评价,以及检查、监督和指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包括财务监督和财务控制活动,但不参与公司内部的具体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在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关系上,表现为董事会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并定期向监事会报告工作。在这种治理结构安排下,公司监事会的地位实质上高于董事会,行使财务监督的权利较大,财务监督效果也会更有保障。

在监事会行使财务监督权利的公司治理模式下,治理制度安排能保障监事会的较高地位和财务监督权利的顺利行使。但这种模式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具体表现为董事会的法人所有权对经理层经营权的约束机制存在一定的不足,董事会没有一个专门机构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和控制。

三、公司财务监督机制的系统分析

公司的财务监督具有层次性,形式上由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构成,内部与外部监督体系构成一个具有递进性和交互性的综合监督系统(integration)[4]。

1、公司内部财务监督系统的结构分析

公司财务监督系统是指利用公司治理结构、内部制度监督、预算管理、资本结构约束、内部审计监督以及财务核算监督等手段,以有效实现公司的财务治理和财务控制。这种监督结构是公司微观层面的财务治理体系,主要通过公司内部机制达到内部利益的均衡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1)公司治理结构是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制度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内部各契约主体的权利安排和配置机制,由公司内部的产权安排结构决定。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主体地位,因此,股份公司治理结构主要体现在通过设立公司治理层级,规定公司各权利主体的责权利安排,最终确保股东对公司所有权的控制。虽然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存在差异,但不论是哪种治理模式,其治理结构的初衷都是通过公司的内部权利安排,实现公司内部监督和制衡。基本特点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的责权利关系。这种财务监督安排结构能在理论上保障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和财务监督权,也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体现。

(2)财务制度监督是对公司全员的行为规范及业务约束

财务制度监督是指通过建立各种公司内部的财务规章和财务制度,形成严格的财务约束机制,并通过规范公司财务核算流程,以全员参与的形式实现的财务监督方式。公司财务制度监督体现了公司各经济业务循环中对人的行为过程控制。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既包括经营管理方面的制度安排,也包括公司财务管理与控制相关的制度约束。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制度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控制是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将直接关系到内部财务监督是否可行有效。

(3)预算管理是具有激励性质的财务监督形式

预算管理是一种权力监督和控制管理的制度安排,通过对未来财务收支和各种费用的预测,以规范化的数据控制未来收支规模,从而实现财务资金运动的有效控制和约束。其权威性由公司内部法规明确规定予以保证,预算一旦审批生效,各单位和部门必须坚决执行,以有效保证预算的监督职能。预算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财务监督和控制手段。预算是公司内部权利安排的合理方式,即在预先设定公司整体经济利益目标的前提下,明确各组成部分的财务权限和对目标利润的贡献,通过这种财务控制手段,达到公司整体财务控制和利润目标的实现。公司的财务预算是一种全员参与的财务控制手段,各个单位和部门既有参与公司预算编制的权利,也有执行公司预算规定的义务。

(4)资本结构是连结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的约束手段

资本结构是公司内部的资本来源方式,直接决定公司的所有权配置方式,及其财务风险和所有者收益获取的杠杆程度。不同的资本结构会对公司经营者形成不同的激励程度,甚至影响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根本利益关系。一般激励机制可以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但不能完全消除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而负债经营则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经营者的机会主义倾向,让经营者与所有者的财务目标保持一致,从而降低财务监督的需求。因为在资本结构中融入债务资本后,经营者受到债权人偿债压力,破产风险的提高会使经营者为了自身声誉和工作机会而遵守财务约定,以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

(5)内部审计是最直接的财务监督方式

内部审计是对公司内部人员和业务的全面监督,其本质是内部审计部门代表公司所有者,对公司内部各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再监督。内部审计的核心主要体现在财务监督上,能有效发现公司的诸多财务问题,实现对财务活动的全程监督和控制。内部审计机构应该隶属于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保持其高度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通过评价公司的经营运作过程,改进公司的管理,优化公司的目标,服务于公司各个层次,对经营层受托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情况进行鉴证与咨询[5]。

(6)会计监督是公司财务信息真实可靠的根本保障

经济业务需要以货币计量的方式予以核算和反映,会计信息的及时、真实与完整是公司经营者解除受托责任的要求,会计监督是通过对会计核算、处理及报告等各环节的监督,实现对经济业务活动真实、完整的记录和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从而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会计监督包含对公司经济业务和财务状况的全面监督,会计系统的设计和运行方式包含了许多控制与约束手段,会计核算过程本身即是对公司经济业务和财务运营的监督过程,具有监督公司财务体系的功能,是确保公司财务信息可靠性的根本途径。

2、公司外部财务监督系统的结构分析

外部财务监督系统是指通过公司外部利益相关者 (包括具有公共性质特征的政府机构),以特定形式在公司外部进行财务监督,达到控制与约束内部财务行为的目的,以保障公司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外部财务监督体系包括所有者的外部监督、政府行政监督和社会机构的监督等方面。

(1)公司所有者的外部监督

我国典型的所有者外部监督主要体现在政府控股的国有企业之中,政府为了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以产权所有者的身份对国有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其财务监督方式包括财务总监委派制、外派监事会制度等,这是在公有制主体下的社会产权关系中,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经营者监督约束机制。

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国家凭借所有者身份,向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派遣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和重大财务决策,在重大事项上实现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联签制度,以实现国家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与控制。财务总监委派制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企业会计信息与财务报告质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财务总监委派制制定了一套有效约束经营者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行为的组织机制,财务总监可以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其财务监督职能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决策的全过程,促使监督更加及时和有效,引导经营者与企业经营目标相一致。

我国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产权结构,不可避免出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多层委托代理现象,从而导致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等诸多委托代理问题。基于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经营者内部人控制严重、企业财务制度与预算执行不力等背景,外派监事会制度作为财务监督创新机制应运而生。外派监事会制度将监事会引入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实现对经营者奖惩、人事任免管理与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的有机结合。通过这种制度安排促使经营者更加努力工作,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制度,实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重目标。

(2)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督

我国政府在国有企业中扮演出资人和公共服务提供者的双重角色,因此政府对企业的财务监督也具有所有者监督和社会公共利益监督的双重色彩。此种产权背景和财务运行环境下,我国政府的行政监督在国有企业财务监督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企业的任何财务失控行为,都会直接损害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监督体系可能由于所有者缺位、经营者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而丧失应有的监督作用,此时政府的行政监督体系成为企业内部财务监督机制的必要补充,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控制体系共同担当财务监督的职能。我国的政府行政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国家审计、财政监督、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委员会等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等。

(3)民间独立审计对公司财务的监督

民间独立审计监督是所有者对经营者的财务监督最重要的防线。两权分离下委托代理责任的解除要求通过一定的方式证实经营者经营成果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因此需要对经营者编制的财务报告进行独立的第三方审计。注册会计师作为法律认可和赋予监督权利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较强的职业胜任能力以及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操守,行业发展形成的声誉机制能合理保证其执行财务审计监督时保持公正立场,在信息优势的条件下不谋取私利。

[1]Michael C.Jensen,William H.Meckling.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6,(4):305 -360.

[2]科斯,哈特 (著),李风圣 (译).契约经济学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157-169.

[3]刘 灿.现代公司的产权关系和治理结构研究 [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9-10.

[4]何俊杰.谈企业财务监督体系的构建 [J].商业会计,2008,(22):59-60.

[5]李越冬,干胜道.企业财务监督主体及内容研究 [J].会计之友,2010,(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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