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意识与理性精神:中国政治发展的文化资源

2012-04-13 05:37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2年5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法治

张 浩

(1.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北京100732;2.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广州510053)

一定社会的文化既是一定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反映,又作用和影响这个社会的经济和政治。作为一个综合性的社会历史课题,政治发展不仅仅是政治制度、政治规范、政治行为等诸范畴更新的过程,也是政治文化这一政治范畴进步的过程。若没有政治文化的变革,政治的诸范畴就失去了变革的动力和基础。随着中国政治发展步伐的加快,中国政治文化也处在转型之中。这就迫切需要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新型政治文化,为中国的政治发展和进步提供恒久动力和精神保障。

一、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建设对政治发展的作用和影响

所谓政治文化是指一国国民长期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对于生活在其中的政治体系和所承担政治角色的认知、情感和态度,它与政府、政治组织等制度性结构相对应,成为政治体系的主观因素[1]。政治文化是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于一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关于国家政治生活的政治思想、政治心理和政治价值取向的总和。政治文化在政治发展中占有基础性的地位,它为政治发展提供了思想基础和心理基础。政治文化一经形成,便以其特定结构形态作用于社会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政治体系的状态、运作方式以及发展的方向。

中国的政治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积累,不可避免地带有本国传统文化的痕迹。落后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牢固的血缘宗法制度、高度专制的政治和思想文化以及封闭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形成了传统中国以君主的“治国之道”为核心,以处理君臣、君民关系为内容的较为完备的封建政治文化体系。民众中存在着普遍的崇圣意识和依附心理,“人治”也成了一种习惯和心理定势。此外,权力崇拜与惧怕的二元政治情感、上下等级意识及狭隘顺从心理等均构成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主要特点。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封建专制制度已经被摧毁,但封建政治文化的遗毒依然影响着中国的政治生活。封建保守的思维方式和浓厚的臣民意识制约着中国民众的政治参与和政治责任感,等级观念、宗族观念和人治意识也成为影响中国政治发展的最严重的思想羁绊。改革开放使中国的政治文化打破了封闭保守、自我维持的传统发展模式。但政治生活中权力过分集中、以权谋私以及腐败现象仍普遍存在,导致人民的权利难以充分行使,公民政治参与远远不够。因此,迫切需要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建设,积极构建社会主义新型政治文化。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建设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作用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建设有助于扩大公民政治参与。亨廷顿明确指出:“政治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公民参与的扩大。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公民政治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可以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政治发展的重要标志。”[2]扩大政治参与,尤其是科学、理性、自觉、有效的政治参与,是实现政治系统良性运行的重要保证,也是发展社会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人类的政治参与实践表明,无论是确立一定的政治价值观,还是掌握政治参与所要求的政治知识和技术,都离不开相应的政治文化支撑。政治文化规定了人们的政治倾向,成为一种内化了的政治行为规范,影响和支配着人们对政治行为方式的选择,并以一种执著的政治目标深刻、稳定、持久地指导人们的政治行为。政治文化之所以可以支撑一个公民和社会的政治参与行为,主要是因为它能为政治参与者提供良好的政治文化和心理环境。社会主义新型政治文化鼓励公民通过合法正当的渠道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热情,有效地促进了公民个体政治素质和政治社会化水平的提高,从而推动了中国政治发展的历史进程。

2.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建设有助于促进政府廉洁。政府廉洁是衡量政治发展程度和政治体制完善程度的重要尺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建设一个廉洁的政府,不仅涉及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也涉及政治文化的变革与更新。因为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廉政制度的执行必须依靠政治文化的支持,没有政治文化的支持,各种反腐败制度就难以得到有效执行。特别是当前中国部分政府官员的腐败既有经济的根源(经济转型引发的经济主体多元化和利益分化),又有政治的根源(权力过度集中而又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更有深刻的文化根源(中国传统文化的劣根性)。因此,构建廉洁型政府,需要通过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建设培育廉政文化,以形成公正廉明的政治氛围。廉政文化作为现代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从根本上明确了权力的行使和运行的规则,有助于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使官员的“道德自律”具有更为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传统的“清官文化”注入了新的内涵,使清官廉吏成为官场的普遍现象提供了可能和保障,也为政府廉洁的成长、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政治文化土壤。

3.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建设有助于维护政治稳定。政治稳定是指一国政治系统的连续性和有序性,包括稳定的政权体系、合理的权力结构和有序的政治过程等[3]。维护政治稳定不仅涉及政治体系自身的建设和完善,而且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所持有的政治文化。从宏观上讲,政治稳定的实现有赖于政治制度的完善及其有效实施,有赖于由政治体系输出的法律、法规等外在“刚性”制度的作用。但从微观上看,真正决定政治稳定的不是外在惩罚性制度的强迫与威慑,而是来自公民对政治制度自愿的服从和认同,即外在制度能够发挥多大的效力取决于公民自愿服从与配合的程度。从这一角度分析可得出,政治稳定的目标能否实现,往往依赖于公民对政治体系承认不承认、认可不认可、赞成不赞成、同意不同意以及满意不满意。正如阿尔蒙德所说:“如果要保持最终的稳定,该系统就要有一种建立于对该政治系统更为普遍的依恋基础之上的政治信仰形式——我们已称之为系统情感的一种信仰。”[4]而这种信仰正是他对政治文化定义的要素之一。政治文化一方面能为政治体系的确立提供合法性说明,为新的政治体系的建立提供心理支持;另一方面为政治秩序的维护提供思想意识上的支持,对政治体系的稳定起到深度支持作用。由此可见,政治文化这种隐形的“软力量”比外在的政治制度对政治稳定的影响更长远、更深刻,且具有更大的塑造作用。

二、主体意识: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动力资源

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新型政治文化,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培育公民的主体意识。因为,一个社会的政治发展程度和政治进步状态从根本上说都受制于公民的政治素质和政治能力,而公民的政治素质和政治能力又受制于公民的主体意识。主体意识是公民对自身的反省意识,是公民自立为政治主体并对自身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的一种自觉意识,是公民在政治实践活动中显示和发挥自主性和能动性的观念表现,是公民能动地反作用于政治实践活动的巨大观念力量。现代政治发展中的主体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它在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存在中生长,又对民主政治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公民普遍具有主体意识,既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思想基础,又是推动民主政治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强大动力资源。推进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需要公民具有参与意识、自主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和责任意识等,这也是在当前的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建设中需要迫切培育的公民主体意识的基本点。

1.参与意识。公民的参与意识主要是指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所具有积极参与(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公权力运行的主人意识。它是公民能动地实现其权利和主体性的政治参与行为在观念中的反映。佩特曼和麦克弗森认为,对自由的平等权利和自我发展只能在“参与型社会”中才能实现。这个社会培植政治效率感,培养对集体或者公共问题的关心,有助于形成一种有足够知识能力的公民,他们对统治过程保持持久的兴趣[5]。同时,公民参与意识的价值还在于,可外化为自觉的参与活动,并对公共权力运行的方向、过程和结果发生现实的影响。因此,作为公民主体意识至关重要的部分,公民的参与意识越自觉、越普遍,参与的行为越深入、越广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越发展,政治发展的程度就越高。

2.自主意识。自主意识是人对自己在主客体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和主体身份的自觉认知,具体表现为主体权利的自决、主体地位上的自立和主题精神行动上的自由。美国学者罗伯特·莱恩认为,“作为一个心理学概念,自主意识即获得‘胜任’的愿望和能力,以及认为自己实际上是有能力的信念”,“胜任意识是一种自我本能,是一种欲望,即感觉自己是事情进展的主要推动因素、能驾驭并控制其所处环境。”[6]公民的自主意识,是作为社会共同体成员的公民对社会公共事务持有的信念、承诺与心理倾向。美国学者博克斯将公民的这种品性和素质称为“积极的公民资格”,就是说在“民众投身于思考、设计、影响公共部门的决策制定”的同时,“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满腔热情地考虑公共利益”[7]。公民只有树立了自主意识,才会有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心理倾向,并产生在公共活动中去承担公民责任和实现公民权利的价值追求。因此,只有培养了公民的自主意识,才能使“公民对社会事务具有热心、关爱与尊重,才能充满对公共利益的奉献与参与精神,才能肩负起对社会事务的责任与义务”[8]。这种公民自主意识实际上是公民自愿、自觉参与公共管理的心理倾向,是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主动性和能动性的内在体现,是公民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也是创造现代生产力与现代民主政治必备的内在机制和文化沃土。

3.权利意识。权利意识是指公民对于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理解和态度,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一种心理反应。公民的权利意识是公民主体意识存在的逻辑条件和参与意识生成的逻辑前提。公民享有充分的权利,形成了公民的自觉的权利意识,才能真切地意识到公民自己的主体地位,才会有主动践行公民权利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行为。需要明确的是,公民的权利意识是公民对自我权利的意识与他人权利的意识的统一,它既体现为个体对自我权利的认知、主张和要求,又体现为个体对他人认知、主张和要求权利的社会评价。公民的权利意识,首先是对自身权利的意识。因为如果公民没有对于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资格的清醒的意识,不但无法有效地维护和实现自己的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而且也不可能使自己成为一个自主行动的主体。一个由没有权利意识的主体所组织的社会,必然缺乏生机与活力,是非常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但是每一位个体在肯定和追求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认和尊重其他主体的权利,对其他主体权利意识和权利平等意识具有清醒的理解和尊重。否则,就会导致为自己所谓的权利而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无序的混乱状态。

4.平等意识。公民的平等意识是指公民认识到在社会生活中公民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何谓平等?萨托利说:“平等表达了相同性概念……两个或更多的人或客体,只要在某些或所有方面处于同样的、相同的或相似的状态,那就可以说他们是平等的。”[9]法国《人权宣言》指出:“平等就是人人能够享有相同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指出,平等是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平等的内容是全方位的,包括政治、社会、经济领域。他提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0]444,“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10]448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公民的平等意识至少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是权利平等,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对所有公民提供的保护和实施都是一视同仁的,不允许任何人享受任何特权,也不允许存在歧视等;二是机会平等,即社会为每个社会成员追求自身利益、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包括教育、医疗、就业及各种社会公共服务等各方面的平等;三是结果平等,是指社会成员在财富、收入、地位、权威以及各种社会福利方面的平等,因为这是国民收入分配的最终结果,所以称之为结果平等。公民的平等意识是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条件,它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基础性和不可替代性的价值和意义。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表征的法律、制度以及政府和公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无不渗透着平等意识和理念。可以说,没有平等意识就不可能有民主的出现,构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就成了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5.责任意识。公民责任意识是公民对自己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承担责任的合理认识与评价,并体现在行为和情感中的个性心理品质。它是公民内心的信念和自觉的行为,也是作为社会成员必须具有的心理行为态度。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要求,公民要承担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尽其所能为国家、社会和他人做应该做的事情;同时,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不逃避和推卸由于自己的过错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现代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促使传统的国家权力向社会本身回归,“国家正在把原先由它独自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公民社会,即各种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性团体,后者正承担着越来越多的原先由国家承担的责任”[11]。这就必然要求确立公民责任意识,实现公民人格的本质价值规定,完善个体内在向度的价值建构。每个公民个体都能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能够承担相应的适合自身的社会责任,这是公民个体真正实现社会化的标志,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先决条件,更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取得更大进步和发展的推动力量。作为一种人的自我的内在的认识因素,良好的公民社会责任意识必然成为促进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在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关系等方面形成良好互动合作的局面,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和题中应有之义。

三、理性精神: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平衡力量

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新型政治文化,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培育公民的理性精神。理性是人的本性,既是人所独有的特性,又是人类普遍的共性,它表现为人自觉调节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理性精神是理性的具体表现,妥协、宽容、法治和契约等是其核心价值观和典型特征。如果说主体意识是中国政治发展的动力资源,那么理性精神可以说是中国政治发展的平衡力量。政治发展需要动力,只有在一定的动力作用下,社会不同政治主体充分发挥其自主性和创造性,积极地推进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多元化,使社会政治生活呈现一派欣欣向荣、生动活泼的局面,整个政治体系才能不断进步和发展。政治发展也需要平衡,只有在一定平衡力量的作用下,社会不同政治主体都按照一定的政治规范各处其位、各尽其能、各得其所,正确地行使各自的权力和正当地行使各自的权利,使社会政治生活保持协调有序、安定祥和、共同发展的状态,整个政治体系才能始终保持有序和稳定的状态。公民的主体意识和理性精神既是相对独立又是紧密联系的。推动中国的政治发展,既需要发挥公民主体意识的动力作用,又需要发挥公民理性精神的平衡作用。从政治发展的内在逻辑和基本要求来看,二者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没有公民的主体意识,政治生活就会因缺乏活力而陷入僵滞,政治发展就会成为空话;没有理性精神,政治生活就会杂乱无章陷入动荡不安,政治发展也就成为泡影。为此,在推进中国政治发展的过程中,既需要促进公民主体意识的觉醒,也需要培育和弘扬以妥协精神、宽容精神、法治精神和契约精神等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理性精神。

1.妥协精神。何谓妥协,有学者指出:“在斗争双方力量悬殊或者势均力敌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更大损失或两败俱伤,以不损害双方的根本利益为前提,通过政治谈判、协商或默契,互相做出让步,从而暂时实现缓和矛盾,以便于双方共同发展的某些局面,这就是妥协的涵义。”[12]妥协是一个多范畴的概念,它既是一种争端的解决方式、方法,也是以相互让步解决争端的过程和结果;它既是一种冲突解决方式,也可以成为一种社会与政治发展方式;它同时还是一种思维方式,一种行为态度与心理,并可经过长期演化成为一种政治文化与精神传统,即公民的妥协精神。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为贵”,“中庸之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思想,都包含着妥协精神。西方学者也高度评价妥协精神,埃德蒙·柏克说:“所有的政府、人类所有的利益与福乐、所有的美德以及所有的谨慎行为都必须建立在妥协互让的基础上”[13]科恩认为:“民主国家的公民乐于以妥协的办法解决他们的分歧。民主的所有条件之中,这是最重要的,因为没有妥协就没有民主,而有关各方如不愿妥协,即无法达成妥协的可能。”[14]妥协精神能够改变公民的政治冷漠,增强公民的政治认同,扩大公民积极的政治参与,正如多比尔所说:“这种商谈、承诺、认真考虑创造了一种文化精神。一套自由民主政治秩序下的公民们的社会与政治的期望机制。这种精神值得捍卫和发展。它鼓励人们进入政治而不是生闷气、沉溺于冷漠或转向恐惧与革命。”[15]总之,妥协精神是现代公民应具备的人格精神之一,因为这是我们化解政治冲突,寻求政治平衡的润滑剂;亦是建立和谐社会、和谐世界,走向大同境界的桥梁。

2.宽容精神。对于宽容,《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解释为:“宽容是指一个人虽然具有必要的权利和知识,但是对自己不赞成的行为也不进行阻止、妨碍或干涉的审慎选择。”[16]哈贝马斯认为,宽容是共同体“对他者的包容,而且是对他性的包容,在包容过程中既不同化他者,也不利用他者”[17]。所谓对他者的包容,即对宽容对象与宽容主体的差异性的包容。包容他者,就意味着这些差异性即便是引起了宽容主体的反感或者反对,主体也不采取强制手段去制止或干涉。由此可以得出,宽容精神就是在一定的限度内即在不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容许并包容他人有不同于自己的观点、思想、观念、信仰、习惯、习俗等,并且不加以干涉也不强制要求别人与自己相一致的一种处事准则和处世态度。宽容精神有利于化解社会冲突和政治矛盾,减少执政成本和政治代价。宽容精神体现政治权力主体的温和、审慎、忍耐、谦逊等美德,即能够产生道德效应,如保障基本人权、尊重生命价值,保障权力对象的一些政治自由和权利等。宽容精神一步步带领人们走出习以为常的暴力、专制和压迫,为各派政治力量相互妥协达成共识以构建政治秩序提供一种精神支持和价值理念,避免了“你死我活”的政治斗争。因此,宽容精神减少了权力对象的抵抗,有助于政治权力主体用柔性化解方式解决非对抗性的冲突和矛盾,降低了政治统治与管理的成本和代价。正如达尔所指出:“当宽容的预期代价减少时,一个政府宽容一个反对派的趋向将提高;同样,当压制的预期代价提高时,一个政府宽容一个反对派的趋向将加大。”[18]

3.法治精神。早在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阐述过法治,他说:“法治应该包括两重重要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9]从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界定,我们不难看出,法治既是治国理政的一种重要方式,又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更应当是一个社会所有公民的一种基本生活方式。它要求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要求各种社会组织及所有的公民,都应当把法律奉为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尊崇宪法与法律最至高无上的权威。因此,法治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不仅仅是一套客观的规则和制度体系,更是一种蕴涵了人类理想和价值追求的精神理念。法治包含制度和精神两个层面,其中法治的精神层面即法治精神,是人们对法治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与主观把握而形成的一种认识、情感和意志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也是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解读而形成的一系列基本观念,表现为人们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及心理状态。它蕴涵于社会思想、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中,是现代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思想保障。具体来说,现代法治国家的公民所应具有的法治精神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对法治具有科学理性的认知;二是对法治理想及其价值目标具有发自内心的认同、期待和追求;三是对法治具有充分信任、坚定信念与忠诚信仰。如果说制度是法治的骨骼,则精神是法治的灵魂。法律制度的生成和法治实践必须从法治精神中获得理念支持和文化土壤。仅有良好的法律制度,而没有相应法治精神做支持,法律制度将无法有效运行,理想的法治状态也不会真正到来。相反,“具有法治精神的社会,即使法制状况不为理想,其也会在这种精神的推动下逐步走向改善”[20]。由此可见,法治精神是法治得以实现的核心,也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关键,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方面。

4.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是在日常契约行为经验中产生的超越该经验认识的观念和理性升华,是现代市场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表现。契约精神是西方近现代以来理性主义精神的主要承载,“以国家理性的理念为基础的社会契约……是‘启蒙时代的真正开路先锋’。它为经济生活和社会秩序的世俗化铺平了道路”[21]。契约精神是一种代表了人类文明和进步的规则,不但是现代工业文明、商业文明赖以存在的基础,而且也是现代国家政体、民主和法制存在的前提。梅因在关于人类发展的论著中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种权利义务上那种相互关系形式的就是‘契约’。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22]契约精神不仅包含着主体的个体化与独立性,也包括主体的社会化与平等性,体现着自由、信用、协作、互利等一系列规范,最大限度地反映人们的利益需要和意志主张,因而逐渐内化为人们的一种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指导着人们从事各种市场活动、政治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在民主法治的形成过程中,契约精神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私法领域的契约精神促进了市场交易的发展,为法治创造了必要经济基础,同时也为公民社会提供了良好的秩序;另一方面从私人领域上升至公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对于控制公共权力、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契约精神,无论表现为私法领域的市场交易精神,还是表现为公法领域的权力制约精神,都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构建有着积极意义。

总之,任何一种政治体系的发展和进步,如果仅仅只停留在制度层面上是不能持久和稳定的,只有当政治发展的目标内涵、价值取向等在人们内心沉淀稳固以后,才能产生巨大的能量,推动政治发展的进程。因此,当前要以积极的姿态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新型政治文化,使主体意识和理性精神成为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更好地为促进中国政治的发展、进步提供动力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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