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在医疗保险各方关系中的现状及作用

2012-04-13 00:34吴旭东刘恩靖
实用医药杂志 2012年6期
关键词:保方供方医疗保险

吴旭东,刘恩靖,宫 明

医师在医疗保险各方关系中的现状及作用

吴旭东,刘恩靖,宫 明

医师;医疗保险;卫生服务

医疗保险是由医疗保险机构(保方)、被保险人(需方)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供方)以及政府(管理方)四方组成的一个完整系统[1]。在所有社会保险中关系最为复杂,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牵涉到医疗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及职工等多方利益关系,医师在医疗保险工作中的角色更是备受关注。

1 医师在医疗保险各方关系中的现状

1.1 生理、心理、社会的医疗模式受到挑战 现行医疗保险制度下,医师“不仅需要知道病怎样治还要知道钱怎么花”,因为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统筹管理,被保险人在医疗服务供方就诊,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支付费用,实行统一购买服务与支付费用方式。由于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拥有集体购买优势,完全具备与医疗服务供方讨价还价的能力与可能。为保障自身利益,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还会不断调整支付方式,变化支付办法,力求自我收支平衡。比如采用总额预付(global bugets),按单元费用标准支付(Perdiem),按人头支付(Capitation),按病种支付(DRGs)等。这些支付方式,都不是以医疗服务的实际投入为支付标准,而是以社会平均投入或以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作为支付依据,从而使医疗服务的投入与收益分离,给医疗服务供方带来极大的经济压力。但如果医疗服务供方能使自己的运行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就能获得较大的收益率。如果医疗服务供方的运行成本大于社会平均成本,就会入不敷出,最终使自己倒闭。

1.2 医疗服务的权威性受到挑战 由于医疗服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在医疗服务中,医疗服务供方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患者对医疗服务的参与、决定能力非常有限。为维护自身利益,医师可根据医疗保险的支付方式,决定相应的医疗行为。按项目支付时,可增加服务项目、服务量;按单元费用支付时,可增加服务次数提供过量服务,如反复出入院,限制处方费用等;总额控制时,可减少服务,乃至拒绝患者住院治疗等。医疗保险方对此了如指掌。为控制医疗服务供方的行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组建监督机构,聘请医疗、管理、经济方面的专家对医疗服务供方的行为进行监督、评价,以决定是否向医疗服务供方支付费用。这在公费劳保医疗保障制度下是不曾有的,也是不可能做到的。第三方监督机制的引入使医疗服务,尤其使医师的权威性受到严峻挑战。医疗服务供方不能再只有自己说了算,必须从供需保三方的利益出发,按供需保三方都认可的行为标准做事。

1.3 医患之间出现新矛盾 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医疗费用实施个人按比例分担,并出台了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诊疗设施规范,这些措施基本上都是对需方的一种控制。这种控制与原有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相比,一部分患者感觉保障水平降低,难以适应,内心极度抵触,并把内心的不满在就医过程中向医疗服务供方发泄,似乎一切责任都应由医疗服务供方承担。一部分患者感觉自我负担减轻,出现过度需求行为。由于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是通过医师实现的,患者过度需求得不到满足,自然把责任归咎于医疗服务供方。另一方面,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内容繁多、专业性强,患者难以弄懂,再加上政策不完善,各医疗机构执行并非完全一致等,患者更难以理解。所有这一切,患者也会转移为对医疗服务供方的不满。以往围绕服务态度为主的医患矛盾,逐渐转变成围绕医疗费用为主的矛盾。

2 医师在医疗保险系统运作中的作用

医师在医疗保险系统运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医院是医疗保险基金流出的“单通道”[2],医师是最主要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是医疗保险系统运作中承上启下、衔接法规制度与受益者之间的关键性人物,这是因为医师是保证医疗质量、控制医疗费用的主体。患者的药品、检查、化验、手术、治疗单都是医师开出的,医疗费用支出的70%~80%是由医师决定的,医疗保险保方的目标最终通过医师的具体操作才能实现。

2.1 消极作用 如果医师对保方的政策规范采取抵触态度,就可能采取服务不足或过度服务的办法。医疗服务供给不足,质量下降,还可归咎于保方的政策缺陷或费用控制;如果提供过度服务,医疗费用大量浪费,医疗保险资金则难以维持平衡。

2.2 积极作用 医疗保险保方既要控制医疗费用又要保证医疗质量的目标,只有在充分调动医师积极性与主动性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医师是患者理性消费的主导者[3]。由于医疗保险的第三方支付,参保人作为医疗保险的受益者,当其生病时不需要付费,或仅需支付少部分费用,因此过度需求倾向会比较明显。由于医疗服务的专业垄断性,患者的医疗消费最终是由医师决定的。如果医师对医疗保险供需保三方关系认识清楚、态度积极,医师将会引导患者选择适宜的检查、治疗手段和药品,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费用。

综上所述,医疗服务供方利益的维护除需要加强管理外,最重要的也是靠医师的配合,而医师的配合需要建立在对医疗保险政策的正确理解和操作基础上。医师是最主要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是各级医疗机构的中坚力量。医疗机构的利益与医师的利益紧密相连。因此,医疗保险保方对医疗机构的制约,也是对医师的制约。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患者、医生都还处在与医疗保险制度的磨合期,临床医师对医疗保险政策的理解与配合尚需进一步引导,最终达到促进医疗卫生和医疗保险共同发,提高人民大众健康水平的目的。

[1]刘 建,高东宸.医疗保健制度对医院的影响与对策[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1,17(5):279-271.

[2]吴鲁宁.医院与医疗保险协调发展的相互关系与管理行为[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0,140(2):83-84.

[3]陈燕凌,刘宏鸣.国内外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的比较研究[J].重庆医学,2008,37(9):993-994.

[2011-05-16收稿,2011-06-19修回]

[本文编辑:李炳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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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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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31山东济南,济南军区总医院医务部(吴旭东,刘恩靖,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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