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图书情报学期刊名称的商标权保护

2012-04-12 18:58蒋蒙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12年4期
关键词:情报学商标注册商标权

蒋蒙

(郑州图书馆,河南 郑州 450052)

期刊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备任何物质商品的基本属性[1],应该附有表明其质量和信誉,并区别于其他期刊的显著标志——刊名商标。1981年,国外期刊出版商在中国搞“商标圈地”,引发著名的中美《读者文摘》商标权之争后,国内又发生了一系列刊名商标纠纷与诉讼。但是,时至今日,刊名商标问题并没有得到业内充分重视。据在上海召开的2007年中国商标与产业经济发布会透露,我国刊名注册商标的比例不足20%[2]。2009年一项抽样研究显示,即使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期刊的刊名商标注册率也只有38%[3]。笔者最近对数十种图书情报学期刊作了调查,只有《图书情报工作》、《情报资料工作》两种期刊的刊名注册了商标,许多期刊社不明白为什么要把刊名注册成商标。可见商标法律意识之薄弱。在品牌竞争时代,商标战略的构建、实施、完善对期刊的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笔者将就图书情报学期刊注册商标的策略作初步分析。

1 我国期刊名称注册商标制度

1.1 刊名商标注册制度的沿革

1978年9月,国务院在《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中,把商标注册与管理确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商标局。1982年和1983年,《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我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国外期刊商标可以在我国注册。但是,当时尚无针对国内期刊的商标注册制度。因此,即使同我国期刊同名的国外商标亦被核准注册。出于保护我国期刊出版业利益的目的,1987年2月,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允许期刊以全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1988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表》(又称《尼斯分类表》)中,把刊名商标归为第16类,代码1606,核准使用范围包括印刷品、书籍、期刊、报纸、歌曲集、地图、平面图等。为规范刊名注册,2009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注意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0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也与刊名商标注册有关。

1.2 刊名商标主体与前置审查

1987年的《规定》把自然人排除在申请刊名商标注册的主体之外,规定刊名商标注册的主体必须是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期刊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或者是出版单位,内部发行期刊的单位不得申请刊名商标注册。2001年新颁布的《商标法》把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作了扩大,使得自然人同样可以申请刊名商标注册。《规定》曾对申请刊名商标注册设立了前置审查程序,即要求申请人提供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期刊出版许可证。然而,这项规定随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143号)的发布而终止。但是,按照2009年《通知》的要求,下列情况下申请刊名商标注册需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同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相近似,以及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相同的;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属于《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核对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情形。另外,依据2010年《标准》的要求,凡刊名中包含“中国”或刊名首字为“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所以,诸如《中国图书馆学报》、《国家图书馆学刊》、《河南图书馆学刊》、《山东图书馆季刊》等申请刊名商标注册需向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2 期刊名称注册商标的意义

2.1 避免刊名权和商标权的冲突

商标权对刊名权有保护与制约的双重功能。比如,20世纪90年代初,西南农学院和湖北省某单位都分别主办过《农民之友》的同名刊物,由于后者注册了刊名商标,致使前者改名为《科技兴农》,逐步失去了原来的读者群和市场[4]。2005年9月,《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出台后,重名期刊不再会得到出版许可,但是并不能消除刊名权和商标权的冲突。因为,按照我国现行商标制度,在许多情况下,刊名商标注册并不以期刊出版许可为前提条件。为了预防刊名权和商标权的冲突,2007年,新闻出版总署对刊名审批出台了《商标注册申请事先查询单》,要求申办期刊者提交商标管理部门的商标先用权证明。《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中国医师学会主办报刊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行业规范中有类似规定。但是,这对化解在此之前已经得到审批出版的期刊与商标权的矛盾却无能为力。

2.2 防止对期刊名称的商标抢注

商标抢注似乎正在成为一种风尚。个别文化公司或相关机构事先将一批刊名抢先到商标局注册,而后向同刊名的期刊社提出商标许可、转让条件进行要挟,以图达到坐收渔利乃至“合作”的目的[5]。据2007年《中国商标与产业经济蓝皮书》统计,纳入该课题调查范围的国内发行的8482种期刊中,151种刊名被抢注[6]。现在,甚至期刊栏目也被抢注[7],或者刊名商标还被抢注到了香水、牙膏、洗面奶等数种商品上[8]。刊名商标抢注,尽管有违传统的道德观念,但是按照我国现行商标制度,除非对于驰名商标的恶意抢注,并不违法。商标抢注给期刊社权利的保护以及拳脚的伸展造成极大限制,意味着在经营活动中要增强商标意识,防止刊名商标抢注行为。

2.3 不断提高期刊经营活动效益

富有特色的,同期刊宗旨、内容、风格相适应,与期刊的社会、市场、读者定位紧密相连的刊名,往往是期刊出版经验教训的总结。比如,中国期刊协会曾将其主办的《期刊锦绣》杂志更名为《中外期刊文萃》,使期刊特征跃然于刊名之中,读者望“名”知“义”,订量飙升[9]。黑龙江省图书馆学会主办的《黑龙江图书馆》更名为《图书馆建设》、江苏省图书馆学会主办的《江苏图书馆学报》改名为《新世纪图书馆》等的目的都在于此。刊名注册成商标是确认期刊商标权的法律过程,从而使期刊社拥有与掌握了开展市场的一把利器。比如,西南大学同重庆报刊梅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其主办的《山区开发》的刊名、刊号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公司则投入市场扶持资金,使《山区开发》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4]。法国著名期刊商标ELLE价值的80%是通过刊名商标许可授权创造出来的[10]。

2.4 有助于打造优秀的期刊品牌

期刊要靠品牌来创造竞争优势。比如,2007年,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 Brand Lad)在《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中,认定《读者》杂志的品牌价值是36.28亿元人民币[11]。品牌不等同于商标,品牌是市场概念,商标则属于法律范畴。但是,品牌和商标有着内在的联系性。因为,商标是品牌的标志部分[12]。商标有助于提高期刊品牌的可见度、知名度、美誉度,引导读者“认标读刊”、“识标购刊”,有助于期刊形象的树立与市场的开拓。如果刊名商标是驰名商标,就不仅可以享有普通刊名商标不能享有的法定的特殊权利(比如,禁止他人未经授权地在不相同与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权利),而且对品牌创建的意义将会更大。2010年7月,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手捧绿芽”商标成为我国出版界的第一枚驰名商标[13]。国内期刊界还没有驰名商标,主要是各省认定的“著名商标”。比如,辽宁省的《演讲与口才》,上海市的《收获》、《故事会》,甘肃省的《读者》等。

2.5 用法律来维护期刊社的权益

有人认为,期刊有著作权法保护就足够了,没有必要再通过商标法来保护。这种观点不免偏颇。著作权制度对期刊的保护主要是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专有出版权由期刊社同作者之间约定,并非期刊社可以自然取得,而且只适合于作者授权的特定作品。版式设计权不涉及对期刊标志、刊名的保护,而在现实中对期刊标志、刊名的模仿、假冒现象并非鲜见。刊名注册商标,是在著作权法之外,对期刊利益保护的另一条重要途径。刊名商标权受到侵犯,可以请求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比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1995年6月21日就专门下发了《关于查处侵犯“读者”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通知》,保护《读者》杂志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比如,在“意林杂志社等与燕山出版社刊名商标专用权纠纷案”[14]、“《故事会》杂志社与大众文艺出版社刊名商标权纠纷案”[15]等案件中,期刊社的刊名商标权都得到了法律救济)。

3 期刊名称商标注册的策略分析

3.1 国内商标注册

图书情报学期刊应积极申请刊名商标注册。《商标法》中的商标禁用标志规定适用于刊名商标注册。但是,由于同其他商品相比,刊名资源相对有限,因此审查标准适当宽松。比如,刊名中含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国旗、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以及公众知晓的国外地名的,只要商标不产生不良影响,而且整体是期刊名称的,将被核准注册。至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通用名称”的禁止性规定,对于图书情报学期刊来讲也要从实际出发。图书情报是个专业领域,《图书馆》、《图书馆工作与研究》、《图书馆学研究》等期刊中的“图书馆”,《情报学报》、《图书情报工作》、《情报资料工作》等中的“情报”尽管是通用名称,但是业内人士不会对这些期刊误认,应予以注册。另外,图书情报学期刊的刊名商标要尽可能有显著性,即在刊名商标中增加新的成分(字号、字体、字形、颜色的变化等),突出刊物名称的特征。比如,《新世纪图书馆》、《图书情报工作》、《情报资料工作》等相对于其他图书情报学期刊的刊名,显著性就较强。否则,即使刊名商标被核准注册,也可能使期刊社于特定情形的纠纷中陷于不利地位[16]。

3.2 国际商标注册

刊名商标国际注册是期刊参与全球市场竞争的重要保障。中美《读者文摘》、《长寿》,中英《经济学家》等期刊的商标权纷争无不是这种现实要求的体现[17]。据悉,从1989年美国《纽约时代周刊》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起,已有数百家国外期刊在我国大陆获准刊名商标注册[2]。按照《马德里协定》,我国期刊可以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但是,图书情报学期刊商标首先要在国内注册,这是法定程序,然后再向商标国际局申请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后,相关国家的商标管理部门可以声明在其领土上不给予该商标以保护,但只能以对申请本国注册的商标同样适用的理由。按照《马德里协定》,自刊名商标国际注册起五年内,如果商标在中国国内注册已被撤销、注销,则该商标的国际注册失效,相关国家不再提供法律保护。除非将被撤销的刊名商标国际注册转化为缔约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注册。刊名商标国际注册后,若该期刊涉及诉讼等法律争端,国内商标管理部门应向国际局通报并备案。

3.3 主副商标注册

主副刊名商标注册策略主要适用于同一家期刊社主办多种期刊的情况。这些期刊可以是同学科领域的,也可以分属于不同学科领域。比如,中国国家科学图书馆总馆(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主办的期刊就有《图书情报工作》、《现代图书情报技术》、《中国文献情报》、《中国生物工程杂志》、《科学观察》、《高科技与产业化》、《电子政务》等期刊。上海图书馆主办有《图书馆杂志》、《全国报刊索引》等。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主办有《情报资料工作》、《投资与理财》等原发期刊和《图书馆学、信息科学、资料工作》等百余种系列复印资料期刊。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本期刊社主办的所有期刊上使用一个主商标,通常是期刊社名称加上图案标志。这样,不仅使期刊有统一的品牌形象,而且对每种期刊的信誉和质量都会产生积极影响。对不同的期刊分别使用刊名商标,保持其市场识别标识,体现不同期刊独特的宗旨、内容、专业特点与内涵品质。

3.4 跨类商标注册

除非驰名商标,拥有刊名商标权的期刊社无权禁止他人在与期刊不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中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这就给他人在这些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留下了机会,反过来使出版社的权利受到限制。这方面的教训并不缺乏[8]。正面的例子同样有许多。比如,作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的“今晚报”已经用在了包括期刊、报纸出版,以及网络、地产、物业等十几个经营门类[2]。法国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的著名商标ELLE除用于期刊外,还推广到服装、背袋、眼镜、首饰等产品上[10]。图书情报学期刊社亦可以将商标注册在其开发的传统的二次文献、三次文献,或者数据库、多媒体、计算机软件等数字产品上,但与期刊属于不同类的商品。许多图书情报学期刊社在主办期刊的同时,还从事教育服务、信息服务等活动。对这些特色服务同样应该申请商标注册,但已不是与刊名商标同类的商品商标,而是服务类商标。

3.5 后续保护注册

通过对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阻止其注册,或者通过利用法定规则,撤销损害自己利益的注册商标,而后自己再申请商标注册是一种后续保护策略。比如,对于他人在先申请并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刊名商标,图书情报学期刊社可以利用三个月的公告期限,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注册公告后,图书情报学期刊社如果认为该商标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在五年内请求商标注册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驰名商标不受此时间的限制)。又比如,对于他人把自己的刊名注册成商标的情况,图书情报学期刊社要关注该商标的使用情况。如果该商标注册后三年内未使用,则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比如,在天津科技出版社主办的《长寿》杂志与美国长寿国际有限公司的“LONGEVITY”注册商标权纠纷中,前者被迫更名为《华夏长寿》。此后,《华夏长寿》利用法律规则,以美国长寿国际有限公司连续三年未使用该商标为由,申请撤销了其商标注册,重新恢复了刊名[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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