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小慧,武星亮
(山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西太谷030801)
如何解决好三农问题,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都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和实践,从农村社会现存的问题来看,无论是农村行政管理、农业经济发展,还是农民权益保障,都与农村组织资源的稀缺紧密相关,可以说,农村组织的缺陷既是农村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又是农村其它社会问题的一个基本引发因素。在农民组织化过程中,政府主要是以提供公共产品为原则与农民进行合作的,而政府责任也随着近年来的农民组织化进程备受关注。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民合作化运动中,曾对政府责任问题做出了很多宝贵的探索,本文拟通过对这些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再认识来探讨我国当前农民组织化进程中的政府责任,进而确保我们在当前的农民组织化实践中不偏离正确的方向。
毛泽东曾多次强调要向人民负责,树立责任政府观念,要政府明确自身的责任,他明确指出:“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每句话,每个行动,每项政策,都要适合人民的利益,如果有了错误,定要改正,这就叫向人民负责。”[1]并且还指出政府的责任是要教育人民,国家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老师,听人民群众的话,要做人民的公仆。这些观点都为之后强调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政府责任在宏观上奠定了基调。
新中国成立前后,为了迅速发展农业生产力,毛泽东在领会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农业合作社的重要思想的前提下,努力探索中国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而在此过程中体现出的政府责任观则是相当鲜明的。
毛泽东十分重视农业合作化的组织领导问题,针对土地改革后农村开始出现的两极分化现象,他曾明确指出,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里,这种现象如果继续发展,党和政府对这种两极分化听之任之,不采取行动加以解决的话,就会失去广大的农民群众,因此,必须由政府引导农民从个体经济转变为合作经济。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毛泽东强调基层干部的工作要逐步转向农业生产互助合作上来,在他主持修正并经中央讨论通过的 《中国共产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规定了党在农村工作中最根本的任务是用农民易接受的道理和办法教育并促进农民实现逐步的联合和组织。在1955年7月31日召开省委、市委、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毛泽东进一步就此观点指出要有计划地领导这项运动,他要求:“要大胆指导运动,不要前怕龙,后怕虎。”[2]在同年发表的文章中他要求各级地方党委的领导重心要尽快实现向研究和促进农业合作化工作上的转移。在这一阶段,政府引导个体农民走向集体化,为我国农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物质条件,也对之后实现农村生产乃至农民生活的全面规划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而取得的这些成就都是建立在 “政府应主动地领导农业合作化”这一基本论调上的,正如毛泽东所说:“全面规划,加强领导,这就是我们的方针。”[2]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逐步展开,而工业化和农业生产之间的矛盾也随之逐步显露出来,工业化的实现必然是以向农业的索取为基础的,而客观上当时中国农业的滞后发展却不能满足工业化进程所需。要解决矛盾、发展农业,发展互助合作是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此外,社会政治方面的考虑也促使党中央强化了需要大力发展合作化的认识。毛泽东曾针对土改后农村中出现的资本主义自发倾向指出发展合作化的紧迫性:“对于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3]
正是在这样的综合背景下,中央政府将农业合作化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并在之后的实践中主动介入,在各个方面为农业合作化的顺利推行做了大量的工作:
1.政策先行,政府掌握主动权
早在1949年3月的七届二中全会就初步确立了 “通过合作化引导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方针,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也确定了要分步骤引导分散个体的农业经济向现代化和集体化方向发展的方针。
1953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公布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中则进一步规范了在指导农村工作时应着重掌握的各项政策原则和工作方法。在此后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再次重申了发展互助合作运动是党在农村工作中的中心这一观点。1953年4月23日,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传达了毛泽东的规划:“要用十年到十五年甚至更多一些时间,完成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4]
1953年10月15日和11月4日,毛泽东又两次同农村工作部负责人谈话,强调个体农民增产有限,必须发展互助合作。在之后中央正式发布的 《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进一步确定了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农业合作化的理论、方针和原则做了系统阐述。在此基础之上,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 《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中提出 “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大体上可以在一九五八年春季以前先后基本上实现半社会主义的合作化”。[4]
以上这一系列决策及相关措施的推出,无疑为农业合作化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为合作化实践提供了先行的理论指导,而掌握主动权的中央政府的权威性也在此过程中得到了极大的体现。
2.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强调政治动员
毛泽东倡导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土改之后国家、政府权力对乡村社会和农民思想的一次重大介入。农业合作化运动之所以能够较为顺利地推行,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中共在乡村成功地进行了政治动员,使合作化政策得到了广大农民的认同和支持。毛泽东清楚地认识到大力宣传相关政策和办法在组建农业生产合作社过程中的重要性,他也曾在不同的场合多次讲到要让农民有充分的精神准备,要让农民认识到合作化的好处,同时也要对合作化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有思想准备。
在合作化运动中,毛泽东始终强调思想动员,不断提醒干部不能强迫农民入社,在阐述“自愿互利、典型示范”的根本原则时,他指出:农业合作社的推进会触及到农民长期形成的自主经营的观念,因此引发农民的抵触情绪是自然的,要通过教育、宣传等手段消除抵触情绪,而不能在违反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硬拉农民加入合作社。为了让农民能自愿加入合作社,政治动员主要着眼于提高农民的思想觉悟,采取从骨干到先进分子再到一般群众的方法,层层进行发动,对具有不同思想顾虑的人分别进行思想动员,通过宣传教育,让农民自愿申请入社。
在推广合作化的过程中,毛泽东非常重视典型示范的方法,他曾亲自将各地农业合作化过程中产生的示范典型汇编成书,以期加强对运动的现实引导。而在1954年秋至1955年春,对过渡时期总路线和中央 《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的深入宣传,也进一步推动了这一阶段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全国的普遍开展。
3.国家适当帮助,优化物质环境
毛泽东认识到,国家帮助对农业合作化非常重要,他在 《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中,一方面指出了勤俭办社、自力更生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强调了国家对合作社援助的重要性,在他看来,“农业贷款必须合理地贷给互助合作组织和单干农民两方面”。[5]在此基础之上,要通过建立技术推广站、设立贫农基金等形式对合作社给予物质帮扶,通过加快农民实际利益的实现过程来促进合作社的发育。
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出台《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从12月初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随后实行了油料的统购和食油的统销,1954年又实行了棉花的统购和棉布的统购统销,这些政策的推行直接把经济资源优先纳入了合作部门的渠道,同时也增加了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吸引力,进一步优化了发展农业合作化的物质环境。
4.及时纠偏纠错,推进运动发展
毛泽东在合作化运动中非常注重及时总结工作经验,针对在运动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予以指导,对错误的倾向及时予以纠正,并在此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完善了农业合作化思想,也从总体上确保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正确方向。
例如,1952年9月第二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之后,各地农民对发展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互助合作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在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急躁冒进倾向,主要是盲目追求互助合作的高级形式,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时贪多贪大。中央农村工作部发现这些情况后,向毛泽东汇报,此后下发实施了几个纠正互助合作急躁冒进的文件。1955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 《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决定:“对当前的合作化运动,应基本上转入控制发展、着重巩固的阶段。”“……对那些准备不足、仓促铺开的地方,有关省委要切实帮助县委进行整顿社的工作,在不伤害积极分子热情而又保证新建社质量的原则下,允许已有的社数和社员户数作必要的合理的减少……”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毛泽东对于合作化运动中的政府责任观始终没有脱离 “不能剥削农民”这一宗旨。例如,针对1952年在农村中比较普遍地出现了对农民干涉过多的现象毛泽东发出了 《中央关于解决区乡工作中 “五多”问题的指示》,他指出:“……其中有很大的成分就是这种过多地干预农民的表现……这已经引起农民的不满,必须加以改变。”[6]而在1959年第二次郑州会议上,毛泽东则更为明确地指出 “共产风”是 “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因而 “是不能被许可的”。此外,同时期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是围绕着保障农民利益展开的,例如毛泽东在阅看中共山东省委书记谭启龙1959年3月28日给山东省委第一书记写的信时,针对信中反映的有人说 “共产党和孙悟空一样,多变”,他提出了关于改变集体所有制体制的几条原则:“不得群众同意不变;变的时候,一定要以有利于生产队,不使生产队、小队、群众任何一个单位一个个人吃亏为原则……,先变乡,后变区。三、五、七年之后,群众要变的话,先变到乡。何时变到区不能定,现在设想,大概要在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之后,才有可能变。”[7]
农业合作化运动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农民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进行的一次伟大的尝试,该过程中体现出的政府责任观更是引人瞩目,它在实践中既有创造性的成功,又有始料未及的失误,这对探索我国当前的农业合作化道路中的政府责任无疑是非常有启示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农民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我国农民的组织化意识和组织化程度都有了相当的发展,但总体来看,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发展不够充分。尽管农民组织是由农民自己主导建立,并依靠自身内在动力发展的,但它还需要政府的认可、扶持和引导,政府应当在农民组织化过程中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为农民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人们的认知程度决定行动的成效。要将农民组织化顺利地推行下去,首先就要统一认识、深化认识,上到中央政府,下到农民个体,都要充分认识农民组织化的必然性和重要性。
作为农民抗拒市场风险、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形式,农民组织既可以表达和聚合农民利益,又可以实现与政府的对话、协商。当前农民合作组织发育程度较高地区的实践表明,农民合作组织确实起到了增加农民收入、稳定民心、稳定农村社会秩序的作用。此外,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到,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有着或直接或间接的关系,鉴于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推进农民组织化的发展。不容忽视的是,当前仍存在着一些基层干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识不足的现象,认为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事情,忽视了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作用,导致了政府的引导和服务作用较弱、支持力度不大,进而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
当然,不可否认,农民自身的努力是农民组织化发展的内因,农民组织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农民对其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当前我国农民组织发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仍是农民参与程度并不高,一些农民对合作社没有足够的兴趣,多数农民习惯于传统农业生产的思维定势,加上目前合作社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宣传力度不够、示范带动作用不强,导致了不少农民缺乏组织起来共同发展的热情和信心。此外,目前从事农业耕作的农民中,相当数量的人曾经历过人民公社时期,因而对农民合作存在片面性的认识,这也成为制约农民合作能力建设的一个潜在的因素。当然,影响农民组织化进程的因素还包括农村社会精英的流失与权威缺失:一方面,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能力的农村精英普遍向村外流动,逐步与村庄脱离了以往那种紧密的联系;另一方面,税费改革以后,很多地方的村干部的权力受到了极大的制约,传统农村社区中的政治权威受到影响。农村社会精英的流失与权威缺失使得农村社区缺乏具有领导能力和感召能力的精英,致使农民的原子化状态难以打破。
综合以上原因不难看出,要调动农民组织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政府应通过各种政策宣传和教育,传授合作组织的基本知识,让广大农民了解和认识到组织起来的意义和作用,培养农民的组织意识和互助合作精神,提高农民的合作意愿和组织能力。同时,政府还应通过示范推广、利益诱导、政策倾斜等多种措施使农民自觉摒弃那些不利于农民组织化的小生产者习性。此外,政府还要加大对职业技术教育的扶持力度,通过举办多种类型的培训班、技能班来提高农民的各项技能,减少农民在组织化过程中遇到的障碍,提高合作成功的现实可能性。
如前所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一直是党中央关注的内容,在1984年和1985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中都曾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出过明确要求,并强调了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的群众自愿性质。进入新世纪,中央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力度不断加大,随着一系列新的部署,相关政策运作的系统性得到了空前的加强,在此背景下诞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更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此获得了独立法人的身份。随后,与法律相配套的《登记管理条例》、《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试行)》等几个主要法规也相继实施,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框架体系基本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2010年6月11日,农业部制定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提出了以 “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社会反响好”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五条标准。
实践表明,这些方针、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给农民组织化进程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当然,我们还要看到,现阶段我国农民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资金短缺,发展程度不高,政府应出台和落实财政、税收和信贷方面的扶持政策,为农民组织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证。在此基础之上,现阶段各级政府更为重要的工作就是依法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防止在实践中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相冲突的情况发生。
正如前文所述,毛泽东时期的合作化运动实质上是以政府为主体开展的,在摆脱小农经济束缚的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获得了农民支持的,是有成效的,但后期却在实施高级社、人民公社的过程中没有继续维护农民应有的主体地位,最终在追求纯粹的公有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甚至把实现组织化的方法和速度问题也定性为阶级性问题,使这场原本要促进生产力的运动变成了束缚生产力的枷锁。由此可见,过多的行政干预致使我国合作化运动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这是当前发展农村组织化过程中应该引以为鉴的。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行政化、准行政化现象也颇为严重,“官办”色彩浓厚,挂靠在政府名下的合作组织并不少见,甚至还存在迫于行政压力勉强成立合作组织的情况。政府政策的推动作用固然重要,但忽视客观规律、片面强调政府的主体地位是非常要不得的,各级政府也应充分认识到:为农民组织健康发展营造自由、广阔的发展空间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加快我国农民组织与制度变迁的过程,应始终坚持 “民办、民管、民受益”,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自主选择,政府应当主要通过法律和经济杠杆,规范引导其健康发展,减少过多的、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促进农民组织形式的多样化。此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资源和精力的有限性也决定了政府对农民组织的管理不可能包揽一切、面面俱到,应适时地发挥各类中介组织在此过程中的积极作用,而将政府的工作重点更多地放在政策指引和提供服务等方面,为农民组织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1]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128.
[2]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五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234-235,260.
[3]毛泽东文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299.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 (1949~1957)(上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132,461.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 (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857.
[6]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 (第四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137.
[7]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 (第八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