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慧博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社会学习理论视角的我国白领犯罪解析
王慧博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社会学习理论认为,环境因素在人的成长过程中会起到熏陶、诱导作用,因而白领犯罪就是白领们在生活经历中不正确的学习过程。我国白领犯罪的原因包括相互模仿的“观察学习”、相对剥夺感产生的相对贫困、大众传媒的不良暗示以及网络文化中“亲历学习”式的畸形因素等。我国白领犯罪的特点是主体智商高、权钱交易突出、窝案增多和后果恶劣。面对这种形势,应从不断提升白领人格修养、规范大众传媒宣传和净化网络环境等方面入手,消解我国白领犯罪问题。
白领;白领犯罪;学习;社会学习理论
从1939年12月,美国社会学教授萨瑟兰首次提出“白领犯罪”的概念,白领犯罪问题开始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正如米泽尔所说,当前,来自宽敞明亮的办公室的智能犯罪分子仍在扒我们的口袋,每年盗走的钱款总共为3000亿美元。这些“社会可接受的”的犯罪分子,以一副正人君子的面目把自己遮掩起来,用钢笔或键盘对公司和个人巧取豪夺,所得不义之财与那些手持威力强大的手枪的街头恶棍所能抢到的钱财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作为智能犯罪,当今的公文包匪徒以微笑作为面具,用一间办公室把他们的犯罪活动伪装起来[1]。白领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使社会秩序遭到了破坏,世界各国的社会学家们都在思考白领们进入社会生活的过程,即白领的社会化过程是否出现了异化,这一过程既包括社会对个人的教化过程,也包括个人的社会学习过程,反映出个人与社会的互动关系。社会学习理论认为,白领的犯罪过程就是白领们在生活经历中不正确的学习过程。
对白领犯罪原因的理论解释多种多样,其中萨瑟兰的差异交往理论和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两种。这两种理论都认为学习和模仿是犯罪产生的原因,但差异交往理论认为只有关系密切的人之间互动交往才会对犯罪产生影响,而社会学习理论则认为包括传媒在内的各种环境因素在人的成长过程中都会起到熏陶、诱导的作用,学习和模仿的对象十分宽广。本文正是基于社会学习理论的视角去分析我国白领犯罪产生的原因的。
犯罪的社会学习理论主要是由心理学家艾伯特·班杜拉发展起来的。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从人们的生活经历中学习获得的;人们是否进行犯罪行为,深受社会环境中的有关因素的制约。这一理论可以看做是一种解释犯罪行为的心理机制的理论[2]。
(一)相互攀比、模仿的“观察学习”,成为白领犯罪的示范性鼓动者
所谓示范性鼓动者,即看到别人犯罪后可以得到巨大的好处或平安无事,而去模仿他人产生的犯罪。班杜拉认为,人们并不是生来就知道犯罪的全部技能,而必须学习这些技能。学习的方式主要有观察学习和亲历学习两种。其中观察学习,是指通过观看他人而习得复杂行为的过程。在班杜拉看来,模仿或“示范影响”是形成最初的犯罪行为的重要机制。观察学习主要发生于家庭示范、亚文化群体的示范和符号示范三种社会联系之中[2]。人的攀比心理是导致“观察学习”犯罪的重要诱因。
人的攀比心理是一种动物性惯习。一个干啥全都干啥,一般百姓会攀比,领导干部会攀比,乐于追求时尚的白领精英们更会攀比。于是出现了豪华别墅区、豪华办公楼、炫富女、完全西式化的生活、月光族式的异化消费等。2005年7月成都审判了一位白领女,她原是中国银行储蓄员,不到22岁就为攀比炫富而盗窃银行资金108.8万元,平均月窃取近22万元[3]。相互攀比就是一种为了面子、为了浅薄自尊心的“观察学习”。有钱人挥金如土、生活潇洒,成为一种社会荣耀,走到哪里都能收到别人的客气和恭敬,成为了部分人犯罪的示范性鼓动者;钱少的人观察后想不通,为了表示自己也不寒酸,也有荣耀,便挖空心思四处找钱装点门面,追求一种不正当的异化消费和畸形消费。这种相互攀比的“观察学习”的后果,便是使部分“观察者”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相对剥夺感产生的相对贫困,是白领犯罪的厌恶性鼓动者
所谓厌恶性鼓动者,是指能够引起犯罪行为的令人厌恶的刺激因素。如对某人的身体攻击,对某人的言语威胁和侮辱,某人生活条件的恶化,对某人敌意性地阻挠等。
而相对剥夺指的是一种人们没有获得他们认为应得之物的情况。无论人们追求的是经济利益、社会权利、自我成就,还是社会归属感,社会总会教导人们:只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去努力,就能达到这些目标。而当人们感到在实现目标过程中并未取得足够的进展时,就产生了相对剥夺。相对剥夺感会导致人们的心理不平衡。“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是相对剥夺感最好的写照。在市场经济中,我们很多方面过多地强调效率,忽略了相对公平,致使社会的贫富分化越来越大。特别是一些人通过钻法律的空子、打政策的擦边球等方式迅速致富,更使一些掌握着权和钱,但要靠工资生活的白领精英们不可避免地产生心理落差,他们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或非个人财产的钱非法攫取财富,以尽快“脱贫”。同时,某些人利用职权非法致富,却并未受到及时揭露惩处的“替代强化”作用巨大,刺激了更多白领们走此捷径,从而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4]。
从社会学习理论角度分析,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之所以能够持续下去,正是由于外部强化、替代性强化和自我强化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犯罪行为可以令行为人得到物质报酬、社会赞许、摆脱他人带来的不愉快感受等结果,犯罪行为会继续下去。相反,如果犯罪行为总是会引起消极的后果,犯罪行为就会逐渐停止,这是外部强化作用。而当看到别人的犯罪行为得到报酬或惩罚,将会增加或减少自身进行同样尝试的倾向。而且后果越稳定,对于观察者的这种促进或阻止作用就越大,这是替代强化在起作用。班杜拉还认为,一个人如果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感到骄傲或自负时,他就会坚持这种犯罪行为,并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着“自我宽恕”的心理过程。相反,如果他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自责时,就可能放弃这种犯罪行为。这是自我强化作用[2]。班杜拉认为,偶尔的越轨活动并不能迅速地将一个有修养的人变成一个违法犯罪者。这种变化常常要经过一个逐渐脱敏的过程。最初,当个人有犯罪念头时,他可能忍受着不过分的自我惩罚。但当经过反复地观察学习、亲历学习、外部强化、替代强化和自我强化后,其自身的不安与自我惩罚会不断减弱,犯罪行为、犯罪水平便不断提高,不断地向恶性发展。
(三)大众传媒不良社会暗示,是白领犯罪的符号示范者
社会暗示,是指暗示的发生是以社会的形式进行的。通过书刊、报纸、新闻报道、网络博客等社会语言,或者通过影视、录像等人物形象再现,对人们的心理和行为产生有意或无意的影响,使人有时受到启发和提示,有时被潜移默化地影响,从而接受某种思想,模仿某种行为[5]。大众传媒对于社会阴暗面的揭露,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情节、手段、后果的详细性描绘报道,使得一些人从中学会了犯罪手段与方法,甚至产生犯罪念头。某少管所流传着一段顺口溜:“看了《流浪者》会偷,看了《望乡》会卖淫,看了《加里森敢死队》会杀人。”这三部健康的影片尚且如此,不健康的传媒后果客观上起到传播犯罪文化的作用[6]。
改革开放后,大众传媒的不良社会暗示影响面越来越大,即使受过高等教育的白领精英们也难以抗拒。“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传媒导向,使一部分人思想上产生了误区。很多大众传媒只宣传致富,而忽视致富的手段,忽视致富者的品质道德。大众传媒大量播放广告,不适当的广告宣传刺激了社会成员特别是社会的中产阶层——白领们对于高消费的欲望。广告中充斥着吃穿考究、消费时髦的西方生活方式,把白领们对于衣食住行的消费欲望刺激到了膨胀的程度,但许多白领们的工资并不允许他们超前消费,就出现了白领们千方百计捞钱,甚至通过“挪、占、用”等犯罪手段弄钱[5]。
(四)网络中的亚文化圈及畸形的“亲历学习”犯罪,是白领犯罪的妄想性鼓动者
所谓妄想性鼓动者,是指个人根据妄想性猜测而实施犯罪行为。现代网络世界中不断兴起着各种亚文化,最显著的就是黑客文化。“黑客”一词由英语Hacker翻译而来,原意是指专门研究、发现计算机和网络漏洞的计算机爱好者。他们喜欢挑战高难度的网络软件系统并从中找到漏洞。现在,利用计算机搞破坏或恶作剧的人被统称为黑客,黑客多由网络白领精英组成。在这样一种亚文化圈中,网络白领犯罪的目的除贪财图利外,还为了炫耀自己的才华和技术,证明自己的价值,搞破坏甚至犯罪,是黑客们证明自己的捷径。
美国国防部之前曾多次遭黑客入侵,后来终于将一名年仅18岁的以色列年轻人抓获。据说这位年轻人曾多次光顾美国国防部的电脑系统,但没有进行实质性破坏。犯罪嫌疑人称,自己并没有什么恶意,更没有犯罪动机,在他进入该系统时,还为系统修补了几个安全上的漏洞。他感觉这样做“很刺激”,甚至还觉得自己是高技术领域的“罗宾汉”[7]。网络白领精英的这种妄想性刺激,往往从最初的好玩导致了严重的后果,进而演变成了网络犯罪行为。
白领精英们的这种黑客行为,是一种畸形的“亲历学习”犯罪,即行为者还可以通过对自身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直接体验来获得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如行为者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获得快感、成就感或通过犯罪行为取得所需财物等,他就会习得这种犯罪行为方式并有可能再次实施,甚至会使行为者的犯罪行为成为惯性。相反,如果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尝到了痛苦的不快的经验,那么行为人将不会再实施这种行为[2]。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外开放的扩大,白领犯罪尤其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公职人员的白领犯罪现象日益严重,出现前所未有的大幅度增长。仅2010年就查办商业贿赂案万余件 涉案42亿元[8],涉及国家公务员的案件3000余件[9]。在我国,由于白领犯罪造成声誉损失的案件不胜枚举,国美电器黄光裕案件、西门子回扣案、家乐福受贿侵占案以及近来的可口可乐高级员工受贿案、力拓间谍案等,这些著名的品牌企业遭遇白领犯罪的危机,无不给企业的声誉带来巨大的损失,而声誉损失带来的又是巨大的经济损失[10]。白领犯罪更给社会关系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白领犯罪破坏了社会诚信,导致人们彼此间缺乏信任,败坏了社会风气,使公众产生信任危机。近年,我国白领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笔者认为,所谓白领犯罪是指受过中等以上教育,从事政府工作或经营、管理工作或者有专门的技术职业,且工作环境相对较好的工薪阶层的脑力劳动者,利用其工作之便,在职业活动中从事以非体力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的总称。具体而言,主要指政府白领(公务员)、商业白领(金融业等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和科技白领(主要指依赖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产品进行创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文艺、教育、卫生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和军队白领(军队管理类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职业活动中以非体力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包括公务犯罪、经济犯罪和高科技、高智能犯罪等。
目前,我国白领犯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智能性高,反侦查能力强
白领犯罪的主体,一般都受过中等以上的正规教育,大多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拥有丰富的金融、财税、会计或法律等方面的专门知识,还有令人羡慕的职业、职务或社会地位,因而他们犯罪前后总是想方设法变换作案手段,以隐瞒其罪行,逃避法律制裁[11]。
犯罪分子不仅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职业,在自己熟悉的领域中犯罪,甚至还借助于高科技手段进行犯罪,犯罪手法不断复杂翻新。如利用电脑技术,擅自非法侵入、转移他人的银行账号,“盗窃”他人存款;利用电脑程序的漏洞,非法进行窃录、窃听、诈骗等。如罪犯包某(女)在其单位财务改为计算机管理后,利用身为带中国字头某总公司财务处副处长的便利,也利用其较高的专业知识,在不改变账目及原始票据的情况下,与别人同谋,采取修改财务软件程序的手法贪污公款,这种手段不是一般人能做得到的[11]。
而且,白领犯罪都是有职有权的人物,他们活动能力较强,社会关系网多,作案前有准备,作案后有对策[12],反侦查能力较强,甚至利用自己的职权和“智商”干扰侦查活动,凭借着自己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以各种理由为自己狡辩,编造虚假事实,否认犯罪,长时间对抗审查。
(二)权钱交易突出,大案要案增多
权钱交易是白领犯罪最本质的特征[12],也是政治、经济畸形结合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伦理道德受到一定的冲击,白领犯罪活动加剧,权钱交易日益突出。案发前,犯罪分子多数在主管项目、指标、资金、物质等实权部门或工商、税务、金融、政法、技术监督等监管部门或是各类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11],他们或者利用手中的权力去索贿要贿、收受回扣、损公肥私,或者私设“小金库”,大肆侵吞国有资产,或者将企业当成家庭银行,肆意动用企业资金供自己挥霍享受等[11]。如《人民网》和《中国反腐倡廉网》有关文章《国家已明文规定取消相关证书工本费,而金华市某局却敛财有方——盖个公章,最少二十》称,金华市某局在短短大约两年时间内,以权易钱,建起了近百万元的“小金库”,“创收”效果十分惊人。先交钱后盖章,不交钱就不盖章,这几乎成了该局“小金库”敛财的重要手段[13]。
同时,近年来白领犯罪案件中,大案要案不断增多,犯罪数额十分惊人。1980年代以前,几千元、上万元即为大案,县处级干部即为要案。1980年代以来,由上万元发展到十万元、几十万元,100万元以上和1000万元的大案也不少见[12]。在证券业领域,“银广夏”在实际亏损2.2亿元的情况下,通过编造虚增利润7.7亿元的业绩报告,从证券市场圈走5.74亿元资金。在税收领域,在北京市公安机关侦办的陈学军特大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仅公安机关查证虚开的10万元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3380份,价税合计就达31亿元,税额4.5亿元[14]。
(三)个体作案、窝案并行增多,犯罪的组织性、预谋性增强,侵害面扩大
在企业内部作案的白领,往往会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依靠自己娴熟的技能,采用秘密的手段个体作案,并且作案后及时地销毁一切证据。白领们“天衣无缝”的作案技能和较严的口风,使这类案件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往往发案后很长时间才被有关部门察觉。如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些公司的出纳在挪用公款或职务侵占后,2年甚至5年才被公司发现。
在企业外部或政府机关,白领们作案则越来越多地向窝案发展。其主要表现为集体行贿、集体贪污、集体走私、集体偷税漏税和集体制假售假等方面,都往往打着“为公”的旗号,集体讨论决定。它仅仅是满足了小团伙的利益,但大大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11]。甚至,在一个单位,一个系统由于侦破出一起白领犯罪案件,有时竟能带出一连串的案件,形成小案连大案、案中还有案的窝案现象,涉案人员少则几人,多则几十人[11]。如2009年,嘉兴市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系列窝案38件46人,涉案金额1.04亿余元。目前这些案件均已侦查终结,其中已起诉43人,已判决17人[15]。
白领犯罪大多为非情感犯罪,在犯罪前常常经过深思熟虑、精心策划,组织性、预谋性很强[16]。有的犯罪分子在自己工作或熟悉的领域犯罪且有正当合法的活动作掩护,一旦条件成熟便从容作案,犯罪后有足够的时间毁灭证据,即使有所疏漏,也可以利用工作或职务上的方便进行补救[16]。还有些犯罪分子以合法经营者的面目出现,打着投资的幌子开设公司,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诈骗,相互之间还有明确的分工。
白领犯罪案件的种类逐年增加,侵害的领域不断扩大。据统计,全国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侦办的案件种类由1999年的40多种上升到2007年78种,新增加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损害商品声誉案件等新的罪种。侵犯的领域逐步由金融、税收和商贸等经济领域向就业、体育、教育、网络等领域渗透和扩展[14]。
(四)受害人的非显性和社会腐蚀的恶劣性
白领犯罪一般没有具体的直接的受害人,不会对人身产生即时的可辨认的威胁,因此,它的发生不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注意,更不用说愤怒了。白领犯罪受害人多具有非显性、不确定性和广泛性。如贪污案件、非法挪用案件或职务侵占案件,其受害人不是某个具体的人,而是公司、政府及社会。而且像一些保险公司或银行系统,发生了白领犯罪案件,害怕影响到自己的信誉,宁愿公司承担着损失,打落牙齿往肚子里吞,也不愿向有关部门报案,形成了更多的犯罪暗数。如2006年的上海社保案,造成了32亿元社保金的损失,最终只能由政府和社会去承担。
白领犯罪的发生,对社会具有极大的腐蚀性,它会带来人民群众的信任危机,使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高度膨胀,严重污染了社会风气;把一些靠贪污贿赂、经济诈骗等起家的投机者当做“能人”、“英雄”、“开拓者”包庇纵容,给不良群众树立了腐败、经济犯罪的榜样,引发投机者和绝望阶层对社会实施疯狂的错误效仿和报复[11]。白领犯罪对内大大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造成群众对政府和社会的某种对立情绪,导致非法竞争的加剧,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对外则有损于中国形象,使国外投资者丧失信心,不敢到中国投资……正如联合国“社会防卫项目”主任威廉·克里福德指出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危害最大的不是一般犯罪,而是腐化。腐化是破坏现代化成果最致命的力量,腐化使发展计划在执行中畸变,严重阻碍计划的执行。”[11]中国的白领犯罪正是社会主义机体腐化的一种表现。?
(一)不断提升白领们的人格修养,促进白领们持续社会化
很多白领犯罪的原因就是因为缺乏良好的情绪或者意志薄弱或者价值信念不正确所导致的。因此,要预防白领犯罪,需要不断提升白领们的人格修养,正确运用社会学习理论,促进白领们持续的社会化。社会化,是人们获得人格、学习社会和群体方式的社会互动过程,是社会将一个自然人转变成一个能够适应社会文化、参与社会生活、履行一定角色行为的社会人的过程。这是一个人终生的、持续的社会学习过程。
白领们可以通过“学习”获得犯罪,同样,也可以通过社会化学习,有效预防犯罪。持续社会化就是不断学习社会所积累的知识、技能和社会规范的过程;是培养健全人格、提高自我控制能力、建立良好社会关系的过程。而持续社会化的途径则是通过社会的教育与个体的自我教育、自我修养相互作用实现的。通过政府、社区、工作单位、家庭、社会媒介等组织的各类教育活动,触动个体的灵魂,使个体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模式与社会规范相一致,较好地实现社会控制与个体的自我控制相一致,强化由人的道德感、羞耻感、社会责任感、良心[17]组成的坚强防御系统,使人冷静地面对和应付各种压力和诱惑,预防犯罪的发生。
(二)规范大众传媒的宣传引导,减少不良符号示范的影响
大众传媒是重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阵地,决不能让其成为传播犯罪的工具。政府和社会应该对于大众媒介中可能传播犯罪的信息严格把关、严格审核、严格监督,对于涉及刑事侦查的作品应该统一标准,对于渲染淫秽、暴力的载体应该坚决取缔。此外,还需要建立大众对于不良报道的投诉制度,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来监督传播媒介,阻止犯罪的不良宣传引导。
(三)净化网络环境,做好网络管理,严惩网络犯罪行为
网络犯罪的虚幻性、隐蔽性、作案成本低廉性、侦查困难性等特点,使网络犯罪成为信息社会中白领犯罪的重要形式。对于网络犯罪行为,不但要严惩,加大打击力度,完善网络立法,法定刑要比传统犯罪更高,使心怀侥幸者不敢以身试法。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净化网络环境,加强网络道德约束,正确教育、引导网民合法用网,逐步消除网络亚文化对于网络道德评定标准的泛化现象,使网民认识到网络犯罪是比私闯别人房间、盗窃别人财物更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此外,还要加强网络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实现各类访问控制,只有安全技术条件达到一定高度,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网络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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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7-905X(2012)08-0052-04
2012-05-10
中央财政上海政法学院“城市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科研基地项目(央财专项,项目号为2010GSB001和2011YC3008);上海政法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qk201201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10YJA810011);上海政法学院“十二五内涵建设”阶段性成果之一
王慧博(1979— ),女,河南柘城人,上海政法学院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副教授,社会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三农”问题、犯罪问题、社区问题。
责任编辑 姚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