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红梅,连桂玉
(沈阳药科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016)
合理性的历史演变及其当代建构
袁红梅1,连桂玉2
(沈阳药科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016)
在西方社会,合理性的内涵经历了一个从合乎自然理性到合乎科技理性再到合乎交往理性的历史演变过程。合理性作为当代中国社会反思科技理性的主题话语,应该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提供指向性目标。我们应该努力在科技理性、价值理性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为当代中国社会的稳定、健康、协调发展提供坚实的思想文化基础。
合理性;科技理性;交往理性;和谐
合理性问题是20世纪后半叶哲学研究的一大学术热点。合理性这一用语来自马克斯·韦伯,在他看来,西方社会现代化的实质就是一个不断合理化的过程。韦伯提出的合理性概念为分析近代西方社会提供了极为有益的视角。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为这种变化及其发展趋势提供合理性解释将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指向性目标。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在历史框架下,合理性的基本内涵是一成不变还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如果是变化的,那又存在一个怎样的演进路径,根植于西方传统的合理性理论能否有助于中国社会的合理性发展模式建构,中国社会该如何选择适应本国国情的合理性的发展道路。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进行彻底的追问和深刻的反思。
理性渊源于古希腊,相对于宗教信仰而言,是指人的全部理智和能力。粗略地看,我们可以把整个西方思想史看做一个直到目前为止的理性持续启蒙过程。古希腊哲学家普遍相信在人的认识之外存在一个理念世界。理念论是柏拉图一切哲学的核心。在他看来,理念才是真实的存在,它们独立于一切人和事物之外,构成一个客观存在的理念世界。“理念世界和数学世界一样,由相互保持明确关系的各种本质所构成”[1]。而我们感官所接触到的可见世界,只是理念世界的不真实的摹本和映像。理念世界要按照“理性”或曰“逻各斯”运转。“无论是逻各斯还是理性,才是世界的真正本体,它按照一定的目的,井然有序地、能动地推动着世界万物”[2]。而对于理念世界与人类的关系而言,古希腊的哲学家则有不同的见解。柏拉图指出:“只有精神才能感知到的彼界与我们生活其间的世界之间有着绝对的鸿沟。”[1]亚里士多德也承认理性的存在,但他认为人们可以通过对现实世界的观察和实验获得对理性的认识。对他而言,“本质不是更远处的真实,本质是表象的本质,如同表象是本质的表象,本质是任何一种可感觉到的现实之中的持久之物、不变之物,无论在何种偶然里都能继续存在的东西”[1]。
中世纪的西方将一切置于神性的统摄之下,而人的理性要服从于神圣的信仰。因此,在中世纪,人们相信由上帝主宰的“天国”的存在,相信“指导宇宙中一切运动和活动的神之理性和智慧”[3]的永恒法则的存在。“虽然凡人无力知道永恒法的整体,但却可以凭靠上帝赋予他们的理性能力认识其中的部分内容”[3]。圣托马斯·阿奎那认为:“认识上帝的途径有三:通过理性,启示和一些事前只有启示才能认识的事物的直觉。”[4]
可见,在这一历史时期,人们确信理念世界的永恒存在,相信理念或“逻各斯”是世界的真正本质。可见世界中的事物总是处于生灭变化之中,是不完满的,也不是永恒的,这样的世界一定是被神创造出来的。因此,对于可见世界中的人而言,他们无法对理念世界施加影响,更无力改变理念世界,人们只可能部分地认识理念世界中的规律,人们只有按照理性或上帝的意志行事,才能享有美好生活。因此,在这一时期,合理性指的是符合自然理性或上帝的意志。
借此,“逻各斯”中心主义的合理性就延伸为一种政治合理性或社会合理性。究其实质,是人们把自己对自然宇宙规律的理解投射到了人类社会,即是说,人们要通过自然哲学的方式来回答社会中的各种现实问题。“逻各斯”不仅统摄着自然宇宙也统摄着人类社会。因此,尽管早期自然哲学直接以自然宇宙为对象,但它们的最终目的是要探索人类社会的伦理规律或政治规律,是要寻找和谐统一的生活秩序,旨在探求人类社会的合理性。这样,自然宇宙按照上帝的意志运转,与此相对应,人类社会就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运行,即人们要绝对服从统治阶级的强力意志。
科学技术活跃的近代,是人类历史上的黄金时代,生产力空前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这一时期,尽管学者们仍然相信世界是按照理性原则建构起来的,但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证明了人的伟大力量,因此,学者们确信人和上帝一样具有伟大的理性力量。思想家们开始强调人的理性力量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进而使科技理性得到彰显。
笛卡儿首先对人的主体地位给予了前所未有的肯定,宣告了人的理性的独立。他指出,理性是作为主体的人的天赋能力,正是人所具备的理性能力将人和禽兽区别开来。这样,主体的人借助理性天赋进一步从物质世界中分化独立出来,形成“主体—客体”的关系模式。笛卡儿进而强调理性要通过人的主体性的体验去认识、解释、驾驭自然界。
F.培根认为,人的理性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就是面向自然、理解自然、掌控自然。在他看来,要想掌控自然,首先必须要服从自然,即要顺应自然的规律,也就是要掌握知识。要控制自然、主宰自然,就要掌握新知识,因为“知识就是力量”。在F.培根看来,人类获得力量的途径和获得知识的途径是密切相关的,二者之间几乎没有差别,掌握知识才能实现人的理性的目的。F.培根进一步阐明了技术对发展人的理性的重要性。他在其代表作《新工具》中指出,在某物上增加一种或几种新的性质,展现的正是人的力量和目标。这充分表明人的理性的最终诉求是要改造自然,创造人工自然。人要实现这一目的就需要技艺的制作,而技艺的制作展现的正是人的理性的力量。F.培根指明了人的理性要服务于力量的要求,科学技术应该服务于“功用”和“进步”。
科学技术占统治地位的近代的突出特点正是祛除了人的理性中所内在的价值向度,过度彰显了物品的功用。当自然界的一切生灭变化被看做一套单调而无生气的机械交互作用时,它的意义就丧失了。机械运动成为整个自然界唯一的一种运动形式,力学公式成为解释世界的唯一一种通用的语言,这样,世界的差别就不存在了。人们把世界看做失去了生命冲动的、可以随意宰制的物之集合体,世界被祛魅了。只有当自然被看做剥离了意义的无生命的机械、被“非神圣化”时,工具和机器才能成为供人利用的中性手段。这正是人类利用自然为自身利益服务的首要条件,也是科技理性凸显之基本前提。
科技理性的凸显正是近代科学技术全面发展的基本前提。这一思想直接导源于上述两大科学传统(笛卡儿传统和培根传统)的共同哺育。正是在它们的倡导下,知识和哲学才从静观转到效用。近代工业革命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正是对培根“知识就是力量”的预言的有力回应。这样,当理性把世界置于一个以人为主体的体系之中时,自然界就客体化为人利用和消费的对象。自然界要顺从人类的强力意志,这就是科技理性赋予人的基本思维逻辑。这种思维逻辑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科学技术理性逐步地成为衡量一切社会价值的基本尺度。在这一时期,合理性指的是符合科技理性。
如前所述,科技理性大肆扩张的直接后果是自然界的祛魅化,而由此引发的更为严重的后果则是人类社会的异化。科技理性侵袭和宰制着道德生活领域,最终会造成人的意义与自由的丧失,使人成为马尔库塞所说的“单面人”。这样的“单面人”已经失去了批判性和创造性的向度,他们只会机械地按照科技理性的逻辑行动,进而,整个社会就会异化为一个“单向度的社会”。
转入现代以来,科技理性所带来的病态社会,单面人、核武器扩散以及全球生态失衡等危机现象,引起众多学者的普遍关注,他们从不同的视域出发,对科技理性进行了深入的反思、批判。其中以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最具代表性。法兰克福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霍克海默、阿多诺指出:启蒙运动的根本宗旨在于用理性取代迷信和盲从,用知识取代神话,用人性取代神性,用科学破除宗教的专制,从而使人获得充分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然而,启蒙运动的悲剧性就在于它的目标非但没有达到,反而走向了反面,走向了启蒙的自我毁灭。人类对自然的强权统治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破裂和人本身的异化,人类的基本生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他们认为,现代科学技术聚合成一种全面的统治人的强大力量,人类社会遭遇到了历史上最严峻的挑战,人类社会陷入重重危机之中。为了克服工业社会所带来的深刻危机,哈贝马斯提出了“交往理性”的概念,用以调和科技理性单一向度的强制。这一时期,合理性指的是符合交往理性。
交往理性的关键在于交往的实践。交往实践是指以语言为媒介的互动,在这种互动中,所有参加者通过他们的言语行为所追求的都是以言行事的目的。换言之,即要通过对话达成理解,并形成公共话语和共识行为,其目的在于克服人们的“单向度思想”。在哈贝马斯看来,意识哲学中的理性是先验性的,而交往行为理论中的理性是实践性的,哈贝马斯就是要用实践理性——其核心是交往理性——来取代先验理性。
要实现交往理性,还要重构生活世界。哈贝马斯把西方社会的现代化看做一个生活世界理性化的过程。他指出,我们错误地将来自科技理性的标准应用于生活世界的问题中,这导致生活世界被日益殖民化,进而引发善与恶、真与假、美与丑的意义的丧失以及判断标准的解构。生活世界的合理结构已受到科技理性严重侵蚀,这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最大的顽疾。在哈贝马斯看来,只有重构生活世界才能有效克服科技理性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人类克服科技危机的最好方式就是重构生活世界。
交往理性是发生于主体间的实践理性。交往理性也是对近代主体性哲学的主—客关系模式的解构,即交往实践中凸显的是“主体间性”。正如哈贝马斯所说:“有了主体间性,个体之间才能自由交往,个体才能通过与自我进行自由交流而找到自己的认同,也就是说,才可以在没有强制的情况下实现社会化。”[5]“主体间性”成为实现交往理性的最恰切的概念。
借此,哈贝马斯完成了从主体性向“主体间性”哲学范式的转换,彻底摆脱了意识哲学的困境,其根本目的在于拯救处在“单向度社会”中的具有“单向度思想”的“单向度的人”。同时,在哈贝马斯看来,科技理性的彰显并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只不过是这一过程的一个侧面,并不代表着历史的必然。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也并不是要完全取消科技理性,他只是用交往理性弥补科技理性的缺陷,拯救被技术异化的畸形的社会,拯救被技术异化的马克斯·韦伯所谓的“铁笼”中的现代人,恢复人的理性中缺失的价值向度。这样,人的理性就完整了。
探析西方合理性的历史演变及其本质是为了建构中国社会自身现代化发展的合理性模式。当下中国正处在现代化进程之中,不可否认,我们的现代化是在充分汲取了西方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正因为如此,我们也遇到了西方社会所曾经遭遇过的时代难题,西方科技理性也正在中国社会缓慢渗透,并由此衍生出许多社会问题。如何构建中国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合理性模式,这是当下中国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笔者认为,当今中国社会合理性建构应该立足中国传统文化,融汇西方文化,从古今中外的合理性思想中获得启迪。
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认为,“世间的一切事物、现象都是由多种要素、多种元素、多种成分构成的,单一的、纯而又纯的事物是不存在的”[6]。在此基础上,儒家哲学给出了中国哲学独有的两个概念:“和”与“同”。“‘和’指不同要素的有机组合或指要在矛盾对立的诸因素的互相作用下实现真正的和谐、统一。‘同’指单纯的相同因素的机械组合,或指没有矛盾冲突的抽象的同一”[6]。“和而不同”思想构成了中国传统和谐文化的核心,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和合”思想。“所谓和合,是指自然、社会、人际、心灵、文明中诸多元素、要素相互冲突、融合,而在冲突、融合的动态过程中各种元素、要素和合为新结构方式、新事物、新生命的总和。简要地说,和合是指不同因素、不同矛盾之间的和谐与统一”[6]。中国传统道家思想的逻辑起点则是对宇宙规律的探究,认为宇宙的本原为“道”,而“道法自然”,从而推演出“无为而治”的治世之术。道家思想十分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人与自然不是对立的两极,甚至认为应该祛除人的主观能动性,完全顺遂自然,“听天命”。
可见,中国传统文化中蕴涵的合理性为合自然之道,与西方古代社会合理性主张基本一致。中国传统思想主张人与自然的和谐一致,“天人合一”,其更倾向于顺应自然、服从自然。故一切人事均应顺乎自然规律,人顺应自然、服从自然是人的生存与社会稳定的基础。这一思想只看到了人与自然和谐的一个侧面,即认为既然人和自然是合一的,那么,人的诉求不是去征服自然、创造人工自然、满足物质的需求,而是通过内心的修养去达到精神的完满,而忽视了人与自然和谐的另一个侧面,即人还应该征服自然、创造自然,与自然在斗争中达成主动的、动态的和谐。所以,中国哲学一直有轻物、轻利的倾向。中国传统文化中蕴涵的合理性思想显然不利于社会物质财富的累积与创造,不利于建基于物质基础之上的社会的全面进步。
借此,中国的现代化发展模式在充分吸收了西方先进的科技成果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创新,中国的经济已经实现跨越性发展,但是也存在诸多社会不和谐因素。中国的现代化之路基本上遵循功利主义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一般性表达。在这一指导思想下,社会总体福利大幅度提升,但却忽视和损害了部分群体尤其是部分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贫富差距拉大,由此产生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
有鉴于此,我国政府转而希望借助中国传统和谐思想来缓解这些社会矛盾和危机。中国传统的“和合”、“天人合一”等和谐思想能够克服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消解科技理性带来的恶果,但却忽视了人的理性中的另外一个层面——实践理性,即人应该改造自然、创造人工自然。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更有选择性和批判性的观念和范式。哈贝马斯在科技理性主导的物质世界之外加入了交往理性所调节的生活世界,这样就保持了人的理性的完整。哈贝马斯与全盘否定现代性的后现代主义者的区别在于,他承认科学技术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难题,但却并不认为科学技术已经走到了穷途末路,交往理性是它潜能发挥的一种现实性选择。这就有效地避免了中国传统的和谐思想中祛除人的能动作用的缺陷。
基于中国传统和西方观念的融合,中国政府提出了和谐社会的构想。和谐思想追求的是社会公正、社会正义,努力消解科技理性对人的控制,保持人的理性的完善之美。这一理念不仅涵盖了传统的人与自然之和谐,还延伸为人与自身之和谐、人与人之和谐、人与社会之和谐,重点关注人的基本生存及生活质量的提升。我们的和谐社会理想不是中国传统和谐思想的简单重复,而是基于中国传统文化,汲取了西方合理性理论的元素,使事物在交往、协商中达成和谐,柔性处理了人战胜自然、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方法和内容。因此,和谐社会理念是对中国传统哲学、西方哲学和中国社会实践三大和谐源流的归纳与提升。它是当代中国最具合理性的一种新的社会发展理念和范式。在当代中国,合理性是指符合和谐发展之理念。
[1][法]弗朗索瓦·夏特莱.理性史——与埃米尔·诺埃尔的谈话[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王树松.论技术合理性[D].东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5][德]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6]陈德述.儒学文化新论[M].成都:巴蜀书社,2005.
B0
A
1007-905X(2012)08-0049-03
2012-05-13
辽宁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2011401010)
1.袁红梅(1968— ),女,辽宁铁岭人,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2.连桂玉(1972— ),女,青海西宁人,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 吕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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