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周舟
(湖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湘潭411201)
对国家权力的网络监督刍议①
冯周舟
(湖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湘潭411201)
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和我国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不断觉醒,由此产生了“对国家权力的网络监督”这一新的监督方式。“对国家权力的网络监督”本质上是一种民主监督,但它却因以网络为载体而具有新的特点和独特的价值。通过对这一监督方式的内涵、特点和价值进行研究,有利于将这一新的监督方式纳入法治的轨道,并对完善我国的权力监督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国家权力的网络监督;内涵;特点;价值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现代国家的宪法和宪政实践,基本上都承认“主权在民”,国家权力则是公民权利的让渡。基于人民的同意,国家机构依宪法和法律设立,国家权力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产物,它为保护人民的权利、实现人民的福祉而存在,人民权利高于国家权力。什么是监督?《后汉书·荀彧传》有云:“臣闻古之遣将,上设监督之重,下建副二之任;所以尊严国命,谋而鲜过者也。”监督本意是督查军事,古时还设有负责督查军事的“监督”一职,后泛指对一切人或事的监察、督促。网络监督,顾名思义,就是公众通过互联网使用包括网络举报、网络调查、网络问责等方式形成舆论压力从而对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实行检查、督促、纠正的一种社会活动。本文所研究的“对国家权力的网络监督”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为保证国家权力在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根本要求的轨道上正常运转,而对其进行检查、监视、督促、矫正并使其制度化、规范化的活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这一定义:第一,监督的主体,也就是监督权的归属者,是指与国家权力的存在与运行有关的各个集团、机构、组织和个人。第二,监督的客体,包括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及其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和行使结果。现代国家,虽然政权组织形式不同,但多数是依据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划分来分配国家权力的,因此,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就包括对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行使者的监督及对其行使过程和行使结果的监督。第三,监督的方式,是指以网络为载体,围绕着国家权力运转的一切监察督促方式。
“在任何民主制度下,享有当家作主权利(民主权利)的统治阶级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监督通过选举或按其他民主程序产生的国家机构和个人,我们可以将此称之为民主监督。”[1]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基于政治组织和国家机构行使的政治权利都来自于统治阶级“委托”这一民主制原理[2],我国国家机构和个人行使的国家权力都来自于人民,为了保证权力的行使符合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能否进行有效的人民监督就成为了其中的关键,监督权是人民不可或缺的民主权利之一。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此民主监督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显然,民主监督权之合宪性是对国家权力的网络监督的合法性的源头,而后者在本质上就是前者。之所以说对国家权力的网络监督本质上是一种民主监督,是因为网民就是人民的一部分。诚然,网络世界是虚拟世界,但对国家权力的网络监督却是实实在在的监督行为,实施这个行为的网民是现实生活中的人民,通过网络发表对国家机构和公职人员的意见跟在现实生活中用嘴巴对其发表看法、用信件对其表达建议一样,都是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手段,只是不同的人民会选择不同的手段而已。
对国家权力的网络监督是民主监督与互联网技术的有机结合,其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监督主客体的广泛性。首先是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对国家权力进行网络监督的主体是与国家权力的存在与运行有关的各个集团、机构、组织和个人,而其他监督方式的主体都具有某种特定性,比如说人大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司法机关、舆论监督的主体则是新闻媒体,相比之下,网络监督的主体最为广泛;其次是监督客体的广泛性,人大监督的客体主要是由其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纪检部门则主要是对党组织内部的干部、党员实施监督,而网络监督的客体则不论机关性质、不论违纪违法、不论党内党外,只要是拥有国家权力的组织和个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都可以纳入其监督的视野,这点与舆论监督是相似的。
第二,监督行为的虚拟性和全球化。在匿名制还没有被广泛实行的网络环境下,网民无需经过真实的身份验证就可以在网络上自由地发表言论,由于网名只是人们进行网络活动的一个代号,如果不经过真实身份验证这一程序,就不能和现实生活中的个人一一对应,这就决定了对国家权力的网络监督行为具有虚拟性。网络的普及还为分布于世界各地的人们获取信息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网络无国界”使得网络监督也没有国界,无论人们身处何地,只要是网络涉足的地方,他都可以对国家权力进行网络监督。比如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留学生,他们散落在世界各地,但通过网络,他们对国内大事依旧能了如指掌,发表监督意见也是“天涯若比邻”。当然,一国的国家权力运行如何原则上属于该国的内政,所以对一国国家权力享有网络监督权的主体应当是该国的公民,而不包括外国人对其他国家的国家权力运行状况发表的看法。
第三,监督方式的非直接强制性。对国家权力的网络监督是没有直接强制力的,这与其本质上是民主监督的性质是分不开的。民主监督的主体是统治阶级的各种成员和属于统治阶级的各种组织,这种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单向监督,是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约束,由于权利没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所以民主监督不具有直接的强制力。因此,通过网络监督,一般不能对监督对象作出实质上的处分或是处罚,只有经司法、纪检等相关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或是判决,才具有权威性和直接强制力。
第四,监督过程的高效性。与纪检监督等监督方式不同,网络监督的消息发布方式是平行的,以互联网为载体,信息在瞬间就能被无数人所掌握,快速形成监督合力,而无需通过一道道关卡,“过五关斩六将”,最后才能到达相关部门和人员手中;再者,网络监督将监督的对象、监督的内容都摆在公众面前,以至于人人知晓、人人关注,为免激起民怨,有关部门也不敢视而不见,然后不了了之,这些都极大地促成了网络监督的高效性。
第五,监督效果的不可控性。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涉及的都是一些社会敏感事件,这些事件极容易触动公众敏感的神经,迅速引起共鸣,再加上互联网的作用,敏感事件一经个人发布在网上,后面的发展便是“一发不可收拾”。这种迅速的、公开的监督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种是民愤给有权机关产生巨大的舆论压力,让其不敢隐瞒真相、袒护包庇,从而取得监督效果;另一种结果是,网民所掌握的信息并非事实,于是,大群不明真相的人在网上对无辜者进行批评、指责甚至咒骂,之后等真相一公布,对无辜者造成的伤害已是无法弥补。
就一国民主政治建设而言,权力监督不仅具有保障民主政治的功能,而且权力监督本身就是一国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因为没有健全、有效的权力监督体系,就不可能有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同时,权力监督还有另外一项功能,就是防范权力的专横、腐败和被滥用。对国家权力的网络监督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主监督方式,在保障民主政治和国家权力健康稳定的运转方面都有其独特的价值。
平等选举和权力监督是民主政治的两大基石,诚如学者所言:“保障国家的民主性质,有两个基本方面,或者说有两个关键环节:一是选举,人民选出真正符合民意的人来行使国家权力;二是监督,人民通过监督,保证被选出的人在行使权力时,始终真正按民意、按法律办事,永远不敢滥用权力,侵犯和违背民意。对任何民主制度来说,这两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3]事实上,相比选举,民主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更能保障一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因为在专制的国家里,也可能会允许人民用投票的形式进行“选举”,只是这种“选举”是徒有其表,独裁者有能力也有手段控制投票过程、影响投票结果;只有让人民享有充分的监督权,让人民的意见能够得到政治上的尊重和肯定,而不是让权力行使者轻易的否决,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权力的行使符合人民的意志,民主才能落到实处。
一国民主政治的发展,除了受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之外,技术对于保障民主政治也具有不可忽视的工具性价值。巨大的技术革新,会影响到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并由此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从而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新的可能性。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促成了网络监督的诞生,对国家权力的网络监督对于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意义重大。
第一,可以较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我国,一直以来公权力机关都是掌握着最重要的信息源的主体,在保密条款的保护下,信息被垄断,人民掌握的信息少之又少,更别提获得什么对公权力机关、公职人员不利的信息了。一群对国家权力行使情况全不知晓的被蒙在鼓中的人民如何来监督国家权力?不监督国家权力如何能保证权力运行符合人民意志?权力运行不符合人民意志民主政治又何以为生?互联网的普及促成了一个“全民记者”时代的来临,从南京戴名表官员周久耕被免职到官太太不小心丢弃的国外旅游账单被曝光;从泉山区委书记董锋“一夫二妻”被网上举报到领导“悬浮”视察照系PS被细心网友发现,网友们一次次证明了其挖掘公职人员“丑闻”的能力。最重要的是,丑闻被摆上网,信息便实现了共享,想瞒都瞒不住,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了较大限度的保障。
第二,可以有效地降低人民政治参与的成本。行使监督权是公民进行政治参与的一种表现形式。政治参与是不能获得直接的经济回报的,相反的还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当然,人民将手中权利委托给了国家机关,他对国家权力运行情况是否符合自己的意志不可能漠不关心,但是参与成本问题是其不得不考虑的近在眼前的问题。通过网络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可以有效的降低公民政治参与的成本,在互联网时代,从获取监督信息、查找相关资料到交流个人意见、进行监督建议再到最后的查看监督结果等一系列步骤都可以足不出户的在网上进行,信息传播以光速完成,而且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这些特点都有效地降低了人民政治参与的成本。
第三,可以为进入深度民主形态创造条件。美国著名政治学者科恩认为:“如果一个社会不仅准许普遍参与而且鼓励持续、有力、有效并了解情况的参与,而且事实上实现了这种参与并把决定权留给参与者,这种社会的民主就是既有广度又有深度的民主。”[4]网络监督的便捷性、匿名性、广泛性、威慑力为人民进行持续、有力、有效并了解情况的权力监督提供了条件,以网络为平台,民众在上面公开的表达观点、交流意见、塑造舆论,为进入以对话为中心的深度民主状态创造了可能。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目前世界上的制约机制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内部制约机制,即以权力制约权力,另一种是外部制约机制,即以权利监督权力,对国家权力的网络监督是外部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其防范、矫正、惩戒功能,从而保障国家权力健康稳定的运转。
防范功能指的是“通过事前的制约监督,提前发现权力被滥用的可能,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达到遏制权力被滥用的目的,同时对权力拥有者产生威慑力”[5]。例如:近年来,我国很多法律在制定前都在网上公开征集意见,网民对此也给予了热烈的回应,积极建言献策,从而对国家立法产生影响,这也是立法机关接受人民监督的一种方式,这种事前的制约监督,能够有效地发挥对国家权力的网络监督之防范功能。
纠正功能指的是当国家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和失误,但没有达到违法违规的程度而无需移交司法、纪委等部门处理时,对权力进行及时的纠正,以使其回到正常的轨道上来。这种功能的发挥,通常表现为人民通过网络行使批评权、建议权等相关权利,像红网就特别开辟了“问政湖南”这一板块,方便人民向有关机关和领导人行使批评、建议权,以期把权力滥用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
惩戒功能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对监督对象进行具有强制性的处理或制裁。有一种观点认为:“没有强制力的监督不是监督”,这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没有强制力做后盾,监督是软弱无力的。笔者以为,对国家权力的网络监督虽然没有直接强制力,但是巨大的舆论压力能产生政治强制力,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有关部门如果无视这种“政治强制力”,很可能会导致人民通过反抗收回其让渡给国家的权力。显然,有关部门是意识到这一点的,所以网络监督能够有效地引起有权机关的介入,从而对监督对象进行惩戒。
[1]杜力夫.权力监督与制约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2]蔡定剑.国家监督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
[3](美)科恩.论民主[M].聂崇信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4]张亚娟.关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05.
(责任编校 杨凤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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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5884(2012)06-0160-03
2012-04-21
冯周舟(1987-),女,湖南湘乡人,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