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钱”的班规:基于德育视角的反思

2012-04-02 15:33赵春娟
当代教育科学 2012年4期
关键词:班规惩戒惩罚

● 赵春娟

“罚钱”的班规:基于德育视角的反思

● 赵春娟

近年来,当“体罚”、“变相体罚”被三令五申地禁止后,一些教师又开始采取“罚钱”这种方式来管理学生,于是有关学校对违反校纪和班规的学生以“罚钱”代替“教育”的新闻屡见报端。班级中用于约束和规范学生行为和习惯的规章制度具有管理和育人的双重价值,但在班规实践中,教师往往采取极端和强制的手段来实现班规的管理效能,如此简单的“违规罚钱”能真正使我们的学生做到不再违纪了吗?真正实现了纪律的功能了吗?本文将阐述“罚钱”班规的特点,并从教育的本质、纪律的功能、惩罚的本义以及教师的惩戒权等方面来分析。

一、“罚钱”班规的特点

在产生方式上具有非民主性。“罚钱”的班规一般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产生,由教师来制定约束和规范本班学生行为习惯的规章制度并对违规学生处以罚款,以实现其班级管理的目标,保证班级正常的教学秩序。自上而下产生的班规往往掺杂着教师个人意志的表达,是教师对学生行为规范的强制性管理和约束,而不是出于对学生权利的尊重与维护。如此以来,“罚钱”的班规只是使学生更易于受教或是节省教师时间和精力的简单程序,而不是一种道德教育的方式。

在实践过程中具有外在强制性。“罚钱”班规在实施过程中,教师作为班规的制定者、执行者、监督者,其权利往往凌驾于班规之上的,规范只是用于约束学生,而不限定教师。教师通过对违规学生采取经济制裁而赋予班规以外在权威,学生遵守班规并不是出于对规范的认可和尊重,而是出于对制裁的恐惧,两者所体现的道德价值截然不同,外在强制力量支撑下的班规实践已然丧失了德育的价值。

在功能上片面追求管理效能。“罚钱”是教师对尚未成年且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采取的经济制裁的手段,这种带有强制性质的手段唯一的目的就是使教师整齐划一的实现其班级管理目标,维持其班级教学的秩序。道德教育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难以在短期内见效,加之应试的压力,老师在班规实践中便不看重甚至放弃这一教育的任务,转而采取“罚钱”这种极端的管理手段而片面追求班规的管理效能。

二、为什么“罚钱”的班规缺失德育价值

首先,从教育的本质来看,“罚钱”的班规偏离了教育的根本目的。“学校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其本质目的在于培养人、塑造人、发展人、完善人,舍弃‘育人’,就不能称之为教育”。[1]纪律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学校教育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手段,更重要的是,社会生活正常运行,需要使社会成员从小规范自己的行为,养成合乎社会需要的纪律性或纪律精神,在这个意义上,纪律是学校教育目标之一。教师为了创造更易于学生受教的班级环境,不惜采取各种极端的手段对扰乱和违背班级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处罚。当“体罚”、“变相体罚”等强制手段在学校被明令禁止后,老师们又在班规中采取“罚钱”这一新的班级管理办法,在教师整齐划一地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班级的气氛也因人人自危、谨言慎行而变得死气沉沉。纪律不能为管制而管理,而应为教育而管理,在规范学生行为习惯的同时培养学生的纪律意识或纪律精神、成为一个有道德的公民才是学校纪律的教育目标。“罚钱”的班规不是在培养自由的人和创造思维,而是在维持一座座规模化批量化生产应试人才的专业工厂的秩序。

其次,“罚钱”的班规丧失了纪律的育人功能。我国通常把学校纪律纳入德育的范畴,在其具有的多种价值所构成的价值体系中,育人价值具有主导地位。一个群体就是一个小社会,作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基本组织——班级社会是学生从家庭社会走向成人社会的中介组织,与富有感情的家庭生活相比,班级生活与更严格的社会公民生活的更接近。基于所有这些理由,班级规范便无法以像家庭规范那样的灵活性来顺应或提供各种各样的环境,班级规范以其非个人的、更理性的特点培养儿童养成自我控制和约束的习惯,只有尊重班级乃至学校的规范,儿童才能学会尊重普遍的规范。这便是学校纪律的真正功能,它并不是旨在使儿童能够从事工作、刺激他渴望受教导或节省教师精力的简单程序,而是一种道德教育的工具。

“罚钱”的班规就是教师对违规学生采取的经济制裁的班规,表面上看,“罚钱”的办法在班级管理工作中一时半会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如此简单的以“罚钱”代“教育”真的使学生懂得纪律的意义,真的做到不再违纪了吗?“罚钱”手段是对学校德育的重磅一击,它是教师为了实现其外显的功利的目标,对纪律管理功能的片面乃至极端的追求,如此班规仅仅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操控了学生的行为,却没有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认可纪律的意义,没有实现其育人的本质功能。

再者,从惩罚的本意来看,“罚钱”的班规扭曲了惩罚的本义。“惩罚的本质功能,不是使违规者通过身心的痛苦或者经济的损失来赎罪,或者通过威胁去恐吓可能出现的效仿者,而是维护体现良知的纪律的权威,如果允许违规行为不受到惩罚,必然会搅乱人们对于权威的信仰,纪律的权威就会逐渐被违规行为所侵蚀。惩罚就是向他们表明,纪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们的信仰仍然是正当的和值得的。”[2]学校教育中惩罚的本质亦是如此,惩罚是学校教育和班级管理中不可避免和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对于没有经济收入的尚未成年的学生进行经济制裁实际上是在借家长的手打学生,而且还会在学生幼小的心灵上蒙上“金钱万能”的阴影,有钱的学生不会把违纪罚钱放在眼里,没钱的学生感受到金钱的无边威力而去崇拜金钱。“罚钱”的办法在实施的过程中还会造成班级成员人人自危、撒谎伪装、告密成风等一系列班风败坏的问题。“罚钱”的惩罚手段使学生对班规的尊重和信仰不是建立在班规的内在权威之上,而是建立在对金钱制裁的恐惧的基础上,对制裁的恐惧与对规范的尊重截然不同,如此惩罚手段已经偏离其本质功能,走向了异化。

最后,从教师的惩戒权来看,“罚钱”的班规超出了教师的惩戒权限。“教师的惩戒权,是教师作为教育教学工作的承担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对学生的失范性越轨行为进行管理权力范围内的处理的权力,以惩罚违反学校纪律、规章者,戒除学生越轨行为的再次发生。”[3]规模化、制度化的教育及其活动的正常进行需要赋予教师特定的惩戒权力;尚未成年的学生在接受外在行为规范并将其内化为自身行为准则的过程中,也需要来自外来的尤其是教师的强制力量的影响。教师的惩戒权在现代学校教育中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教师需要的是合理行使其这一权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赋予教师对学生惩罚的权限有:批评、劝告、指责、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在以上这些惩戒权限中没有给予教师对学生实行“罚钱”的惩罚权力。教师对学生采取经济制裁的办法,已然超出了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限。教师的惩戒权是教师以社会代言人的身份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引导与矫治的权力,教师不仅应合理行使这一权力,在班规实践中更应用慈爱来调和,从而使严格坚决但不至于堕落为粗鲁或严酷。

三、如何实现班规的德育价值

班规的产生方式要具有民主性。班规既可以自上而下的规定,更需通过学生集体的民主约定而形成。教师需要给予学生集体组织以足够的支持和尊重,一个健全有效的学生集体组织将有助于学生从他律走向自律。

班规实践中要体现师生的“共同遭遇”。班规是对班级学生约束和限制的规章和条文。但在班规实践中,教师通常只是充当着班规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而不会与学生一起“共同遭遇”其约束和限制。正因为如此,学校纪律以及班级规章制度往往被视为教师个人意志的体现,而不能作为体现高于群体的道德诉求;往往被视为教师的特有的权利、学生必须的义务。“教师要把规范置于高出任何个体道德诉求的高度,教师必须使学生明白,规范不仅强加给他们,也同样强加给他本人。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教师才能唤起一种感情。在倡导和实践行民主精神的当今学校中,这种感情就会成为公共良知的基础。”[4]

班规实践中教师要合理实施奖惩。在学校纪律实践中,奖赏和惩戒是一对常用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它用肯定与否定的评价来巩固和发展学生的优良行为,克服和改正学生不良行为。奖赏是一种阳性的强化;惩戒是一种阴性的调和。教师作为教育教学工作的承担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对学生的行为规范有一定的制裁权力。教师要合理利用其奖惩的权力,避免对学生的奖惩超出其权限。由于与惩戒相比,奖赏在道德教育所起的作用明显要少,教师在纪律实践中应主要警惕对其惩戒权的滥用,避免对学生的惩戒超出其权限。与此同时,教师还要掌握奖惩的艺术,奖惩的方式比奖惩本身更为重要。

[1]吴洪伟.当代中国中小学纪律实践价值取向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6,(4).

[2][4][法]爱弥尔·涂尔干.道德教育[M].陈光金,沈杰,朱谐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162.152.

[3]王辉.论教师的惩戒权[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1,(2).

赵春娟/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张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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