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振文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
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是公民产生立法要求的前提,亦在法律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鉴于公民法律意识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特殊作用,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关注颇多,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可资借鉴。培养和提升我国公民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本文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为切入视角,在阐述公民现代法律意识一般理论的基础上,深入探究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基础,提出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养的具体可行途径。
现代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指在现代民主政治国家中,作为独立的社会个体的公民,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其特点在于“它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意识,它包括人们对法、法律现象的本质和作用的理论观点,对各种法律规范和人们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理解、感觉、评价,以及人们的法律知识、愿望、情绪等”[1]532。法律意识来源于法律实践,深深植根于一定社会共同体的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传统之中。在一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毋庸置疑,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在中国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的产物,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要,具有深刻的道义基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以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为中介转化为法律制度进行调整规范。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正是党中央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出发, 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基础上,做出的引领培养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重大实践决策。
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前提,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具体内容,以更好地培养和提高我国公民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这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集中反映,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的内容, 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 诠释了法治与人民、法治与正义、法治与社会、法治与政党的关系, 体现了内容与形式、手段与目的、价值与效果的辩证统一。”[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引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性化观念体系,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可以将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内容概括如下几点:
1.公平正义
“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3]公平正义作为法治普适性最基本的价值追求,蕴含于法律的内在品质之中,为公民法律信仰的树立提供了精神信赖。“法律制度在价值正当性的表述上皆以公平正义为依归,法治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1]132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精神所在,而法律恰恰是正义实现的载体。现代法律意识正是以公平正义观念为人性根基生长壮大的。
2.权利意识
权利意识是指“人们对权利义务的认知、理解及态度,是人们对实现其权利的方式的选择,以及当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心理反应”[4]。权利意识最根本的体现为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保障人的尊严与权利是现代法治追求公平正义的精神实质,也是现代法治价值正当性的来源。“在近代中国,思想家是根据‘公理’世界观而接受了源于西方的正当性意义上的‘权利’观念,‘权利’也一样成了判断现实政治法律制度合理性、正当性的价值尺度。”[5]社会主义法治的终极目标就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民福祉的最大化。中国政府提出“以人为本”的理念,恰恰体现了对人权利的尊重和尊严的关怀。
3.民主意识
民主意识的核心在于人民当家做主,公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是法治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发扬民主有助于促进民众权利意识和自由意识的提高,培育新型的公民守法精神,同时,可以有效地监督和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被滥用和腐蚀。在当代中国,公民民主意识的觉醒将是中国法治进程重要的内驱力。
4.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法信仰)就是“人们对法所表现出的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包含着社会对法的理性推崇,寄托着现代公民对法律的终极关怀及法律人的全部理想情感”[6]。现代法治要求法律的至上性意味着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正如美国启蒙思想家潘恩所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的,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而且不应该有其他的情况”[7]。法律是否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程度与否的重要标志。在我国保证法律权威性的关键在于党的领导法治化,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应坚持立党为公、依法执政,纠正“以党代法”的弊端。
西方走的是一条自然演进的内生性的法治进化模式与路径,其法治社会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市民社会和理性文化的融合,法治社会的孕育过程也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过程。我们在探究适合我国需要和可行的法律发展与建构的合理途径与模式的过程中,应该借鉴西方法治生成基础的共有因素。笔者认为,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法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必须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从根本上说,法是商品交换的产物,因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起点,法治是市场经济的保障。只有在市场经济中才能生成与现代法治精神相一致的法律意识,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只能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传统法律意识,从根本上制约了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与提高。我国建设自由、平等、开放和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厉行法治,将促使符合现代公民法治理念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和公民意识的形成,从而为现代法治意识的生成提供精神基础。
现代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主权在民、人民当家做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公权力是有限的,“法不授权即禁止”,其存在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公民在参与政治活动的过程中,锻炼了政治生活的能力,提高了参政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培养了公民意识,塑造了法律人格。“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程中,要通过健全民主制度,探索公民参与政治的科学方式和有效渠道,建立公民参与政治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保证人们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逐步形成充分反映民意,深入了解民情,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的体现人民的意志。”[8]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为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提供广泛而坚定的公意基础。
市民社会对法律权威的忠诚捍卫是培养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深层社会根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基本权利为前提的市民公民,是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是历练市民社会的自治意识,增强公民意识和权利主张的精神的基本舞台。”[9]市民社会是以共同体自治为特征的,社会自治是法治发展的推动力量,它有助于维持社会领域的独立性,抑制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当干预,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公民政治参与和法律参与的积极性和能力,培养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与参政意识。“随着国家逐渐退出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市场经济的繁荣,契约性关系在一些领域的确立,市民社会力量的壮大和合法化等等,中国市民社会的雏形开始浮现,透过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中国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两元性分化亦日趋成形。”[10]也应当看到,由于我国传统社会结构、政治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许多社会自治组织的独立性还没有充分发育起来,因此,我国应加快社会结构转型和推动城市化进程, 确立“强国家—强社会”的模式,加强社会对政府权力的制约监督,扩大社会民主参与,使我国自主的社会中间阶层和民间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多元的理性文化所具备的科学精神、公民意识和契约观念等要素是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养的文化基础和精神动力。“理性文化所蕴藏的丰富内涵,将为全社会铸造起强大的精神支柱,为法治提供坚实的文化基础,为公民法律素质的培养提供文化沃土,为人民大众创造理想的精神家园。”[8]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历史创造活动的积淀物,本身具有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具有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若离开法律传统力量的支持,我国社会秩序的内在历史根基是不牢固的,同时,法律的创新与完善也离不开对传统经验的借鉴和吸收。因此,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不应全盘否定而应批判地继承。“我们既要摒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皇权至上、权大于法、重刑轻民、义务本位、崇尚无讼等消极文化,也要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博大精深的法律文明体系、历史悠久的法律文化传统、独具风格的法律文化品格和规范完备的法律制度特征等积极因素。”[11]塑造多元的理性文化不仅要立足本国国情,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中优秀的法律文化遗产,赋予其时代价值与生命力,而且也应该以开放的视野有所选择地吸收、借鉴人类共同财富中先进的法律文化成果,有必要加以现代的改造,以使其满足当代中国法治社会的需要。
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是不可能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特别是在我国这样缺少民主法制传统的国度中,需要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教育和培养。刘旺洪教授在博士论文《法律意识论》中提出当代中国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实现机制包括:法律至上、制定良法、公正司法、法律仪式及法律教育等,也有学者提出要深化法学理论研究,发挥法学家的思想启蒙作用以及实施依法行政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等。[12]在总结学者提出的理论建构基础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背景为视角,笔者认为培养和提升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途径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从法的意识形态影响来看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通过法律调整的思想影响作用和不通过法律调整的思想影响作用。作为法律制度组成部分的法律规范本身凝结着一定的价值观,可以发挥不通过法律调整的思想影响作用,规定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体现国家允许什么、要求什么、禁止什么,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法律规范一经制定,甚至在制定的过程中,就可以通过提供信息、培养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衡量价值等途径,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对人们所接受的价值体系施加影响。法的这种思想影响作用也可以叫做法的一般意识形态作用,其性质和内容取决于法的阶级本质、社会本质及其与社会进步的关系。”[1]57由此可知,法律意识的提高与法治的制度性因素有机地融合在一起,相互促进、相互配合,共同推动着法治的进程。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众的权利意识、参政意识及能力不断增强,这也就要求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必须适应满足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养的要求。应当认识到,广大民众对法律的态度、观念制约着对相关法律制度的评价,而法律制度对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塑造并改变着人们的法律认知与观念。笔者列举以下两个例子以作佐证。
我国目前的宪法权利的法律保障机制是不健全的,没有专门的、独立的违宪审查机构和可操作的具体审查程序,同时,没有规定明确的、完备的承担违宪责任的要件与相应的承担违宪责任的方式。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陷直接抑制了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在现代法治国家,获得救济被视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当公民的正当合法的利益诉求无法得到表达、发生纠纷却没有可以依赖的公正合理有效的解纷机制、对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无法进行追究时,公民就会失去对法律的信赖,又何谈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
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只表明我国已经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历史,基本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立法工作,尤其是民事立法工作已经完成。对于各个部门法内部的体系化,完善化,我们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身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因此,要在新的起点上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和发展完善,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也必将促进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提高。
“离开了民主法治的社会思潮的鼓动和宣传,就没有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13]因此,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对培养和提升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来说意义重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主要是在广大群众和干部中普及法律常识,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批判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法律意识以及其他种种错误的法律观点。应当认识到,法治是一项公众广泛参与的事业,而且普通民众有权了解法律法规并行使公民应有的权利。法治若失去了普通民众的参与,也就失去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普法教育的目的不在于简单的宣传法律知识,而是培养公民对法律的正确态度,激发公民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公民只有知法尊法才能守法护法。
普法宣传涉及各个领域和部门,因此,可以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宣传教育。首先要加强政府强有力的普法宣传职能,深入贯彻普法宣传的有关决策,不断地启发和鼓励群众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树立社会主义的法律价值观;其次,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新闻媒体具有广泛性、及时性、道义影响力和震撼力等特点, 是现代社会进行法制宣传的强有力的手段。但最重要的是发挥中小学教育阵地的作用,加强青少年的普法教育。邓小平同志曾指出: “ 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 没有法制不行。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 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 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 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14]应着重对青少年法观念、法情感的培养与提升,不仅使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使其具备丰富的法律情感体验和正确的法律价值评价。古罗马著名的法律思想家西塞罗在《论共和国 论法律》中说,罗马人在孩提时就受到如此教育,一个人要求助于正义,就要诉诸法律。
此外,从广义上理解普法教育,也包括专业的法律教育,即通过正规的法律院校培养法律专业人才。进行专业法律教育,开展法学研究,对于当代中国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意义。“法学教育不发达,法律专门人才少,必然影响到法律意识的发展和提高,同时,如果执法人员的意识比较差,它将直接影响到处理具体案件的质量,进而影响法的权威与尊严,影响群众对法的认识、理解和态度。”[15]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发展,置身于中国教育体制之内的中国法律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中国社会的民主与法制的恢复、建设与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专业的法律教育可以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而法律职业群体是司法公正的保证。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为及素质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及水平。
司法是正义的守护神,向全社会宣示和承诺了公平和正义,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有力屏障。司法和公正的联系最为密切,公民对法律的观察与亲身体验,常常是通过与司法的接触,形成了对法律的认识和判断。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应当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而权责明确、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对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提高起到巨大的影响作用。因此,只有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现代司法体制,严惩司法腐败,才能培养广大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维护司法的形象,增强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形成对法律的信任感。司法公正是司法体制的生命和灵魂,英国哲学家培根论述了司法不公正导致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指出:“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16]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与国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承载着广大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热切期盼。在改革过程中我们获得了丰富的经验,达成了一些共识,如既要尊重司法活动的规律,又要依据本国的传统习惯和当下国情;循序渐进,有规划,有突破,也有妥协;积极化解多种改革资源之间的矛盾,大胆引进的同时做到兼收并蓄等。[17]应当指出,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某些不合理的地方,主要弊端在于职权划分不明确、机构设置不够合理,这直接导致司法管理运作行政化、司法权力地方化,从而不能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权威不足、司法官员腐败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司法体制改革价值趋向,进一步完善优化我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实行侦检分立、审执分离、控辩平等,着力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对司法腐败事件的惩罚力度,从体制上切实保障司法公正与权威,为培养和提升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构建良好的司法信赖基础。
总之,在政府主导推进下的我国法制现代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发生了很大转变,民众的诉讼意识、维权意识和参政意识觉醒并得到强化,公民的法律生活也日益丰富。但是,我们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法治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培养和提升我国公民新型的现代法律意识仍然任重而道远。西方法治社会建设的历史事实与我国当前建设法治社会的条件和需要表明了培养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是一项全民性的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绝不会一蹴而就,不可能短期奏效。法治建设从写在书本上的法到渗透到国民生活行动之中需要一个漫长的心理接纳过程,因此决定了必须把这项工作制度化和长期化。北京大学法学院前任院长朱苏力指出:“中国现代法治的建立和形成最需要的也许是时间,因为任何制度、规则、习惯和惯例在社会生活中形成和确立都需要时间。”[18]这也就是说,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个发展过程,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只有在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条件都成熟发展起来之后才能形成。
法律作为一门致力于公平正义的艺术,不仅仅是一种社会治理的工具,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属性与良好的品质,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正如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所说:“真正能阻止犯罪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所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19]当今中国正处于从传统人治型社会向现代法治型社会转变的伟大变革时期,我国已如期形成了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取得了我国民主法治史上的辉煌成就,但仅仅依靠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法律体系是远远不够的,在社会治理中“有法必依”比“有法可依”的问题更突出更紧迫,法治的理念与精神能否实现,最终取决于它是否能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实施。因而,笔者认为,培养和提升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成为了时代的呼唤、历史的责任。作为法律人有义务去弘扬法治精神,捍卫法律的权威与尊严,通过在民众中宣传法治,使法治观念内化为民众的一种理念崇尚与信仰,铭刻在国民的心里,从而自觉地认同法律、敬畏法律,最终转化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习惯和良好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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