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侦查实践中"控制下交付"问题

2012-03-29 11:26
关键词:毒贩毒品犯罪

刘 阳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研究生队,河北 廊坊 065000)

当前,毒品问题全球化趋势日渐显著,在国际毒潮泛滥影响下,中国的毒品形势十分严峻.我国西南、西北境外分别面临着"金三角"、"金新月"毒源地的冲击,毒品犯罪发案率增长速度迅猛.在此背景下,作为国际社会在打击国际毒品犯罪斗争中创设的"控制下交付",就成为在我国拥有广阔运用空间的一种侦查手段.笔者运用中外比较、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侦查实践中的控制下交付进行剖析,旨在解决我国缉毒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内外控制下交付法理之比较

根据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控制下交付"系一种技术,即在一国或多国主管当局知情或监管下,允许货物中非法或可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期查明涉及犯罪的人.[1]在不同国家,专家学者们对控制下交付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在日本,有学者将控制下交付定义为: "侦查机关即使发现了违禁毒品,可以不当场抓获,而是对其加以充分的监控,让其在监控下继续搬运,当违禁品送达到有关嫌疑犯时,再将其捕获的手段."[2]国内有学者认为,控制下交付是在发现大宗毒品交易线索后,不急于正面同毒贩接触,而采用秘密监控手段,让毒品按既定路线自然到达目的地,以便在这一过程中发现参与贩毒的各犯罪集团(团伙)线索,力求一网打尽的侦查策略.[3]

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对控制下交付这一概念的界定都体现了某种程度的相似性.首先,适用控制下交付的主体是特定的,指的是一国或多国的禁毒执法机构;其次,客体都是指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等违禁品;再次,主观方面都是为了抓获涉及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最后,客观方面都是以监控为核心.由此可见,尽管世界各国对控制下交付的定义表述不同,但所要表达的实质内涵是相同的,即对实施控制下交付给予法理上的确认,承认其合法性.

二、控制下交付在中国侦查实践中的应用特性

控制下交付这种主动型侦查手段在国内应用方面具有以下3个特性:

1.广泛应用性

在我国,毒品犯罪问题愈演愈烈,涉及的范围从沿海向内地、从城市向乡镇甚至农村扩展,犯罪的人数不断增加,犯罪分子也越来越低龄化.从近年破获的案件情况来看,一是毒品消费人群不断扩大(主要是青少年);二是查获滥用毒品的人员增多;三是毒品消费市场发展迅速;四是走私、贩卖毒品有向城乡结合部蔓延的趋势;五是经营性娱乐场所内群体性吸毒现象严重,毒品犯罪地向更为隐蔽的私人住所、出租房屋和旅店宾馆转移.在毒品犯罪日益泛滥的背景下,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世界范围内卓有成效的侦查手段,在我国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2.必然应用性

毒品在制造、运输、贩卖的过程中地域跨度大,涉及环节多,需要一个运输、储存、分销的过程,这就导致了毒品犯罪的集团化、组织化.由于集团内部组织严密、成员固定,首要分子进行策划、指挥,成员之间相互配合,毒品犯罪案件较难破获.有些贩毒集团事前要经过周密策划、精细分工,有的还要组织实施"演练".同时贩毒分子贩毒方式不断翻新,日趋巧妙化.许多犯罪分子采取人体藏毒、车辆藏毒、飞机藏毒、将毒品伪制成"邮票"、将毒品溶解到液体中等诸多方式进行贩运.有些毒枭还采取分段运输的方法,即将毒品从甲地运到乙地后要窥探情况,在确保绝对安全的情况下,再运往丙地.因此,传统的侦查手段已经不适应现今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需要,控制下交付这种侦查手段具有必然应用性.

3.秘密应用性

毒品犯罪分子在交易过程中常常采取反跟踪、防窃听、防打入等反侦查手段逃避禁毒部门的打击,因此,控制下交付必须秘密进行:一是行动方案的秘密性;二是行动过程的秘密性;三是联络协调的秘密性.秘密性又可说成是隐秘性,是指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是在秘密监视和严密控制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在联络协调中必须加强对相关侦查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三、中国控制下交付立法现状及建议

我国于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至今尚未通过立法对控制下交付作出明确规定,仅在部门规章中对该问题有所涉及,如1997年公安部颁布的《关于毒品案件侦查协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2年公安部禁毒局制定的《毒品案件侦查协作规定》.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涉及控制下交付立法的问题.其第150条第三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务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但其并没有明确规定控制下交付这一侦查手段的适用要件,最主要的是没有严格法律程序,使司法制约有更完备的法律支撑,真正实现审判权对侦查权的有效制约.

笔者认为,应在《刑事诉讼法》侦查一章中,增加控制下交付侦查手段,并作以下几方面规定.(1)侦查主体: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或由侦查人员授权的非侦查人.(2)适用范围:具有相当隐蔽性难以搜集证据且极难侦破的毒品案;跨境毒品案;有严重危害性的重大刑事犯罪案(如毒品、走私、伪造货币、危害国家安全、有组织犯罪等).(3)适用对象:有合理根据或足够理由表明正在实施犯罪或者有重大犯罪倾向的人.(4)行为方式:禁止非法手段,只限于针对本案的行为.(5)程序控制:控制下交付由侦查人员事先就个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依据、理由,获得检察机关许可方能实施,并记录存档;由检察机关对整个侦查活动的过程进行监督,必要时可提出终止控制下交付,侦查机关如有异议,可由法院进行裁决.如情况紧急,侦查人员可先进行控制下交付,但3日内应获得合法批准,否则必须取消控制下交付.

毒品案件侦查中所采取的措施或手段有些是由我国《刑事诉讼法》予以规定的,有些则是由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法规加以调整的,它们都具有很强的制约性,如果不严格依法进行,不仅不能实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反而会因国家权力的滥用而损害禁毒执法部门的形象,侵犯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这与刑事侦查的根本宗旨也是相悖的.[4]

四、实施控制下交付时应注意的问题

1.警惕毒品在流转中丢失的问题

实施控制下交付首先要重视的就是在监控中的毒品流失问题.控制下交付的毒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将所查知的毒品原封不动地继续流转,另一种是将其部分取出或替代后流转.那么流转前就需要掌握毒品的具体情况,如种类、重量、包装形式等.从毒品输出地国到最终目的地国这一过程中,禁毒执法部门必须将其置于严密的控制之下,以确保流转中不会丢失.毒品一旦丢失,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毒贩将毒品部分取出或替代后继续流转,对秘密侦查人员而言潜藏着巨大风险,一般可采取秘密侦查人员在流转过程中始终与所控制的毒品同行的方法.同时,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为禁毒执法部门提供毒品贩运路线、交付时间和地点等情报.在可能的情况下,在夹带毒品的货物或人体中安装定位装置,这将成为寻觅其踪迹的重要线索.

2.保密及应对毒贩反侦查的问题

信息化时代,毒品犯罪分子也会利用各种渠道获取侦查工作的信息,传统的保密工作已经不足以坚守侦查秘密.在做好传统的保密工作的同时,应该尽可能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防止毒贩利用高科技获取情报.毒品案件实施控制下交付时,无论是获取情报线索,还是部署和实施控制下交付都应该严格保密.只有坚持保密原则,才有可能实现控制下交付,保密是贩毒案件能够成功侦破的生命线,也是侦查人员和相关人员生命安全的保障.[5]

实施控制下交付时,周围出现一些形形色色的新面孔,这些很可能是毒贩的耳目.在整个控制下交付的过程中,禁毒执法部门都要警惕贩毒集团的反侦查活动.如毒枭暗中选派人员跟踪和监控毒贩运货、交货过程;要求毒贩随时报告毒品的准确位置;毒品运达目的地后,接货人并不急于接收,而是询问毒贩入住宾馆的名称、房号以及房价,再打电话给宾馆总台进行核实等.观察、反跟踪、询问,都已经成为贩毒集团反侦查的惯用伎俩,禁毒执法部门在实施控制下交付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这些情况.

3.加强情报工作建设的问题

情报工作是开展缉毒工作的核心环节,其中如何培养缉毒情报人员又是情报工作建设的重中之重.当前,缉毒情报人员的培训方式较为单一,很难做到在理论指导下发展实践方法,在实践操作中发展缉毒情报理论.在基层单位,许多工作经验丰富的情报人员很难有培训机会,导致他们对缉毒情报理论的学习不够,在实践操作中不可避免地造成地域性的保守、工作方法的僵化,不利于对当前具有跨地区性、涉外性及在智能与反情报上具有更强的对抗性及谋略性的毒品犯罪活动实施更为有效的打击.

面对严峻、复杂的缉毒形势,在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条件下,防范和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是否有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及时、准确地掌握毒品犯罪情报,尤其是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的情报信息.实践证明,加强情报工作,是缉毒行动,特别是查破大要案的关键和前提.只有加强情报工作,禁毒执法部门才能牢牢地掌握缉毒的主动权.这就要求禁毒执法部门一方面要加强经常性、全面性的基础调研工作,广泛搜集境内外毒贩集团有关情况及资料,及时了解掌握走私毒品的基本动向、特点和发展变化规律,根据不同时期走私毒品活动的突出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调研,掌握规律,研究对策;另一方面要广辟情报的获取渠道,通过物色、选择、培养和建立多层次的情报人员,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作用明显的情报网络.与此同时,还应该加强情报共享和协作交流机制,比如,加强与海关等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协作配合,打破海域界线,建立海域联防,实现情报共享,扩大贩毒活动的线索来源.

4.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问题

在开展缉毒工作过程中,应充分利用边防工作的有利条件,提高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能力,联合打击毒品犯罪活动.[6]一方面,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公安边防部门在建立缉毒长效机制方面的牵头作用,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推进边防缉毒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公安边防部门要与海关等部门签订联勤联动工作协议,规范工作程序,加强沟通,优势互补,提高整体打击效果,实现统一行动、协同作战.同时,充分发挥多警种多部门参战的优势,及时分析研究制贩毒活动的新情况、新变化,及时提出打击对策建议,不断完善陆海空邮立体查缉网络体系,全力遏制毒品来源,形成打击威慑合力.

例如,2010年10月18日,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驻儋州打击整治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和儋州边防支队新英边防派出所在工作中获悉,一名外号"六哥"的男子长期在那大、新英、洋浦等地贩卖氯胺酮(K粉)、摇头丸等合成毒品,其毒品来源于一个叫"阿青"的男子.经过进一步侦查,发现"阿青"及其团伙成员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团伙结构复杂,工作组决定将其列为特大贩毒案件展开侦查.工作组确认"阿青"贩卖的毒品来源于广东惠州地区,其贩毒路线是:广东惠州-海南儋州-海南琼海、文昌、三亚、五指山等市.鉴于该案涉及"两省六地",案情错综复杂,工作组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海南边防总队汇报.总队相关领导经过研究,确立了案件侦查方向,并将案情向省公安厅报告.省公安厅立即指示省厅禁毒总队组织召开案件联合侦办工作协调会议,明确由省厅禁毒总队、省禁毒办负责该案件侦办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边防总队作为主办单位,联合儋州市公安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儋州边防支队一起办案.2011年1月5日早晨7时15分许,抓捕行动全面铺开,以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侦查员作为收网抓捕的主要力量,在儋州、琼海、三亚、文昌、五指山五地同时收网,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缴获氯胺酮28.1875 kg.

毒品犯罪中控制下交付不仅在国际缉毒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缉毒实践中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作为一种探索中的侦查手段,控制下交付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这就需要我国禁毒执法部门在侦查实践中不断地去探索、完善.

[1]黄维智.控制下交付法律问题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 2007(2):101.

[2]王国民.试论控制下交付的概念及其与诱惑侦查之界分[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1(3):31.

[3]吴红霞.初探"控制下交付"[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5):32.

[4]金伟峰,崔 浩.禁毒法律制度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115.

[5]李波阳,王肃元,刘 忠,等.论贩毒案件侦查中如何实现"控制下交付"---西部地区毒品犯罪对全国禁毒工作的影响研究之一[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6):99.

[6]聂国丽.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公安研究, 2005(6):51-54.

猜你喜欢
毒贩毒品犯罪
销毁毒品
谁是接头人
抵制毒品侵害珍惜美好年华
消失的毒贩
火烧毒品
Televisions
环境犯罪的崛起
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重新检视犯罪中止
张可可问所有人:如何看待央视前往巴西贫民窟采访毒贩和拍摄贩毒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