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小红
(1.安徽农业大学 人文学院,合肥 230036;2.南京大学 社会学院,南京 210093)
论农村场域的惯习和资本
——兼论农村的内部权力结构
汪小红1,2
(1.安徽农业大学 人文学院,合肥 230036;2.南京大学 社会学院,南京 210093)
布迪厄的场域理论为当前社会科学领域的众多研究提供了重要启示.在梳理场域理论基本特质的基础上,尝试锻造"农村场域"的概念,并从静态结构和动态结构两个层面分析农村场域权力结构的现状.正式权力主体、非正式权力主体和权力缺失群体构成了农村场域的三极权力主体,并在权力运作中体现出相互有别的权力地位,各主体在场域实践中既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在博弈中构建农村场域的权力秩序.
资本;惯习;农村场域;内部权力结构;权力主体
皮埃尔.布迪厄是20世纪法国久负盛名的思想家,他提出的"场域"概念不仅是实践社会学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其进行社会研究和理论构建的基本分析单位."场域-惯习"理论在当代社会学理论中独树一帜,展现出深厚的理论潜力和普遍的方法论意义."皮埃尔.布迪厄的社会学……跨越了各种各样的界限——社会学、人类学、教育、文化历史、艺术、科学、语言学与哲学,并在经验与概念的领域游刃有余."[1]188它为众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了启示和借鉴,也给农村权力结构的分析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本文从梳理场域论的基本特质着手,对"农村场域"的概念进行锻造,并讨论场域理论在农村社区权力结构这一主题范围内的运用,剖析当前农村场域的内部权力结构现状.
布迪厄认为,"场域"指称的不是一个地理空间,而是一个具有内含力量的、有生气的、有潜力的客观存在的社会空间,它是一个关系性概念."从分析的角度来看,一个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network),或者一个构型(configuration)……这些位置将不同类型的权力(或资本)加在占据特定位置的行动者或机构之上……以及它们与其他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2]133-134对场域概念进行多层次解释可以更为清晰地阐释场域理论的基本内涵.具体来说,场域具有以下基本特质:
从关系的角度出发研究社会的立场,是布迪厄理论体系的根本立场,也是其所有理论的出发点.布迪厄将关系论作为其社会学实践的认识论基础,而场域则是他用关系理论进行社会学研究的理论平台."根据场域概念进行思考就是从关系角度进行思考"[2]303-304,"一个场域的结构可以被看作不同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的空间"[2]155,社会世界的所有场域都是以市场关系为纽带将身处其中的不同行动者联结起来而形成的.由于每个行动者在场域中的位置是一定的,他们对社会制度的影响是客观的,因此场域的关系是客观的.
首先,场域是一个社会空间,而非地理空间,在一个高度分化的社会里,社会世界是由多个社会小世界构成的,这些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小世界就是各种不同的"场域",例如经济场域、政治场域、文化场域、宗教场域等.正是这些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子场域"构成了作为一个"大场域"的社会,换言之,在布迪厄的理论中,社会被化约为一个个场域.其次,作为社会化约结果的"场域",都是有其自身的逻辑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空间,相对独立性既是不同场域相互区别的标志,也是不同场域得以存在的依据.这种独立性集中表现为不同的场域具有不同的"逻辑和必然性",每一个子场域都具有自身的逻辑和规则[2]145.
所谓"模糊性",是针对场域的边界而言的,边界问题是场域内部的关键问题.作为一个社会空间,场域应当有其特定的边界,不同场域内的社会力量的性质不同而使场域之间具有相对的界限.然而,场域的界限并不是能明确界定的,具体场域的边界无法由主观来测定,不能仅凭所研究对象的内在性质予以解释,确定场域的界限不容许任何先验的回答,只有通过对每一个现实的具体的经验世界进行研究,才会估量出它们到底是否形成了一个场域.场域的界限问题是一个非常难以回答的问题,如果非要从理论上确立一条划定场域界限的原则,只能说"场域的界限位于场域效果停止作用的地方"[2]137-138.界限的确立,只能取决于场域的功能与效果,每一个具体场域的边界就在于场域效果开始下降的关键点.总之,场域的边界是经验的,场域间的关联是复杂的.
场域是社会行动者按照一定的行动规则共同建立的社会活动场所,他们按照规则建立场域,又在场域中展开自己的活动.作为社会关系的构型,场域把内部的社会规则强加在每一个进入其中的个体行动者身上,为获得利益,他们在相应的场域、相应的权力关系中开始自己的行动.场域因此成为利益冲突和争夺的"战场",成为一个争夺的空间.场域中占据各种位置的行动者利用各自的策略维护和改善其在场域中的位置,在场域中展开斗争.可以说,场域是行动者们保持和扩展位置、占有和再生产特殊资本的争斗竞技场.
在场域理论中,惯习和资本是两个极为重要的子概念,在一定意义上,布迪厄正是立足于阐释场域与惯习和资本的相互关系的方式,构建起实践社会学的理论大厦."惯习"概念描述的是一种社会化的主体,描述了一种对人的实践行为、习惯、品位和身体技能进行定型的分化系统[3].作为一种生成性结构,场域塑造、组织实践并生产历史,同时又是历史的产物,是人们在后天获得的各种生成性图式的系统,布迪厄也因此将惯习认定为体现在人身上的"性情倾向系统".在实践社会学中,主观性的惯习和客观性的场域是分不开的,二者是外在性的内在化和内在性的外在化的双重过程.
场域中的个体与社会的联系以资本为中介,借助于"资本"概念,布迪厄将其对场域的分析扩大到整个社会."资本是积累的……劳动,当这种劳动在私人性,即排他的基础上被行动者或行动者小团体占有时,就使得他们能够以物化的或活的劳动的形式占有社会资源."[2]189它与个人生活、个体间交互作用相关联.特纳将这一概念表述为四种类型:经济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本和象征资本[1]192.布氏"资本"概念充分重视了文化资本、社会资本等非经济领域,并强调了各类型资本间进行转换的可能性和具体途径.
当前,很多学科都在本领域的研究中借用了场域概念,如教育场域、福利场域等,它们都体现了"场域"的社会空间性.与此不同的是,农村社区在日常的理解中是一个被赋予地理空间意涵的概念,将"农村场域"等同于"农村地域"正是常人的"自然态度".然而这并不是构造"农村场域"概念的障碍,相反却是本文对此概念加以澄清的缘由之一,农村场域内含的地理性特质并不妨碍其社会空间性的呈现.参照上述关于场域基本特质以及既有研究实践对农村社区"场域"的分析,本文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村场域"这一概念作出梳理,以场域概念原有思维模式对"农村场域"的基本特质加以呈现:
"农村场域"强调的不是一个实体概念,而是一种分析和研究过程中的功能性概念.具体来说,"农村场域"应被理解为在农村社会中的一系列位置,以及这些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农村场域中的不同位置取决于这些位置在空间中的所在之处,而非取决于这些位置上的占有者之特性如何.而位置又由个体所拥有的资本性质、数量与结构决定并受到场中其他个体力量对比的影响.个体能够由于在场中拥有某种特殊资本而控制特殊利益.农村场域不仅仅是一个"客观世界",也是一个充满各种意义和价值的"主观世界",农村场域中的各种行动者在其所处的社会空间都具有各自相对稳定的客观位置、主观立场和行动策略,这些不同位置的行动者既分享共同的场域惯习,也形成自己的特定惯习.
场域的边界不容许任何先验的回答,只能在实际的经验研究中加以确定.在现有的农村研究中,村落不仅是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客观上也成为学术界研究乡村社会的必然选择.村落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因共同的利益需求、密切的交往而形成的具有较强认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4].除"一定的地域"外,"共同的纽带"、"社会交往"以及"认同意识"要素在农村场域概念的形成及其边界的界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农村场域中的行动者即村民在日常交往实践中逐步确立了共同的生活规则、文化习俗乃至行为认同,在长期的生活交往中形成了特定的惯习.
农村场域自身是一个具有内部规则性的空间,有着自己独特的逻辑和必然性.农村场域是一个开放的博弈空间,身处其中的各种权力和资本此起彼伏,行动者的谋划策略随时随地改变着场域的某些形态,进而导致在权力的冲突和竞争中产生新的领域.场域内各子场域之间既相互区别又互相联系,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贯彻了不同的游戏规则和逻辑:政治子场域追求公平正义原则和法制理念;经济子场域遵循效率和利益最大化原则;社会场域则强调本土的人情和面子观.各子场域内都存在着权力和资本的获得者,他们在农村场域内开展以争夺资源为目标的互动和博弈.
农村场域有其特定的惯习.这种惯习可以理解为某一具体农村社区成员所共享的文化,包括本土所特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习俗等.这些文化不是农村场域的环境和背景,而是农村场域的内生物,它们在实践活动中产生和形成,又反过来影响行动者的行动,使得整个农村场域充满了意义.在社会转型期,农村社区的社会结构也发生持续变化,这些变更往往使得农村场域层面行动者的互动模式和惯习也发生转变,继而造成农村场域的历史性、变动性特征.农村场域及其惯习的变动,直接诱发了农村各类资本的分化重组和权力结构的变迁,反过来,这种重组和变迁又成为惯习转变的内在源泉.
农村场域的资本是一个由经济、文化和社会资本等多重因素组合而成的复合型概念.从行动者所占有的资本总量和资本质量两个维度可以衡量他们在农村场域内的权力地位.学界正是从资本的占有状况界定农村精英的类型:占有政治资本的是政治精英,占有优势经济资源的是经济精英,在其他剩余领域占有优势的是社会文化精英.农村场域的各类型资本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资本在实践中相互转化和再生产.场域内的行动者,必须在某一个乃至某几个资源要素上实现持续增长以保有或扩大自身的权力优势,这在客观上迫使其对既有资源优势加以运作,从而完成资源的转化和再生产.不同村落在各子场域表现出相互有别的资本结构类型,使当前关于农村权力结构的类型化分析成为可能.
根据学界对农村社区权力分配空间和运作过程的模式化分析,可相应地将其结构区分为"内部"权力结构和"外部"权力结构两种形态[5].所谓内部权力结构,是指暂时"悬置"一个特定的村落对乡镇等外部权力的依赖和博弈关系,仅专注于权力在农村社区内部的不同自然村、不同家族乃至不同群体间的横向分配,强调作为一个自治、封闭的权力系统.尽管场域理论不是在分析农村权力结构的过程中提出的,更不是专门为分析农村社区权力结构而服务的,但是这并不妨碍把它作为研究农村内部权力结构的工具,因为一种具有巨大潜力的理论和方法,人们对它的运用并非局限于它产生的具体背景,关键在于它的理论潜力和普遍性的方法论意义.以场域的视角观察我国农村社区的内部权力结构,分析农村场域内的惯习和资本的运作,与该理论的既有特质是相吻合的.
场域范畴中的权力,是指那些在力量、地位、社会资源等方面居于优势者对劣势者进行控制的能力,它是作为一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力量而体现的,存在于一切有社会关系的地方,是一个社会学意义的概念.权力关系是农村场域内的基本关系,它约束了场域的自主性及其运作逻辑.按照农村场域的社会行动者在社会空间结构中所处的位置和关系,综合考虑权力的有无以及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两个层面,可以将农村权力结构的主体划分为正式权力主体、非正式权力主体以及权力缺失群体,每一主体都涵盖了若干既相互独立又相互约束的主体.
(1)正式权力主体.正式权力主体是经过制度规则塑造的个体或群体.他们在由国家主导的乡村社会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形成并被赋予绝对权力,因此呈现出较高的组织化程度,权力主体间的互动关系呈现出相对有序、稳定的姿态,并表现为自上而下的压制性权力,在现代社会中主要存在于制度规则高度严密化和程序化的政治领域.作为农村场域的社会行动者,正式权力主体表现为两大类型:基于国家政权因素的推动而生成的"体制性"的政治型权力主体和基于农村社会发展内在需求而激发的"内生性"的政治型权力主体,即村级治理中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成员.
(2)非正式权力主体.非正式权力主体是未经相关制度规则塑造的个体或群体.这种权力主体是通过在日常社会生活实践中与其他行动者交往而自发形成的,他们拥有比普通民众更为突出的能力和社会网络资源优势并因此获得其他行动者的认同,从而奠定了他们在农村场域中合法性地位的基础.该类权力主体的分布是分散和区域化的,而且相对无序和不稳定,属于同意型的权力主体,即其他成员对这类权力主体的认同主要基于交往过程中对其拥有的稀缺资源(如亲情、地位、经济资料等)的向往和追求.依据行动者日常生活中的交往媒介和非正式权力主体所拥有的优势资源的形态,可以将非正式权力主体进一步划分为经济型权力主体、社会文化型权力主体、家族型权力主体乃至混世型权力主体.
(3)权力缺失群体.与上述权力主体相对的是那些在任何领域都处于权力缺失状态的人,称为"权力缺失者".学界较为普遍的倾向是,在研究农村权力结构时忽略被权力资本排除在外的普通农民,而不将其视为"权力结构"的一个具体方面.本文认为,普通农民虽未能获得权力资本,但他们也是农村场域的行动者,权力的缺失只代表他们在权力维度上处于劣势的边缘状态,而不代表理应被忽略和剔除.作为农村场域网络空间的节点之一,该群体有其权力运作的特定实践逻辑,他们依附于各类精英群体影响场域内的博弈,型塑农村场域内权力运作的基本结构[6],对权力秩序的形成具有不可忽视的建构作用.因此,权力缺失群体应被涵盖在权力主体这一范畴内,构成农村内部权力结构中的一极主体并发挥其影响力.
关系主义是场域论始终坚持的一种思维方式,在分析农村场域的权力主体时,必须深入探讨各主体间的关系形态及其互构的逻辑.当前中国农村场域的内部权力结构处在一个对各种资本和权力进行再分配的、新的塑造过程,场域内各网络节点上的社会行动者运用各自的策略不断生产和交换自己的特殊资本,各类型权力主体的互动和博弈构建着当代中国农村的权力结构和秩序形态.三极权力主体的关系如图1①各权力主体间相互作用的强度和方向是不同的.实线箭头表示强势的控制作用,虚线箭头表示相对弱势的制约作用.此图表明正式权力主体在农村内部权力结构中对另外两类主体的"控制"作用,而后者只是"制约"前者,在力量上是非均衡的;在非正式权力主体和权力缺失群体之间,亦表现出同样的逻辑.权力缺失群体处在农村社区内部权力结构的最底层.所示.
图1 三极权力主体的关系
(1)正式权力主体:主导性的控制地位.正式权力主体在农村场域的实践中起着主导性作用,并在总体上控制着农村场域的权力布局.从图1可以看出,正式权力主体既控制着场域内的非正式权力主体,也控制着权力缺失群体.这种状态的生成,是农村场域中特定惯习即政治文化传统在时空中延伸的结果.我国当前的政治体制赋予了正式权力主体在农村的合法性地位,借助于外部权力的制度支持,正式权力主体在实践中获得了更多的压制性权力,成为控制场域内其他行动者的有力工具.在农村场域的实践中,正式权力主体一方面作为国家权力"代理人",他们在承担国家政策性事务在农村的具体落实责任时,通常采取援引国家行政性权力的策略在实践中获得行动上的支持,在此背景下正式权力主体的主导性控制状态是显而易见的;另一方面,作为农民的"当家人",正式权力主体接受了其他行动者的委托并代表后者行使公共权力,从而成为农村场域权力的控制者.
然而当前正式权力主体的权力在其主导性的程度上发生了改变并受到场域内其他行动者的制约.随着国家农村政策的改革尤其是税费时代的终结,正式权力主体在农村场域的权力效应产生了一定的萎缩,权力基础是在村庄内部建立起来的合法性,但是这种合法性在没有间离效应的狭小空间难以持续稳定和不受挑战[7].非正式权力主体因其特殊身份对场域内的实践起着或显性或隐性的制约作用.农村场域的正式权力主体为较好承担"代理人"和"当家人"的双重角色,就必须和非正式权力主体在博弈中达成一致,使后者所代表的利益有所表达.在权力运作过程中,要么有意识地邀请非正式权力主体参加,要么将一部分权力让渡给非正式权力主体,从而保持两者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权力缺失群体也以公共事务中自身利益情况来决定对正式权力主体的依附或者抗衡.
(2)非正式权力主体:中介性的游离地位.非正式权力主体虽在政治体系视野之内而又未被纳入政治体系,这种状况导致其在农村场域特殊的地位和权力运作状态.与正式权力主体相比,他们缺乏国家权力的后援力量,缺乏权力的正规性;与权力缺失群体相比,他们又占据有利的资源优势,并因此成为后者在场域实践中赖以依靠的力量之一.因此,非正式权力主体居于正式权力主体和权力缺失群体之间,成为场域博弈过程中的缓冲地带而具有中介性.
非正式权力主体在农村场域的实践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既来自文化认同和利益关联,也源自他们对场域中各种类型资本的占有和运作.非正式权力主体在构成上比较复杂,是一个由经济精英、社会文化精英、家族精英乃至"混世"精英而统称的主体类型,这在客观上使得非正式权力主体与其他群体间的制约和互动关系复杂化.由于非正式权力主体的分散性特征,相互之间难以形成凝聚力很强的群体,他们只是在场域的局部范围具有社会影响力,因此必须借助于正式权力主体的正式性来提升自己的影响,并赋予他们的行为以"合法性",两者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当二者利益相悖且正式权力主体处于民众利益的对立面时,非正式权力主体则通过联合普通民众与前者展开较量,借助其既有社会资本及其在农村场域的社会影响力,成为约束正式权力主体不当行为的重要力量.
(3)权力缺失群体:边缘性的依附地位.权力缺失群体在农村场域中的网络空间地位较低,凭借其自身仅有的社会资源难以与其他权力主体形成积极的博弈.为了维护权力缺失者个人或群体的共同利益,他们必须作出符合自身利益要求的行动策略:向场域外的国家政权寻求支援(如上访)或在场域内寻找利益共盟者.在后一策略的实践过程中,权力缺失群体要么与正式权力主体结合,要么与非正式权力主体结合,但在总体上很难与结盟者处在对等的位置上,权力占有的边缘性决定了权力缺失群体的依附性状态.另一方面,尽管权力缺失群体在场域内的地位较低,但却是不可忽视的力量.就法律规定而言,正是权力缺失群体被赋予了在农村场域内的绝对自治权,他们才是场域内的最高行动者,只不过权力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异化"将他们推向了边缘状态.当前,由于民主参与意识的增强和集体行动能力的提升,他们成为正式权力主体和非正式权力主体在博弈冲突过程中有意争取和拉拢的对象,该群体的认可和服从构成其他权力主体地位获得和资源维持的根本来源.权力缺失者的认同,是其他类型权力主体实现权力合法性的必要基础.总之,在农村场域的权力运作中,权力缺失者虽然处于相对边缘性的弱势地位和权力行使的依附状态,但仍然对场域内的各种力量对比和竞争运作起着关键性作用,他们与利益共盟者的多种复杂关系更增添了农村场域权力运作的复杂性.
场域理论为当前农村权力问题的分析提供了一种视角,它内在地要求通过分析农村场域的惯习和资本等因素的相互作用和转化,描述农村权力主体的形态和权力运作的过程与机制,展现农村权力结构的真实图景,对理解、解释纷繁复杂的农村权力结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功能.在权力分化方面,农村场域内的各行动者按照其资源占有状况分化为不同类型的权力主体;在权力运作层面,各类型的权力主体在场域内所处的地位有强弱之分,但无论是居于主导地位、中介地位还是附属地位,他们都成为农村场域权力结构中的一极主体.权力关系中弱势主体无论居于多么不利的地位,都可以借助权力运作的某种方式对强势主体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在利益的分化和博弈中,每一类型的行动者依照自身利益诉求选择其共盟或争斗的对象,形成农村场域鲜活的内部权力结构图谱.
[1]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M].6版.邱泽奇,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2]布迪厄.实践与反思[M].李 猛,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3]FOWLER B.Bourdieu and cultural theory[M].London: Sage,1997:17.
[4]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精编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13.
[5]汪小红.农村社区外部权力结构:演进与现代重塑[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55-59.
[6]李 德.农村社区"非精英"权力运作的实践逻辑[J].南京社会科学,2010(10):94-99.
[7]萧 楼.互构村庄——权力转换机制和村庄治理结构[J].开放时代,2001(3):82-91.
1671-7041(2012)02-0071-05
C912.82
A*
2011-09-15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2009sk118)
汪小红(1978-),女,博士研究生,讲师; E-mail:edenwxh@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