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岳
(天津岳恒律师事务所,天津300074)
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保障
■ 高岳
(天津岳恒律师事务所,天津300074)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于2003年12月31日发布了第3号令,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国有产权进行转让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审查的要件。在实践中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完成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意见书应当分析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风险、明确交易各方的法律责任,对交易标的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做出具体明确的论述。那么产权交易的法律意见书是怎样完成的呢?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如改制企业是央企,还要适用《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180号)等。
上述法律法规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是目前操作中运用最为广泛的两个基础依据。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要严格审查国有产权转让所需要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2.1 转让方
①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②转让方权力机构做出的转让决议;③向上级的请示及批复;④向国资委的请示及批复(如上级是集团公司且有国资委授权则由上级集团公司批复);⑤国有产权登记证。
2.2 标的企业
①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②股东会作出的转让决议;③改制(产权转让)方案及向上级请示及批复;④职代会对改制方案中职工安置方案的通过决议;⑤资产评估报告;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⑦清产核资清册、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⑧国有产权登记证;⑨涉及房地产的还需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对上述文件,经律师严格审查后国有产权转让方应当做出承诺:上述文件为原始书面材料,文件上的签字和印章真实、有效,提交副本的,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没有影响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提供给律师审查的文件在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不做任何修改、修订或其他变动;律师同意转让方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产权转让所必需的文件,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涉及本次产权转让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律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发表法律意见:
3.1 关于产权转让的主体资格
在这部分中,应当确认国有产权转让方和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企业性质及组织机构代码等。经查证,律师对上述企业主体合法存续应当做出具体明确的认定,以保证国有产权交易主体适格。
3.2 关于产权转让方案及审批
国有产权转让首先由标的企业提出转让方案,律师应对该方案主要内容及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论述,审查并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该转让方案是否经上级单位及有权批准国有产权转让的机构或授权单位进行批复,然后提出本次国有产权转让程序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法律意见。
3.3 关于国有产权
律师在这部分应当将转让方、标的企业所持有的国有产权查清,将相关情况进行详细、具体的描述,最后提出转让方所持有的国有资本权属是否清晰、合法有效,有权转让。
3.4 关于产权转让所涉及的债权债务
在审查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时,律师应着重审查债权人中是否有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的处理是否符合《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该债权债务享有或承担的主体。
3.5 关于标的企业的职工安置
产权转让时如涉及职工安置,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就职工安置方案是否合法进行重点论述,其中包括程序合法和方案内容合法。涉及职工安置条款需经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法律意见书中要明确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产生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最后认定职工安置方案是否合法、有效。
3.6 国有资产转让的价格
转让的国有产权价格是经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确认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反映评估报告中截至评估基准日确认的净资产值数额,和有权批准国有产权转让的机构或授权单位最后确认的转让价格。律师应当对该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确认。
3.7 对受让方的条件要求
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受让方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此部分中一一进行明确,以保证产权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利益最大化。律师应当确认对受让方提出的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转让方及标的企业的利益。
上述内容构成了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框架,实践中有些个案还有需要具体明确的内容,也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反映出来。
最后,律师应当对转让方是否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所转让的资产是否是其合法持有的财产,是否有权转让、转让方案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债权债务的解决及职工安置方案是否合法、转让程序是否合法做出总的结论性意见。
总之,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完成国有产权交易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依据,作为转让方、标的企业、受让方都应了解法律意见书中应当明确的具体事项,以使国有产权转让的效力在法律上得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