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玉春 (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黑龙江 哈尔滨 1500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从各地实际看,相当一部分省市法院已将涉诉资产的评估、拍卖工作委托当地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收效明显。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开拓创新,大胆改革,不仅将涉诉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全口径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实施,而且将摇号工作也一并委托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实践证明,这些做法值得推广,产权市场是涉诉资产处置的最好平台。
在以前司法委托拍卖中,由于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存在问题,出现了审判执行部门及执行法官操纵拍卖、拍卖机构串标围标以及与当事人串通交易等行为,国内也出现了一些比较典型的腐败案件,如:深圳、武汉、重庆等法院的法官皆在司法委托拍卖环节中因腐败而落马。据法院统计数字显示,法院腐败案件中80%~90%出在执行领域,而执行领域的腐败80%~90%又出在拍卖环节。此次《若干规定》是对我国此前司法委托拍卖制度弊端的补救,旨在堵塞司法委托拍卖环节产生腐败的漏洞。《若干规定》在司法委托拍卖制度上的进一步完善:一是确定了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制度,改革了此前司法拍卖信息发布由拍卖公司自行负责,拍卖信息发布受个别人控制,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广泛和不规范等问题;二是废除了《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取而代之的是评估、拍卖机构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此举解放了评估、拍卖机构参与司法委托的制度束缚,为评估、拍卖机构公平参与司法委托业务提供了空间,降低了法院个别工作人员与中介机构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三是设计了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统一实施对外委托的架构,在很大程度了杜绝了法官个人办理人情案、关系案的可能性,弥补了部分基层法院因执行环节监管不完善所可能带来的窝案与弊案。四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委托业务中的法定职责是监督。过去法院在司法委托拍卖业务方面既有监督权又有决策权和执行权,《若干规定》强化了司法监督权,弱化了决策权和执行权,能由市场承办的业务交由市场办,避免出现可能的权力寻租的情形。
近几年,重庆、武汉、广州等地法院积极探索司法委托拍卖改革,统一委托当地产权市场组织司法拍卖及评估工作,借助产权市场现代化的网络平台和先进的网络竞价系统,使拍卖标的信息公开程度更高,交易价格最大化,得到了社会各界及贺国强、周永康、何勇等中央领导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但随之而来的是,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又没有明确。为了符合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及时指导各地法院正确处理委托评估、拍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推进司法委托拍卖改革,切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
2003年以来,在产权市场人士的不懈努力下,产权市场取得了显著成绩,市场规则不断完善、平台功能不断提升、交易品种不断丰富、交易规模不断壮大,并且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吸引了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若干规定》要求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也正是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到产权市场是适合涉诉资产处置的平台。
产权市场作为国资体制改革的“桥头堡”,是中纪委第七次全会提出的要重点建设的四要素市场之一,也是落实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重要平台之一,具有发现市场主体、发现价格、增信增值、融资投资、集成产权、信息平台、咨询策划以及创意设计等多项功能。各地产权交易机构都是由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的,是独立于交易主体之外的市场中介组织,各国资监管机构采取“设定条件、选择市场、加强监管、协调支持”的方式选择产权交易机构。这种独立性保证了交易不受任何干扰,保证了平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性质,大大地提高了配置效率。国有资产通过产权市场进行“三公”交易,杜绝了“暗箱操作、转移藏匿、低评贱卖、自买自卖”等行为,有效地预防和治理了腐败,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在制度建设层面,随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多项规范国有产权转让配套文件的出台,产权市场在信息披露、交易程序、交易规则等方面都建立了完善的制度规范体系,形成了“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操作规则、统一审核鉴证、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统计口径”的五统一。在平台运作层面,产权市场定位于最客观公正的第四方,即,在转让方、受让方、中介方之外,通过实行会员代理制,提供信息、场所平台,提供资金结算、进行鉴证交割等服务,为各类产权及市场主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在信息发布方面,产权市场通过区域联合、信息合作、异地同步挂牌等多种方式拓展信息披露渠道,最大范围地扩大信息覆盖面,最大限度地挖掘投资人资源。目前,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正在着手建立“信息再发布系统”,未来势必形成全国产权交易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在交易方式选择方面,产权市场不断创新,从传统的拍卖、招投标到场内局域网竞价及现如今的互联网竞价,更是打破了产权交易空间上的限制,既免去了意向受让方到交易所投标竞价的麻烦,又便于意向受让方的最高决策人直接参与竞价,也彻底斩断了围标串标的机会,大大提升了竞价的效率。
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动态监测方面,通过接入国务院国资委监测系统,实现了国家和地方“两级国资委”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实时监测;在内部风险防控方面,产权市场从交易审批、中介委托、交易方式选择等重点环节的规范性入手,按照受理、审核、监督“三权分立”的原则,形成了制度化、程序化、信息化、规范化的内部监管体系,构成了监管机构、交易机构、会员三层次的监管机制。在行业自律方面,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已正式运行,大大推进了产权市场行业自律的开展。在地方监管方面,产权市场是当地纪检监察部门重点监察的窗口之一,一些地方纪检监察部门通过采取现代化的电子监察系统,实现了产权交易过程中关键环节的电子在线监察。
《若干规定》的出台,对产权市场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考虑到司法拍卖工作的复杂性,加之可借鉴的经验又很少,产权市场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涉诉资产统一进入产权市场公开拍卖,产权市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涉诉资产拍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现涉诉资产拍卖的透明化和规范化。一定要杜绝“违规操作、恶意串通、自卖自买”等现象的发生,经受起依法合规的考验。涉诉资产统一进入产权市场公开拍卖,首先应该做到及时性、广泛性和规范性地发布拍卖信息,让最多的人参与购买;其次要发挥市场职能,公开展示和推介拍卖标的,深度挖掘拍卖标的的市场价值;再次是注意竞买人登记手续的规范性和竞买人资料的保密性,防止多家买方串通;最后是最大范围地公开竞价过程,让社会各界了解交易过程。做好这些的目的是经受起社会舆论监督的考验。
涉诉资产统一进入产权市场公开拍卖,产权市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的委托和管理,接受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同时,更离不开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和审判执行部门的协调,因此,产权市场要处理好与人民法院的关系,在人民法院的监督管理和大力支持下,才能做好涉诉资产拍卖工作。很多拍卖业人士认为,涉诉资产统一进入产权市场公开拍卖,是产权市场在与拍卖机构分享收益,属于“与民争利”的行为,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拍卖机构仅仅看到了自己的“私利”,而未重视到当事人及国家的“公利”。产权市场应当设法改变部分拍卖机构的错误想法,处理好与拍卖机构的关系,在拍卖机构通力配合下,共同“为民谋利”。
一是制定好涉诉资产拍卖工作所需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文档材料,确保相关工作有章可循。二是进一步完善市场软硬件条件,如信息平台、竞价系统、场地设施等,以满足涉诉资产拍卖工作的需要。三是通过交流、培训、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以优良的服务取信于全社会。四是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拍卖信息,最大范围地扩大信息覆盖面,认真做好推介工作,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五是建立严密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通过采取项目经理负责制等手段,明确任务与责任,防止市场内出问题。六是规范运作,阳光处置,打造开放式涉诉资产拍卖平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产权市场是一个规范的市场,也是一个全新的市场,涉诉资产进入产权市场公开拍卖,是对产权市场过去和现在的肯定,更是对产权市场未来的考验,我们相信,在产权人的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下,产权市场一定会做好涉诉资产拍卖工作,对得起政府和社会大众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