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倾销实务的定量分析

2012-03-06 10:57李进军
华东经济管理 2012年8期
关键词:立案指控厂商

刘 玲,李进军

(1.上海电力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090;2.华侨大学 经济与金融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我国反倾销实务的定量分析

刘 玲1,李进军2

(1.上海电力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090;2.华侨大学 经济与金融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文章采用统计学方法对我国的反倾销实践进行了深入的定量分析,不仅对我国反倾销的使用力度、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等常规特征予以关注,而且从反倾销裁决结果构成和申诉产业市场结构等多角度研究了我国反倾销实务的特征。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反倾销实践的不足,从而为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以及反倾销法律的完善提供了参考依据。

反倾销;地区分布;行业分布;市场结构

一、引 言

在全球金融危机大背景下,很多国家为了提振本国经济纷纷求助于反倾销、反补贴等各种贸易保护手段。我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逐步开放市场、削减关税,降低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力度。但是,我国有些产业仍处于调整和提高阶段,容易受到国外进口产品的冲击。因此,在日益开放的市场环境下,如何合理、合法地运用WTO框架内的合法手段保护自身利益就成为摆在我国政府、协会和企业面前的新课题。我国1997年颁布并实施了首部反倾销条例,从此加入了反倾销使用国的行列,开始运用反倾销手段来维护产业安全、保护幼稚产业。目前,我国已成为主要的反倾销使用国。

随着我国反倾销立案数量的不断增加,与此相关的研究也越来越多。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反倾销的贸易救济效果。例如,鲍晓华(2007)考察了反倾销措施引起的指控对象国和非指控对象国的贸易模式变化,提出了反倾销行为贸易救济效果的证据[1];沈瑶(2004)考察了中国对丙烯酸醋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所引起的贸易转移效应[2];而朱钟棣和鲍晓华(2004)则以化工行业为例,利用中国投入产出表定量分析了反倾销税价格效应对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的关联影响[3];刘玲等(2010)基于我国反倾销的实践,定量分析了反倾销对被诉厂商定价策略的影响[4]。

与以上研究不同,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反倾销实务的定量分析来揭示我国对外反倾销的特征。这是一个基本但却十分重要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回答对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及反倾销法律的完善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即反倾销的使用力度、反倾销的地区分布、反倾销的行业分布、反倾销裁决结果的构成以及反倾销申诉产业的市场类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这些反倾销特征的经济影响。

二、我国反倾销实践的特征

(一)我国反倾销的使用力度

1997年我国首次发起新闻纸反倾销调查。之后,我国反倾销立案数量逐年递增,2002年为30起①,达到短期峰值,占当年全球反倾销总数的9.6%,此后随着全球反倾销立案总量的下降而总体呈下降趋势,2007年达到入世以来最低水平,仅为5起。总体来看,1997年至2011年6月,我国共发起反倾销调查186起,列世界第8位,成为发起反倾销调查较多的国家之一。

但是,如果一个国家的进口量很大,那么,它当然可能发起更多的反倾销调查,因此有必要将进口情况纳入对反倾销使用力度的考量。Finger和Murray(1993)提出了反倾销使用强度指数[5]。该指数是指一国发起反倾销数量的世界占比与该国进口额的世界占比之比值,用公式表示如下:

其中,ADi(t,t+n)表示在[t,t+n]时期内i国反倾销调查或采取最终措施的数量;ADw(t,t+n)表示在[t,t+n]时期内世界反倾销调查或采取最终措施的数量。IMi(t,t+n)表示i国或地区在[t,t+n]时期内进口值,IMw(t,t+n)表示在[t,t+n]时期内世界进口总值。如果该国的反倾销使用强度指数大于1,则说明其使用反倾销的力度相对于其进口值而言过大了;如果小于1,则说明其使用反倾销的力度相对于其进口值而言过小了;如果等于1,则说明其使用反倾销的力度与世界总体水平相当。

由表1可知,1997年以来,我国反倾销的使用强度指数总体而言呈上升趋势。在2001年加入WTO之前,相对于进口水平而言,我国使用反倾销的力度是较小的;但是自从2001年后,我国反倾销的使用强度指数就长期处于高位,并在2002年达到了短期峰值2.1956,直到2006年才有所回落。平均而言,我国的反倾销使用强度指数为1.0793,大于1,这表明近年来我国的反倾销使用力度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表1 我国反倾销使用强度指数

(二)我国反倾销的地区分布

1995年至2011年6月,我国的反倾销立案数量为186起,共涉及26个国家(地区)。美国、韩国、日本、台湾地区、欧盟等是主要的指控对象国(地区),具体数字见图1。对这5个国家或地区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占我国反倾销立案总数的67.2%。可见,我国反倾销指控对象相对集中。同时,我国反倾销的指控对象多为发达国家。位居我国反倾销调查前16位的指控对象国中,仅有俄罗斯、印度、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泰国这五个国家属于发展中国家,而且相应的立案数量也很少。1995年至2011年6月期间,我国共针对发展中国家发起26起反倾销立案,仅占当期全部反倾销立案的17.7%。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同期国外对华发起的825起反倾销调查中,有65%来自发展中国家。在对华反倾销立案排名前17位的国家中,仅有美国、欧共体、韩国和加拿大是发达国家,其余全部是发展中国家(见图2)。而全部发达国家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立案数量仅占同期对华反倾销立案数量的31.1%。这表明,虽然发展中国家是对华反倾销的主要力量,但我国的反倾销措施却更多地指向了发达国家。

图1 1995年至2 0 11年6月我国反倾销的指控对象国(地区)(前16位)分布

图2 1995年至2 0 11年6月对华反倾销的国家(前17位)分布

(三)我国反倾销的行业分布

我国反倾销的涉案行业分布与世界总体状况基本相同但又有所差异。1995年至2011年6月,世界反倾销调查主要集中于HS编码下XV类②贱金属及其制品(1071起,占比27.31%)、VI类化工产品(816起,占比20.81%)、VII类塑料和橡胶制品(506起,占比12.90%)、XVI类机电产品(345起,占比8.80%)、XI类纺织品(301起,占比7.67%)、X类纸制品(197起,占比5.02%)等行业。但是,其他所有行业也均有反倾销诉讼发生,只是所占比例较小而已。而我国的反倾销调查则主要集中于VI类化工产品和VII类塑料和橡胶制品,同期分别提起105件和39件反倾销诉讼,所占比重分别为56.45%和20.97%,加总共占全部立案数的77.42%,针对XV类金属制品提起的反倾销诉讼仅为11起,占比5.91%。具体的行业分布情况见图3。

由上述分析可知,我国反倾销的行业分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反倾销的行业分布过度集中,绝大部分反倾销诉讼案发生于化工、塑料行业;二是反倾销涉案产品全部属于中间产品,而非最终产品。

图3 1995至2011年6月我国反倾销调查的行业分布

(四)我国反倾销裁决结果的构成

发起反倾销调查并不意味着必然征收反倾销税,可能的裁决结果包括以下几种:肯定性裁决(征收反倾销税、价格承诺或征收从量税等)、否定性裁决(倾销不成立或者产业损害不成立)、申请人撤诉、终止调查以及可忽略不计(倾销幅度或数量过小)。其中,肯定性裁决是对倾销行为最为严厉的惩罚,也给予了申诉企业最大程度的保护。在我国的反倾销裁决结果构成中,肯定性裁决结果所占比例相当高。

截至2010年9月底,我国已经审结反倾销案件58起③,其中对49起案件作出了肯定性裁决,比例高达84.4%。另外11起案件分别以产业损害不成立、终止调查和申请人撤诉而结案。在肯定性裁决中,有46起案件征收了反倾销税,只有1起案件接受了厂商的价格承诺,还有2起案件的裁决结果为在价格低于某一数值时征收反倾销税。具体情况见表2。

表2 1997年至2010年9月我国已结案反倾销裁决结果构成

(五)我国反倾销申诉产业的市场结构

依据经济学原理,市场类型主要有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垄断四种。这几种市场类型的竞争程度是依次递减的。如果能够确定我国反倾销申诉企业所属的市场类型,就可以大致分析其进行反倾销申诉的真实目的。

由于反倾销法规定提起诉讼的厂商总产量要达到国内总产量的50%以上才能申请立案调查,所以可以将每起案件申诉企业的数量M作为区分偏垄断和偏竞争的标准。如果申诉企业的数量小于等于M,则说明该产业垄断性较强;否则说明竞争性较强。表3给出了我国1997—2010年反倾销涉案产品中,以竞争程度划分的两类产品比例。

由表3可以看到,如果以申诉企业数量1作为区分垄断与竞争的临界点,则反倾销涉案产品中有34.3%属于垄断性产品;如果以申诉企业数量2作为临界点,则反倾销涉案产品中有55.2%属于垄断性产品;如果以申诉企业数量3作为临界点,则垄断性产品的比例就会高达76.1%。无论怎样都表明,在我国的反倾销涉案产品中,垄断性产品的比重都是较高的。

表3 1997—2010年我国反倾销申诉产品市场结构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前面的定量分析给出了我国反倾销实践的主要特征,但更为重要的应该是这些特征所包含的经济意义,以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1)我国反倾销的使用强度已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这表明我国越来越重视运用反倾销手段来进行贸易救济。虽然对于某些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产业必须予以适当保护,但是反倾销的使用绝非多多益善。首先,反倾销措施未必能够有效保护国内的进口竞争产业,因为国外厂商可能通过调整出口价格、贸易转移、跨越投资等方式进行规避。Corinne M. Krupp和Susan Skeath(2002)就发现,征收反倾销税使得指控对象国在进口国的市场份额缩减,同时提高了非指控对象国在进口国市场上的绝对数量及市场份额,但是并没有发现进口国竞争产业的市场份额有明显提高[6]。其次,即使达到产业救济的目的也未必合理,因为有可能导致国内进口竞争产业形成保护依赖。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为国内进口竞争产业提供适当的保护期,促使其加大研发投入、实现产业升级,增强其国际竞争力,从而保证该产业的长期动态安全。如果进口竞争产业由于被保护而形成了对保护的依赖,则显然违背了实施反倾销的初衷。所以,反倾销措施应谨慎使用。

(2)我国反倾销的指控对象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但对华反倾销的主要力量却是发展中国家。从遏制对华反倾销滥用这个角度而言,我国反倾销的地区分布不尽合理。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跨越投资来规避反倾销税的征收,而我国企业却大多缺乏对发达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实力,这种企业实力之间的不对等性导致我国针对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指控难以具有威慑力,反而容易引发发达国家的报复性反倾销措施。Fi⁃glio和Blonigen(2000)就指出,直接投资只是发达国家跨国公司面对反倾销措施时的一种战略性选择,而非一般反倾销被诉厂商的行为[7]。这就要求当局谨慎使用针对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措施,以免招致报复。而目前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已经形成了“多米诺骨牌”效应,如果我国对此再不作出积极反应,这种趋势将愈演愈烈,所以应该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报复性反倾销措施。

(3)我国反倾销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于化工等中间产业,这要求我国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关注公共利益。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可以理解为包括国内进口竞争产业、上下游产业、最终消费者等利害关系方利益在内的一个国家的整体福利。衡量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一国的公共利益,关键在于对反倾销的社会收益和社会成本进行比较。如果社会收益大于社会成本,则反倾销措施符合公共利益;反之则不符合公共利益。而对中间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在保护进口竞争产业的同时,会对下游产业及最终消费者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如果涉案产品是一些在技术上不可替代的中间投入品,则负面影响更大。Gallaway(1999)等运用可计算一般均衡的方法考察了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总体福利效应,研究发现,反倾销反补贴每年给美国造成的福利损失在20~40亿美元[8]。所以,在权衡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时,我国的反倾销调查机关应客观地听取上下游企业和消费者的意见,同时还应考虑涉案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质量、用途、生产工艺和生产成本等方面有无差异,是否具有替代性等多方面因素,最终从国家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作出符合我国福利最大化的裁决。

(4)我国反倾销裁决结果构成中,肯定性裁决的比例过高,这对国内进口竞争厂商与国外反倾销被诉厂商有不同的涵义:对于国内厂商而言,过高的征税概率提高了其提起反倾销申诉的预期收益,从而使其更有动力申诉以寻求保护;而对于被诉厂商而言,过高的征税概率则会产生较强的威慑作用,从而使其不敢肆意压低出口价格抢夺国内市场。但是这种状况有其弊端:首先,比例过高的肯定性裁决容易引起外国政府对我国反倾销自由裁量的质疑,从而引发报复性的贸易保护。其次,没有遭遇倾销竞争的国内进口竞争企业也有激励提起反倾销诉讼,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这就违背了当局实施反倾销的本意。所以,应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条例,自由裁量权宜慎重使用。

(5)国内申诉企业大多属于偏垄断的行业,或许说明某些垄断集团试图寻租以获取垄断利润。一个企业之所以提起反倾销申诉,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国内产业竞争激烈,加之国外出口厂商的低价倾销,造成整个行业的利润大幅下降或亏损,为了避免市场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国内多家厂商联合起来或由行业协会出面提起反倾销诉讼;其二,国内产业为垄断或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或者由于成本高于国外出口厂商而处于竞争劣势,或者为了维持高额垄断利润,而发起反倾销诉讼。统计数据已经表明,国内偏垄断的产业进行反倾销申诉的积极性更高。其中的原因不难理解,寡头或垄断产业由于业内企业数量少,形成反倾销联盟的成本低,所以即使国外厂商并不存在倾销,这些企业也有激励联合起来寻求反倾销的保护,以排挤国外竞争对手,获得垄断利润,毕竟反倾销当局具有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反倾销联盟有可能通过寻租以实现其目的。而国内偏竞争的产业对反倾销申诉缺乏热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在分析反倾销的使用力度、地区分布以及行业分布时,采用WTO的反倾销统计标准,即反倾销调查每涉及一个国家计为1起。例如,对美国、加拿大和韩国发起新闻纸反倾销调查,则计为3起。形成反倾销联盟的组织成本太高;②HS编码为编码协调制度的简称,由国际海关理事会制定,英文名称为The Harmonization Code System(HS-Code)。国际通行的HS编码有22大类98章,由2位、4位及6位码组成。有些厂商存在“搭便车”的心理,市场份额越小的厂商这种心理越严重;③在分析反倾销的裁决结果构成、行政和日落复审以及申诉产业的市场结构时,采用我国的反倾销统计标准,即反倾销调查每涉及一种产品计为1起反倾销,而无论该产品涉及多少被指控国。例如,对美国、加拿大和韩国发起新闻纸反倾销调查,则计为1起。更重要的是,即使反倾销胜诉,单个企业从中获利也极为有限,毕竟单个企业的市场份额都不大。所以,即使国外厂商确实存在倾销行为,这些企业也很难形成反倾销联盟进行申诉,除非有行业协会代表整个产业提起申诉。反倾销的本意是恢复扭曲了的市场竞争环境,而绝非拒绝竞争、保护垄断利润,毕竟良好的竞争环境是市场得以有效运作的基础。从目前我国反倾销申诉产业的市场结构来看,已经出现了保护垄断的迹象。所以,我国反倾销当局在产业保护的选择方面有待重新审视。

[注 释]

[1]鲍晓华.反倾销措施的贸易救济效果评估[J].经济研究,2007,(2):71-84.

[2]沈瑶,王继柯.中国反倾销实施中的贸易转向研究:以丙烯酸酯为例[J].国际贸易问题,2004,(3):83-87.

[3]朱钟棣,鲍晓华.反倾销措施对产业的关联影响——反倾销税价格效应的投入产出分析[J].经济研究,2004,(1):83-92.

[4]刘玲,岳咬兴,李宏宇.反倾销被诉厂商的定价策略研究——基于我国对外反倾销的实践[J].财贸经济,2010,(3):85-90.

[5]Finger Michael,Murray,Tracy.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y enforc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C]//Finger M.An⁃ti-dumping:How it works and who gets hurt.Michigan Uni⁃versity Press,1993.

[6]Krupp Corinne M,Skeath Susan.Evidence on the upstream and downstream impacts of antidumping cases[J].North American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2002,13(2):163-178.

[7]David N Figlio,Bruce A Blonigen.The Effects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on Local Communities[J].Journal of Urban Economics,2000,48(2):338-363.

[8]Gallaway M P,Blonigen B A,Flynn J E.Welfare costs of US unfair trade law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999,49(3):211-244.

Quantitative Analysis of Chinese Anti-dumping Practice

LIU Ling1,LI Jin-jun2
(1.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Shanghai University of Electric Power,Shanghai 200090,China;2.School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Huaqiao University,Quanzhou 362021,Chin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hinese anti-dumping quantitatively by statistical methods.The paper fo⁃cuses on not only using intensity,regional distribution and industry distribution of anti-dumping but also ruling structure and market structure of anti-dumping.Based on analysis above,the paper points out inadequacies of Chinese anti-dumping and provides recommendations for anti-dumping measures.

anti-dumping;geographical distribution;industry distribution;market structure

刘 玲(1980—),女,河南新乡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应用经济学;李进军(1976—),男,甘肃兰州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国际金融学。

F015

A

1007—5097(2012)08—0084—04

10.3969/j.issn.1007-5097.2012.08.020

2012—02—10

余志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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