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承贵
[摘要]张岱年对“理”的诠释,不仅对“理”进行了分类,不仅对诸种意谓“理”之关系进行了梳理,而且对“理”的特性进行了审定。这些探讨的学术意义,不仅表现在对“理”内涵的丰富和发展上,更表现在对“理”之认识主体数量的扩充和素质的提升上。但是,由于唯物论原则被绝对化使用,使得张岱年对“理”内涵的诠释显得贫乏化,对“理”特性的认定显得单一化,从而使“理”所具有的丰富内涵和意义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因此。对于中国古代哲学范畴的诠释,我们既要积极地引用新方法、新知识,同时要考虑所引用方法的适度性。
[关键词]张岱年;释“理”;路径;省察
[中图分类号]B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1-0117-08
“理”乃中国哲学中内涵丰富而复杂的范畴,近世以来,关注、解释者不乏其人,张岱年是其中代表性人物之一。那么,张岱年解释“理”的具体情形怎样?又表现了什么样的特点?其对。理”的解释有哪些借鉴意义?等等,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一、“理”之分类
张岱年晚年说过这样的话:“二程之理有三重意义,理是自然规律、最高本体、道德的最高规范。”事实上,张岱年对中国哲学史中的“理”之意涵的基本理解,就是“宇宙之理、伦理之理、本体之理”三类。
1宇宙之理。宇宙之理,也叫自然之理,或物理,就是自然界、事物之中存在的“理”。张岱年所讲的自然之理,按他的理解包括五种意谓,即“形式”、“规律”、“秩序”、“所以”、“至当”。所谓“形式”之理,就是指“方圆、长短、白黑”等形式,是“成物之文”,比如,韩非子的“凡理者,方圆、短长、粗靡、坚脆之分也。”(《韩非子·解老》)所谓“规律”之理,就是指“事物变化所遵循的不变的规则”,比如,张载的“天地之气,虽聚散攻取百涂,然其为理也,顺而不妄。”(《正蒙·太和》)所谓“秩序”之理,,就是指“许多不同的、具有相对关系的事物,虽然错综变化但并不紊乱”,比如,戴震的“得其分则有条而不紊,谓之条理。”(《孟子字义疏证·理》卷上)所谓“所以”之理,就是指“事物发生的缘故或根据”,比如,朱熹的“穷理者,欲知事物之所以然,与其所当然者而已。”(《朱文公文集·答或人》)所谓“至当”之理,就是指“任何事物自身存在的当然标准或准则”,比如,程颐的“百理俱在,平铺放著。几时尧尽君道,添得些君道多;舜尽子道,添得些孝道多。元来依旧。”(《语录》)这就是张岱年著名的“理之五种意谓”说。不过,“理”虽然有五种意谓,却有一共同特点,即都是自然之理,都是宇宙之理,都是“物理”。比如,张岱年将“理”分为“实理”(不因人之知与不知而有损益,对于人之心是独立的,可谓之实理)、“名理”(名与名之关系以及名所联成的辞之关系,谓之名理)、“义理”(人的行为之制裁),但也都是自然之理。正如张岱年所说:“凡理莫不表现于事物,然理之表现有其界域,凡理不必表现于一切事物,而常仅表现于一些事物。”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形式”、“秩序”、“规律”,“所以”之理有“根据”义,即本体之理,而“至当”之理,则是伦理或人伦之理。
2伦理之理。如上所说,“理”的五种意谓中,有一种意谓叫“至当”之理,而根据张岱年所举的例子,应该是“人伦之理”。张岱年认为,“理”之作为人伦之理,主要表现在宋明时期。比如,程朱所讲的“理”不仅指事物之理,更是指行为的准绳、道德的标准。他说:“事实上,二程的理即君臣、父子的关系,就是仁义礼智。这是唯心主义的理一元论,这种理一元论是为封建制度辩护的,肯定君臣、父子关系是永恒的关系,绝对不能违背。朱熹的理与二程一样。”为什么说朱熹与二程一样呢?张岱年说:“朱熹曾讲所谓理之内容道:‘气则为金木水火,理则为仁义礼智(《语类》卷一),‘性是太极浑然之体,本不可以名字言,但其中含具万理,而纲领之大者有四,故命之日仁义礼智(《答陈器之》)。仁义礼智等封建道德标准是理的主要内容。”概言之,道德伦理是程朱之“理”的主要内容,而且是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标准。在张岱年看来,王夫之所言“健顺五常天以命人而人受为性之至理”,既是自然的根本规律,也是道德标准的基础,亦有“人伦之理”的内涵。他说:“健顺即阴阳之‘正,五常即五行之‘均,即阴阳五行的当然准则。王船山有时又认为阴阳五行之气所有的理是元亨利贞,元亨利贞表现于人性则为仁义礼智。他说:‘天以阴阳、五行为生人之撰,而以元、亨、利、贞为生人之资。元、亨、利、贞之理,人得之以为仁义礼智。”就是说,阴阳五行之气所有的“理”是元亨利贞,而元亨利贞表现为人性即是仁义礼智,换言之,自然之理的人性表现就是道德性,就是人伦之理,只不过,“人伦之理”源自“自然之理”。值得关注的是,张岱年对“性即理”、“心即理”、“理在事”等命题所做的“人伦之理”的解释。他说:“就人伦之理言,性即理说即谓道德原于人性;心即理说即谓道德出于人心;理在事说则谓人伦当然之理,乃在手事情之本身,人必就事情分析考验方能发见之。”他认为,在人伦之理的意谓下,“心即理”是虚诞而远于真实;“性即理”则有一定的根据;“性即理”与“理在事”有相通之处,不过在“性即理”可以说“理”具于心,“理在事”则不能承认“理”具于心。不难看出,张岱年对“心即理”、“性即理”、“理在事”三个命题所做的解释、分析和评论,都是从“伦理”角度展开的。换言之,此三个命题之“理”都寓有“伦理”含义。
3本体之理。同样,张岱年所列“理”的五种意谓中,有一种“所以”之理,它的含义是事物的根据或根源,也可谓“本体”。张岱年认为,“理”成为“本体”义,乃是宋明时期发生的事情一“宋明时期经二程提倡,理成为最高范畴。”具体而言,“理”在二程思想中即是本体概念。张岱年说:“二程子所谓理,则以总一言,认为万物惟有一理,此理乃究竟本根。二程子以理为宇宙本根,认为理是事物之根本。明道以为事物之最根本的常则是宇宙本根。伊川认为凡事物皆有其所以,一切事物之究竟所以,是宇宙本根。”可见,无论是程顾还是程颐。都认为万物总归为“一”,这个“一”就是宇宙的本根,也就是“理”。因此,二程是以“理”为世界万物的最初根源的。这种“理”为本体的思想,在朱熹那里得到了继承。张岱年说:“程颐认为‘理是本体。朱熹发展了程颐的思想,提出了‘天理自然之本体的观念。如说:‘天道者,天理自然之本体,其实一理也。”而朱熹的“理”最本质的意义就在于其是“本体”。张岱年说:“在朱子,对于宇宙发生历程的研讨颇为注意,关于天地未生之前,何者先有不容忽视,于是认为在理论上应说理在气先,太极在一切未有之先已独立固存。朱子本根论之实在意义,即是认为最究竟的原则乃自然之究竟根本,一切事物皆由此原则而有;而此原则又为事物之最高表准,为人类行为之最高准衡。人类道德之最高准衡在未有人类以前
即已存在,乃宇宙之自然主宰。”不过,与程朱客观“理”本论相对应的,还有陆王的主观“理”本论。张岱年说:“象山之宇宙论,尚不是说宇宙惟一心,或心为万物之本根。象山之本根论,其实可谓是一种极端的唯理论,言理而不言气,认为宇宙惟一理,而此理即具于吾心之中。”这在王阳明那里更为彻底:“王守仁也讲本体。他说:‘知是心之本体。(《传习录》)又说:‘夫心之本体即天理也。(《答周道通》)这里所谓‘本体,也就是本然的内容之意。王守仁宣扬‘心外无理,认为理即在心中,这是主观唯心主义。”可见,中国哲学中的“理”确有“本体”义,不过,它主要表现在宋明理学中。
二、“理”之关系
我们看到,张岱年对中国哲学中的“理”有比较细致而系统的分类,尤为难得的是,他还对各种意谓“理”之关系进行了深入讨论,而这种讨论与他对“理”的分类是密不可分的。
1相通而统一。在张岱年看来,“理”虽然可以分出许多种意谓,但这些意谓不同的“理”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通的、统一的。第一,就“理”之五种意谓看。张岱年说:“这五种意谓,虽不相同,却亦相通,其间有很密切的联系。即就形式与规律而言,形式实也可说是一种规律,而规律也可说是一种形式。我们可以说,形式以静体言,规律以动事言;形式以空间言,规律以时间言。空时既不宜分,则形式规律似不必判。规律实即事物变迁或历程之形式,而形式即事物结构之规律,或物的成分的相对位置之规律。至于秩序,则也可以说即多类事物在一起存在所依照的形式。‘所以,也实是一种规律;一物之所以,也可以说即是一物所根据的规律。”“形式规律等与当然的准则亦很有联系,‘应当‘本须与‘所以然相应。中国哲学家常不分自然与当然,而以为自然即是当然,违背自然即不当。此在道家的哲学表现最甚,不过他们所谓自然,实非只自然,而是原始的自然。把自然与当然的关系说得最精切的人是戴东原。戴氏以为当然是自然的倾向之完成。”在张岱年看来,这五种意谓的“理”都是规律,只因视角不同而有“形式”、“秩序”、“所以”、“当然”之分;从“形式”、“秩序”、“规律”到“所以”,虽然深浅不同,“形式”最为表层,“所以”最为深层,但根本内容贯通的;“应当”是“所以”的另一表述,“所以”内含了“应当”的可能性,“应当”是“所以”的方向,因此,从根本上讲,“应当”是“自然”倾向之完成,是“自然”性去除后的状态,或是“自然”进化到的最高境界。概言之,“理”之五种意谓是相通的,是有内在联系的——“理”是五种意谓之总名。第二,就“宇宙、人伦、本体”三理看。事实上,“宇宙之理、人伦之理、本体之理”包含在五种意谓之中,如果五种意谓之“理”是相通的,那此“三理”没有理由不相通。可是,此“三理”又是怎样相通的呢?张岱年以朱熹为例做了生动的说明。他说:“‘以天道言之,为元亨利贞;以四时言之,为春夏秋冬。以人道言之,为仁义礼智。(《语类》六八)……自人道言,为仁义礼智;自天道言,则为元亨利贞,此即太极之理之主要内容。”就是说,宇宙之“理”与人伦之“理”都包含在本体之“理”中,因此,虽然自然之理(反映自然世界的秩序)和人伦之理(反映人伦世界的秩序)所反映的内容不同。但它们是统一的。不过,张岱年对于将人伦之理提升为本体之理的做法是持否定态度的。他说:“程朱的学说,在其理论的逻辑上认为,作为世界万物的最初根源的理也是人类行为的最高标准;但从其思想的本质来看,其实是把当时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标准抬高了而说成是世界的最初根源。”在这里,“理”既是世界万物的最初根源,也是人类行为的最高标准,二者是统一的,但张岱年认为是不恰当的。第三,就“理”之为“恒常”义看。张岱年认为,“理”可分出诸种意谓,但根本说来都是“恒常”。他说:“理虽有此三谊(形式、规律、所以),然此三谊实一以贯之。要而言之,理实即常之别名。形式、规律、所以,实皆恒常。何谓形式?目之所见谓之‘形,诸形之相互异同之‘相谓之‘式。凡形皆屡见而非仅一见,凡式皆普遍于多形而不仅具于一形。故形式为恒常。何谓规律?规律即变化不能逾越之限制。既不能逾越,即是变化中之不变者。故规律为恒常。何谓所以?事有其所以然。其所以然实即此事所归属之规律。设‘子为事为‘甲律之一例证,而‘甲律为‘子事之所归属。自一般言语说之,即谓‘甲律为‘子事之所以然。一事所归属之规律即其所显示之规律,即其所不能逾越之规律。此律为多事之所归属而不能逾越者,即为此多事之恒常。”在这里,张岱年对“形式”、“规律”、“所以”何以为“恒常”进行了较系统、较深入的分析,“三理”均有“恒常”义,所以是相通而统一的。
2相异而独立。“理”的诸种意谓虽然是相通的,但也是有差别、而各有其用的。张岱年说:“在中国哲学,认为物理与伦理有其统一,实则虽有其统一,然亦必须加以分别。宇宙之理,乃自然的理;人伦之理,则是当然的理。”那么,怎样理解“理”诸种意谓的差别呢?第一,就“理”之五种意谓言。“理”的五种意谓虽有联系,但还是应该分开,注意其不同。就“形式”与规律看,张岱年说:“形式,可以说是理之较原始的意谓。常则或规律,可以说是理之主要哲学意谓。形式与规律,实亦相通,形式也可以说是一种规律,规律也可以说是一种形式。形式以静物言,规律以动态言。形式即一物结构上之规律;规律即一物运动变化之形式。形式与规律虽亦相通,究竟所注重之点不同,所以实应析别为二。”就是说,形式是从静态、结构上说的,规律则是从动态、运动变化上说的,因此,二者虽然相通,但它们的着重点还是不同。就“秩序”与规律看,张岱年说:“条理即秩序的意思。条理与规律的意义不同,规律以一物言,或以一类事物言;条理则以多物言,或以多类事物言。条理即谓许多不同事物在一起,错综变化,而有一定的相对关系,并不紊乱。”也就是说,“条理”所反映的是不同事物之间的有秩序的关系,而规律是一个事物或一类事物内部的稳定的关系。就“所以”与规律应该有所区分,张岱年说:“‘所以与‘规律须加以区别。所以乃一物所根据之规律,而不得谓之即某物之规律。然所根据之规律必不可违,而应遵循之;不然,则失其根据而消灭,故所根据的规律亦即所遵循的规律之一种。”就是说,“所以”与“规律”的差别在:前者乃事物所根据之规律,后者乃事物所只遵循之规律。就“至当”与规律看,张岱年说:“应当的准则,在讨论时尤应与自然的‘规律、‘所以等分别:事实上,应当的准则不能离开自然的规律,而自然的规律则可离开应当的准则。讨论当然时必及自然,讨论自然时却可不论当然。”就是说,“至当”之理与自然之“理”、所以之“理”差别非常明显。可见,“理”的诸种意谓虽有贯通的一面,但也有相异的一面。第二,就“实理、名理、义理”言。张岱年认为,“理”之相异而独立,也可从“实理、名理、义理”获得说明。他说:
“实理,名理,义理:事物之理,不因人之知与不知而有损益,对于人之心是独立的,可谓为实理。实理即是实际事物之理,是客观的。于实理之外,又有所谓名理。名与名之关系以及名所联成的辞之关系,谓之名理。名学(逻辑)之所研究者,为正名立辞之道。凡思维皆不离乎名实。有实与之相应之名,可谓之实名。名乃人之所命,亦即心之所命,故名理之有有待于人心之有。甲名与乙名之关系须与甲名所指之甲实与乙名所指之乙实之关系相应。甲辞与乙辞之关系须与甲辞所指之事实与乙辞所指之事实之关系相应。故名理必与实理相应。实理、名理之外,尚有所谓义理。所谓义理者亦可谓之当然之理,即人的行为之准则。人生之理有二:一自然之理,亦属于实理范围之内;二当然之理,乃对于行为之制裁。当然之理实乃就一类自然之理中加以选择。设如甲则乙,如甲则丙,如甲则丁。皆人类生活的自然规律,即人所常有之行为,以甲为刺激,则可有乙丙丁等反应。就中如甲则乙是适当的,则云如甲则当乙,是谓当然的准则。凡当然之理皆自然之理之选择,故义理亦以实理为依据。”虽然都是“理”,但在内容和性质上是有差别的。就内容而言,实理即是实际事物之理,名理即名与名之关系以及名所联成的辞之关系,义理即人的行为之准则;就性质而言,实理是客观的,名理是待人心而有的,义理是理想的;可见,它们的差异是非常明显的,但它们无不以事物为前提。第三,就规律之“理”看。张岱年认为狭义的规律之“理”可分为三个层次:“一,一物所遵循之规律;二,众物所遵循之规律;三,一物所根据之规律。一物所根据之规律,必亦为一物所遵循之规律,而一物所遵循之规律,未必是一物所根据之规律。一物所遵循之规律,可专谓之常则。众物所遵循或一物之众分子所遵循之规律,可谓之秩序或条理。一物所根据之规律,可谓之所以,所以即一物之所以然或所根据以生成之规律。”就是说,规律之“理”可分为“一物所遵循之规律、众物所遵循之规律、一物所根据之规律”三个层次。其中,一物所根据之规律必然是一物所遵循之规律,而一物所遵循之规律,不一定是一物所根据之规律。一物所遵循与众物所遵循之规律的差别则是:“条理与规律的意义不同,规律以一物言,或以一类事物言;条理则以多物言,或以多类事物言。条理即谓许多不同事物在一起,错综变化,而有一定的相对关系,并不紊乱。”众物所遵循或一物之众分子所遵循之规律。即是秩序或条理;而一物所遵循之规律则为常则,
“所以”就是一物所根据形成的规律。张岱年说:“所以乃一物所根据之规律,而不得谓之即某物之规律。然所根据之规律必不可违,而应遵循之;不然,则失其根据而消灭,故所根据的规律亦即所遵循的规律之一种。”他举例说:“二程子所谓理,主要是规律的意思。而伊川所谓理,在规律的意谓中,更主要是所以的意思。”可以看出,就算都属规律之“理”,在张岱年的观念中也是有差别的、各自独立的。
三、“理”之特性
对于“理”的特性,张岱年主张要具体分析和研究。他说:“‘理是离个体的还是存在于个体之中的呢?‘理是超时空而独立永存的还是存在于时空之中的呢?换言之,就是在事物世界之外是不是还有一个‘理世界?我觉得如果要决定‘理是不是独立自存,最好先看‘理是不是随一类个体之生灭而生灭。说‘在甲物之前已有甲物之理,则应考究这在‘理的何种意谓下方可能。”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张岱年讨论“理”的目的,就是要搞清楚“理”是否独立于宇宙万物而存在及其原因。因此,他对“理”进行分类和对“理”的诸种意谓之关系进行梳理之后,必然要阐述关于“理”特性的认识。
1没有先在于内心的“理”。在中国哲学史上,陆九渊、王阳明是主张“理”在心中,心外无“理”的,外界之所以有“理”乃是心内在格式的投射。但张岱年对这种观点是持批评态度的。他认为,“理”是外界事物之理,不是什么内心格式。张岱年说:“第一,此说不过是把问题由外界移到内界来,试问,人心怎么会有格式呢?这恐怕很难解说。而且承认内心有格式,有什么生理学的根据?现在已知道知识的基础可由制约反应来说明,因而用不着所谓内在格式了。第二,有时条理的发现乃是精细考察外界现象的结果,正如戴东原所谓‘事物之理必就事物剖析至微而后理得。如果认为条理乃是内心格式投射在外物上,何以在先此种格式不发生作用,必就事物剖析至微之时才发生作用呢?总之,如果以为承认外界有条理是迹近独断,那么,承认内心有先验格式更是独断,更无根据。”在这里,张岱年从生理学、唯物主义反映论等方面说明“理”不可能是先在于内心的。张岱年还从“心”、“理”关系角度对“心外无理”命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分析和批判。他说:“陆王学派讲‘心即理,实为大谬。今试言心与理的关系:①事物之理不在于人之心,如无人,如无心,而事物之理依然自有;②有人而有人之理,人之理非先有人而有。人必有心始成为人,故人之理,人之心,与人,乃同时并有。③人之理可析别为二:一、人之自然之理,二、人之当然之理。故人之理与事物之理不同,事物之理是自然的,而人之理则是当然的。当然之理乃是选择的,其选择在于心。如无心之选择,则无此当然之理。故人之理中,有有待于人心者。④人之心能知事物之理,然必考察事物而后知之;如不考察事物,则无从知之。故事物之理不在人心中。⑤人之心与人之自然之理同时而有。然人之心亦必考察人生之实际而后知人之自然之理,如不考察人生实事,亦无从知人之自然之理。⑥人之当然之理可谓有待于人心,然人之心不能自用,有待于感官之供给印象;人心所作之选择亦有待于人之实际之考察。⑦事物之理乃一切事物所共,人亦与有之;而人之理乃人之独,乃有人而后有,乃一特别等级之物之所独有。此是事物之理与人之理之关系。⑧要之,自然之理不在于心,而心能知之;当然之理之有固有待于心之有,而心之知当然之理亦有待于实际的考察。谓心即是理,或谓理在于心,或谓心中有理,皆属虚妄。”在张岱年看来。第一,人心不在,事物之理还在;第二,有人才有人之理,人必有心才成为人,所以人、人心、理是同时并有的;第三,人有自然之理和当然之理,当然之理是选择的,选择决定于心,所以人之理有待于人心;第四,人心可以认识事物之理、自然之理,但都是以考察事物、人生实际为前提的;第五,人之当然之理,有待于人心,但有待于感官考察;第六,事物之理与人之理的差别是,人之理为人所独有,事物之理为一切事物所共有;第七,自然之理、当然之理都在心外;因此,“心即是理”、“理在于心”、“心中有理”等说法都是虚妄。
2没有先于事物而存在的“理”。“理”先于物、先于气而存在,是程、朱理学的基本主张。张岱年说:“唯理论者以为理可离事而独立,先于事而本有;未有其事,先有其理;既有其理,然后有其事:其所说之事理关系可谓理在事上。但他对这种主张给予了批评。首先,从理、事孰为根本看,“理”相对于事物而言,从来就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