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的目标选择:促进快乐还是促进价值——现象学视角下的快乐经济学

2012-02-28 05:30刘牧李锐
社会科学研究 2012年1期
关键词:意向性公共政策价值

刘牧 李锐

[摘要]快乐经济学认为快乐是人类行为的终极目的,因此经济增长与公共政策都应服务于国民快乐的增长。运用现象学方法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快乐并不是人类行为的终极目的,人类的行为通常指向外在对象及其价值。由于应然奠基于价值之上,所以价值应成为经济学的核心问题,经济学的所有政策结论都必须建立在对价值的充分讨论上,经济发展与公共政策应该以促进社会的价值增长、提高社会的价值层次为目标。

[关键词]快乐经济学;价值;公共政策;意向性

[中图分类号]F0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1-0038-06

主流经济学通常默认收入增长与快乐增长是一致的,较少直接讨论快乐问题,因此收入和GDP也就成为比较个人或国家之间快乐幸福水平的主要依据和公共政策的重要评价标准。20世纪70年代以来,快乐经济学(又称为幸福经济学,Ecenomics of Happiness)获得了较快发展,它认为,人类行为的终极目的是快乐,收入只是获取快乐的众多手段之一,因此公共政策的制定应该从追求收入和GDP的增长转向关注国民的快乐和幸福的增长。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快乐看起来是无可置疑的事实,快乐经济学正是以此为出发点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将运用现象学方法对快乐经济学的这一理论前提进行分析,指出人类行为的终极目的不是快乐,而是价值,公共政策的制定应该更多地关注价值的增长而不仅仅是快乐的增长。

一、快乐是人类行为的终极目的吗

快乐经济学认为包括经济行为在内的人类行为的终极目的是获取快乐。“快乐是人类行为的终极目的”可以说是快乐经济学最基本的理论前提,因此对它进行严格论证以保证其正确性对于快乐经济学而言是至关重要的。陈惠雄曾对这一观点给予论证,他认为欲望是经济分析的逻辑起点,“欲望是因感觉缺乏而渴求满足的一种心理愿望”,“人的欲望满足与各种需要行为一般总是与相应中枢神经的兴奋过程相一致的。欲望的初步实现又会增强或扩大兴奋过程,直至欲望满足,产生超限抑制为止。而中枢兴奋一般都能反映为不同程度的精神兴奋或叫快乐,精神快乐即是通过中枢神经兴奋的心理机制反映出来。因而各种满足人类欲望的活动实际上都是服从于相应脑中枢神经兴奋的需要而产生的,都是对以中枢兴奋为生理基础的精神快乐需要的追求”,这就证明了“人们的一切行为,最终都是为了实现各自精神上的快乐满足”。这一证明看起来说服力较强,但实际上是非常不充分的,它的基本思路可以这样概括:人为了满足欲望而采取的行为会带来快乐,因此他是为了快乐而采取该行为,即快乐是行为的目的。然而,这一论证的前提和结论是脱节的,从前提推不出结论。前提所提供的信息不过是:如果人们采取满足欲望的行为,他们事实上会获得快乐。而这并不意味着人们追求的目标就是快乐,快乐完全可能是作为行为的副产品被人们碰巧获得的。这一论证的逻辑是,只要一种情感事实上发生在满足欲望的行为之后,那么它就一定是这—行为的目的。因此,既然一个行为会带来快乐,那么它就一定是为了快乐而被采取的。但是,这与我们对目的性的通常理解相去甚远。如果我们的确将某种主观情感作为行为的目的,那么这种情感未必真的会出现,行为之后实际出现的情感则有可能是我们始料不及的,比如我们为了获得某种低俗的快乐而采取相应的行为,但是却可能丝毫不能体验到快乐,反而心中充满罪恶感。行为与之后实际发生的情感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同样的行为在不同条件下施行可能获得截然不同的情感,甚至正如“百感交集”一词所反映的,一个行为之后可以同时出现许多不同的情感,将它们都称为行为的目的肯定是不妥的。即使某种情感反复在行为之中或之后出现,也很难说它是行为的目的,比如我总是无法控制自己采取某种行为,但是每次事后都会深深地懊悔和自责。显然这种懊悔和自责不是我追求的。目的意味着理想性,人们希望它实现,但是它未必真的实现,因此它与现实性之间经常保持一定距离,仅凭某种情感发生在行为之后不足以判定它是行为的目的。即使人们每次实现欲望之后都很快乐,也不能证明快乐就是行为的目的。

上述所证明的无效迫使我们对目的性进行反恩。人类行为的目的及其手段都是在意识中被给予的,这意味着如果某个事物是我的行为的目的。那么我将意识到这一点,即我知道那是我的目的。那么,如果我们将一个事物看作目的,我们的意识将以何种方式把握它呢?换言之,我们的意识以何种方式把握一个事物时,我们才将该事物称为目的呢?这些问题对手段也同样有效,如果目的与手段是不同的,那我们一定可以意识到这种不同,也就是说我们的意识把握它们的方式也一定是不同的。①胡塞尔通过对意识现象的研究揭示了意识的根本特征——意向性,即意识总是对某物的意识,意识总是指向某个对象。意识不是静止的、封闭在自身之中的东西,而总是超出自身投身于对象之中。意向性只是意识的一般特征,当对象不同时,意识指向对象的方式也千差万别。这种差别同样体现在目的和手段之间。如果一个事物是行为的目的,我们的意识将全神贯注地指向它并停留在它上面,它是意识的终点,行为是“为了”它而进行,行为的全部任务就是要“捕获”这个目的。根据这个标准,快乐在多数情况下并不是行为的目的。当我们对物品进行消费时,我们的意识通常指向的是所消费的物品,而不是自身的快乐。当我们观赏一部电影、听一首乐曲、读一本书时,越是沉浸在所消费的对象之中,意识越是被牢牢束缚在对象之中,就越不会关心自己有多快乐。然而有趣的是,往往此时我们的快乐程度越高。当我们完全不去追求快乐、不去注意快乐时,我们才可能是最快乐的。而把自身的快乐作为追求的目标,通常意味着一种“非正常和病态的现象”,这样的人不停地追问“我到底能从中获取多少快乐”,他的确在追求快乐,将消费对象仅当作榨取快乐的手段,不断地从各种消费品上滑过,但是却很难获得快乐,而只是收获无聊和乏味。快乐仿佛总是在躲避追求它的人。这样我们就可以对外表相似的消费行为进行必要的现象学区分。两个人表面上同样全神贯注地欣赏一部电影,但一个人完全被情节所吸引,意识完全投入电影之中,真正体验到看电影的乐趣;另一个人致力于从情节中获取快乐,以致于无法专注情节,反而很难获得快乐。快乐经济学忽视了这种差异,以非正常的意向行为描述所有消费行为,对人性的理解比较片面。与追求快乐相对应,快乐经济学认为人性的另一个侧面是逃避痛苦,但是,正如萨特指出的,正常情况下对某个客体的厌恶情绪“欲求的不是自己消除自己。而是要消除令人不快的对象”。快乐经济学将“趋乐避苦”看成人类的本性,实际上是以一种病态的人格理解人性。

快乐经济学在将快乐理解为人类行为的终极目的的同时,也将人们所追求的物质财富理解为手段,“人类的所有有意识行为在终极本质上均

表现为对精神快乐的追求与痛苦的避免或减轻,物质对象是达到这些快乐满足的途径、载体与手段”。那么手段具有什么样的意向特征呢?我们的意识面对所追求的物质财富时是否具有这样的特征呢?面对手段时,意识的意向特征与面对目的时不同。如果一个事物作为手段呈现给我们,我们的意识当然会指向它,但是不会停留在它上面。手段不是意识的终点,意识将穿过它指向目的。工具是手段的典型形态,一件工具越好就越会使我们的意识穿过它指向其他事物:它有什么用途呢?工具的作用发挥得越好,工具本身就越不引人注目。工具往往在出问题的时候才会引起我们的注意:斧子钝了,应该磨一下了。这些说法对手段也是适用的,手段是引导意识指向目的的中介和途径。按照这个标准,我们所追求的物质财富在正常情况下并不是获取快乐的手段。在追求以及享受物质财富的过程中,我们的意识通常停留在物质财富之上,我们的全部注意力集中在所消费的对象身上,根本无暇顾及自己有多快乐,意识并不指向快乐,对象已经是目的。我们的注意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同时关心所有的东西。在对精神财富消费时,这一点更为明显,我们读一本书、听一首乐曲,注意力完全集中在书和乐曲上,快乐根本没被我们意识到,书和乐曲已经是最终的目的。有时物质财富确实是作为手段出现的,比如馈赠的礼品是获得他人好感的手段,购买的名车是炫耀财富的手段,但是它们并不是获取快乐的手段。

手段的另一个特征是可替代性,如果两个手段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那么到底使用哪一个是无所谓的,如果出现比现有手段更高效的手段,前者就可以被取代。我们做如下思想实验:如果你所享用的物质财富只是获取快乐的手段,那么你愿意它被其他手段所替代吗?这就是说你可以不必真的享受该物品,而通过比如说电流刺激脑神经的方式获得同样的快乐。这种思想实验也许可以显示不同消费活动中手段与目的的复杂性。确实存在着某些纯粹以“快感”为目的的消费活动,比如吸毒,如果用电流刺激大脑可以产生同样的快感,对吸毒者来说似乎完全可以替代真的毒品。对这样的消费活动来说,快感就是最终目的,物质对象是纯粹的手段。但是对大多数消费活动来说,事情就没这么简单。也许快乐经济学会认为吃饭纯粹是为了获得快乐的行为,如果刺激大脑可以获得吃饱的感觉,我们可以完全不吃任何食物。但是绝大多数人可能会认为用电流刺激获得吃饱的感觉是自欺欺人,我们的肚子需要真正被填饱,真实的食物是不能被替代的。在很多非经济行为中,这一点表现得更为明显,我们追求亲情、友情,是真的想拥有亲人和朋友,这些靠幻觉是很难替代的。—个热心助人者并不想用帮助他人的幻觉替代真正去帮助他人;一个复仇者也并不想用复仇的幻觉替代真正的报仇雪恨。帮助他人和复仇并不是获取快乐的手段。概言之,我们想拥有的是真正的生活,而不是生活的幻觉,我们要投入到世界之中,而不是假装投入进去,对象(包括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是可替代的手段,它们就是目的本身。

二、快乐经济学的价值维度

快乐在多数情况下的确不是人类行为的终极目的,但是快乐经济学所提出的问题仍具有意义。陈惠雄认为“表面上看,人类行为大多表现为对各种具体物质对象与现实利益的追求,如金钱、住房、食物、名誉、地位、专利等等,然而其实在这些物质形式追求的背后,人类行为在本质上无一不是对于精神快乐的需要和追求”。这一论断的关键是区分了“表面”和“背后”,对各种物质对象的追求只是一种“表面”现象,这意味着这种追求不是自足的,单凭其本身我们无法理解它,因此必须为它提供一个理由。我们在追求金钱、住房、食物、名誉等等,但是我们为什么一定要追求它们呢?快乐经济学提供了一个看似合理的答案:因为这些事物能给我们带来快乐。前面已经证明该答案是不能成立的,但是问题并未因此消失,我们仍需解释人们的追求行为。与快乐经济学绕到追求行为的“背后”寻找快乐不同,如果立足于严格的现象学描述,一个更直观的答案摆在我们面前:我们之所以会追求一个事物,是因为它是“好”的,我们在它身上体验到一种“价值”。①任何追求活动都是奠基于价值的,只有在某事物上首先体验到一种积极价值,我们才会有动力追求它,这是明见的现象学事实,既不需要被证实,也无法被证伪。②快乐经济学绕开这一明见的现象学事实,试图用快乐解释追求行为,却忽视了快乐本身就是由价值奠基的。即绝大多数种类的快乐在逻辑上都是后于价值的。一个事物之所以给我们带来快乐恰恰因为它是好的,正是因为事物身上放射出价值的光彩,我们的目光才会投向它,我们的追求才会指向它,只有此时我们才会体验到快乐。这种描述告诉我们,价值是事物身上被我们“直观”到的一种质性。处在客体一侧,其主观对应物就是快乐,而负价值的主观对应物就是痛苦。①任何试图将价值还原为快乐的理论都是无法成立的。由此可见快乐经济学是在合近求远。不过,快乐经济学并非完全没有体验到事物身上的价值,“人们吃好的食物,听美好的音乐,喜欢优雅的居所,或孜孜以求于新的研究成果的创造等等,这些行为在本质上无一不是受到相应中枢神经兴奋要求的支配,反映为人们对于精神快乐的追求和需要”。由于食物是“好”的,音乐是“美好”的,居所是“优雅”的,我才去追求它们,好、美好、优雅等价值,已经为我的追求活动提供了充足的理由,不需要快乐来提供了。但快乐经济学却对这些鲜明的价值质熟视无睹,所以轻易地放过了它们而另外寻找答案。因此对快乐经济学的命题可以这样修正:人们表面上追求的是物质对象,实际上追求的是物质对象的价值。这一修正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有可能使快乐经济学将关注的焦点从主体一侧转移到客体一侧。首要的并不是我追求的东西给我带来多少快乐,而是它是否值得我追求,快乐很大程度上只是事物价值的一个副产品。

快乐经济学实际上并未完全忽视价值,价值本身的重要性使得它不断浮现出来,比如快乐经济学认为传统经济学过分重视经济增长,但是经济增长只具有“工具价值”,而“快乐才是终极价值”,因此经济增长的方式和公共政策的制定都要为快乐的增长服务。”这似乎暗示我们,只说快乐是人类行为的终极目的仍然不够,快乐还必须是最有价值的东西。只有我们从快乐本身直观到一种价值,才能据此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由于快乐是有价值的,才值得我们追求且我们才应该追求它。这样看起来,快乐并不是自足的,它仅凭自身的力量无法立足于经济学的核心,我们必须澄清它与价值之间的关系。问题的关键在于理解“快乐才是终极价值”这样一个容易产生歧义的说法。如果它意味着“快乐就是价值”,即快乐与价值是同一的,那么这是我们无法接受的,因为快乐只是一种主观情感,是一种心理事物,而价值则是我们从事物身上把握到的一种质性,如食物的精美、风景的优美、人格的高尚、友情的伟大等等,它本身并不能脱离事物独立存

在,食物、风景、人格、友情等只是价值载体。显然快乐并不是价值,而只能是价值载体。这样只剩下一种可能,即“快乐才是终极价值”意味着“快乐是有价值的”,我们可以从快乐这种主观情感上把握到一种价值,快乐是这种价值的载体,我们之所以追求快乐的理由就在于这种价值。这样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再是快乐,而是价值,我们应该追求什么取决于价值出现在什么载体上,“一切应然都奠基于价值之上”。一个事物是好的,我们才应该去追求它,这从逻辑上是不可反驳的。由此可见,价值才应该是经济学必须讨论的核心问题,一门真正的经济学必须是直面价值现象的“价值经济学”。价值经济学必须区分价值及其载体,并讨论价值与价值载体的本质、种类等问题。在这一视角下,快乐不过是众多可能的价值载体之一,而快乐经济学却匆忙地将最高价值赋予它,仿佛快乐是唯一可能的价值载体。快乐经济学由于对价值的本质及其与价值载体的关系等问题缺乏自觉,充其量只能是价值经济学的一种不成熟形态。

将价值与价值载体区分开可以避免很多混淆,因此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快乐经济学认为“快乐才是终极价值”,仿佛所有的快乐都是有价值的。但是我们可以从很多事物上获得快乐,这些快乐的质却显然是不同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就可以清晰地感受到有些快乐是高雅的,比如严肃音乐中获得的快乐;有些快乐是粗俗的,比如从低俗表演中获得的快乐;有些快乐甚至是罪恶的,比如从虐待中获得的快乐。一种情感并不因为是快乐的就当然地具有价值,它甚至可能具有负价值。难道这些快乐都值得追求吗?还是只有具有积极价值的快乐才值得追求呢?答案显然是后者。正是由于混淆了价值及其载体,快乐经济学才会提出快乐最大化的目标,这就仿佛是在工业生产中只追求产品数量最大化,而不管其是不是合格产品。追求快乐最大化,也应该首先区分好的快乐和坏的快乐。混淆价值与载体的后果是不能区分载体本身的好坏。看起来单纯的快乐并不能充当“检验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取舍标准”,“最大多数人的可持续的快乐”标准,一种快乐并不因为可持续就一定是好的,低俗的快乐也可能长期持续,快乐经济学忽视了对快乐的价值质的讨论而只关心其数量。看起来即使想保留这一标准也必须将它修改为“有价值的快乐才是检验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取舍标准”,但如果这样的话,问题的核心仍然是价值,而不是快乐,后者只是价值的一种载体而已。快乐不是自足的,它不能独自成为判断标准。如果我们进一步考察决定快乐的价值因素,这一点将表现得更为明显。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条规律:一种快乐是否有价值通常取决于我们从什么事物上获得它。高雅的事物给我们带来的快乐也是高雅的,粗俗的事物给我们带来的快乐也是粗俗的。快乐的价值附属于我们所追求事物的价值,因此问题的关键甚至不在于如何让有价值的快乐最大化,而在于尽可能多地获得有价值的事物。价值才是最根本的。

三、公共政策的目标选择应是促进价值

尽管快乐经济学将“快乐是人类行为的终极目的”视为自己的理论前提,但是它没有注意到这一前提和快乐经济学的政策结论是相互独立的。即使如我们前面所指出的,快乐在多数情况下并非人类行为的终极目的,也不一定意味着经济增长和公共政策不应该以“最大多数的人最大快乐”为目标。由于应然是奠基于价值的,即使人们实际上并不追求快乐,只要能够证明快乐是最有价值的事物,仍然可以得出快乐经济学的政策结论。黄有光在一定程度上感觉到这一问题,而且试图给出证明,他认为“快乐和痛苦本身就有好坏之别,而其他事物均无这种性质”,这就是说快乐和痛苦自身就具有价值(或负价值),而其他事物仅当它们能够促进快乐或避免痛苦时才能具有工具价值。如果立足于严格的现象学描述,我们会发现这种观点是很难成立的。很多事物自身就具有价值,比如一幅绘画的美、一个行为的高尚,这些价值并非谋求快乐的工具。快乐虽然奠基于对价值的体验,但是这绝非一种因果关系,欣赏艺术品时的愉悦感确实是以对作品艺术价值的把握为前提的,但是也完全可能不带任何感情地感受一种价值,“现时的感受体验可以与我们同时的价值意识的内容发生直接的争执,以致于我们可以说,‘这个艺术品虽然很有价值;但观看它没有给我带来愉悦;我不喜欢它,‘这个人虽然是能干的和有德行的;但我无法忍受他”。很多事物并未由于没给我们带来快乐就失去价值,这恰恰说明这些事物完全不能被理解为谋求快乐的工具,它们自身就具有价值。由此可见,快乐并非唯一的价值载体,也很难证明快乐具有最高的价值。

引入现象学视角可以使我们发现,“快乐是人类行为的终极目的”这样的理论前提对于快乐经济学来说是多余的。快乐经济学的基本思路是从人们事实上追求快乐得出经济发展和公共政策应该围绕快乐展开的结论。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快乐是“终极价值”,那么人们事实上是不是追求它就不重要了。一个有价值的事物并不因为人们不去追求它就失去价值,它仍是“应该”被追求的。反之,如果证明不了快乐是最有价值的事物,即使人们事实上都在追求快乐,也不能说明它“应该”优先被迫求,因为人们正在追求的完全可能是坏东西。快乐经济学没有注意到自己的理论前提和政策结论之间存在潜在的冲突。既然追求快乐是人类的本性,人们不可能不追求快乐,那么再强调人们“应该”追求快乐、公共政策“应该”以快乐为核心似乎就是多余的。如果认为人们忘记了追求陕乐这个终极目的而片面地追求收入增长,那就说明快乐并不是人类行为的终极目的,它有可能被放弃,这恰恰否定了快乐经济学的理论前提。总之,从快乐经济学的前提推不出其政策结论,而接受其政策结论就会否定其前提。造成这一理论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快乐经济学忽视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鸿沟,试图从“人们事实上追求快乐”,过渡到“应该追求快乐”这一结论,这一过渡是非法的。黄有光企图填平这一鸿沟,但是并未成功。一切应然只能奠基于价值,经济学的所有政策结论必须建立在对价值的深入分析上,在这一点上主流经济学和快乐经济学都有所欠缺。

价值是我们在事物身上体验到的一种质性,崇高、美丽、可爱、精彩、庄严等等都是价值,价值世界是无限丰富多彩的。同时,价值总是在一种高低关系中被给予我们,我们把握到一种价值,意味着总有可能找到比它更高的价值和比它更低的价值。如果一个事物是美丽的,那么就可能有更美丽的事物。价值的本性在于不同价值很少在同一个水平面上被我们把握到,如果我们能够在事物身上体验到价值,却又否认不同事物的价值存在高低差异,就会导致自相矛盾,正如我们承认重量的存在却又否认不同物体的重量有差异。舍勒曾粗略地指出价值的四个等级:适意价值、生命价值、精神价值、神圣价值,实际上每个价值等级内部还存在着无数的价值微差。与价值世界的无限广阔相对应的是人类生命的有限性,我们没有能力同时把握所有价值,当不同价

值发生冲突时,必然会有所取舍,取舍的依据只能是价值的高低:选择较高的价值,放弃较低的价值。①这种最原初的稀缺性是人类不可逃避的命运。价值的实现与价值的毁灭是同一进程的两个侧面,而流俗的观点却认为进步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价值同时实现。当一种积极价值实现时,其主观对应物就是快乐;当一种积极价值毁灭时,其主观对应物就是痛苦。因此当人们为了追求较高价值而放弃较低价值时,在获得快乐的同时也必然感受痛苦,快乐与痛苦本质上是缠绕在一起的,痛苦从根本上是无法逃避的。由于不同等级的价值是不同质的,因此它们所分别对应的快乐与痛苦也是不同质的,所以较高价值的实现所带来的快乐与较低价值的毁灭所造成的痛苦不能互相抵消,只能同时体验快乐和痛苦。

快乐经济学由于忽视了价值的客观等级秩序,也就忽视了快乐和痛苦的客观等级秩序,所有的快乐仿佛都处在同一水平面上,相互之间只有量的差异,而痛苦不过是负的快乐,因此快乐可以加总,快乐与痛苦可以互相抵消从而得到“净快乐”,只有在这些前提之下对“快乐最大化”和“国民幸福总值(GNH)”的追求才是有意义的。陈惠雄还认为“快乐满足的结果又必然反映为人们身心的健康发展,其客观结果是人类群体平均寿命的延长”,这实际上是将价值局限在生命价值这一层次上,同一价值层次上的快乐与痛苦大体上可以认为是同质的,但是生命价值只是价值的一个层次,更高或更低层次的价值带来的快乐未必都有益于寿命的延长。社会进步的根本标准是人们追求越来越高的价值,这种价值未必能通过寿命的延长体现出来;反之,一个普遍长寿的社会却可能处在较低的价值层次上。与主流经济学侧重“显示偏好”不同,快乐经济学更重视“明示偏好”,通过问卷、访谈等方式揭示人们的快乐水平。如果一个社会人们对价值的理解普遍停留在较低层次上,就不会因追求较高价值造成痛苦,这个社会的人反而可能会很快乐,但是这样的社会显然是不够“好”的。因此,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公共政策如果只将快乐的增加和痛苦的减少作为自己的目标,那么恰恰有可能将社会锁定在较低的价值层次上,因为痛苦是向更高价值攀登的必经之路。主流经济学和当前的经济发展思路偏重收入和GDP,其根本缺陷并不在于忽视了快乐,而在于忽视了价值。GDP由各类价值属性截然不同的最终产品构成,将这些产品用货币这一统一度量标准加总,掩盖了价值的客观等级秩序,各类最终产品仿佛都处在同一价值层次上。因此GDP的盲目增长非但不是社会的进步,反而可能是价值停滞的标志。快乐经济学和主流经济学都忽视了价值的客观等级秩序,因此它们只是同一种缺陷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尽管如此,快乐经济学对当前经济发展思路的反思仍是有益的,这促使我们开始关注价值。经济发展和公共政策应该以提高社会的价值层次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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