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春丽 刘 峰
(1南京师范大学 教科院,江苏 南京 210097;2温州大学 体育教育学院,浙江 温州 325000)
近些年社会对教师惩罚学生的反对呼声越来越高,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这种高涨的呼声中不断出台。在高涨的讨伐声下,由于未对教师实施适当惩罚做出明确的解释,就会直接导致另外一个极端:教师不敢用惩罚。马卡连柯认为:“凡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也是一种义务。”[1]夸美纽斯也称:“我们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来开始,就是犯了过错的应当受到惩罚。但是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去再犯。”[2]可见,教育中的惩罚不可以完全取消,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那么该如何正确、合理地把握惩罚呢?斯宾塞的“自然惩罚”原则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视角和启发。
所谓“自然惩罚”就是指“惩罚是个体行为的自然后果,而这个后果是直接的、必然的、不可避免的”。[3]斯宾塞谈论“自然惩罚”的环境主要是家庭。
(一)反对父母人为的惩罚。
斯宾塞认为人们常把一切过失与困难全部归因到儿童身上,将父母的责任忽视了。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采用人为的体罚和粗鲁的话语,缺乏对孩子真正的关怀,只是一味地发泄自己的愤怒情绪。这种做法虽然在有些情况下有点效果,但是极易造成孩子对父母的逆反,进而使亲子关系更加疏远。“明眼人早已注意到,一般的人为赏罚制度的罪恶就在于使用一些差遣或体罚来代替不当行为的自然结果,从而产生一个极端错误的道德标准。既然从婴儿到少年期一直把家长的不高兴看成是那些被禁止的行动的主要结果,青年人就把这些行动和这些不高兴形成一个固定的因果联想。到了没有家长教师来管教而不用怕他们的不高兴的时候,那些被禁止的行为大部分就解除了约束;而那真正的约束,那些自然的反应,还需要从惨痛经验中去从头学习。”[4]“这都是为了你好”,“我比你自己懂得你应该去怎么办”,“你还小现在不懂得,长大了会感谢我的”,父母一方面给孩子这些肯定的命题,另一方面又随自己的意愿实施人为的惩罚,这很容易造成孩子与父母的隔阂,对父母的不信任。
(二)主张自然惩罚。
他认为自然惩罚“这些惩罚的特点在于它们只是那个行动的不可避免的后果,它们只是儿童行动所引起的必然反应”。[4]而这种自然反应是固定的、直接的、毫不迟疑的和逃不掉的。因此,“在身体受伤和他们所施的惩罚当中,错误的行为和他的后果简化到了最简单的形式”。[4]以上正是斯宾塞认为自然惩罚不同于人为惩罚的地方。因此,他总结了关于自然惩罚的几条优点:“第一,儿童由于个人经验了好坏后果,就得到了正确和错误行为的理性知识;第二,儿童因为受到了自己错误行动的痛苦效果,必然多少明白地认识到惩罚的公正;第三,既认识到惩罚的公正,同时又是从事物的规律中而不是从某一个人的手中受到惩罚,儿童的情绪波动就可以较少些,家长因为只在尽一个比较消极的责任,只是让自然惩罚发生影响,也能够比较保持平静;第四,因为照这样防止了彼此的激怒,亲子之间会有一个较愉快的和较有力量的关系。”[4]斯宾塞并不是因此就将父母在儿童发展中的作用完全排除出去。“当然,在一些偶发的有损肢体或其他重伤危险的情况下,是需要强力制止的”。[4]以免对孩子造成致命的伤害,毕竟儿童还没有成长到自己完全可以保护自己。
(三)实施自然惩罚的前提。
在父母的参与中,惩罚要想取得好的效果,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要好。“儿童不是从一些似乎和行动矛盾的语句中听到说他们父母是他们最好的朋友,而是从一些一贯的日常经验中学到了这个真理;学到了这个真理以后所产生的对父母的那种信任和好感,是从任何地方得不到的”。[4]若拥有了良好的关系、深厚的感情基础,则一旦父母实施惩罚,儿童就会很敏锐地感觉到自己行为的过失,而且会更倾向于相信父母,进而听从他们的教导。另外,命令一定要少发,而且一定要前后一致。“前后不一致是教育中最严重的错误”。“宁愿要一个一贯执行的野蛮家庭管理,而不要一个前后不一致的人道做法”。[4]良好关系的建立不仅需要家长的心智努力,还需要忍耐和自制。
(一)尊重自然惩罚,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人为惩罚。
很多时候,我们把关心孩子的所有方面视为对孩子真正的关怀,把将所有威胁孩子安全的情况扼杀在萌芽状态视为对孩子真正的保护。因此,只要稍微注意就会发现家长和教师警告性的语言随处都可以听到。孩子不会去做不是因为自己体会到了事情本身的不好,而只是因为做那些事情,父母会不高兴,老师会批评。大多数家长和教师只是一味地滥用语言和肢体警告孩子各种行动的自然后果,用成熟的标准干涉自认为孩子做得不对的地方。这样做只会造就表面上成熟却道德低下的人或者十分叛逆的孩子。因此,要放开手,给孩子足够的空间,让其在自然的必然的惩罚中慢慢学会管理自己。“只要他们能够尊重其他在场的人,则他们所做的一切天真的傻事与幼稚的行为都是可以完全任其自由、不加约束的;而且不妨尽量放任他们。这种种儿童时期所有的、由于年龄而不是作为人所产生的过失,假如留待时间、模仿或成熟的年龄去加以改正,儿童便可以免受许多无用而无益的惩罚”。[5]“教育过程一个很大的缺点,就在于许多教师花费很多精力去同孩子的淘气、恶作剧作斗争。值得去责备的却是那种播下利己主义种子的行为以及以冷漠的态度对待他人精神世界的行为”。[6]所以,人为惩罚的领域应是涉及道德的范围。至于其他的比如调皮、恶作剧等这些孩子的天性领域,应该大胆地放开。而家长和教师的手应该辅助“自然惩罚”的手,只有当孩子的行为涉及对他人的利害关系等道德问题时,才可以发挥作用。
(二)与孩子建立友好的关系。
一旦需要实施人为的惩罚的时候,与孩子之间的良好的关系就是取得理想效果的保证。友好的关系是相互尊重与信任的基础。只有与孩子建立深厚的感情基础,在其心中产生威望,才可以触动孩子的心灵。中国有句古话说得好:“亲其师,信其道。”有些老师多么荒谬:一味地将惩罚建立在恐吓与表面的畏惧之上,久而久之,只会使师生关系紧张,学生更加敷衍老师,然后背地里因不服而做出另外一套行为。因此不管是教师还是家长都不要动不动就表现自己的怒气,给孩子一点耐心,正确对待孩童时期的各种错误,不要期望他拥有大量的美德,给他时间慢慢成长。同时也要严格要求自己言行一致。威信的基础是孩子打心底里因服你而敬畏你、相信你,这种威望不仅是知识上的服你,更是人格上的敬佩。平时心平气和是很重要的,但一旦要实施惩罚,教师家长的语气就应是严肃的,不然难以引起孩子思想上的警觉。而且要尽可能地创设环境让孩子自己体验因他自己的不当行为而受到的惩罚,从而让他为自己的行为感觉到羞愧、不安。友好的关系,以及在孩子心目中的威信不是容易获得的,是一件复杂的、困难的、艰巨的任务。
(三)少发命令,而且命令一定要前后一致。
惩罚一定要合理而且公正。父母对孩子的影响是很大的,但现实中父母绝对不是完美的。这种不够好使得惩罚有时不仅不合理,反而有失公允。显然自然惩罚可弥补这两个缺点。它对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而且是普遍的、必然的,可估计到所有情况。这种公正会让孩子能够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羞耻,进而反思行为本身,而不会把抱怨投射到别人身上。这启示我们在实施惩罚时要让人为的惩罚尽可能地接近自然惩罚,让孩子意识到这种人为惩罚是必然的、不可逃避的、公允的,而不是由教师和家长的情绪或意志操控的。想想生活中我们有时会对家长与教师某些做法不服,部分时候是因为我们觉得他偏心,不公平,心里感到委屈。部分老师认为让学生出丑或者身体受到疼痛就能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结果伤害了学生的自尊,侮辱了他的人格。这就是我们所讨伐的体罚和心罚。尤其是对惩罚的前后一致,教师和家长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命令不一致时教育是最严重的错误,它可以让教师和家长在孩子心中的威信倾倒于一瞬间。当我们不得不强制性实施惩罚时,一定要注意合理与公正。所谓合理就是要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需要,充分尊重学生。所谓公正就是不仅要对所有学生平等对待,而且要前后一致。其实现实中进行教育时的情境往往都是很具体的,因此也要有一定的针对性,具体处理时要有一定的差异。对于这些差异,教师一定要正确处理好,否则很容易使学生在心里产生“不公平”的感觉。因此,有时必要的解释还是需要的,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运用集体的力量,但这些具体的特殊的情况一定要慎用。
[1]檀传宝.论惩罚的教育意义及其实现[J].中国教育学刊,2004,(2).
[2][捷]夸美纽斯著.傅任勇译.大教学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198.
[3]夏正江.梅珍兰.教师“惩罚学生”的教育学思考[J].教育发展研究,2009,(22).
[4][英]赫.斯宾塞.胡毅译.斯宾塞教育论著选[M].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88-111.
[5][英]约翰.洛克.徐达建译.教育漫话[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48.
[6][苏]B.A.苏霍姆林斯基.蔡汀译.怎样培养真正的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