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党员主体地位须超越“工具论”

2012-02-11 11:46
公务员文萃 2012年4期
关键词:支配责任意识党性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政党,如果单纯以党员工具化为圭臬,将党员纯粹视作驯服的工具,其对党的发展所带来的危害将不可小视。实践证明,党员为政党的组织意志乃至领导意志所支配,党员个人的性格必被磨损。党员必不能拥有自我的思想、意志,这样的党员,其创造性又将从何而来?

党员工具化盛行的年代,中国共产党也创造了历史的奇迹。但是,正如顾准在其文集中所反思的,这种建立在道德理想主义和人格魅力影响下的创造力只能发生在一定的时期、一定的人群中,而不具有普遍性。真正持久的创造性离不开党员的个性,党员的创造性需要党员的个性的成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党性与个性是必须统一的,因为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党性如果离开个性,这样的党性将无所寄托而又死气沉沉,并且不能持久。历史上,有许多这样的事例,其教训已经足够深刻。

如果我是这个家庭的主人,自然負有呵护这个家庭的责任;如果我是这个组织的主人,也就具有对这个组织的责任。责任意识不可以凭空而来,也不可以强加,它是与自己在其中的地位相一致的。

在整体主义支配下,个人还只是对一种集体的决策表示服从,而没有自己的意志选择。这样,人的行为正当与否、合理与否、后果如何,这些问题似乎与己无关,而是集体的事情,他只是服从。如此,个体的责任意识就从集体行为中排除出来了。(摘自《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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