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及对策

2012-02-02 08:40天津财经大学王腾宇
中国商论 2012年36期
关键词:管辖权税率纳税

天津财经大学 王腾宇

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及对策

天津财经大学 王腾宇

随着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8.1万亿元,网络购物交易规模突破1万亿元,电子商务在中国经济中的作用越发重要。而电子商务却面临着税收征管问题,导致大量税源的流失。本文通过描述中国电子商务的现状,分析了电子商务在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和税收管辖权这四个方面的征管问题,阐述了电子商务征税的原则进而提出对策和建议。

电子商务 税收要素 税收管辖权 税收对策

1 中国电子商务现状

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和其他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我国电子商务始于1997年,此后迅速发展。进年来更是以每年30%的速度告诉增长,参与网上支付的用户数量也从2002的700多万增长到2012年的2.21亿,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8.1万亿元;其中网络购物交易规模突破1万亿元大关,达到13040亿元,占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6.29%。虽然网络购物规模巨大,但因为种种原因,一直处于税收部门的监管之外。

2 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分析

由于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实务界对其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加之电子商务运营模式还有待提高,目前对电子商务征税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体现如下。

2.1 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纳税义务人是课税主体,是税法上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构成税法的基本三要素之一。传统的纳税义务人是基于现实中的交易,交易双方可以清晰地界定。而对于中国以C2C模式为主的电子商务,存在着规模小、金额低业务频繁等特点。这些个体商户只需要在网络上注册而非通过行政审批就可以经营,更加大了业务确认的难度。

2.2 电子商务征税对象的确定

征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因为它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是区别于其他税种的重要标志,更是一个国家税收合法的重要标志。在我国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可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等五大类。电子商务这种新型交易模式的出现,模糊了传统课税对象的界限。电子商务因其交易虚拟化、支付潜在化和记账的无序化等特点,不能简单的在用原来的五大类划分电子商务。

2.3 电子商务税率的确定

传统的税收是通过区分交易性质和形式来确定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网络交易难以适用这种税收规则。电子商务的复杂性使其不适应单一的税率,而差异化的税率又会增加税收难度。根据传统的税收经验,纳税人有动机通过确认不同的税率来逃避纳税,又因为电子商务交易的隐蔽性,要区分这种逃税行为需支付巨额监管成本。

2.4 税收管辖权的确定

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所拥有和行使的征税权力。我国的管辖权主要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即按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登记注册所在地或者住所、居所和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其税收管辖权,凡属该国的公民和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即按照一国的领土疆域范围为标准,确定其税收管辖权。该国领土疆域内的一切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在电子商务中税收管辖权面临着挑战,首先经营者的常设机构难以确认,在传统经济中经营者有明确的机构所在地,而在网络上都是IP地址、邮箱地址、用户名等虚拟的东西,这难以判断经营者固定的活动场所。此外,收入的来源也难以辨认,收入来源是税收管辖权的重要依据,电子商务因为跨空间性使其变得复杂。例如A地的厂商向B地的客户在网络上提供劳务,劳务发生地在A而劳务接受地在B,这种收入来源与地理空间的模糊化,必然影响真实收入来源的确定。

3 电子商务征税的原则

3.1 法律依据

我国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商品交易都应该依法纳税。虽然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实现的销售或劳务的提供,但本质上和线下实体销售是一样的。只不过其征税相对实体销售要更加困难,但并不影响其纳税的法律基础。

3.2 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是让纳税人不会因为交税而影响其市场的决策,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反而使税收对经济活动产生负面影响。坚持税收的中性就是要公民承担纳税义务后,不再会遭受其他的经济损失。因此对电子商务征税是必要的。电子商务应该像实体线下交易一样,不能区别对待,逃避纳税义务。这样才能保证市场充分的竞争,避免了征税后对实体交易的影响。

3.3 税收的公平原则

公平是一个国家的法制基础,税收更离不开公平。税收的公平原则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征税的公平,征税要有普遍性。另一方面赋税平等,税收要平等的分配给征税人。电子商务因其区别于传统交易的性质,使得税务机关难以确定电子商务交易的收入与支出,加之缺少此方面相应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实际上是免税的,这有悖于税收公平。我们不能因为交易采取不同的方式而使用不同的政策,电子商务交易也不应免税。

3.4 优先发展原则

优先发展原则的目的是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起步阶段应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来帮助其发展。电子商务减少了流通环节,降低了交易成本,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并促进了信息化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还属于初级阶段,一些流程还需要规范,但不能遏制其健康发展。我们要一方面增加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措施,确保其良性发展;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加强税收监管,促进电子商务之间的公平竞争。

3.5 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是为了节约收税征管和缴纳的成本。面对信息化时代发展的要求和电子商务本身网络交易的特性,应运用高科技的税收征收手段,降低额外的税收成本,减少税收缴纳的手续。同时也应开发能应用于网络交易的电子发票和税票,建设相应的纳税认证系统,制定电子商务的管理和监督程序。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的优势,降低税收征收成本。

3.6 国外的电子商务征税的借鉴

英国在2002年制定了《电子商务法》,规定网上销售的商品应依法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无差别。税率分为三档,17.5%的标准税率、5%的优惠税率和零税率,起征点为5.8万英镑。2003年欧盟也开始实行电子商务征增值税的政策,其规定只对非欧盟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缴纳增值税。

美国在1998年制定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对虚拟产品免税,但一般商品按原有标准纳税。同时若消费这通过网上邮寄的方式发生交易活动,则不交税。这样的商品有电子出版物、软件等无形商品。在澳大利亚若交易低于 1000澳元的个人网上交易不需要交纳增值税税,但任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日本交易额低于100万的不交税,高于100万的需自行纳税。

4 电子商务征税的对策与建议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收问题与中国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以下提出一些税收征纳的建议。

4.1 制定税收征管措施

(1)完善电子商务征税首先要完善其登记制度。电子商务网站下的每一个电商,都应明确其经营范围,如果更改要及时改变其注册信息,电子商务网站负责汇总到相应税务机关备案。其次要根据电子商务活动的行政明确其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和适当的税率。对于网上缴纳增值税的零售电商还应制定增值税相应的抵扣政策。

(2)开发网络计税软件,每一个电子商务企业只有安装了计税软件才能经营电子商务。这个软件不但要能对交易活动进行准确的统计和监控,并通过网络将信息上传到税务局的纳税系统,同时还应有强大的安全保证。首先要能避免不法分子对系统进行篡改而上报虚假的税务信息,此外网上交易还涉及大量的个人隐私,一旦泄露会严重影响人们对电子商务的信心。

(3)要制定专用的网上发票。每当网上交易结束后要能自动开具网上发票,并且直接发送到要付款的网上银行。银行对其确认后才能完成交易的结算。

4.2 制定规范电子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若想真正实现对电子商务的监管,税务机关必须制定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网上交易的行为,对于违法电子商务相关管理规定或存在恶意逃税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相应的惩罚,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应处以刑事处罚。

4.3 加强协作

未来电子商务的税务问题必定是跨行业、跨地区甚至是跨国际的,此时要加强各地税务、工商、海关等部门的交流。明确各个部门的分工与职责、分享各自情报,避免个别企业通过地域不同或国际贸易的手段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4.4 培养熟悉电子商务的税务人才

因为电子交易的虚拟性,其存在更大的操作空间,而查处难度也相应的提高。因此税务人员的专业程度决定了其识破违法事项的能力。税务部门应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培养出既熟悉外语又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税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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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24

A

1005-5800(2012)12(c)-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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