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不均,更患不公”——转型期的“公平感”与“冲突感”

2012-02-01 07:58李路路唐丽娜秦广强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阶层差距公平

李路路 唐丽娜 秦广强

改革开放以来,两个充满张力与矛盾的过程受到国内外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一方面,中国取得了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的历史性成绩;另一方面,贫富差距拉大、阶层分化加剧、社会冲突与不稳定因素增加。30多年来,伴随着中国GDP年均近10%的高速增长,社会贫富差距也在持续拉大,城乡之间、区域之间、阶层之间悬殊的收入差距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普通民众对日益显现的社会不平等和不公平程度越来越表现出不安甚至是不满情绪,近年来社会抗争及群体性事件频发且呈上升趋势即是一个明显的信号,这对社会和谐、政治稳定构成了不小的威胁。

在学术界,对社会不平等相关议题的研究向来是焦点和热点话题。相当多的成果集中在对社会结构分化、流动机会(大/小)、社会开放程度(增强/减弱)、贫富差距(扩大/缩小)等一系列客观社会现实的经验测量和描述分析上,而对民众对社会不平等的“主观”认知与评价等议题却缺乏有效讨论。诚然,以基尼系数为代表的一些经济指标是对财富分配差异状况的客观反映,对于了解、评估和预测收入不平等状况有着显著的社会意义和政策启示价值。但就实质而言,基尼系数是一个反映收入分配的“均等”(平均、平等)状况的指标,不涉及公众感知与价值判断。

有关收入分配“公平”、“合理”的认知与评价涉及财富应该如何分配的问题,属于一种伦理的判断。并且,就最终意义而言,收入差距严重与否,取决于公众的价值判断。[1]原因在于:一方面,民众自身对不平等状况的感知是真实的、具体的,排除了区域、经济发展等宏观结构性因素的干扰;另一方面,作为一个“社会人”,个体所处的社会历史环境、依循的社会价值观念以及在此情境内的认知与评价,最终决定了其心理承受能力、社会选择与行为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开展社会不平等主观层面的分析与探讨,对于预测和评估其社会与政治后果更具价值。

社会不平等的主观层面关注的议题非常广泛,既包括对社会结构尤其是阶层结构及阶层间关系的认知,也包括对当前(收入)不平等程度的认知、对社会分配公平与否以及如何才能更加公平的看法、如何看待政府在促进平等和公平方面应扮演的角色、对当前普通人向上流动以及能被公平对待的机会是否持乐观态度[2],尤其是对通过家庭背景和社会网络关系实现上升流动的看法与评价;还包括阶层意识、群体间对立与冲突意识等等。

本文将分析的重点聚焦于“收入分配的公平性认知”和“社会冲突意识”两个方面,既关注总体状况及二者间关系,也考察历时性演变趋势及阶层/群体间所体现出的差异性。需要指出的是,社会分层研究中的“公平”既有资源与生活机会“均等”、“平均”分配的指向,也有分配机会和规则“公正”、“合理”的含义。“公正与均等不是一回事,公正的可能不均等,均等的也可能不公正”[3],本文在后者也就是“公正”、“合理”的意义上使用“公平”一词。

本文的分析主要基于历次“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数据。由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和香港科技大学社会调查中心共同组织开展的第一期“中国综合社会调查”以及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调查与数据中心组织的第二期“中国综合社会调查”,均设置了有关社会不平等之主观认知、评价方面的指标。其中,在2005、2006、2008年的调查中,均设置了借鉴“国际社会调查项目”(International Social Survey Program,ISSP)跨国比较模块中有关社会不平等(收入不平等)研究的问题。同时,对民众社会冲突和矛盾意识进行测量的指标,也出现在2006、2008、2010年的调查之中。

一、收入不平等:“患不均,更患不公”

2005、2006和2008年的CGSS问卷中均设置了一项指标,即要求受访者评估几类特定职业群体“实际”获得了多少年收入以及这几类群体“应该”获得多少年收入。这些收入并非各类职业群体的客观、真实所得,而是受访者主观认为的、估计出的数字。“实际收入”可以被看做是一种关于收入的经验评估,而“应得收入”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包含价值评判的“道德评估”。按照吴晓刚教授的论述,使用“实得”与“应得”收入来评估民众的不平等认知具有显著的优势[4]:首先,该量表是对社会中具有明显标识的几大职业群体的收入评估,这就避免了诸如家庭规模、收入来源、税率或福利等复杂问题对受访者填答所带来的干扰;其次,“实得”与“应得”收入相互参照,能够在较大程度上控制受访者在填答收入类问题上容易出现的偏差。

抛开其在测量上的优点,从该指标本身还能获得诸多有关不平等之公平性评判的信息:第一,“实得”与“应得”收入之间的差距能够反映出人们对该职业群体的收入是否合理、公平的判断;第二,“实得”收入最高的职业群体的收入与最低职业群体收入之间的差距是民众感受到的收入不平等程度,而“应得”收入最高的职业群体的收入与最低职业收入之间的差距是民众认可的或者说能够容忍的收入不平等程度;第三,年度之间“实得”与“应得”收入的差距能够反映出不平等程度的演变趋势。

(一)收入分配不公:“实然”收入与“应然”收入

1.概况

表1描述了2005年和2008年受访者评估的各类职业群体的年度“实得”收入、“应得”收入及二者之间的差距,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职业群体是被作为“代表性群体”列为评估对象的,全国性大企业总经理代表了大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央部长代表了高级公务员。收入以均值和中位值两种方式计算出来,其中括号内显示的为中位值的统计结果。在收入水平估计值差异较大的情况下,用收入的中位数作为群体收入水平的代表值常常被认为是一种合适的做法,它排除了极端值的干扰和影响。无论是以均值还是以中位值计算的统计结果都显示,各类职业群体的“实得”与“应得”收入之间均不对等。这表明,在民众看来,当前社会在收入分配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不公平现象。具体而言,工人这一低层职业群体的“实得”收入在2005年和2008年都被认为低于其应该获得的收入,而医生、总经理、销售人员以及中央部长等群体的收入则高于其应该得到的收入。其中尤以全国性大企业总经理的收入不公平性为最高,2008年其实际得到的收入是“应得”收入的1.7倍。

表1 公众感知的几类职业群体的“实得”收入与“应得”收入

“不患寡,而患不均”这句古训反映的是人们对财富、资源分配的一种传统社会心态。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平均主义也一度成为执政者和普通大众追求的理想的社会分配原则。但是在3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之后,民众对财富均分的诉求逐渐下降,对贫富差距和社会分化有了更高的容忍和接纳程度,这从表1中各职业群体间“应得”收入均不相等且相差较多上可以反映出来。

当然,民众对收入差距的容忍和接纳程度与他们对公平、合理与否的判断密切相连。图1和图2描绘了最高与最低收入职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实得”收入上的差距反映的是民众感知到的收入不平等程度,而“应得”收入上的差距则可以看做是民众能够容忍和接纳的不平等程度。2008年民众认为高低收入群体间的“实得”收入差距已经达到了49万元(年收入),而合理的“应得”收入最大差距应该在26.9万元(图1);“实得”最高与最低之间的收入之比已经达到了20倍,而他们认为合理的差距或能够容忍的“应得”差距应该在9倍左右(图2);2005年的数据结果同样反映了较高的收入差距。

图1 最高收入职业与最低收入职业群体间收入之差(万元)

图2 最高收入职业与最低收入职业群体间收入之比

2.演变趋势

比较2005年和2008年的数据可以看出,民众感知到的实得收入差距在扩大,从2005年的17.5倍扩大至2008年的20.3倍,从26.4万元的绝对差距扩大至49万元;从能够容忍的应得收入差距来看,相对比值从2005年的11.4倍下降至9.5倍,即民众对收入差距的容忍度有所降低,但从绝对值来看,这种容忍度是升高的,从2005年的22.3万元可接受差距提升至2008年的26.9万元。关于这个问题,不少学者对民众收入差距容忍度变化趋势的判断依据的是相对比值之差,其实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我们更倾向于使用绝对差值数据并由此认定民众的容忍度实际是上升的,因为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基数较小,其相对增长速度有可能稍快于高收入群体,但二者间的绝对差距仍在拉大,绝对差值比相对比值反映的数据结论更直观、更可靠。

3.阶层差异

收入不平等的评价认知是否存在显著的阶层或群体差异,这一点是大多数相关研究中忽视的重要内容。相比于整体数据,分群体数据有助于我们了解哪些群体拥有最为强烈的收入不公平感及其背后可能的缘由。表2描绘了六大社会阶层在收入不平等认知上的差异,表中数字是各阶层所评估的五种职业的“实得”收入与“应得”收入之比。数据显示,在每类职业的收入合理性评价上,工人、农民和商业服务业人员这三大阶层的数值都较高(对非技术工人收入的评估上,工人和农民的比值则是非常低,表明他们认为非技术工人的收入远低于其所应得),其中尤以农民群体的分数最高,表明他们的收入不公平感要高于其他阶层。

表2 各阶层在收入不平等认知上的差异(2008年)

进一步地,我们比较各个社会阶层所感知的和能够容忍的最大程度的收入不平等状况。表3数据显示,工人、农民两大底层社会群体评估的收入差距最为悬殊,他们认为当前社会最高和最低收入群体之间的比值分别达到了23.8倍和22.6倍,上层的社会经济管理者们也感受到了较高的收入不平等状况,他们认为最高与最低收入比达到了近20倍;其他几类处于中间阶层位置的群体感受到的收入不平等程度相对较低。

在各阶层群体能够容忍的最高与最低收入差距上,工人和社会与经济管理者阶层的容忍度最高,而农民和商业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容忍度较低,处于中间阶层位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办事人员的容忍度也处于中间水平。

表3 各阶层感知和容忍的最大收入差距(2008年)

2006年CGSS数据中设置的让被访者评估其“实得”与“应得”收入的职业群体的类别较多,基本涵盖了从底层到高层的各种代表性群体。由此,我们可以结合被访者本身的职业信息,考察各职业阶层对自身阶层收入不平等状况的判断。表4列出了根据7个客观社会群体对自身“实得”与“应得”收入的评估得出的比值数据以及由总体样本得出的评估结果。①囿于数据资料,7个客观阶层与用于进行收入评估的7个职业群体之间并非完全一一对应:“大学教授”职业对应的客观阶层是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央部长”的对应群体是街道、乡镇以上党政部门的负责人,“全国性大企业经理、董事长”的对应群体是经理人员和董事长。

表4 收入不平等(“实得”与“应得”之比)的群体自评结果(2006年)

比较有意义的发现有以下几点:(1)农民和工人两个群体认为自己的实得收入远低于应得收入,且实得收入低于应得收入的幅度比一般公众评估的差距还要大,这体现出底层群体较为强烈的收入不公平感。(2)行政办事人员、大学教授两类群体对自身收入不平等状况的评价与公众评价一致,并且大家一致认为这两类群体的实得与应得收入基本持平,他们的收入较为合理和公平。(3)私营业主群体认为自身实得收入高于应得收入(1.33),并且高出的幅度远大于一般公众所评估的比例(1.17);这一现象也出现在街道、乡镇以上党政负责人对中央部长收入的评价上。职业从业者对其职业群体内部的经济收入状况有着更为详细的了解,从高端经济精英和公务员的自评结果中可以知晓,收入不公状况远比一般公众认知的要严重、复杂。(4)企业经理和董事长对自身收入的评价结果是“公平合理”(1.00),但公众认为他们的实得远高于其应得,这反映了不同群体在公平感上的巨大差别。

上面的数据显示,工人、农民等底层社会群体被认为在财富与收入分配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其实际所得大大低于应得。而国家高级公务员、经济精英则被认为获得了远高于合理范围的财富,在收入不平等中属于获益的一方。

另一项指标反映了同样的信息。在2003、2005和2006年三次CGSS调查中,均设置了一项对“近20年来获益最多群体”进行考察的题项(其中2006年的设问是“近10年来……”)。图3显示,在历次调查中,国家干部(公务员)都被认为是在改革开放进程中获益最多的群体;国有集体企业经营管理者在2003年时被认为是获益量仅次于国家干部的群体,但在2005年和2006年,他们被有资产的人取代,后者上升势头较猛,越来越被人们认为是获益较多的群体;专业技术人员和高学历者一直处于中间水平,但从发展趋势来看,他们获得的利益被认为不如前几年多;工人、农民、个体户被认为是在改革中受益幅度最小的一群人,或者说,他们是利益相对受损者,在财富与资源分配中处于严重弱势的地位。改革确实已经深深地改变了中国,当前由政治、经济和文化精英结成的统治联盟的出现彻底改变了改革之前统治集团与工农大众之间的亲密联系。阶层/群体地位关系的急剧调整可能会造成一系列结构性冲突和矛盾,两极分化的加剧和社会公平的丧失,将构成威胁政治稳定的重要因素。[5]

图3 近20年来获益最多的群体(2003、2005、2006)

(二)公平指数

结合上文提到的“实得”与“应得”指标,沿袭吴晓刚的“公平指数”的逻辑思路并借用他的概念,我们构建了一个简化的公平指数①基于国际比较的目的,吴晓刚用基尼系数对每个被访者对收入不平等的评估进行了归纳总结。他特别计算了估计的实际收入的基尼系数和应得收入的基尼系数,然后用这两个基尼系数的比率表示被访者自己对收入不平等的实际程度的估计,和他们对应得收入不平等的差距有多大。这个比率就是“公平指数”。本文沿袭了吴晓刚的逻辑思路和概念,根据文本的分析目的加以简化,主要用于分析不同社会阶层或群体的公平感。特此说明。。公平指数的基本逻辑思路是:“实得”与“应得”收入相等是最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状态,而二者相差幅度越大,则表明越不公平;公平指数就是用来衡量这种距离公平状态的差距幅度的大小,数值越大,则表明被访者越认为收入不合理、不公平。本文简化的公平指数的计算过程如下:首先计算出被访者评估的某一职业群体的“实得”与“应得”收入的比值;其次,将该比值减去1之后取绝对值,得到该个体对这一职业群体收入的公平性判断得分,也就是公平指数得分;最后将被访者在所评估的这五个职业群体上的绝对值相加,得到该被访者的收入公平指数总得分。按照这个程序计算2008年所有被访者在5类职业群体收入不平等认知上的公平指数(平均值),普通医生的得分为0.59,大型全国性企业总经理的得分为1.92,销售助理的得分为0.77,工厂工人的得分为0.37,中央部长的得分为1.25。可以看出,大型全国性企业总经理的收入被认为是最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其收入水平远远高于公众认为的合理水平;中央部长的收入水平同样被认为具有较高的不公平性;工厂工人的收入距离合理水平较近,公众一般认为二者间距离相差不是很大。

将被访者在5个职业群体收入上的公平感指数相加可以得到总的公平指数,从阶层或群体比较的角度来看,他们之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表5显示,农民、工人和商业服务业人员作为社会中的中下层群体,公平指数得分最高,表明他们认为当前存在着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现象,相比较而言,办事人员和高层的社会与经济管理者则没有如此强烈的分配不公平感。

表5 公平指数的群体差异

(三)有关政府责任、机会平等的判断

表6展示的是各阶层对当前社会不平等和政府责任及所扮演角色的评价,表中数字代表的是受访群体中对这些说法持有同意(“非常同意”和“同意”)观点的百分比。结果显示,当前收入差距过大已成为各方的一个共识;缩减贫富差距、为失业者提供基本保障已成为各方对政府责任的共同期待;各方也认为应该实现教育机会的均等。

表7反映了人们在机会平等上的认知评价,即人们对先赋性因素、自致性因素以及关系网在人生发展和成功中的作用的判断。工人、农民等低层社会群体中认为家庭富裕、性别等先赋性因素对人生成功和发展更为重要的比例最高,而中上层群体更看中人力资本、努力工作等自致性因素;对于政治关系网络,低层群体认为其重要的比例较高。上述结果表明,在低层群体眼中,当今社会并不是一个公平的、机会均等的社会,家庭出身、关系网络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表6 各阶层对贫富差距及政府责任的评价(2008年)

表7 认为下列因素在人生发展/成功中“重要”的数量比例(2008年)

二、社会冲突意识:状况及趋势

对阶层/群体间相互关系尤其是利益对立、矛盾冲突关系的判断,同样是社会不平等主观层面研究的一个重要议题。通过分析历次CGSS数据,我们可以了解民众对社会群体间冲突现实的真实感受,并获得有关阶层间差异、纵向演化趋势的信息。

(一)总体概况

在2006、2008、2010年三次年度调查中,被访者均被要求对四对社会群体间的冲突严重程度作出评估,图4展示了2008年调查结果。从中可以看出,在四对群体冲突关系中,穷人和富人阶层、上层和底层之间的冲突被认为较为严重,分别有65.5%和61.8%的被访者认为这两对群体间利益摩擦、冲突甚至对立程度严重,远高于其他两对群体间冲突。受访群体的上述主观判断应归因于当前贫富两极分化的客观社会现实。

图4 不同社会群体间冲突严重程度评价(2008年)

(二)阶层群体差异

图5描绘了2010年社会调查中五个主观认同阶层对于四对群体间冲突严重程度的看法,数字代表的是认为冲突“非常严重”和“比较严重”的比例之和。图中反映的基本趋势是,无论是在哪种群体间冲突上,阶层地位越低的群体,越认为存在较为严重的社会冲突,当然这一基本趋势在中上层群体中出现了例外。如前文得出的结论,下层群体在改革中受益微弱,且有着较为强烈的收入不公平感,这种感受有可能会转化为激烈的冲突意识和行动倾向,甚至会成为社会不安定的潜在诱导因素。

图5 各阶层中认为群体间冲突严重的比例(2010年)

接下来,我们对冲突严重程度的五个等级赋分,生成一个反映民众社会冲突意识的指数。其中,“根本没有冲突”赋分为0,“不是很严重”赋分为1,“一般”赋分为2,“严重”赋分为3,“非常严重”赋分为4。将被访者在上述四个群体冲突关系上的得分加总,可得到他们对当前社会群体间冲突状况的总体判断。各阶层的社会冲突指数得分分别为:社会下层9.5,社会中下层9.0,社会中层8.7,社会中上层8.9,社会上层8.3。这表明:社会下层群体拥有最高的社会冲突意识;社会经济地位越高,冲突意识越低。

(三)纵向趋势

图6显示的是2006、2008、2010年民众认为群体间冲突“严重”(“非常严重”和“较为严重”相加)的比例,从中可以看出群体间社会冲突严重程度的演变趋势。公众认为四对群体间的冲突严重程度均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在有的群体间冲突上,还出现了大幅上升的局面。可见,在过去的一段时期里,民众的社会冲突意识或不满、不安情绪是越来越高的,如果任由这种状况发展演变下去,可能会带来较为严重的社会政治后果,这一问题应该引起各方重视。

三、二者间关联:分配不公是否会引发冲突?

影响人们社会冲突意识的因素很多,既可能由客观地位决定的阶层间、群体间社会经济差异、利益摩擦导致,也可能由主观的相对受益/剥夺感产生。在本文中,我们考察个体公平性认知与社会冲突意识之间的关联,具体来说,公平性认知从对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判断和对整体社会的公平性判断两个方面来操作。从前者那里,我们可以判断社会冲突感受到物质性因素影响的程度,而从后者那里,则可以判断社会冲突感受到价值性因素影响的状况。[6](P110)

图6 各群体间冲突严重程度(非常严重和比较严重)及其趋势

(一)基本描述

2010年CGSS问卷中设置了让被访者评价“目前个人收入是否公平(考虑到自身的教育背景、工作能力、资历等各方面因素)”和“当今社会是否公平”这两道有关社会不平等之公平性认知的题目。对社会冲突意识的衡量,我们依然是将被访者对四对群体间冲突严重程度的判断得分相加,分值越高则表明冲突意识越强烈。表8显示,无论是在收入公平性还是在社会公平性的判断中,在公平感与社会冲突意识的关系上均呈现出“公平感越高,冲突意识越低”的趋势。在公平感最高和最低的受访群体之间,社会冲突指数相差很大。通过方差分析结果也可以看出,在有着不同公平感认知的受访群体之间,社会冲突意识也有非常显著的差异。

表8 持不同公平态度的群体在社会冲突意识上的得分(2010年)

(二)统计模型分析

下面,我们在统计模型中检验“公平感”与“冲突感”二者间的关系。基于2010年CGSS数据,在以社会冲突意识得分为因变量的回归模型中,使用的控制变量有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阶层地位,作为解释变量的收入公平感与社会公平感均被视为定距变量而纳入模型(取值1~5,数值越大,公平感越高)。另外,在两个模型中,我们还分别纳入了收入公平感、社会公平感与阶层地位的交互项,因为公平感与阶层地位间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关联。表9显示,性别、年龄两个变量对冲突意识得分无显著影响,教育程度变量影响显著,文化程度越高,冲突意识得分就越高。在控制其他变量的基础上,阶层地位变量在两个模型中均统计显著,与社会上层相比,阶层地位较低的群体有着更高的冲突意识。

表9 以社会冲突意识得分为因变量的一般线性回归结果

续前表

从表9可以看出,收入公平指数与社会公平指数均统计显著,个体收入公平感越高,社会冲突意识得分越低;社会公平感越高,社会冲突意识得分同样越低。也就是说,在一个让成员能够感受到更多公平和合理的社会中,成员的不满情绪、冲突意识就会明显减弱;反之,如果社会成员感受到严重不公、不合理,这个社会将会矛盾丛生、怨怒弥漫,充斥着浓重的“火药味”。李培林等使用2002年全国调查数据,检验了收入分配公平性评价和财产占有公平性评价两个自变量对社会冲突意识的影响,结论亦是如此[7](P115-118),但他们并没有考虑公平性认知与阶层地位之间的交互效应。在统计模型中纳入交互项,能够获得二者对因变量影响的更为细致、复杂的数据信息。

从阶层地位与公平指数(收入/社会整体)的交互项上看,中下层群体与公平指数的交互项系数均为负值,且中上层与公平指数交互、下层与公平指数交互两个系数均统计显著。这表明,与处于社会上层的群体成员相比,处于中下层群体的成员,其公平感上升能够显著降低其社会冲突意识。也就是说,中下层群体成员对收入分配和整个社会的公平性有较高的敏感度,如果在资源分配和机会获得上赋予他们更多的公平性与合理性,那么,他们的社会冲突倾向将会显著减弱。

四、小结与讨论

首先,无论是从受访群体感受到的收入分配状况,还是从他们认为合理的收入分配状况中均可以得出这样的信息,即民众并不追求“平均主义”的“理想式”分配原则,而是认可和接受财富分配上的差距,但是,这种差距要以公平、合理为前提。“不患寡,而患不均”这句描述民众在财富分配时心态的古训在社会转型的今天应该更恰当地表述为“患不均,更患不公”。

其次,民众普遍反映当前的收入不平等持续拉大,收入分配欠缺公平性与合理性。在受访群体看来,高级公务员和经济精英在改革中受益最多,获得了远高于他们应得的收入,而工人、农民群体的收入则远低于其应得。收入不平等及收入分配的不满不仅是源于高、低收入群体的差距在拉大,而且还在于人们在收入上的“相对不公平感”,即人们认为实得收入和应得收入之间的差距也在拉大,后者和“公平”、“合理”概念有更直接的联系。另外,民众感受到的实际贫富差距程度远高于他们能够接受和容忍的程度,尽管民众对差距容忍的限度也在提高,但民众容忍度增加的幅度要远小于实际差距拉大的幅度;而底层群体对收入不平等的容忍程度相对要低于其他群体,其不公平感、相对剥夺感更为强烈,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信号。

第三,一些群体间的矛盾与冲突被认为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并有持续恶化的趋势。一方面,穷人和富人之间、上层群体和底层群体之间冲突的严重程度远高于其他群体间的冲突,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两类群体在改革发展中分别处于获益最多和获益甚微或相对利益受损的位置;另一方面,各群体间冲突的严重程度在过去几年中有持续上升的势头。尽管对社会冲突状况的评估与真实的冲突意识不能画等号,并且成员的认知与真实的社会政治行动不存在必然关联,但一个被认为群体间关系剑拔弩张、利益摩擦与冲突不断的社会,是有着较高运行风险的。社会冲突意识居高不下,其背后缘由及可能带来的社会政治后果等议题均值得关注与深思。

第四,对财富和资源分配的公平性认知与社会冲突意识之间有着紧密的关联。社会不平等的持续拉大以及分配过程和结果的不公平性,会带来社会怨怒的积聚及冲突意识的上升,如若重视不足或处理不当,甚至会带来严重的社会政治后果。与此同时,在中下层群体中,公平感的提升能够显著降低其社会冲突意识,且该减幅要高于上层群体。由此引出的政策与实践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尤其是维护中下层群体的权益和利益,保障他们获得公平参与社会竞争的机会并在资源分配中获得合理的份额,将社会政策适当“向下”倾斜,对于消减社会冲突,增进社会和谐,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第五,社会不平等的主观层面相关议题的研究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与基尼系数、社会流动率等客观经验指标相比,主观层面议题关注“是否公平合理”、“应该如何”等规范性价值评判。仅仅从客观指标出发不能准确预测民众的主观认知和评价,而主观评价指标反映的信息更为真实、具体,并且能够与一系列社会政治后果性指标相关联。即便不能作为预测和评估社会经验现实的唯一指标,它们也能在视角转换、解释论证等方面为预测和评估过程提供有益的补充。

[1][4]Xiaogang Wu.“Income Inequality and Distributive Justice: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Mainland China and Hong Kong”.The China Quarterly,2009,200.

[2]怀默霆:《中国民众如何看待当前的社会不平等》,载《社会学研究》,2009(1)。

[3]李强:《社会分层与社会空间领域的公平、公正》,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1)。

[5]康晓光:《未来10年中国政治发展策略探讨》,载《战略与管理》,2003(1)。

[6][7]李培林等:《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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