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柳博隽
建立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 文/柳博隽
合理划分政府、企业、个人责任,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加快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部分,也是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力量。如何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让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成为名副其实的城市居民,是我国城市化绕不开的一道“坎”。
众所周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是有成本的——需要投入相应的资金,以解决农民工的基本权利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社会经济适应、城市生活融入等问题,主要包括公共教育成本、公共卫生成本、社会保障成本、住房保障成本,以及为保障城镇健康协调发展所必需的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基本功能的投资成本,等等。
支付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完全依靠农民工自己的力量是很难实现的,需要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界的积极引导和大力支持。这就要求合理划分政府、企业、个人的责任,建立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加快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政府要承担公共服务成本。在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中,政府要发挥引领性的作用,尤其是在农民工市民化的初期阶段,政府为农民工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具有导向性和决定性的重要作用,也是政府作为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应有职责。从公共财政的视角,各级政府要构建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分担机制,并支付农民工市民化所要必须的城市基础设施投入、公共服务供给的大部分成本。
具体讲,中央政府要对支出压力较
图/金川大、外部性较强、跨省农民工在城市定居意义重要的领域进行补助,即重点在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子女义务教育、就业扶持、社会保障等方面,加强对于农民工流入省份的补助,特别要加大对农民工流入集中地区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补助。具体可通过农民工公共服务方面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重点对跨省迁移的农民工公共服务投入进行支持,并加强重要资源和配套设施的省际调配,其规模与流入地为跨省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效相挂钩。
省级政府则重点对省内跨市县迁移的农民工公共服务投入提供支持。具体可建立农民工市民化专项基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对浙江户籍的农民工在省内跨区转移提供公共服务支持,加强对农民工流入城市的补助,主要用于支付农民工市民化的医疗、社会保障等成本,重点用于支付农民工廉租房等住房成本支出,其规模与流入地为本省跨区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效相挂钩。
流入地城市政府主要承担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扩建城市所引致的功能设施、社会设施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的投资成本,以及本辖区内农民工市民化的公共服务支出,重点负责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大部分投入。同时,在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加快转变观念,引导城市社会在经济上和身份认同上接纳农民工,吸纳农民工参加社区自治,保障农民工能够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企业要承担劳动保障成本。企业对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分担,不是要求企业去承担企业以外的责任,而是要求企业基于“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的原则,正视农民工正常的劳动合同、工资待遇、福利保障等基本权利,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与行业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职业病防治措施,改善农民工的工作环境,重视企业的人力资本投资,加强农民工的技能培训素质提升,并给予农民工必要的交流与晋升机会,逐步增强农民工的市民化能力。
农民工个人要承担城市生活成本。作为农民工市民化的主体,尽管农民工的财力比较薄弱,自身能够分担的成本十分有限,但仍需解决自身在城市生活的日常开支成本,即在城市生活的人均水、电、气、交通、通讯、食物开支等方面的成本,以及社会保障中需要个人承担的支出。同时,要加快转变观念,在保障自身在农村土地权益的前提下,积极盘活农村资产,参与政府对城市安居成本和社会保障的成本分担,尽可能减轻政府的压力。
(供稿: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