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动收受贿赂犯罪的既、未遂认定

2012-01-29 16:11:49管孝国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期
关键词:卢某谋利行贿人

文◎曹 鹏 管孝国

被动收受贿赂犯罪的既、未遂认定

文◎曹 鹏 管孝国

[案情]在广播电台工作的王某为使自己的侄子可以进入该广播电台工作,用自己身份证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定活两便储蓄存单两张(各存有3万元人民币),并将其送给广播电台台长卢某。卢某表示愿意帮忙并将存单及储蓄卡据为己有。后王某感觉卢某并不能办成此事,便将两份存单挂失并更改用户密码。

本案争议焦点,卢某的行为属未遂还是既遂。

[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犯罪未遂。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从本案情况看,行为人属于被动收受贿赂的行为。被动收受贿赂的行为,客观行为可以分解三个:收受财物、承诺和谋利的行为。承诺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收受财物时的同意、许诺、赞许、满足等行为。牟利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收取财物之后,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当然,受贿罪中不要求必须为行贿人谋取到具体的利益,因此这里的谋取利益行为很显然还包括口头上的谋利许诺。从这个意义上说,承诺行为与谋利行为有时候是一体的。收受财物的行为,最能体现受贿犯罪是财产犯罪的法律属性。因此,收受财物应作为受贿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志较为妥当。收受财物表现为对财物的现实拥有,此种拥有可以表现为现实的控制,也可以表现为对财物的抽象支配。如果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仅有形式上的控制,实质上行为人根本没有真正控制财物的,不能算作完成收受贿赂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于虽将中国建设银行定活两便储蓄两张存单送给卢某,但由于密码等与存单不可分离的附属信息并不属于卢某占有,王某可以随时修改秘密并支取走现金。后来,卢某将中国建设银行定活两便储蓄存单进行银行挂失并更改账户密码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存单并不是真正的属于卢某控制。因此,卢某并没有实际控制这6万元人民币。本案在移送审查起诉和审查判决过程中,都是以受贿未遂对本起案件进行的定性,法院在审查判决中也是以受贿未遂认定的本起犯罪事实。

(作者单位: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45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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