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庞 静
公诉案件汇报的基本方法
文◎庞 静*
案件汇报,即检察人员在通过阅卷、提讯等工作查明案件有关的情况,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问题,形成了处理意见的前提下,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有关领导说明案件情况、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的办案活动。案件汇报并非是所有公诉案件均要经过的办案环节,但是案件汇报是办理专案、重大疑难案件、不起诉、抗诉等案件的必要环节,尤其是对于应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案件汇报是否准确对案件的决策存在重大影响,检察人员的汇报更要精准、得当,以便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正确决定。
汇报前的准备是审查阅卷工作的最后环节,与阅卷、制作案件审查报告等各个环节之间既相互独立,又密不可分。因此,要做好汇报应从审查案件环节入手,充分做好汇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认真阅卷、提讯,写好案件审查报告,准备汇报提纲,明确汇报的步骤及重点,要客观、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对证据、定性等进行深入分析,明确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
通常而言,案件审查报告就是案件汇报的内容,但是汇报案件又不能完全按照审查报告的内容进行,还要根据听取汇报人对本案件的熟悉程度、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适当增删,并且根据汇报的目的和领导可能提出的问题组织汇报材料内容,必要的时候,可以撰写汇报提纲。承办人整理出阅卷意见后,如果已经形成了审查报告,一般不需要单独制作汇报提纲,只要在审卷报告上标明汇报顺序和要点即可。如果时间紧张难以制作出详细的审查报告,如临时受理重大案件,要求阅卷后立即汇报,则应当整理出阅卷笔录、汇报提纲,二者结合使用。
案件汇报繁简区别,因人而异、因案而异,但前提都是要把案件证据吃透,深入研究案件存在的问题,充分做好汇报准备。汇报前,承办人应将书面汇报材料提供给领导,并应携带卷宗,以备领导查阅。汇报可根据具体情况,侧重于要解决的问题详细汇报,对于不存在争议或者并非提交领导决策的问题,则应言简意赅。
(一)介绍汇报案件的目的
在汇报案件主要内容之前,首先要介绍本次汇报的目的,使领导了解要解决案件的什么问题。汇报的开场白包括汇报案由、汇报目的(提交讨论的问题)和移送单位的意见等。在开场白中,必须点明汇报中要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如:“提请讨论的是本案中张某低价购买房屋的行为是否属于变相收受贿赂,能否认定构成受贿罪”或者“这起案件法院对自首情节减轻处罚,被害人家属提请抗诉,坚决要求从严处理,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是否应作出抗诉决定”。承办人与侦查单位在案件定性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在开场白中先把意见分析讲清楚,便于领导在听取汇报时思路更清晰,可以更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问。
(二)汇报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汇报时,应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职业、强制措施、有无前科劣迹等,重点汇报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或酌定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少数民族,则“民族”项目不可省略。如果系未成年人,则要重点汇报出生年月,说明其犯罪时属于哪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或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如:“犯罪嫌疑人张某,男,汉族,**岁,无业,因涉嫌抢劫罪于*年*月*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年*月*日被逮捕 (取保候审),*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对于有前科劣迹的,要详细汇报其行政处罚原因和解除时间或者前罪和刑满释放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属于累犯、是否应依法从重处理等问题。汇报时,如果是简单案件可以做概括介绍,如“犯罪嫌疑人张**因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先后被***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共计*年、罚金*元,最后一次刑满释放是在**年*月*日”,如果是复杂案件或者是汇报层级较高的案件,则应该按照所受处罚的时间顺序,逐一汇报。对于行政处罚可作为入罪条件的案件,则更要注意重点汇报这些问题。例如,高利转贷案中未达到本罪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应构成本罪;此时,行政处罚的情况必须详细汇报。汇报对未成年人不起诉的案件,要重点汇报其家庭是否有矫正监护能力,是否属于在校学生等情况。如果其职业涉及到对其行为定性问题,则要重点介绍其工作单位、职务和业务范围,如某公司的会计、某单位的门卫、具体承担什么工作等。汇报这一部分时速度不能太快,音速要适中,必要时可重复说明。
(三)侦破及到案情况
汇报时,应说明案件来源是控告、报案还是举报,侦查机关根据什么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查获归案,或在何种情况下被扭送归案等,以及是否存在投案自首或者抗拒抓捕等情节。汇报这一部分要高度概括,给听取汇报的领导一个初步印象,至于到案的具体情况还要在汇报案件事实时进行补充汇报。
(四)说明案件的事实及证据问题
此部分是汇报的重要内容,一般包括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情况分析以及其它影响定案的问题等。
1.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案件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都属于证明对象。定罪事实是指与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有关的事实,即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而量刑事实则是指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如,法定量刑事实包括涉及是否属于累犯、自首立功、主从犯,是否年满18周岁等事实。酌定量形情节包括行为人在案发后是否积极抢救被害人,是否积极退赔,认罪态度如何,平素表现如何等。这些情节虽然不影响定性问题,但是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影响到对其最终处理。
汇报时,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具备“七何要素”,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和危害结果,叙述要清楚、完整。多人多起罪行的案件,可以从主罪到次罪的顺序汇报,或者按犯罪时间先后顺序汇报。对作案次数较多而罪名、情节又大致相同的,可按综合归纳的方法汇报,先总括后分述。不管采用何种方法,都必须把案件事实叙述清楚,高度准确、客观。
2.汇报案件的证据情况。汇报时,要在简要说明证据收集情况基础之上,详细说明对证据审查判断的意见,能否得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
汇报简单案件时,可以在汇报审查认定的事实时,一同说明在案证据对事实的证明情况。如,某作案多起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当场抓获后又交待了三年来多次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可以这样汇报:张某被抓获后,经讯问交待了多起余罪,办案人员就带其外出辨认作案地点取证。经辨认,张认出入室盗窃的地点五处,经查五户居民确有被盗报案,且与张某交代的盗窃时间一致,报案材料中的被盗物品与张某所交代的基本一致,总计价值4000余元,可以认定这五起盗窃为张某所为。此外,张某还交待入室盗窃6起,由于他记不清犯罪地点,无法查找被害人,又未起获被盗物品,故无法认定。
而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则不宜采用上述方法,应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拆分为单个待证事实,逐一汇报有哪些事实可以认定,有什么证据佐证,什么环节的证据不足,是否影响定案。如,李某涉嫌受贿案。可以按照待证事实进行分析,采用以下表述方式:“一是李某担任**职务,系国家工作人员,具备职务便利。这有组织部门任命决定、干部履历表、岗位职责书等可以证实。二是李某收受孙某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孙某谋取利益。这有行贿人孙某、证人王某的证言可以证实行贿人为承接某工程于何时给李某银行账户汇款*万,银行账户查询记录等可以证实汇款情况及数额,承包合同书等可以证实行贿人取得该工程,李某的供述与上述情况相符。三是李某主观上具备受贿的故意。行贿人孙某、证人王某的证言可以证实行贿人向李某提出承包该工程并给予好处,与李某的供述可以互相印证。”
一般来说,盗窃案件要重点汇报如何认定的涉案物品价值;伤害案件要重点汇报致伤责任和对伤情的认定;强奸案件要重点汇报证据能否证实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故意杀人案件要重点汇报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凶器认定、血迹鉴定等证据情况。对于破案距发案时间比较长久的案件,汇报时应重点说清如何通过证据审查判断确定本案为犯罪嫌疑人所为。
(五)汇报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汇报人应当指出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事实不清、附带民事赔偿、群体事件、诉讼监督事项(纠正违法、违纪、检察建议等)等,也包括漏罪、漏犯的问题。如果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已经将有关问题解决或者解决一部分,应当将已经解决的问题作简单汇报,而重点汇报尚未解决的问题及其原因。对于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着重汇报不能认定的具体原因。此外,对于侦查活动中存在不规范、违法问题,需要移送职务犯罪线索的问题,需要及时化解信访诉求等问题,这些都是应当向领导汇报的,便于领导及时掌握有关情况。
(六)处理意见
汇报完上述问题后,汇报人应再次介绍侦查单位对本案的定性意见及理由,同时阐明本人的审查意见及本部门、主管领导的意见。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具体作用等,并说明法律依据,提出本案是否应提起公诉、是否不起诉、抗诉等处理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
汇报应有明确的处理意见,或者倾向性意见,不能不发表处理意见。在汇报中要注意反映各方面的意见以及前一审批程序领导的具体意见。如果与侦查单位、上级领导的意见一致,只需简单表明此情况即可。如果意见不一致,则应分别说明各种不同观点的理由,对各方意见做具体分析。要注意的是,处理意见不要过多的摆出很多种观点,容易冲淡自己的汇报主题,要重点阐述自己处理意见的理由,对于不采纳的观点,要一针见血的指出其不妥之处。
(七)回答提问
领导审批听取汇报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提问,承办人要给予回答,必要时指出答案在卷宗材料的具体位置以供领导审查。一般而言,承办人可简要记录问题后开始回答,回答可从法理、法律规定、本案事实三个层面来阐述理由。注意控制时间,不是越长越好,如果是有争议的问题,可以先说明有不同观点,自己的意见,理由是什么,如果领导提出明显反对意见,要注意听清领导的理由,注意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与领导意见的不同之处。回答复杂问题,可以简单写出基本回答点,再开始回答,否则容易逻辑不清、内容反复。如李某故意伤害案。领导提出本案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承办人应先简要说明正当防卫应具备的前提条件,以及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再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情况进行分析,现场目击证人证实李某先殴打了被害人,后被害人还手,与其互相撕扯,被害人并未携带凶器,李某身上只有一处很浅的表皮擦伤,无其它伤情,可以证实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重大不法侵害,双方的行为应属于互殴,因此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构成正当防卫。
(一)汇报的层级要求
一般情况下,承办人应当先向所在部门领导汇报,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再逐级向主管检察长汇报、检察委员会汇报。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敏感性案件,尤其是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向部门正职领导汇报审批,按照汇报事项的程序要求,撰写材料,逐级汇报。如果在需要汇报时正职领导因故不在单位,承办人在向代管领导报批后,应当及时将审批结果向正职领导汇报。
(二)汇报案件事实的顺序
汇报案件事实,要抓住具体罪状的主要特征汇报,将构成犯罪的必备要素汇报清楚。对那些反抗不明显的案件,应讲明既然违反女方意志,为什么反抗不明显或根本没有反抗。再次,应讲明被害人告发情况,是主动报案,还是被害人的亲友代为报案,是马上报案,还是隔很长时间报案,或犯罪嫌疑人供认之后才证实的。第四,应交代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接触史;第五,应交代犯罪嫌疑人是否供认犯罪及有无间接证据。
汇报事实的顺序可以采用顺序、倒叙和插叙等不同形式。汇报案件没有固定的格式,无论如何安排,都要把“七何”要素及有关证据情况汇报出来,使之符合逻辑关系,便于听者了解案情。一般而言,多数案件可以按照顺序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用倒叙和插叙的方式来说清案情。例如,因被群众偶然发现身份不明的尸体而逐步侦破的故意杀人案,可以用倒叙的方式先讲明发现尸体的情况,再说明查找尸体身份的情况,排查死者生前身边人员的情况,通过倒叙的方式来说明最终查明的故意杀人事实。
对于共同犯罪或一人、数人犯数罪的案件,汇报时应突出重点,层次分明。一人犯数罪的案件,可按从重罪到轻罪的时间顺序进行汇报。共同犯罪或数人犯数罪案件,可首先将该罪的全过程汇报清楚,使领导对全案有基本了解;其次汇报每一个参与犯罪的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对多人犯多种罪的案件,先简要汇报该案所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次数,再按照从重罪到轻罪的顺序,或者按犯罪的时间顺序逐条汇报,最后综合说明各犯罪嫌疑人参与了哪些犯罪活动及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
(三)汇报的详略要求
领导级别不同,听取汇报的方式也不同。要注意区分不同级别汇报的工作要求,繁略得当。汇报人应当把每次汇报都当成初次汇报来认真准备,尽量详细,具体,突出重点。无论向哪一级领导报批案件,承办人汇报时都要做到思路清晰、详略得当。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简明扼要汇报;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要详细汇报,不能遗漏重要案情和问题。如果领导明确表示已经回忆起其中内容,汇报人可以根据领导的回忆情况选择汇报内容,并根据领导提问不断补充汇报。
(四)汇报的重点内容
1.关于证据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承办人可以简要说明证据情况,并明确案件证据不存在难以定案的问题。对于证据存在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在汇报之初就说明存在哪类问题。例如,存在瑕疵证据、非法证据或是间接证据链条薄弱、只有犯罪嫌疑人口供、证据存疑等问题,在汇报中重点对存在问题的证据进行分析,说明补充侦查工作的情况,是否需要排除、补正或是能否补强等问题。对于以间接证据定案的案件,要把证据链条的每个重要环节提炼出来,围绕这个关键点说明有何证据足以证明什么事实。承办人汇报案件证据情况,既不能简单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一言以蔽之,也不能把证据全篇罗列进行摘要宣读,必须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证据进行分层次的逻辑分析,不断厘清案件事实。
2.关于定罪事实问题。一是关于汇报犯罪动机、目的等主观方面问题。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对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认定构成何种犯罪十分重要,动机也往往影响到对被告人可否从轻、从重处罚的问题,因此,在汇报案件时必须作为重点问题汇报。例如,对销赃案件必须把犯罪嫌疑人明知“所销之物不是好来的”这些表明主观故意的话要汇报清楚,奸淫幼女案要把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对方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问题汇报清楚。在汇报这些情况时,要把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此问题一并汇报,对于矛盾、瑕疵证据是否可以排除要一并说明。
二是关于客观行为、手段、损害后果等问题的汇报。承办人应尽可能详细汇报上述情节,例如,故意伤害案,应说明是否采用特别残忍的手段或者造成严重残疾,残疾等级的鉴定情况等。承办人在汇报重要情节、手段时,要通过放慢语速、提高音量或者通过引导语等方式提醒领导注意,例如“这是本案中损害后果最严重的一起”,通过这些方式来避免因为相同频率的语音发送导致未能有效的突出汇报重点环节。
3.关于量刑情节。量刑情节是往往是影响是否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是否抗诉的重要条件。汇报时,应当将相关量刑情节问题单独作为汇报的一项内容,详细阐述法定情节、酌定情节,包括自首、立功、累犯、退赔退赃等。要注意的是,应把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相关量刑情节的理由和证据情况说清,说明对追诉必要性或者刑期的影响大小,不能含混一带而过。
4.关于辩解与翻证等问题。汇报时,承办人不能省略犯罪嫌疑人辩解和证人翻证情况,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等,要说明翻供、翻证的时间、具体内容、是否具备合理性、能否采信、是否影响定案等问题,以及律师是否提出调取新证据、是否提交新证据,以便于听取汇报者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准确决策。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1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