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 联合才能壮大实力

2012-01-28 09:29
中国合作经济 2012年7期
关键词:联合社农民专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规模呈现加速增长的态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快的一些地区出现了自下而上发展联合组织的现象。其基本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开放式的,也是较为普遍的,即合作社与其他从事相同业务甚至是相关业务的企业、个体户等的联合;另一种是封闭式的,即仅局限在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没有涉及联合社的问题,但是,合作社联合组织的发展势头已经显现。

联合社不再局限于是“同类农产品生产者”的联合,无论是合作社的成员构成还是服务内容都体现出多元性和综合性。

首先,联合社成员构成具有多元性,农户有种植大豆的,也有种植玉米的。联合社以地域为单位,统筹该区域内所有类型的专业合作社,其成员必然呈现出多样性特征。其次,联合社表现出服务的综合性,与服务对象的多样性相适应,其服务内容必然是综合的。既包括多种种植业的生产服务,也包括养殖业的生产服务;既包括销售服务,也包括金融服务;既有技术推广服务,也会发展出社员的生活服务。

目前,同产业合作社横向联合成立联合社是合作社联合的主要方式。联合社的成立有效地提升了合作社的市场话语权,降低了经营风险。北京市昌平区昌农联农产品合作社是由昌平区域内12家实力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联合发起,并不起眼的身躯依托的是昌平区域内20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名、特、优、鲜农产品携手闯市场的巨大合力。合作社有各种产品6大系列120多个单品,现有社员500人,涉及养殖、种植、农产品加工等各个行业。联销合作社的优势在市场。专业合作社现已在北京天通苑、回龙观等社区开设了直营门店,更广范围、更便捷地使专业合作社的产品与城市消费者实现了面对面的“对接”。

另外一种联合方式就是合作社与企业之间的联合。与农业企业联合,提升了合作社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提升了合作社通过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所取得的增值效益。2010年东台市民星蚕业专业合作社牵头与南京、南通、徐州、苏州、盐城、连云港的26家蚕业专业合作社和16家龙头加工企业在江苏省率先建立“江苏民星蚕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实现了产销统一。联合社拥有注册资金5108万元,成员8万多户,带动农民20多万人,总规模达到江苏蚕业的1/3,形成了推动整个江苏茧丝绸产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源。

除成立联合社外,一些地方开始探索成立合作社区域联合会,加强信息交流、技术合作与生产服务,有的还为合作社提供融资担保和销售平台。如浙江、湖北、海南、江西等地的示范社联合发起成立省级合作社联合会,在民政局注册成为社会团体,增进信息技术交流、打开销售渠道、统一展示平台,取得了不错的效果。除以省为单位外,浙江省各市县也设立联合会,如临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温岭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等。

我们可以看到,不管哪种方式的联合都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走向联合,有效形成了规模优势,加快主导产业的培育与壮大。不管在农资购买、农产品销售过程中合作社均取得主动地位。联合社有效解决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促进了横向一体化规模化经济和纵向一体化产业经济的发展,成为引领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在联合社里,合作社成员之间可以实现资金的互助,解决生产资金短缺问题。联合社还可与农业科研院所对接,建立技术合作关系,定期开展技术教育和培训,建立科技示范园区,推动农业规模化和标准化建设进程。

目前,农民联合社的发展已经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但还处在探索阶段,不仅没有现成的运行模式,也没有可遵循的法律规范。因此,急需立法予以确认。如明确联合社的组织构成、职能、联合社与专业合作社的关系、政府相关部门与联合社的关系等。为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部分联合社以所属各个专业合作社领头人为发起农户,重新登记为专业合作社,但这样一来,联合社其他未登记的非领头成员的利益就因缺乏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有效维护。一些联合社为避免麻烦,便以社团法人身份注册,但这一身份不利于其开展经营活动,相关农业、工商部门也难以掌握其经营状况。对于直接注册为企业法人的联合社,一方面其法人身份与组织形式冲突,另一方面农户开展经营活动的成本更高了,除在组织形式上需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还需缴纳大量的营业税增值税等,无疑有悖合作社成立的初衷,加重了农民负担。

另外,联合社的经营管理水平还亟待提高。许多合作社本身运作就不够规范,财务、分配制度不健全,由此形成的联合社更加难以规范。一些联合社没有完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即便有也是由领头人按照示范章程照抄照搬,理事会、监事会名存实亡。有的联合社虽然制定了章程和管理办法,但有相当一部分流于形式,重大决策往往少数人说了算,缺乏有效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

因此,发展合作社的联合应把握“五性”的原则,即在发展趋势上把握民主性、在组织形式上尊重多样性、在功能定位上注重经济性、在价值取向上体现服务性、在政府扶持上突出针对性。当前联合社可以在开展资金互助、互助保险、销售合作、 “农超对接”、自办加工企业、承担国家项目、进行质量认证等领域发挥作用,应加大资金投入,加强人才培养,引导规范发展,加强合作社联合的研究,提高联合社的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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