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 刚 乔苹苹
简易程序出庭应对
文◎孙 刚*乔苹苹**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450002]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450002]
现代刑事诉讼理念要求诉讼程序要最大限度地平衡公平和效率,然而程序的精细化与不断增加的社会纠纷以及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1996年刑诉法所规定的刑事简易程序由于适用范围过窄,加之操作层面因素导致处理案件能力受限,已经不能较好地发挥应有的程序分流作用。今年3月份修订的刑诉法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所有刑事案件,同时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案件要派员出庭,确保控辩审诉讼构造平衡。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的修改在强化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的同时,也给基层检察院的公诉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出庭任务量骤然增加以及如何创新符合新刑诉法要求的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机制给审查起诉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笔者拟从实证角度,立足基层一线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浅谈几点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的修改给一线审查起诉工作带来的压力和挑战,简要介绍笔者所在单位采取的应对措施,以期与其他同行共同交流与借鉴。
以河南省为例,2009年至2011年全省未派员出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为54578件,占办理案件总数的36.5%;而河南省会郑州市情况更突出,以金水区为例,由于金水区是郑州市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城区,也是社会情况复杂、治安形势严峻、各类犯罪案件的高发区,每年刑事案件量约占全市的20%,金水区检察院办理案件量居河南省基层检察院之首,人均办案数超过全省平均办案数2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占办理案件总数的55%左右。刑事简易程序确实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了简单轻罪案件诉讼效率。以少量的人力资源快速办理大量的简单轻罪案件,集中精力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让占受理案件数55%以上的简单类案件,以较小的公诉资源实现了较大的办案效益,促使办案人集中精力把工作重点放在研究疑难复杂案件上,不仅提高了干警审查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而且有效地解决了多年来一直困扰公诉部门的公诉人出庭公诉能力不强的老大难问题,真正发挥了“繁简分流”办案制度的优越性,达到了实行简易程序的根本目的。
1.不同地区适用简易程序比例不均衡。经过对比,笔者发现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比例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经济发达地区、案件量越多的地区简单类案件所占比例就越高,因此适用简易程序比例较高,但是简易程序案件派员出庭比例低。与此相对应,经济欠发达地区,因案件总量少,简单类案件少,适用简易程序比例较低,但是简易程序案件派员出庭所占比例高。金水区检察院近几年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2010年占55%,2011年下降到50%。一是办理案件总量正在逐年减少,因此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比例随之降低,二是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刑事政策导致部分案件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
2.实际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的比例小。实践中实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要远远小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因为法院将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金水区检察院以简易程序建议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20%-30%的案件被转为普通程序,而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普通程序简化审所占比例高达70%。法院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通常基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法检之间对事实认定或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认定存在争议;二是法院承办人由于审限压力被迫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例如实行非羁押诉讼之后,法院传唤被告人通常会占用部分审理期限,法院内部审批制度复杂繁琐,如果被告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到案,将导致法官无法再审限内审结案件;三是人为因素所致,如极个别案件为判处较轻刑罚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等;四是法官感觉责任重大,认为某些案件有必要转为普通程序,使公诉人参与庭审程序,确保判决准确性。
3.对简易程序案件审判监督效果不理想。2009年至2011年,金水区检察院提起的19件抗诉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仅有3件,据笔者了解,有些基层院从未对简易程序案件提出抗诉,显然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不相适应。为改善这一局面,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2010年3月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诉讼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重视简易程序案件诉讼监督缺位的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规范出庭案件范围,对有一定影响、社会较为关注的案件和存在不公正可能的案件派员出庭,对于不派员出庭简易程序案件要通过旁听庭审、查看庭审笔录或庭审录像等方式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同时通过量刑建议加强对简易程序案件的监督。该《通知》对基层检察院如何加强对简易程序案件的监督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但是依旧无法克服公诉人不派员出庭带来的弊端,不出庭就无法实时掌握庭审情况,丧失发现问题的最佳时机,除对裁判进行事后审查外,缺乏对简易程序案件进行有效监督的手段,无法完全扭转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案件监督不力的被动局面。从另外一个角度看,采用对裁判事后审查进而提起抗诉的手段纠正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手段单一滞后,且以抗诉启动二审程序再通过发回重审纠正一审庭审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浪费了宝贵的诉讼资源。这也从侧面证明了公诉人出庭支持简易程序案件的必要性,可以通过参与庭审及时发现问题,通过履行监督职能将这些问题及时解决。
4.被告人的质证权、辩护权、程序保障权难以落到实处。公诉人不出庭就意味着法官既承担了审判职能又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控诉职能,动摇了法官的中立地位,辩护人无法实现当庭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的辩护权、质证权无法落到实处。同时,由于缺少公诉人的监督,无法掌握进而纠正简易程序案件庭审中出现的侵犯被告人程序性权利的违法行为。例如,在金水区检察院办理的崔某盗窃一案中,法院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将自行调取的崔某的原判决书及前罪执行刑期的证据当庭出示,既未通知检察机关质证,也未当庭向被告人确认刑罚执行情况,而在判决中直接采用,后经调查发现原判处被告人的刑罚并未实际执行,直接影响到本次判决对刑罚的确定,同时法院未通知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前科材料进行质证,检察机关无法据此提出准确的量刑建议,被告人也因此失去了量刑辩护权。提起抗诉后,该案顺利得到改判。
由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突破了原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限制,基层院受理的所有案件只要被告人认罪即可适用简易程序。必然导致大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在庭审中讯问被告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环节被“简化”,如何在极短的庭审时间内确保案件被公正处理,在匆匆忙忙中实现正义,无论是从理念层面还是具体操作层面,对公诉人来说都是不小的挑战。
1.出庭的次数和频率增加。公诉工作量的增大首先表现在出庭上。以金水区检察院为例,刑诉法修改之后,案案出庭,程序案件出庭将增加50%的工作量。按照近三年来办理的案件量计算每年出庭支持公诉案件数将增加800件,按照公诉科人员配备看,具备出庭资格的干警每年出庭数量将达到135件,出庭任务非常繁重。
2.制作审查报告、庭前准备工作、订卷工作等工作量也显著增加。虽然此前高检院对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进行了改革,对简易程序案件的审查报告作了较大改动,使得简易程序报告较以前简单,减少了工作量。但是由于简易程序案件要开庭审理,且卷宗在起诉时全部移送至法院,为了确保庭审顺利,承办人仍然要在报告中对证据进行必要的摘录,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分析。小案件未必简单,大案件未必复杂,为了出庭公诉,必然要在制作审查报告过程中投入大量的精力。
出庭支持公诉在庭前需要对与庭审有关的量刑事实、情节、刑罚适用问题等相关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作必要的准备,这就要求承办人审查全案,看被告人是否确实认罪以及供述是否稳定,有无翻供的可能;注意辩护律师的态度和意见;还要做好被告人有可能翻供而放弃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准备,这对庭前准备都提出较高要求。后期的订卷工作是前期工作成果的总结和办案过程的见证,其工作量必然会相应增加。
3.增加了与法院、公安机关、辩护人等沟通协调的工作量。当前出庭工作量大幅增加,必然要提高简易程序案件的办理效率,适当简化庭审环节,压缩庭审时间,所以大量的工作都要在庭前解决,例如回避问题、证据出示、非法证据排除等都要尽可能在庭前解决,这就要求公诉人必须在庭前扎实做好与公安机关、辩护人、法院的工作,沟通协调的工作量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提到的工作量的增加只是新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修改带给公诉工作的影响,换句话说只是刑诉法修改给公诉工作带来的影响之一。随之增加的工作内容和压力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诉部门其他方面的工作量有所增加。从本次刑诉法修改的内容看,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要增加的工作内容还包括以下方面:指定辩护工作,为嫌疑人委托指定辩护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由于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享有全面阅卷权而应对其复制摘抄卷宗材料的要求;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由于新刑诉法设置刑事和解特别程序,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需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促进当事人和解;对于特殊犯罪,需要对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进行必要的保护等。
2.新刑诉法的修改还对公诉工作提高了规范性要求:要求将有关工作内容记录在案,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情况需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加强庭审中量刑的举证和辩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加强对律师权益的保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标准。
3.公诉工作压力增大:败诉风险增大,本次修改对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予以完善,以后一旦证人不出庭、指控证据不力则必然增加败诉的风险;增加被害人涉检上访可能性。此外刑诉法修改后存疑不诉范围(刑诉法171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必然要大大增加,导致这些案件被害人的诉求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得以解决,还会增加涉检上访的风险。
当大量的简易程序案件都要派员出庭,既挤占人力资源又挤占审查起诉时限的情况下,简易程序案件从审查起诉到庭审再到判决,采用什么样的办理模式才能既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又能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符合规范办案的整体要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不仅有待上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指导,也需要各级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创新、调查研究。在尚无成熟经验的情况下,我们只能摸索前进,既不能急功近利,又不能畏首畏尾,这对于基层检察院的公诉部门来说是极大的挑战。
在试行简易程序案件派员出庭之前,干警对开展此项工作存在不同程度的抵触情绪和畏难情绪,部分干警认为此项改革使得本已有限的精力耗费在一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没有必要出庭的的简单类案件上,意义不大。对此,我们提出要从整体上辩证地考量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给公诉工作带来的影响,在开展此项工作之初确实会增加公诉工作的工作量,但是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公检法之间工作协调机制的不断磨合以及检察机关应对简易程序出庭采取的应对措施不断趋于成熟,处理简易程序案件的诉讼效率会不断提高,整体诉讼成本在下降,同时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简易程序案件也完善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体制,对提高办案质量、更好地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都具有积极作用。
如前所述,简易程序案件派员出庭将导致公诉部门的工作量和压力同时增加。我们在试行简易程序案件派员出庭之初便发现,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原有人员配备以及车辆供给等后勤保障很难满足简易程序案件快速办理的现实需要。经协调,我们将新招录的10名干警全部放到公诉部门锻炼,由公诉部门优先挑选适合公诉工作的人员留用,在双向交流时将通过司法考试和具有公诉潜质的干警充实到公诉一线。同时为了应对较重出庭任务量,坚持落实公诉人出庭补贴制度,向公诉部门增派警务用车2辆。
修改后刑诉法扩大了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案件量大幅增加,我们在探索如何整体提高工作效率过程中,先后两次与辖区各公安分局、区法院召开座谈会研究应对简易程序案件办理的新模式,后以签订专题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了相对集中办理简易程序案件模式:公安机关应在办案期限内于(每周一、三)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检察机关于每周二、四集中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集中于每周二、三、五上午安排开庭,初步建立了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受案、集中起诉、集中开庭的绿色办理通道。在公诉科内部设立简易程序案件出庭轮值制度,由各承办人轮流集中出庭支持简易程序案件公诉。
简易程序案件从受理、起诉、开庭及对裁判的审查,如此多的环节中涉及到很多具体工作如何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报告的制作、出庭预案的制作、出庭支持公诉等应当如何简化、简化到何种程度才能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完美结合,是我们试行简易程序派员出庭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我们制定了《简易程序案件办理规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多方面进行了程序规范和简化。自行设计了《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对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要求承办人在提审时,向犯罪嫌疑人解释公诉人出庭的意义、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及适用的法律后果,征求其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并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使犯罪嫌疑人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落到实处;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时承办人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以及开庭需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简化版样本)》的基础上对关键证据作必要摘录,承办人可根据案件汇报、审批及案件本身特点对报告做灵活调整;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要制作出庭预案,对于讯问提纲、答辩提纲、举证方案、质证提纲,应本着“无争议的方面在简化的基础上力求省略,有争议的方面在不省略的基础上力求简化”的原则制作;轮值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应当在出庭前熟悉案情,与案件承办人做好沟通工作,在庭审中对于程序违法或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量刑情节认定与检察机关存在偏差等问题要做好记录。
简易程序案件开庭审理不仅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挑战,对法院来说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工作量,为了更好地研究这一问题,金水区检察院联合金水区法院于今年7月中旬组织了观摩庭,选取三起典型案例,在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举证示证、法庭辩论等环节采用不同简化程度的庭审模式对三起案件进行审理,邀请省、市院领导及各基层院公诉部门领导及业务骨干观摩座谈,与会人员通过对不同繁简程度庭审的直观对比,对简易程序庭审的简化程度提出了不同意见,为规范简易程序庭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经过后期与法院的不断商讨,我们与法院会签了《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流程》,对公诉人在简易程序案件庭审如何简化予以规范,规定公诉人对犯罪事实、起诉罪名及法律依据部分简要宣读;出示证据时,公诉人原则上可以仅摘要出示证据及证明事项,但自首、立功等影响量刑的重要情节需要详细出示证据;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原则上可仅就被告人的量刑发表意见,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危险驾驶等案件公诉人必须当庭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如庭审中出现被告人否认所犯罪行等情况应及时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与此同时研究制定了简易程序庭审模板,对审判员、公诉人在简易程序案件开庭审理每一环节的表述纳入到审理流程,进一步规范了公诉人与法官的法庭用语。
综上,在我国现有繁简分流诉讼机制职权主义色彩浓重的情况下,群众追求诉讼公正的期待仍较为迫切,要求简易程序出庭的积极意义要远大于带来的挑战。因此,要以发展和长远的眼光看待简易程序改革给公诉工作带来的影响,积极应对,更好地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