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卞增智
驻所检察中的谈话教育探究
文◎卞增智*
谈话教育是看守所检察工作中的一种常用工作方法,谈话教育笔录是这种工作的形式载体。针对性地开展谈话教育工作,听取在押人员的呼声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检务公开宣传监所检察监督职能,拓宽监所检察监督渠道,从而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监管场所严格执法,文明管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监管场所的秩序和稳定有重要作用。但是当前驻所检察工作中普遍存在谈话教育数量不多,谈话教育笔录制作存在模板化致使内容千篇一律、缺乏针对性和区别性,谈话教育的检察监督作用挖掘不深等主要问题,因此有必要加强驻所检察工作中谈话教育工作的研究,确保谈话教育这一重要监督手段的作用全面发挥。
关于谈话教育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关于对被监管人谈话教育有关规定(试行)》等。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的第25条第2款规定,驻所检察人员应当每周至少选择一名在押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并及时与要求约见的在押人员谈话,听取情况反映,提供法律咨询,接受递交的材料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关于对被监管人谈话教育有关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对被羁押的被监管人谈话教育工作,系以被监管人为对象的一种特殊教育,派驻检察室要协助监管场所对被监管人进行经常性的集体法制宣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第5条规定,谈话教育的目的主要是通过介绍派驻检察的工作职责、宣传国家法律政策、了解监管场所的教育管理和被监管人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转化、化解和开展监督检察工作。
结合以上规定,针对驻所检察工作实践,可以得出驻所检察工作中谈话教育有三个基本要素,谈话教育的主体是驻所检察人员,谈话教育的对象是在押人员,谈话教育的内容是听取情况反映从而了解监管场所的教育管理和被监管人的思想动态,提供法律咨询,接受递交的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场所也有谈话教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3条规定,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33条规定,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
笔者认为,驻所检察的谈话教育和监管场所的谈话教育虽然都是针对在押人员进行谈话教育,但是两者之间在内容和目的上有着重要区别,即驻所检察的谈话教育具有双向性而监管场所的谈话教育具有单向性。体现在看守所作为执行机关负有监管职责,因而对在押人员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引导在押人员自觉服从监管秩序,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稳定;驻所检察则负有独立的检察监督职责,进行谈话教育旨在一方面对在押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另一方面就是立足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与在押人员谈话,通过在押人员的亲历性反馈,了解监管机关是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进而从中发现问题进行处置,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比如对出所人员的谈话教育中就非常鲜明的体现了这个特点。出所人员的谈话教育除了对其进行前途和法制教育外,更重要的是针对出所人员即将出所因而顾虑低的特点了解看守所监管活动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派驻检察人员在对在押人员进行谈话教育时对此要有清醒的监督目的意识,切不可为谈而谈。
(一)谈话教育笔录的概念
谈话教育笔录是将驻所检察人员的提问、教育、在押人员进行情况反映的具体行为和进程,用文字记录的形式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是一种笔录型的法律文书,是谈话教育的文字载体。谈话教育笔录主要有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二)谈话教育笔录的组成
依据当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谈话教育笔录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1)首部,就是常说的笔录头,主要有谈话时间的起止点,地点,教育人和记录人,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姓名、年龄、身份证号,民族、教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入所时间、所在监室以及现在所处的诉讼阶段)。(2)正文,正文又分三部分,一是告知检察人员身份和介绍派驻检察的检察监督职责,进行检务公开的宣传,二是告知在押人员谈话时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三是谈话教育内容,这是谈话教育的核心部分。(3)尾部,主要是在押人员进行签名或者盖章,或者不签字时由谈话的检察人员注明原因。
(三)谈话教育笔录内容的制作
正文中谈话教育内容是谈话教育笔录的核心部分,在此对谈话教育内容进行重点阐述。
1.制作谈话教育笔录要把握共性。所有谈话教育的谈话内容上的共性主要有:一是要体现法制宣传教育。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自然也担负着法律宣传职责,《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25条第1款也规定 “驻所检察室应当协助看守所在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因此在对在押人员谈话教育中一定要体现法制宣传教育。而且,因检察人员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的践行者,法制宣传教育要体现出比执法机关更强的法律专业性。
二是围绕监管机关的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进行全方位谈话,体现检察监督的全面性,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根据在押人员的亲历性,对看守所的教育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进行谈话,因此该部分内容要体现入所时的身体状况,监室内是否有“牢头狱霸”现象,监管民警是否依法执法,在押人员的生活卫生情况是否符合标准,生病时是否能及时治疗,送衣送物是否能及时收到,在押人员的钱和物是否自己专人使用以及是否要揭发检举等立功情形等。
三是掌握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派驻检察人员通过与在押人员谈话教育,要掌握在押人员关于自己罪行的认知、伏法态度以及对监管活动的反映等原生态的想法。掌握好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有助于检察机关独立从中发现监管不规范甚至违法问题,有助于根据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进行分析确定安全防范措施的重点,从而稳定监管场所秩序。
2.制作好谈话教育笔录要体现侧重点。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谈话教育的内容千篇一律,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其实就是没有把握好不同类型的谈话教育的侧重点不同。例如对未决犯的谈话教育、对留所服刑犯的谈话教育中、对未成年犯的谈话教育要各有侧重。
(一)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有较高的法律素养
目前在押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进行法律咨询的谈话教育比重较大。在押人员谈话中提出的法律咨询中多是对于诉讼时限认识不清以及对所涉嫌犯罪的法律定性不清楚,或者理解有偏差。这就要求从事驻所检察的干警具有较为全面的法律知识储备,有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才能解疑答惑,稳定在押人员的波动情绪。
(二)要有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和体现人文关怀
谈话教育本质上是谈心,谈心就要了解在押人员的真实心理状态,就必须掌握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在对在押人员谈话教育中要尊重在押人员,体现人文关怀,特别是对那些思想顽固,屡屡闹监的在押人员采用这种方式往往能起到稳定其不良情绪的积极作用。
(三)要有敏锐的检察监督意识
进行谈话教育一方面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还有一方面就是通过与在押人员谈话发现监管机关是否存在监管漏洞、安全隐患等不规范情形,是否存在监管执法违法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干警利用职权进行职务犯罪情形,这都需要检察干警在多年的驻所检察工作中培养善于发现问题的检察监督意识,在谈话中带着问题去发现问题。
(四)对谈话教育要有反馈
谈话教育既要注重谈话中起到的效果,也要注重谈话教育后的反馈,这样有利于安抚在押人员的情绪,利于在押人员形成对派驻检察室的高度信任感,利于稳定监管场所秩序。比如对于在押人员谈话中递交的控告、申诉或者举报信,谈话的检察人员要及时予以相应处置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在押人员。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10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