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玉峰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文◎郭玉峰*
民间借贷是指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资金使用方和贷款方行使个体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在一定范围内按照自己可以接受的代价进行的自由融资。民间借贷主要有三种形式: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中小企业借贷和发放高息借贷。
(一)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在于:(1)两者目的不同,民间借贷目的是明确的,一般是为了解决生产经营中的急需资金,而非法集资只是借用民间借贷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的目的多为非法获利,往往最终演变为非法占有;(2)两种行为的对象不同,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范围,如亲戚朋友、熟人之间、业务伙伴等等,涉及面一般不超出本地范围,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针对不特定公众进行的借贷行为,涉及面往往跨越多个行政区划;(3)两者的资金来源不同,合法的民间借贷以放贷人的自有资金从事借贷活动,非法的吸收公众存款往往来源于国外热钱或者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4)两者受到的保护不同,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贷款利率在同期银行利率四倍以内的受到法律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旦认定便遭取缔,参与者自担损失。
(二)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的区别
民间借贷和集资诈骗的区别关键就在于一个 “骗”字。具体讲就是:(1)民间借贷的资金是要按期归还的,而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打算归还;(2)民间借贷是为了投资经营,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民间借贷,目的是为了扩大生产、用于经营,但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这种就不是集资诈骗,而集资诈骗的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不打算归还,诈骗借贷的钱根本没有用于投资经营,而是自己在挥霍享受,这种就是虚构投资经营,以其为幌子来骗取别人的钱财来供自己挥霍。
(一)民间借贷立法不健全
我国民间借贷立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和宽泛,而且受“政出多门”、立法技术欠缺等因素影响,部分法律规范内容存在冲突。二是操作性不强,判断标准模糊,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民间借贷主体的利益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三是诸如民间借贷等专门法律制度的缺失,不能满足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活动的迫切需要,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缺位,金融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不健全,征信法律体系不健全,不能满足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迫切需要。
(二)利率可能高出法律保护的上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许多民间借款利息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结合法律规定,一旦借贷双方发生合同纠纷,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虽然我国存在着将利率是否超过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作为判断是否违法的标准,但这种规定在民间借贷的“潜规则”下并未真正起到遏制高利贷的效果。实践中,高利贷借款利率大部分在月息3%至5%之间,有的甚至高达10%以上,但根据约定俗成的“行规”,很多高利贷的利息在借款时就已扣除或直接反映到借款本金中,借条上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
(三)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容易引发债务纠纷和违法活动,影响社会安定和正常的金融环境
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盲目的信用活动,贷方容易为追求高盈利而投机,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更无跟踪监控机制,其中尤以信用风险最为突出,如果发生借贷一方信用缺失,就会对借贷资金的安全造成极大影响。
(四)民间借贷会加重借款人的经济负担,可能存在较大的风险
民间借贷利率一般为银行贷款利率的3~5倍,过高的利率水平,加重了企业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的恶性循环。企业高息负债后,虽然能解一时的燃眉之急,但财务支出随之进一步扩大,使本来不好的效益更是雪上加霜,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严重影响企业今后的健康发展,同时使高利贷有了滋生的土壤,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
(五)非法转贷放债牟利现象大量存在
民间借贷获利丰厚,使一些不法分子在自有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以虚假的贷款理由和贷款条件从金融机构骗取贷款,以较高息转贷给他人,从中牟利,从而破坏我国的金融秩序,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
(一)明确区分非法民间借贷和合法民间借贷
由于我国民间借贷制度建设相对落后,造成了民间借贷活动长期处于合法与非法相交界的模糊状态。因此,国家亟需加快对民间借贷的立法监管工作。对民间借贷行为要进一步加强法律上的引导和规范,在法律上要界定出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对资金来源是否正当,使用是否合法等方面加以规范。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还有赖于确定民间借贷真正的合法地位。因此,在法律上给予明确合法借贷和非法集资的界限是民间融资法的核心内容。目前对非法集资的界定依据主要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第4条的规定,但是该条规定只注重从客观形式上去界定民间融资合法与非法,而将大量的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也归为非法集资,这与当前社会集资诈骗等非法融资活动日益猖獗的现实情况密切相关。民间融资主要是以那些难以及时、足额获得银行机构信贷支持的中小企业为主,这些中小企业只能去借助民间借贷这个平台募集企业发展必要的资金。况且无论是从《合同法》角度还是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国家对正常民间借贷活动还是持默认的态度的。从法律上来看,国家对公民、企业和组织私自吸收资金并非采取一律的禁止的办法,而只是禁止那些公民和其他组织未经政府批准就像金融机构那样用所吸收的资金去发放贷款,进行资本运作和货币经营以牟取利益。我们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去理解国家的金融政策,才能区别民间借贷和银行吸收存款业务的不同点和相同点,准确把握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脉搏。
(二)正确规范引导合法民间借贷
规范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针对民间借贷的特点,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一是要加强对农村民间借贷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从法律、政策上对民间借贷有详尽的了解,从而使群众自发的规范自身借贷行为。二是规范民间借贷过程中必要的程序。目前民间借贷很不规范,借贷凭据内容涵盖不但不具体,且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也不规范,容易导致凭据失效。当事人在借款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对借贷合同的内容、借贷人、借贷时间、借贷金额、还款时间等内容进行约定。三是规范民间借贷用途和利率。借款人在借款时应出具借款事由说明书,特别是大额借款更要对借款用途进行详细说明,禁止利用民间借贷从事赌博等非法行为。民间借贷利率由借款人与出借人双方确定,但不得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三)制定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
根据我国民间借贷的客观现实和发展趋势,要尽快完善与民间借贷行为相关的法律体系,比如制定和颁布《民间融资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等专项法律、法规。只要具有完善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就容易形成民间借贷行为的新的法律监管环境,只要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是合法的,用途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切实帮助解决私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能为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我们就应该给予其合法地位,并依法对其予以鼓励、支持和保护。当然,对其中存在的风险我们也需要及时立法去进行规制和监管,尽量减少民间借贷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
(四)加强对民间借贷的金融监管
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规范我国民间借贷业务的发展,我们要吸取国际上已有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加强对民间借贷放贷人金融创新模式的监管和对金融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重点在于要加强对放贷人的登记管理和对民间借贷广告宣传的监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个工作仍可以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银监会主要牵头履行对打击、防范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职责;要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民间借贷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金融业发展的监测职责;建立健全民间借贷信息的统计共享机制和规范信息披露机制,相关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投资者公开,以便于民间借贷主体进行自主的投资决策。同时,各个监管部门还应与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起长效协调合作机制,及时将相关监管情况通报给人民银行,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建立起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有效监管和制约机制,是规避其风险,发挥其融资功效的必要条件,而这也恰恰正是我国现存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弱点所在。只有在立法先行的情况下,加强对民间借贷的金融监管,规范我国民间借贷业务的发展,使其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才能弥补银行借贷的不足,适应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对民间借贷行为监管的最新要求,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0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