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剑浩
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文◎周剑浩*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此即为我国的侦查证人作证制度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根据此条款,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分为主动出庭和被动出庭两种情形。下文分别述之。
(一)主动出庭
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看,侦查人员主动出庭作证,是指在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主动向法院提请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接受法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询问,说明案件证据的相关情况,以证明证据的合法性。笔者认为,在下列情形中,侦查人员可主动要求出庭作证:
1.被告人等对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合法性质疑的。澄清、消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对侦查人员并无确实根据的非法取证的质疑,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当控辩双方对有关证据发生争议时,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接受质证,以证明其收集证据行为的合法性。
如2010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赵某等六被告人贩卖、制造毒品、传授犯罪方法罪上诉一案,庭上被告人赵某、时某当庭翻供,赵辩称自己在预审阶段时曾被办案警察诱供和逼供,时也称在侦查阶段,警方存在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形。为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三名无锡市公安局的侦查人员先后出庭作证,逐条回答了控辩双方和法庭的提问,并与两人当庭质证,将两人的辩论全部反驳,证明了赵某在接受讯问期间神智清楚,讯问时某时,警方未有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形。[1]该案中,公诉人被告人当庭翻供时提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完全反驳了被告人的翻供,证实了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又震慑了犯罪分子,打击了毒品犯罪。
2.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具有高度敏感性的案件。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有高度敏感性的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供合理的证据支持,可以向法庭证明证据获得手段的合法性,通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向普通群众展示案件侦查的过程,显示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公正,从而避免群众的猜疑,增强公检法的社会公信力,防止和减少不利的社会舆论。
例如,备受关注的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二审中,检察机关将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医生唐勇和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情报分析科警员吴鹏两名警察列为证人。两名警察的出庭作证成为了证明被告人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关键证据,两名警察通过回答法官、公诉人的问题并与上诉人及辩护人的质证,吴鹏证明了对龚刚模进行讯问都是依照法定程序、使用合法手段进行,未刑讯逼供,唐勇则证明龚刚模在进看守所之前没有受伤的事实,从而证明了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犯罪事实。[2]
3.必须由侦查人员证实的某些关键性证据存在争议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有:(1)有关被告人立功、自首、坦白等影响量刑的情节,控辩双方发生争议的,只有侦查人员能够证明相关情况,在此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出庭作证;(2)侦查人员对有关场所、人身进行搜查,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是获取大量实物证据的重要手段。在此过程中可能会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可以排除侦查人员的违法取证行为。同时,证据在提取、运输和保全的过程中,存在污染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况,侦查人员出庭阐明整个取证过程,有助于法庭判定证据的证明力;(3)侦查人员通过特殊侦查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如诱惑侦查、卧底侦查等,侦查人员既是执行公务的司法工作人员,又是犯罪行为的目击者。侦查人员作为特殊的“目击证人”,应该就其亲身经历的情况出庭作证。而且在客观上也需要实施诱惑侦查的侦查人员对诱惑侦查的适用对象以及诱惑侦查的合理限度作出证明。
(二)被动出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被动出庭仅限于法院要求,因此实务中如果出现侦查人员被动出庭的情况,则表明辩方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异议在控辩双方现有证据情况下已经对控方形成一定冲击,法官无法通过控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来判断争议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需要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询问来查明争议事实。
启动侦查人员被动出庭程序本身即说明在争点上控方已经无法构成优势证据证明自己所提交的争议证据的合法性。简单来说,即原本控方拟用作指控的证据因辩方的质疑而降级为存疑证据,因此即使侦查人员被动出庭后依然无法查证争议证据的合法性,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控方也有极高的风险会被判证据因合法性问题而禁止采用。所以,如果不是由于侦查人员的主动要求,而是因为当事人的要求或者法官的认为要求侦查人员出庭的,控方应当慎重对待,充分准备。
(一)就事实性问题作证
作为事实性问题主要是指就案件事实本来的状态和发生时的情况等向法院作出说明。侦查人员主要是作为目击证人或者是相关案件的承办人员出庭证明相关事实的真实性。
就事实性问题作证的案件中需要侦查人员出庭时,被问及的问题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侦查人员被要求就相关的事实发生的过程作证,主要是过程描述,涉及到相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但在过程描述的过程中要注意事实发生的逻辑关系,避免出现逻辑的错误;二是侦查人员就相关的细节性事实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在此种情况下,侦查人员不仅要能够准确的陈述相关的细节事实,还要就细节事实中的某个具体的情节或者动作或者周围环境等情况作证,此时不仅要求侦查人员能够确定自己的记忆内容,还要在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中准确的反应案件的真实。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方式、作案工具即具体形状的描述和辨认、案发时的周边环境等问题。
(二)就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作证
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括取证人员组成的合法性、取证方式的合法性和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取证行为包括取得口供、取得物证、书证、以及勘验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行为。
就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作证的案件中,侦查人员面临的提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就取证资质的问题提问。取证资质的问题主要涉及到鉴定人资质、勘验人、检查人的勘验、检查的能力和技术;(2)就取证手段的提问。取证手段主要包括取证的仪器的准确性、取证方式的合法性等;(3)就取证过程的提问。取证过程中主要涉及到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行为,取证过程的录音录像的质量以及制作的连续性,供述作出后是否有两个以上工作人员签字等问题。
(三)就量刑问题作证
侦查人员就量刑相关事实出庭作证的案件,主要是基于自首、立功等法定的量刑情节及一些酌定的量刑情节而出庭说明情况。
侦查人员基于量刑问题作证面临的问题分为两类:一是就关乎量刑的事实发生的经过向法庭陈述,这个过程侦查人员必须有条理、有层次的、清晰的陈述再现相关事实的发生经过,有书面记录相关事实发生的文件可以向法庭提交,并就此作出说明;二是关乎量刑是否成立的事实出庭作证,在此种情况下侦查人员仔细的思考认真的回答控辩双方的有关提问。
(一)预设型问题
1.预设型问题看似极为普通且易于回答,通常仅仅“是”或者“否”即可完成,缺乏法庭经验的受询问者往往会根据一般经验尽量少说话避免犯错而乐于回答此类问题,但往往会跌入提问者的圈套。
对此类问题,首先应注意进行足够警惕和分辨,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回答直接将其预设打破,经典的应对出现在O.J.辛普森案件中:
Q:You are aware she had marks argumentative.on her throat,are you not?
A:I’m aware that someone said she did,yes.
Q:You believe that’s false?
A:I never saw them. And the next day, she showed me allher bruises.
……
在这段质询中,控方律师提问时以“be aware that”作为预设触发语,诱导Simpson做出 “Iam(not)aware that”的回答。因为Simpson无论回答“知道”或者“不知道”,问句中的前提 “Nicolehasmarkson her throat”都不能被取消。然而,控方律师的这种 “诱导性询问”被Simpson识破,他并没有正面回答他是否知道他的妻子的脖子上有伤痕,而是直接把控方律师问话中的前提给取消。[3]
因此,应对此类问题的基本原则是首先寻找出其隐含的预设,之后将其消除,切忌因为问题明确易答而直接进行回应。
(二)逻辑型问题
逻辑性问题则主要通过一连串经过提问者精心设计的问题使得受质询者在警惕性最低的时候露出破绽进而陷入被动,最为著名的逻辑型询问之一是美国总统林肯在作为律师出庭时所做的一次盘问。
格雷森被控于8月9日开枪杀死洛克伍德,现场有苏维恩作为目击证人。案件看来证据确凿,难以推翻。在法庭上,林肯开始了对控方惟一证人苏维恩的询问:
林肯:在目睹枪击之前你一直和洛克伍德在一起吗?
证人:是的。
林肯:你站得非常靠近他们?
证人:不,有大约20尺远吧。
林肯:不是10尺么?
证人:不,20尺,也许更远些。
林肯:你们是在空旷的草地上?
证人:不,在林子里。
林肯:什么林子?
证人:桦木林。
林肯:八月里树上的叶子还是相当密实的吧?
证人:相当密实。
林肯:你认为这把手枪是当时所用的那把吗?
证人:看上去很像。
林肯:你能够看到被告开枪射击,能够看到枪管伸起这样的情况?
证人:是的。
林肯:开枪的地方离布道会场地多远?
证人:有一公里多远。
林肯:当时的灯光在哪里?
证人:在牧师的讲台上。
林肯:有一公里多远?
证人:是的,我已经第二次回答了。
林肯:你是否看到洛克伍德或格雷森点着蜡烛?
证人:不!我们要蜡烛干嘛?
林肯:那么,你如何看到枪击?
证人:借着月光!(傲慢地)
林肯:你在晚上10点看到枪击;在距离灯光一公里远的桦木林里;看到了枪管;看到了开枪;你距离他有20尺远;你看到这一切都借着月光?离会场灯光一公里远的地方看到这些事情?
证人:是的,我刚才已经告诉过你。
之后,林肯从口袋里掏出一本蓝色封面的天文历,不紧不慢地翻到其中一页,告诉法官和陪审团,那一天前半夜是不可能有月光的;月亮要到后半夜一点才会爬出来。[4]由此击破证人并最终翻盘。
对于这种类型的问题一般来说只要存在故意做伪证的情形基本来说应对不是特别困难,但是在出庭之前相关侦查人员同控方应当就双方掌握的信息进行充分的沟通,防止因为双方掌握的信息不一致致使应对询问出现疑问,最后导致控方的被动甚至失败。
(三)攻击型问题
攻击型问题在我国尤其是媒体曝光度较高的案件中极有可能遇到,其目的并不在于就争议事实本身进行探究,而是通过对受询问人的专业能力、人格品格等侧面进行攻击,或直接动摇其言论的可信度,或使其情绪失控而令控方陷入被动。
对于攻击型问题来说,冷静的控制远远比同辩方争锋相对要重要,对于从专业能力角度进行攻击的问题,如果对自身能力有信心可以耐心与之周旋并使对方露出破绽。而如果能力确实不是特别强,则可以以同争议事实关联不大等理由进行拒绝,但切忌为追求回答问题而犯错最后陷入被动。而对于对人格品格进行质疑甚至直接攻击的问题,则要冷静应对,绝对不可因冲动失去控制。
总的来说,对于所有类型的问题都应当报以应有的警惕,并且并非所有问题都应一一回答,有些明显与争点关联不大的提问可以请求法官进行制止。在回答过程中务必在没有确实把握的情况下留下余地,不要把话说死使自己陷入被动。最后,出庭的侦查人员无论何时都应注意保持形象和文明用语,防止因此陷入不必要的被动。
注释:
[1]陈坚:《死刑犯与警察的“法庭 PK”》,来源于http://www.jsfy.gov.cn/m tjj/sjm t/2010/07/12122952659.htm l,2012年8月13日访问。
[2]参见抛皮的博客:《李庄案二审:(警察)证人唐勇、吴鹏出庭作证实录》,来源于http://blog.sina.com.cn/s/blog_59226a060100hxry.htm l,2012年8月 13日访问。
[3]董敏:《一则美国刑事案件的语用预设分析》,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4][美]法兰西斯·威尔曼:《交叉询问的艺术》,周幸、陈意文译,红旗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2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