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与雇佣法律关系如何界定

2012-01-28 00:52汤文瑞王跃红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2期
关键词:刘某王某大棚

文◎汤文瑞王跃红

加工承揽与雇佣法律关系如何界定

文◎汤文瑞*王跃红*

[案情]刘某为修建大棚与王某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约定:王某提供钩机和司机,刘某派人现场指挥司机施工,每米给付使用费29元,工期15天。工程到期当日,王某的司机未按标准完成施工,刘某即与王某协商对大棚进行修补,王某同意把钩机和司机给刘某继续使用,刘某给王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欠钩机费51000元”。但王某未履行完毕修补义务,刘某又雇佣他人进行维修支付了维修费用,因大棚修建的不符合政府要求,没有验收合格,延误了第一期育苗,造成了经济损失。刘某起诉王某,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原审法院认为:刘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是建设施工合同,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大棚修建的不符合规定,维修大棚的费用应由谁承担的问题。在此纠纷中,被告只负责提供钩机和司机供原告使用,原告负责现场指挥,修建的标准也由原告掌握,被告方不知晓,所以大棚修建的不符合规定的责任应该在原告方。并且原告已经给被告出具了结算手续,证明被告的义务已经结束。被告对原告修建的大棚已不负有维修的义务。依照《合同法》第269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某要求被告王连贵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审查本案时,认为本案原审认为刘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建设工程合同要求合同的主体是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本案是刘某为修建大棚与王连贵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约定:王连贵提供钩机和司机,刘某派人现场指挥司机施工。此合同明显不适用建设工程合同。这一点认识是一致的。但对本案法律关系的如何认定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刘某与王某间是雇佣关系,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后果由刘某自己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是加工承揽关系,做为承揽人王某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应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速解]本文认为本案双方间属于加工承揽关系。

《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4)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首先,在界定一个案件的性质时,要看几个要件中最主要的,能起决定作用的要件是否符合,如果几个要件的作用均等,就要看所具备的要件占几成。本案加工承揽关系无争议地占了五分之四成:王某的司机用自己的专用设备钩机和自己的专有技术进行工作,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王某向刘某提供钩机和司机是王某独立的经营活动。

第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刘某方在整个工程施工中派人现场指挥,从而导致对法律关系的难以界定。表面上看指挥和图纸都在刘某方,但从指挥的内容上看,刘某在实际上并非对司机如何劳动完成工作的指挥,而是对现场大棚墙体位置、高度的安排和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这种指挥是作为工程现场所必须的。王某的司机是用自己专业技术,独立操作特殊的劳动工具即钩机,自主地完成工作,并非单独依靠人工完成。王某在履行合同中付出的既有劳务也有操控特殊劳动工具的技术和设备,并独立按要求完成定作人刘某所要建设的大棚,所以刘某派人现场指挥司机施工并未与王某的司机形成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本案不符合雇佣合同的特征,而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

*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人民检察院[1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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